笔迹查验实验报告doc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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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笔痕特征。
指个人书写运动作用于笔尖反映在笔画中的特殊征象。
识别笔迹有无假装,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1.从整篇文字是不是违背常规上进行判断。
注意整篇笔迹的书写水平、书写速度是不是一致,运笔有无生涩、抖动、不适当停顿现象,和有无添、改、涂、描等反常现象。
如有这些现象,极可能是假装笔迹。
2.从相同字、相同偏旁部首的写法特点上进行判断。
若是写法前后不一,且无规律,则可能是假装笔迹。
3.从字的结构、笔画搭配比例是不是均匀上进行判断。
注意大体笔画的长短,高低比例有无严重失调现象及其他反常现象。
4.从笔迹转变的逆向趋势上进行判断。
如有写反字、故意写错别字等现象,则可能是假装笔迹。
5.从笔迹书写水平与书面语言水平的矛盾上进行判断。
一般来讲,一个人的书面语言水平与文字的书写水平是相适应的,若是出现明显不同,既有可能是假装笔迹。
如何识别仿照笔迹?
识别仿照笔迹要注意以下三个环节:
1.仔细观察笔迹有无仿照现象。
为此必需熟悉被检材料仿照的手腕及其特点,要注意从运笔、字形、布局、标点符号等方面发现有无异样现象,如看运笔是不是缓慢、弯曲抖动;
看字形体、大小是不是统一;
看布局疏密和排列是不是均匀等;
另外还要注意发现有无异样痕迹,如压痕、复写纸痕、笔道划痕等。
2.在和嫌疑人样本的比较进程中发现仿照。
在检材与样本比较进程中,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者,要考虑检材有可能是仿照笔迹。
检材笔迹与样本笔记在大的明显特征上相符合,而在细节特征上存在不同;
检材上某些字与样本上的字或相同的词、数字等外形一模一样,乃至可以重叠;
如发现嫌疑人笔迹上有抑压痕迹、墨水印染残迹或复写痕迹,要考虑是不是有被套摩的可能性。
3.从案情分析中发现仿照。
这须在具体案例中仔细分析。
显现被消褪的笔迹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荧光查验与照相法。
按照物质受激发光的原理,被消褪的原文潜影物质,在紫外线或蓝光照射下,会发出与其他部位不同颜色或强度的荧光。
因此,可选用不同波长的紫外线灯或兰光灯做激发光源进行查验和照相。
2.化学试剂显现法。
若是被消褪的原文是用兰、黑墨水书写的,可以用任何一种与铁离子起显色反映的化学溶液进行显现。
3.硫氰酸气熏法。
这种方式只利用于显现被消褪的蓝黑墨水笔迹。
4.粉末显现法。
若是被消褪的原文是油墨印刷的文字,或印油盖章的印文,则可以利用油墨和印油物质的粘着性,先将文件加温,然后将显现指纹用的铝粉末及石松子粉末混合刷在被消退的文字或引文上面,由于粉末能粘附在文字、印文的“潜影”上,从而达到显现的效果。
篇二:
笔迹查验样本的搜集 笔迹查验样本的搜集 笔迹查验是按照人的书写技术习惯特征在笔迹中的反映,通过对案件中与当事人有关的公事文件、私人文件、货币票证和有文字图形和语言信息的其他物品中书写笔迹进行查验,以认定书写人,为司法活动提供科学证据。
一、笔迹样本的类型 依照笔迹样本形成的时间,可以分为案前样本、案中样本、案后样本和实验样本。
划分笔迹样本的标准很多,但归根结底只有一条,那就是当事人事前是不是出于某种目的。
自然状态下书写的笔迹,形成于民事行为之前的为案前笔迹样本;
形成于民事行为进程中的为案中笔迹样本;
形成于民事行为结束以后的为案后笔迹样本;
当上述三种样本不存在或不符合鉴定条件时,民事行为当事人应依照鉴定人员的要求进行书写,能够反映其书写习惯特征的笔迹所形成的样本为实验样本。
上述四种样本都有可能存在不同程度的伪造和变造情况,由于案后样本特别是实验样本形成于民事行为结束以后,民事行为当事人心理会发生转变或出于某种特殊的目的,会伪造、变造笔迹以迷惑司法人员的视线。
因此,在搜集民事行为当事人样本时,必需采取相应的办法以消除影响。
如提高书写速度或降低书写速度、重复书写、将特定字与无关字混合书写,也可先书写情况介绍,分散注意力等等。
二、笔迹查验面临的问题 一、可供笔迹查验的样本少
(1)有些当事人没有留下多少可供查验比对的笔迹,即案前或案中样本较少。
如:
农村中的农人,有些人没有什么文化知识,即便上过几年书,也是识字不多,在农村中是很少书写笔迹的,就是有也是少的可怜,还不必然能找到。
还有上岁数的老人,一生就是家庭妇女,不识几个大字,在某种场合下需要签名时,也是他人代签的。
有的人在小企业干过几年工作,也没有留下什么签名的笔迹,如果查档案材料,材料上大体都是代书写的,即便有一、两个签名笔迹,也不敢保证就是某个人的签名。
如果被查验鉴定的签名人已经故去,那可能样本材料就更难搜集。
因此,在笔迹查验比对中缺乏查验样本和符合比对条件的查验样本。
(2)在没有案前或案中样本的情况下,只有案后样本,这样的情况也是相当多的。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需要当事人签名的庭审笔录,送达回证上的签名,谈话笔录上的签名等,都是案后书写的签名笔迹,在这样的情况下,签名笔迹会不会有转变,是需要按照案件的不同情况,需要鉴定人员来决定是不是补充实验样本。
(3)有些案件需要查验鉴定的笔迹不是签名,案前、案中或案后没有可比对的样本材料,只得提取当事人当场书写的实验样本,这样的实验样本的可操作性也有相当的难度,按如实践经验,应让当事人多书写几篇实验样本,彼其间进行比较其中的书写转变。
只有一张书写的笔迹,样本材料就有所欠缺。
若是委托要求就这样鉴定,那要按照鉴定人员的意见是不是能出具鉴定结论,不得已应退案。
(4)设计签名在目前是一种新的动向,有的当事人利用设计签名在里面可能做点文章,在不同的场合签写不同的签名笔迹,也就是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写法的签名笔迹,有可能提供的样本材料不是很全面,给鉴定制造了障碍,在这种情况下,最好多搜集几种不同的样本材料或不同时间书写的签名笔迹,只有这样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
(5)案后样本或案后的实验样本,是不是有身体上的转变原因,如疾病、老年综合症等,也可能给查验造成较大的困难。
二、办案人员缺乏相关的知识 办案人员搜集的笔迹样本不适合进行笔迹鉴定:
一是书写的笔迹量较少。
在这种情况下,若是书写速度没有要求,会对笔迹查验造成庞大困难。
二是有的办案人员让当事人书写笔迹时,对照笔迹检材上的笔迹进行书写,无形中让当事人有了假装书写的机缘。
三是书写后的笔迹材料上没有注明书写人、书写时间。
四是书写时没有采取快慢相结合的书写方式。
五是利用的笔与笔迹检材上的不一致。
3、当事人提供笔迹样本引发的问题 按照最高法院的有关规定,对搜集的笔迹样本或两边当事人提交的样本材料,应在法庭上经两边当事人认可,才能作为样本材料利用,这里面有两个问题值得注意:
(1)任何一方当事人所提供的样本材料都是为了证明签名笔迹或书写的笔迹是我书写的或不是我书写的。
起点是不承担责任。
(2)无益于某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就有可能不承认对方提交的样本材料,那么有可能对另一方当事人权益没有取得保护。
该如何掌握,法官应该按照不同的情况决定,可注明两边认可的和单方认可的样本材料,可作为鉴定人员参考的材料,这样可以扩大查验、比对的范围,对鉴定结论是有利处的。
三、解决目前存在问题的方式
(一)成立相应的制度 一、在相关的单位和部门成立笔迹留档制度,保留具有公信力的笔迹样本。
(1)采用签定责任书、保证书、任职书、工作合同书等多种形式,在当事人留下法律文书的同时,也留下了笔迹样本供留档存查。
一旦有案件发生,就可以够提取到当事人的笔迹样本进行笔迹比对,尽快出具笔迹查验结论。
(2)按照不同的工作职位,不同的工种,不同的工作环境,不同的职务留下不同的笔迹。
业务员在工作中常常接触支票、凭证或领取钱物等,依照手续必需进行签字,正常情况下,是谁办理谁签字的原则。
但在实际工作中,代替他人签字的现象很多。
面对这种情况就需要采取事前留笔迹的办法,让业务员将相关人员的姓名和领导的姓名进行书写,以备查案时查验之用。
笔迹档案中所保留的笔迹样本一般为案前样本,其真实性、靠得住性较高。
在无法取得其它样本的情况下可利用档案中所保留的笔迹进行查验,从而保证了笔迹鉴定活动的顺利进行。
总之,为确保查验的准确性,成立笔迹留档制度是必不可少的办法。
二、在目前情况下可先行让当事人书写情况说明等材料的做法值得提倡。
对于诉讼中的案件,应尽可能地要求当事人自行书写与诉讼相关的诉讼文书,如答辩状、自诉案件中的起诉书等等。
这种做法对于查验鉴定来讲,由于有书写相关材料的笔迹,为查验中的笔迹比对提供了方便,同时也尽可能避免假装笔迹的出现。
3、鉴定人员应参与搜集当事人的笔迹。
办案人员在搜集当事人的笔迹样本时,对确实需要鉴定人员协助进行搜集的,应由司法机关委托鉴定人员参与,特别是面临异地取证和无原件的情况时,需由鉴定人员到场进行比对或刻画所要比对的笔迹。
鉴定人员参与搜集当事人的笔迹,能够掌握当事人在书写笔迹时对他的要求,掌握其书写笔迹的速度,书写笔迹的质量,必要时在当事人书写时分散其注意力,达到书写笔迹提供样本的目的。
4、加大对办案人员的培训力度。
加大对办案人员的培训力度,是当前做好笔迹查验的一种途径。
在办案中不可能都事前去委托鉴定人员到场协助搜集笔迹样本,大多数情况下要靠办案人员在案件办理中独立完成。
因此,培训可以增加办案人员的笔迹查验知识,提高所搜集笔迹样本的质量。
在搜集笔迹样本的进程中,办案人员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搜集笔迹样本的要求按照个案的情况和检材上所需的笔迹而定。
在办理案件的进程中办案人员应按照情况,不失机会地搜集与当事人有关的笔迹,搜集的笔迹应与检材上的笔迹相一致,有相同的偏旁部首的笔迹也可以。
书写工具、书写载体、书写环境等应尽可能的与检材形成条件相接近的。
对数量上的要求,越多越好。
(2)立案时就应考虑是不是需要进行笔迹查验。
若是需要,在立案之初就应注意搜集案前笔迹样本、案中笔迹样本和案后笔迹样本。
案后笔迹样本可采取让犯法嫌疑人书写犯法通过或就某一个问题写出事情通过的做法搜集。
这样可以在必然程度上避免当事人伪造、变造笔迹。
(3)办案人员应掌握笔迹查验比对的大体要求,在搜集笔迹样本时,若是对检材上的笔迹情况有所了解,就可以够深切到侦查当中,有针对性地对各类情况下书写形成的笔迹样本进行搜集。
特别是应重点搜集案前笔迹。
办案人员同时应当了解各类样本的特点,犹如一人在自然状态下书写的笔迹,有时笔迹比较工整,反映的书写习惯特征较丰硕,对笔迹查验具有重要的意义。
而有时笔迹就比较潦草,所反映的书写习惯特征相对较少,对笔迹查验的意义也较小。
但必需明确一点,无论是工整的笔迹仍是撩草的笔迹都可以反映书写习惯特征,成为笔迹同一认定的依据。
案后笔迹是在特定的情况下书写的,伪造、变造的可能性相当大。
在办理案件的进程中,为了搜集自然状态下的书写笔迹,办案人员必需事前熟悉笔迹检材,明确笔迹查验的要求,获取符合查验要求的笔迹。
办案人员若是不注意对当事人提出具体要求,就有可能使书写出的笔迹不能用做查验或因笔迹量少而达不到查验中的比对目的。
四、笔迹查验在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当事人在不同时期书写的笔迹,存在某种不同,查验时应注意这些特征的转变。
认真比较样本和检材中的特征,据以肯定相同特征和不同特征,从而肯定特征符合点和特征不同点的性质。
依照先检材后样本,先种属后同一的步骤进行查验。
有时在笔迹查验中,笔迹的不同点很多,最关键的是要看在提交的笔迹样本中,不同时期的笔迹,可否反映书写人的书写习惯和特征。
二、当事人书写的笔迹在某种程度上受客观条件的影响,一是填写的各类记录材料设计比较正规,内容与记录人密切相关,所以书写人在书写时比较认真,注意书写(转载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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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迹查验实验报告)上的整齐性、工整性。
二是在平常的情况下,书写笔迹时会很随意,能够反映书写人的书写习惯特征,但较凌乱。
三是在仿照他人签字时就会很谨慎地对待书写笔迹的转变,在笔画、搭配、连笔处容易出现停滞现象。
四是若是犯病后对 大脑或手部灵活性产生影响,那么对书写笔迹也会有必然的影响。
五是心里产生的一些转变,使得笔迹的书写也会产生很大的转变。
这几种情况在搜集笔迹样本时都会碰到,无论不同点多大,关键在于书写人的书写习惯和特征在某些点上的反映是无法改变的。
而恰正是这些特征才是反映书写人书写习惯的本质特征,是进行同一认定的按照。
在司法实践中,笔迹鉴定普遍的应用于刑事、民事、行政等各类诉讼案件中,笔迹鉴定结论作为法定的科学证据,对侦查、起诉、审判工作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笔迹鉴定中,样本的质量和数量直接关系到鉴定的可行性和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因此,科学、合理、完善地进行笔迹样本的搜集,是当前需要深切探讨的课题。
抓好此项工作必将大大增进办案工作的开展。
对受理查验的检材笔迹特征与样本笔迹特征是作认定结论,仍是作否定结论,在这里综合评断工作是很重要的,也是进行鉴定质量控制的关键一环。
对于认定的案件在综合评断时首先要正确、合理、客观的解释不同点。
正确分析不同点是如何形成的?
做到胸中有数,维持清醒的头脑,以饱满的精神状态和热情面对咱们所受理的每一个案件。
经咱们查验发现,检材笔迹形快实慢,笔画抖动,书写不自然,有假装,经对检材笔迹特征与“冯培芳”的笔迹样本特征比对查验,发现二者在细小特征和个别笔顺上存有本质的不同。
司法鉴定是指具有专门知识的司法鉴定技术人员依法在诉讼中运用专门知识或技术,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查验分析后所作出的科学判断,其对案件及时、公正的解决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司法鉴定制度作为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份,在现代诉讼中发挥着日趋重要的作用。
目前我国的司法鉴定机构林立,形成各成体系的鉴定机构,这些鉴定机构互不隶属,对同一现象有时作出不同乃至彼此矛盾的司法鉴定结论,影响到社会公众对司法制度的公信力。
这就更需要咱们司法鉴定人员有过硬的技术能力,保证鉴定结论的准确性、正确性。
对于鉴定质量控制问题,我以为查验人员要自身控制,在实际工作中应做好以下五个方面。
一、受理案件要清楚。
咱们在文件查验中,常常会碰到一些书写的文件、打印的文件及印章印文等各式各样的文件,这就需要咱们查验人员向送检单位了解清楚发案时间、发案环境、发案条件和发案由因及查验条件等等。
咱们过来在工作中,查验人员往往由于工作忙,事务繁多,精神状态不好,心绪杂乱等因素,受理案件不认真,该问到的情况、细节没问到,心中没数,考虑问题简单、不全面,致使将检材笔迹特征与样本笔迹特征盲目机械比对,造成鉴定结论的错误,这是咱们在连年的工作实践中证明了的经验教训。
二、要吃透检材。
吃透检材是咱们查验工作的第一步,检材笔迹有无假装,这是咱们文检技术人员受理案件后应必需弄清的一个重要问题。
工作中咱们常碰到一些假装的检材笔迹,也碰到一些不假装的检材笔迹,关键是可否看准、吃透。
如大名县油脂厂出现的伪造过磅单据一案,单据上签有过磅员“冯培芳”的名字,但该人否定是自己所为。
最终作出否定结论,排除过磅员冯培芳的作案嫌疑。
经查,这一案件是外部人摹仿作案,文检工作使过磅员免受了不白之冤。
再如大名县马头供销社会计贪污一案。
检材上有会计“谷×
×
”字样,但该人不承认,使办案单位无法处置。
咱们受理这一案子后就对检材笔迹特征进行了认真的分析研究,并对其案前笔迹样本作了反复的比对查验,以为检材笔迹书写自然,运笔流畅。
没有他人摹仿迹象,与谷某本人的笔迹样本特征具有本质的同一,咱们作出了认定结论,不仅给破案部门解决了这一难题也使该人口服心服。
所以,只有吃透检材才能作出正确的鉴定结论,不然,错把假装当做书写规律,错把假装当做书写习惯特征运用,必将造成错误的鉴定结果。
3、注意慎重对待案后笔迹样本。
有的案子由于条件所限,很难收到案前样本。
发案后只得搜集案后样本。
为确保样本质量,咱们常常深切第一线,配合破案单位亲自收取笔迹。
在收取笔迹的同时,注意观察书写人的一举一动,以便发现作案人在样本上是不是为反侦查而有假装。
在咱们大范围地搜集案后样本进程中,作案人往往要在笔迹样本上作文章,弄假装。
假装的方式也是多种多样。
有的故意放慢书写速度或降低书写水平。
有的临时照摹他人的笔体,有的只写少量字,有的躲避关键字。
乃至有的推故外出根本不参加书写等手腕脱网,逃避咱们的侦查视线。
虽然大范围地搜集了很多样本材料,但往往却没把作案人画在圈内。
有的虽被画在了圈内,又因笔迹样本特征的假装也往往会使咱们忽略而过。
送检人员不知道以上存在的各种原因,常怨咱们文检技术不高,免不了说这说那。
这时就容易产生急躁情绪,特别是碰到某些笔迹样本特征与检材笔迹特征大体相仿时,不冷静就会作犯错误的鉴定结论。
因此在吃透检材以后必需慎重运用案后样本。
如大名县劳改支队六中队监舍的墙壁上出现了侮骂管束干部的粉笔字。
送检人员把全数犯人的笔迹样本送来查验,咱们按照检材笔迹特征对其样本特征一一比对查验,结果挑选了两遍,只是挑出一些重点,难以肯定是何人所为。
为此,咱们亲自去搜集样本。
在视线中,发现有个叫“陈建国”的犯人精神紧张,两手战栗,没写几个字就把样本交了,引发了咱们的注意。
我翻阅了该人前一次的笔迹样本,比对发现两次样本的书写方式不同,前后写法不一致,有假装。
但从不同角度上暴露了他固有的书写习惯,使咱们找出了与检材笔迹特征本质相同一的符合点。
若是不是当场识透他以少写字、写小字、让字体走样变形的假装方式,只凭送检人员搜集的简单假装笔迹,几乎被咱们放过。
通过这一系列补充样本活动,在占有依据的前提下,认定了墙壁上的粉笔字是陈建国所写。
陈在交待中说,他们两次搜集笔迹时,我都弄了假装。
怕你们把我查出来,可是你们仍是用文检技术把我查出来了,我真服劲了。
另外,咱们对检材与案后样本认定不成,否定不了时怎么办?
如大名县北门口粮站发现了别离收购签名“王文章”、“刘书旺”、“闫学旺”三人的交售小麦付款二联单三张。
单据上均盖有吕景星的手章印文。
可是该粮站会计吕景星否定这三张单据是自己写的。
送检后,咱们首先将检材上的可疑印文与吕景星本人的手章实验印文比对查验,发现二者有本质的不同,否定了吕景星的作案嫌疑。
同年十月十七日在大名县杨桥粮站发现了一个叫李青山的农人正在用假粮条作案,被当场抓获。
送检人员怀疑北门口粮站出现的那三张假粮条也是该人作案,收取笔迹样本后送我院笔迹鉴定,咱们一时难以认定同一。
因为北门口粮站那三张检材上的笔迹特征是摹仿“吕景星”的字样书写而成的,而且是少量字。
而嫌疑人李青山的案后笔迹样本是用自己的书写习惯书写而成的。
二者不同点多,只有微量的符合点。
使咱们认定不了,否定不成。
咱们想,要想解决这一难题必需另找其它辅助材料才能下结论。
建议对嫌疑人李青山的住宅进行搜寻。
结果竟然从李青山家的笔记本上发现了他在作案前练习摹仿“吕景星”笔迹特征时留下的字样,并查出了李青山私刻粮站会计“吕景星”的手章一枚。
这一意外收获给咱们的鉴定结论起了决定性的作用。
4、排除人情干扰,坚持实事求是。
“文检”,顾名思义就是通过对文件的技术查验解决问题,而不是靠人情解决问题,要做到这一点,就要排除社会上的各类干扰,坚持实事求是,做到不枉不纵,不受人为意志左右。
实际工作中也有对咱们鉴定意见不睬解的。
如大名县鲍庄乡鲍庄村支书收到一封匿名“要挟信”,他以为这封要挟信就是邻居的儿子写的。
送检的笔迹样本被否定后,他们带着气搜集了村内五百多人的笔迹样本送来查验,均又被咱们一一否定。
为此,他与乡党委书记问咱们是不是带着观点弄的文检?
咱们用文检技术人员的纪律和道德规范向他们作解释也无济于事。
为了证明和尽快找到作案人,咱们就按“语言分析”的侦查方式,对作案人画了个“像”。
并给他们制定了一个搜集样本的可行范围。
他们第三次篇三: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实验报告-笔迹实验XX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实验报告 姓名____________班级___________学号__________成绩__________课程名称:
刑事侦查学 实验项目名称:
笔迹比对实验 实验地址:
文科实验楼131室 实验日期:
XX年月日 一、实验目的及要求 熟悉笔迹的特征,掌握笔迹查验的大体方式,完成笔迹查验报告。
二、实验内容(实验任务) 分析比对检材与样本的笔迹,肯定二者是不是同一。
三、实验环境(实验所利用的仪器设备) 持续变倍体视显微镜、放大镜、文检仪等。
四、实验步骤(描述实验的具体进程) 经查验,检材与样本均无假装(或“检材有部份假装、有明显的假装”)。
二者均属熟练程度较高的笔迹,行书字体,中等字,没有倾斜,抑压力较大。
(一般特征比较) 进一步查验发现,两份材料在“我”、“你”、“的”、“大”、“他”、“学”等字上均有相同或相似的写法,详见特征比对表。
(细节特征比较) 两份材料在布局安排方面也有很多相似的地方:
?
(文字的布局安排特征比较:
页边、字行与格线的相对位置、分段提行的形式、题目、落款的位置) 从两份材料的书面语言利用方面可以发现以下特点:
(书面语言的利用特征比较:
文体与结构、辞汇利用特征、语法特征、错别字利用特征、标点符号利用特征) 五、实验总结 通过以上查验,可以得出结论:
检材与样本是(或不是)同一人书写的。
理由如下:
(不同点与符合点哪个是本质的?
如何解 释不同点?
最后应上升到二者的书写习惯是不是一致。
) (实验进程中碰到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由于要挟信的书写人在书写时成心识地进行了假装,因此其笔迹与样本有一些不同,?
由于检材字数较少,特征表现不是很明显,相同的字比较少,只能从相同的偏旁部首中去寻觅相同的特征,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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