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00KVA电石炉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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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00KVA电石炉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前言
宁夏长和化工有限公司,根据国内PVC产品需求旺盛,PVC生产原料电石需求量也随之持续增长的实际,充分利用我区优质石灰石、无烟煤、电极糊等资源优势及公司现有电石生产公辅设施,在中卫市宣和镇以南长和化工有限公司厂区南侧技改建设一台16500KVA电石矿热炉,年产电石33000吨。
本项目的实施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有利于产业结构的调整,对宁夏地区的经济发展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对加快中卫市及宣和镇经济建设,转化电力资源,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增加镇财政收入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宁夏回族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为发展地方民营企业,增加地方财政收入于2004年4月14日以“宁经(投资)备案发[2004]30号”文件的形式(见附件1)对本项目予以批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国务院第253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宁夏长和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单位”)于2004年7月20日以《环境影响评价委托书》的形式(见附件2)委托宁夏回族自治区石油化工环境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评价单位”)承担本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据此,评价单位在实地踏勘、监测、分析本项目相关资料、收集项目所在区自然环境与社会环境资料、听取相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编制完成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供评审。
本报告书在编制过程中得到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中卫市环境保护局、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的大力支持与指导,在此表示感谢。
因受所学知识及专业能力所限,本报告书中的疏误及不足之处,敬请有关专家不吝批评指正。
宁夏石油化工环境科学研究院
二OO四年十一月
1总则
1.1评价工作原则
本次评价遵照国家及地方有关环保法规进行。
1.2评价目的
(1)通过对建设项目地区环境现状调查及监测,掌握该地区环境质量现状。
(2)分析本项目所采用的生产工艺、技术水平和设备的清洁生产水平。
分析本项目拟采用的污染源治理措施的合理性、可行性和可靠性,经治理后的污染源所排放的污染物是否能满足稳定达标排放的要求,以最大限度减少该项目实施后对环境的不利影响。
对分析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
(3)预测分析该项目生产期对环境的影响范围和程度。
(4)从环境保护的角度,明确提出本项目建设是否可行的结论,为项目的合理布局和环境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1.3评价指导思想
(1)依据国家、宁夏回族自治区有关环保法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定及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评价工作。
(2)贯彻“清洁生产”、“达标排放”、“总量控制”及“三同时”的环境保护原则。
(3)根据该工程对环境污染的特点,以工程分析为基础,弄清本项目排污特征、排放点、排放量,对环保措施进行分析评价,并通过类比方法与国内外先进技术比较,分析环保措施的先进性和可靠性。
(4)根据当地自然环境、社会环境及经济环境特征,结合建设项目的污染物排放特征和强度,分析预测项目环境的影响,论述本项目建设的可行性。
(5)从发展经济、保护环境、促进社会稳定发展的目的出发,提出可行的污染防治对策和建议,指导工程设计,使工程建设做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并提出企业节能降耗,挖潜增效的建议,促使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
(6)以科学认真的态度,达到评价结论准确、公正、可行的要求。
1.4编制依据
1.4.1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29日);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5月15日);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
(7)《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6月29日);
(8)国务院第253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
(9)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4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全文)(2002年10月13日);
(10)国家经贸委、水利部、建设部、科学技术部、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家税务局联合发出的国经贸资源(2000)1015号《关于加强节水工作的意见》;
(11)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0号《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1995年10月30日);
(12)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1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02年8月27日);
1.4.2技术文件、技术规范依据
(1)国家环保局《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HJ/T2.1—2.3--93)1994年4月1日;
(2)国家环境保护局《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T2.4—1995)(1996年7月11月);
(3)国家环保局开发监督司编著,《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原则与方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
(4)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1987年3月20)。
1.4.3项目依据
(1)宁夏长和化工有限公司,《环境影响评价委托书》(2004年8月25日);
(2)宁夏回族自治区,宁经(投资)备案发[2004]30号《宁夏长和化工有限公司16500KVA电石炉热炉技术改造项目登记备案回执》(2004年4月14日);
(3)中卫市长和化工有限公司16500KVA电石炉技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2004年7月);
(4)建设单位提供的有关技术资料。
1.5评价内容、评价重点
1.5.1评价内容
本次评价内容为:
中卫市长和化工有限公司16500KVA电石炉技改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专题:
(1)评价区域内污染源现状调查;
(2)工程分析;
(3)大气、废水、噪声及固体废弃物环境影响预测评价;
(4)污染防治措施
(5)清洁生产和总量控制
(6)环境风险和经济损益分析。
1.5.2评价重点
根据该项目的工程特点,结合项目所在区域的环境特征,确定本项目的评价重点为环境空气影响分析,同时加强工程分析和污染治理措施分析。
1.6评价因子、评价工作等级及评价范围
1.6.1评价因子与评价等级
依据项目产污特征,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因子确定如表1-1所示。
表1-1环境影响评价因子一览表
序号
项目
现状评价因子
影响评价因子
总量控制因子
1
大气环境
TSP
烟尘、粉尘
烟尘、粉尘
2
地表水环境
一般性评述
一般性评述
——
3
声环境
等效声级
等效声级
——
4
固体废弃物
现状调查分析
除尘器回收粉尘
——
1.6.2评价工作等级
本项目涉及环境要素主要有环境空气、噪声、地表水等,因而,按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HJ/T2.1-2.3-93和HJ/T2.4-1995推荐的方法划分评价工作等级。
(1)环境空气
通过对建设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初步分析,选择电石烟尘(TSP)、粉尘为主要污染物。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HJ/T2.2—93——大气环境要求。
环境空气评价工作等级判定见表1-2。
表1-2环境空气评价等级判定表
判据
标准
Pi(Nm3/h)
评价级别
地形
Pi≥2.5×109
2.5×109>Pi≥2.5×108
Pi<2.5×108
复杂地形
一
二
三
平原地形
二
三
三
实际
情况
平原地形
电石烟尘(TSP)等标排放量РTSP=0.03/0.3×109=1×108;
评价等级
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判定结果:
三级
(2)地表水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HJ/T2.3-93——地面水环境要求,通过工程分析可知,该项目无生产工艺性废水排放,仅有少量生活污水产生。
因此该项目地表水环境影响评级等级定为三级。
(3)噪声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HJ/2.4-1995声环境要求,结合该项目工业生产噪声特征,本项目声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判定见表1-3。
表1-3声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判定表
项目
建设项目规模
环境噪声标准
项目建设前后噪声级的变化程度
受噪声影响范围内的人口
三级评价标准判据
中型
3类
增高量在3dB(A)以内
变化不大
实际情况
中型
3类
增高量在3dB(A)以内
变化不大
评价等级判定
声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判定结果:
三级评价
通过对表1-2、表1-3分析,结合环评技术导则要求,本项目总体评价等级为三级。
1.6.3评价范围
根据主人导则的要求和评价等级的确定,结合电石生产特点和项目所在地区自然环境与社会环境实际,环境空气、地表水环境、声环境、固废环境的评价范围确定如下:
(1)环境空气:
按HJ/T2.2-93大气环境导则要求应是“以建设项目为中心,以4.0km为半径的范围之内”。
但根据本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特征及项目所在地区环境概况,评价范围确定为东西5.0km,南北4.0km的范围之内。
(2)声环境:
机械设备的生产噪声,施工场界和生产厂界外1.0m处的厂(场)界噪声。
(3)地表水环境:
该项目无生产工艺性废水排放,地表水环境评价范围确定为厂区内。
(4)固体废弃物:
施工期厂界内施工固体、废弃物、生产期厂界内固体废弃物。
1.7评价标准
根据工程特点和区域环境实际情况及中卫市环境保护局评价标准批复,本评价采用以下标准。
(1)污染物排放标准
污染物排放标准见表1-5。
表1-5污染物排放标准一览表
类别
标准名称及级别
污染因子
标准值
废气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中二级标准
烟尘
200mg/m3
废水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二级标准
PH
6-9
CODcr
150mg/l
SS
200mg/l
石油类
10mg/l
噪声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Ⅱ类区标准
噪声
昼间
60dB(A)
夜间
50dB(A)
(2)环境质量标准
环境质量标准见表1-6。
表1-6环境质量标准
标准名称及级别
污染因子
标准值(mg/Nm3)
年平均
日平均
小时平均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二级
TSP
0.20
0.30
——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Ⅴ类标准
PH
6—9
CODcr
20mg/l
BOD5
4mg/l
石油类
0.05mg/l
《城市区域噪声标准》(GB3096-93)2类标准
噪声
昼间
55dB(A)
夜间
45dB(A)
1.8环境保护目标和污染控制
(1)环境保护目标
评价区域内有东月学校和马必雄家村两个环境敏感点,因此该技改项目重点环境保护目标为:
东月学校和马必雄家村,详见表1-7。
表1-7本项目所在区域环境保护目标一览表
名称
方位
相对距离(m)
功能
保护要求
东月学校
WNW
2000,2000
生活区、
居住区
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二级标准
马必雄家村
SSE
2000,500
相对距离以厂界为标准
(2)污染控制目标
本项目建成投产后,其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浓度要达到“1.7环评标准”中,“
(2)污染源排放标准”的相应标准要求;评价区域的环境质量达到“1.7环评标准”中“
(1)环境质量标准”中的相应标准要求。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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