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商置投资买卖合同doc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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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具体条款如下:
第一条定义与释义
除非本补充协议中另有约定,本补充协议中的有关词语含义如下:
1.1卖方,是指【深圳招商商置投资有限公司】,即卖方;
1.2买方,是指《拍卖成交确认书》或国有产权转让挂牌期满后确定的受让方,即买方;
1.3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是指承担实物资产交易的场所及其主体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1.4实物资产转让:
是指卖方将其持有的标的资产(也称“转让标的”)转让给买方;
1.5转让价款:
指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项下卖方向买方转让标的资产的对价,具体详见本补充协议第五条约定;
1.6保证金,指在本补充协议签订前,买方在参加现场竞买前,按照卖方和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要求,支付至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的、作为买方提出受让意向的担保,并表明其资信状况及履约能力的交易保证金;
1.7租赁合同:
系指标的资产上附着的租赁合同(如有)及对该等合同的任何修改及补充。
1.8登记机关:
指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和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及其他依法具有登记权限的主管部门;
1.9交易费用:
指买方和/或卖方就标的资产或谈判、准备、签署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和/或本补充协议下的任何文件、或履行、完成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下交易而发生的,包括取得必要或适当的任何政府部门或第三方的豁免、同意或批准而发生的费用及支出;
以及产权交易机构、经纪人或中间人费用等所有现款支出和费用的总额。
1.10产权交易凭证:
指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就实物资产转让事项出具的用于表明交易完成的交易凭证,也称产权交易鉴证书。
除非另有明确规定,在本补充协议中,应适用如下解释规则:
1.11货币:
在本补充协议中,凡提及货币或或人民币时均指中国法定货币。
1.12包括:
指包括但不限于。
第二条标的资产
2.1买卖合同及本合同所述标的资产为卖方所持有的,且在转让公告中列明转让(具体见本补充协议附件1房地产证所示)之房产。
依照买卖合同及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卖方同意将标的资产按现状转让给买方,买方同意按现状受让标的资产。
2.2标的资产经有资质的国有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资产评估结果经产权管理单位核准备案。
2.3标的资产的租赁合同(如有),卖方已就标的资产的转让行为书面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如有优先购买权,卖方已告知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方式、时间和地点。
2.4标的资产转让后,原租赁合同(如有)在有效期内对买方仍然有效。
自标的资产产权登记到买方名下次月1日起,买方享有及承担卖方在原租赁合同下的全部权利及义务,承担标的资产所有风险。
卖方届时将向买方提供承租人(使用人)的身份和联系信息,并向承租人(使用人)发出标的资产已出售、买方联系信息及租赁合同出租主体、收款账户(如有)、开具发票/收据主体变更等事项的通知,但不对租赁合同条款作其它变更,买方自行承担清理及收回标的资产的责任与风险。
卖方将承租人(使用人)已收到的承租方租赁押金/保证金、预交租金(如有)在扣除承租人(使用人)所欠租金和其他欠费后的余额(如有)转交买方,但买方应根据卖方要求提交相应的收款账户信息(户名、账号、开户行)、收款收据及租金发票等。
第三条转让的前提条件
3.1卖方依法就本合同所涉及的标的资产已履行了内部决策、资产评估等相关程序。
3.2卖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就买卖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标的资产交易已在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完成公开信息披露和转让程序。
3.3买方已详细了解标的资产的转让信息,确认其拥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府政策的购买标的资产之资格,及/或贷款资格(如适用),并同意按照卖方提出的受让条件及本合同约定受让标的资产,且已依法履行了相应批准或授权程序(如需)。
第四条转让方式
4.1买卖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标的资产交易通过公开挂牌转让,买方参与标的资产竞拍,依法取得标的资产受让资格。
第五条转让价款及支付
5.1转让价格
根据挂牌或公开竞价结果,卖方将买卖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标的资产以人民币(小写:
元)(大写)元(以下简称转让价款)转让给买方。
该转让价款不含税费。
5.2转让价款支付方式
5.2.1买方按照卖方和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要求支付的保证金,将从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保证金专用账户转让交易价款结算账户,自本合同签订日自动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
若有贷款需求,则还应按卖方、贷款银行要求的时间及金额支付完毕首期款。
5.2.2买方同意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在收到全部转让价款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已收的转让价款一次性转付至卖方指定的账户,并为办理前述划款手续提供必要配合(如需要)。
5.2.3无论是一次性付款,还是采取(银行)贷款方式,买方均应在《拍卖成交确认书》签署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转让价款余额汇入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的结算账户。
5.2.4买方向银行抵押付款
(1)买方须按卖方及其办理抵押贷款的银行要求,在指定的日期前支付除保证金之外的剩余首期款至抵押银行第三方监管账户;
(2)买方须按其办理抵押贷款的银行要求,在银行指定的日期前向银行提交抵押贷款申请的相关资料,并配合银行办理贷款审批手续,抵押贷款金额以银行承诺发放贷款金额为准;
(3)买方的银行贷款未获批准或银行承诺发放贷款不足以支付房款余额的,买方仍应当按照本条第5.2.3款约定的支付期限内足额支付标的资产的转让价款,否则视为逾期付款。
5.3买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方逾期付款的,应向卖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延迟支付期间应付价款的每日万分之【四】计算。
逾期付款超过【10】日,卖方有权单方解除产权交易合同,并要求买方按照转让价款总额的【20】%支付违约金,前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卖方损失的,卖方还有权向买方追偿。
因买方逾期付款导致卖方单方解除产权交易合同的,卖方可另行处置标的资产而无需因此承担责任。
5.4本合同项下标的资产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交易费用,依照有关规定或约定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
因办理标的资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有关税费及标的资产转让涉及的其他税款,依照政府有关规定由双方各自另行承担。
第六条标的资产产权转移登记
6.1在卖方收到全部转让价款总额及双方履行完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后【5】个工作日内,双方应就标的资产签订登记机关要求的转移过户所需的相关文件和资料。
过户时所提交的文件如与本合同有冲突的,以本合同约定为准.
6.2在以下条件全部满足后【10】个工作日内,双方共同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标的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1)转移过户所需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均签署完毕;
(2)卖方收到全部转让价款。
6.3在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收文回执/或业务受理通知书载明的办文日期届满,且税务局出具了土地增值税等所有税种的缴款通知书之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双方须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如由买方自身原因导致任何一方缴税迟延或过户迟延,需由买方自行承担相关责任,卖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标的资产新房地产证由买方领取。
如买方采取贷款方式购买标的资产,则新房地产证不能由买方领取。
6.4如买方因购标的资产而发生银行贷款的,在标的资产新房地产证办出后需按抵押银行要求的时限内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6.5买方应当在本条约定或卖方指定的期限内,办理标的资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包括但不限于与卖方共同前往房屋产权登记机构办理相关手续,签订相关文件,提交相关材料等),
第七条标的资产交付
7.1买方领取不动产登记中心业务受理通知书且告知卖方之后,卖方应当按下述约定将标的资产交付买方,并履行下列手续:
标的资产不附带租约的,卖方须在标的资产之产权登记到买方名下之次月1日前(含当日)将标的资产交付予买方,买方未按照本约定配合办理标的资产交接手续的,则自卖方通知卖方接收标的资产之次日,即视为已交付;
标的资产附带租约的,则自标的资产之产权登记到买方名下之次月1日起,自动交付,买方应自行向承租人(使用人)行使出租方的权利,并承担义务。
1 标的资产未存在租约的情况下,在卖方将标的资产钥匙交予买方后视为完成交付。
2 因使用标的资产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话费、有线电视费、物业管理服务费、垃圾清运费等费用(如需要)由承租人(如有)承担,卖方按本条约定与买方办理交接手续。
3 如标的资产交付之日,标的资产为空置,无承租人,则交付之日起,因使用标的资产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将由买方承担。
7.2在办理上述各款约定事项时,双方应尽力予以配合,任何一方均不得无故拖延/拒绝办理、缴纳税费或提供相关必要的所有权转移登记资料。
7.3延迟交房的违约责任
产权过户至买方之后的60个工作日内,如因卖方单方原因,卖方未能将标的资产交付买方,自产权过户至买方之后的第61个工作日起至实际交付日止,卖方以标的资产转让总价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四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协议继续履行,但违约金总额不超过标的资产转让总价款的10%。
7.4如卖方按本协议已交付房屋至买方,但由于买方原因无法过户,且该情形自收到不动产登记中心业务受理通知书后持续60个工作日内仍无法解决,卖方有权收回房屋,且不予退回任何款项,买方应自行承担相应后果,并应赔偿卖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第八条卖方的声明与保证
8.1卖方依法就产权交易合同所涉及的标的资产已履行了内部决策、资产评估等相关程序。
8.2卖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就产权交易合同项下标的资产交易已在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完成公开信息披露和转让程序。
8.3卖方对产权交易合同下的标的资产拥有合法、有效和完整的处分权;
8.4卖方为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之目的向买方及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卖方对所提供材料与标的资产真实情况的一致性负责,并承担因隐瞒、虚报所引起的法律责任;
8.5卖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转让的前提条件均已满足;
8.6标的资产未设置任何可能影响产权转让的担保或限制,或就标的资产上设置的可能影响标的资产转让的任何担保或限制,卖方已取得有关权利人的同意或认可。
8.7标的资产之内部维修保养情况,卖方只作概述性描述,而并未对房间及/或内部结构/或附属设施进行详细性说明/描述。
除了房地产证之外,卖方将不另行出具标的资产的平面图、装修图、竣工图纸等其它房屋图纸。
第九条买方的声明与保证
9.1买方已详细了解标的资产的转让信息,并同意按照卖方提出的受让条件受让标的资产,且已依法履行了相应批准或授权程序。
9.2买方依产权交易合同的约定受让卖方所拥有的标的资产。
9.3买方受让标的资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和购房条件及/或贷款资格(如买方选择贷款情况下),如因买方不符合前述约定导致标的资产产权不能过户或卖方协议目的不能实现的,卖方可单方解除产权交易合同,买方应当向卖方支付标的资产总价款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并应赔偿卖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9.4买方用于受让标的资产的资金来源合法,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的资金用途;
9.5买方为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之目的向卖方及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完整的;
9.6买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产权交易合同成立和受让标的资产的前提条件均已满足。
9.7买方确认并同意,卖方已经通过挂牌公告、拍卖公告、竞买须知等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的文件,向买方明确说明和揭示了标的资产的瑕疵、缺陷和风险,并且买方已通过查阅文件、现场查看标的资产,知悉上述瑕疵、缺陷和风险,对标的资产现状、相关租赁合同(如有)之内容已充分了解并予以接受,买方不得以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卖方欺诈、租赁合同与产权证不符、标的资产产权证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等原因向卖方主张权利。
对于标的资产出现该等瑕疵、缺陷或风险,或者与租赁合同相关的各类问题,卖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买方不得因上述约定,或租赁合同的约定要求解除本合同或认定本合同无效,且无权要求卖方对此采取任何补救措施、支付任何费用或补偿款项或承担任何损害赔偿责任(包括侵权、违约责任),也无权要求减少、降低标的资产转让价款的金额或拒绝支付转让价款。
并且,如有第三方要求卖方就标的资产采取任何补救措施、支付任何费用或补偿款项或承担任何损害赔偿责任(包括侵权、违约责任),与卖方无关,由买方予以承担和处理,卖方由此遭受的损失均由买方承担。
9.8买方不得以标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本体结构、内部设施、保养状况、租赁合同约定、租户情况等现有的缺陷/瑕疵/事实状况、土地使用年限、产权证上房屋用途与房屋实际用途不符、房屋面积与产权证不符等作为理由,而拒绝接收标的资产、办理交接手续、拒付余款、或以其它任何形式拒绝履行产权交易合同,否则视为买方违约,并需按照本补充协议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十条违约责任
10.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补充协议项下的声明、陈述和保证,违反或不履行、迟延履行产权交易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且在守约方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未纠正或履行完毕的,视为该违约方根本违约,守约方有权单方解除产权交易合同,无论守约方是否行使协议解除权,守约方均有权要求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标的资产总价款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并应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直接损失。
任何情况下,一方均不对另一方的可得利益或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0.2由于买方购房资格等买方原因造成标的资产无法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的,卖方有权单方解除产权交易合同,无论卖方是否行使协议解除权,卖方均有权要求买方向卖方支付标的资产总价款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并应赔偿卖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卖方为此向按揭银行支付的如按揭利息等所发生的款项(若有),将由买方向卖方进行赔偿。
买方应在相关政府部门提供产权转移办理正式回复之日起3个自然日内向卖方支付该笔费用,如买方迟延支付,则按照延迟期间标的资产转让总价款的每日万分之【四】计算违约金。
10.3除非本合同有特别约定,否则卖方或买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则每逾期一日,违约方须按标的资产转让总价的万分之【四】的标准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一方逾期履行义务超过【10】个工作日的,守约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违约方按照标的资产总价款百分之二十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第一十一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1.1买卖双方在本合同签订之前的承诺及协议,如有与产权交易合同不相符的,以产权交易合同为准。
11.2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一方可以解除产权交易合同。
(1)由于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使产权交易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的;
(2)另一方丧失实际履约能力的;
(3)另一方严重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协议目的的;
(4)另一方出现本补充协议第十条所述违约情形的。
11.4变更或解除产权交易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报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备案。
第一十二条本合同附件
12.1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发布的正式挂牌文件、拍卖公告、竞买须知等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与《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合同约定为准。
12.2本合同共有附件如下:
即房地产权证书复印件、《拍卖成交确认书》(采取拍卖方式成交情况下)或产权交易凭证(采取协议方式成交情况下)。
本补充协议附件为本补充协议组成部分,与本补充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2.3买方应当在拍卖成交确认书签订(采取拍卖方式成交情况下)或国有产权转让挂牌有效期满(采取协议方式成交情况下)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与卖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如买方延迟签署产权交易合同,视为买方放弃购买标的资产,卖方有权没收保证金。
第一十三条本合同的生效
买方为法人的,本合同自买卖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买方如为自然人,则本合同自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且买方本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买卖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向标的资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十四条其他
本补充协议一式六份,卖方二份,买方一份,其他交有关部门,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
1.房地产权证复印件;
2.拍卖成交确认书/或产权交易凭证;
(以下无正文)
转让方(卖方):
深圳招商商置投资有限公司受让方(买方):
(盖章)(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约地点:
深圳
签约时间: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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