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案例及分析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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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1162.39-1017.09
=145.30(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8000÷
(1+17%)-7000÷
(1+17%)-600]×
25%
=63.68(元)
企业的税后利润=8000÷
(1+17%)-7000÷
(1+17%)-600-63.68
=191.02(元)
赠送价值20%的购物券。
也就是说消费者购买满价值10000元的商品,就赠送2000元(含税购进成本为1400元)的商品。
该业务比较复杂,将其每个环节作具体的分解,计算缴税的情况如下:
1.增值税。
公司销售10000元商品时应纳增值税为:
10000÷
17%=435.90(元)
赠送2000元的商品,应作视同销售处理,应纳增值税为:
2000÷
17%-1400÷
17%=87.18(元)
合计应纳增值税为:
435.90+87.18=523.08(元)
2.个人所得税。
由于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获得购物券属于偶然所得,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发放购物券的企业应该在发放环节代扣代缴,如果企业未代扣代缴,则发放企业应该代缴。
因此海岛商业(集团)公司在赠送购物券的时候,应该代顾客缴纳个人所得税。
具体操作环节应将其换算成含税所得额,其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额为:
(1—20%)×
20%=500(元)
3.企业所得税。
由于赠送的商品成本及代顾客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因此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为:
[(10000-7000)÷
25%=491.03(元)
企业的税后实际利润额为:
(10000-7000)÷
(1+17%)-1400÷
(1+17%)-500—600-491.03
=-223.51(元)
方案三:
返还20%的现金。
与方案二同理,应缴纳相关税收为:
增值税=[(10000-7000)÷
(1+17%)]×
应代顾客缴纳的个人所得税=2000÷
20%=500(元)
由于赠送的现金及代顾客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为:
[(10000—7000)÷
企业税后实际利润额为:
(10000-7000)÷
(1+17%)-2000-600-500-491.03=-1026.93(元)
各方案的税收负担比较
单位:
元
方案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
企业税后利润
一
145.30
63.68
191.02
二
523.08
500
491.03
-223.51
三
435.90
-1026.93
由上表可知,在规范操作的前提下,通过对照政策进行具体的测算,我们不难发现各种方案的优劣:
企业通过销售10000元的商品,可以获得191.02元的税后净利润。
方案二:
企业销售10000元商品实际支出价值12000元的货物,企业亏损223.51元。
企业销售10000元的商品,另外还要支出2000元的现金,结果亏损1026.93元。
显然,该方案最不可取。
如何进行促销活动?
其中有哪些涉税因素?
目前多数企业经常采用以让利销售和返利销售为实质内容的各种促进销售方式,目的是增加企业的销售额。
但是,其中的税收因素却很少有人顾及,以致许多人做了出力不赚钱的买卖,营销策略运用不当,也往往会给企业以后经营埋下祸患,这在企业的危机管理中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在不同的促销方式下,企业的税收负担是不同的。
对于让利折扣销售,我国增值税有关法规对折扣销售有明确的定义和特殊的税收处理。
“折扣销售”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因购货方购货数量较大等原因,而给予购货方的价格优惠(如购买10件优惠5%,购买20件以上优惠10%等)。
由于折扣是在实现销售的同时发生的,因此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
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无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扣减折扣。
方案一将折扣销售的原则进一步扩大,直接将销售价格下调,从而既未违反税法,又提高了销售额,收到了双重效果。
对于方案二和方案三则不然。
方案二是在发生销售额的基础上进一步赠送商品,从税法的角度讲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在财务上应作视同销售处理,同时应代收代缴个人所得税。
而企业为代扣代缴,从而进一步加重了税收负担。
而方案三的赠送货币资金,则是将自己的净利润都赠送出去了,这种促销行为没有不发生亏损的道理。
也正因为如此,在实践中方案三很少有人采用。
三、附录
在销售环节,涉及的税收法规较多,但是有关销售方式和销售激励问题的税收规定应该重点关注三方面的内容:
(一)销售行为的具体解释
对于纳税人的销售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1993]38号)对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解释:
1.货物的具体范围。
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2.销售货物行为。
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但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本细则所称有偿,包括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
3.视同销售行为。
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4.混合销售行为。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
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
5.兼营行为。
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
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是否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二)关于纳税人采用折扣方式销售货物的规定
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中,对纳税人的计税依据作出明确规定:
1.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
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3.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纳税人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4.纳税人因销售价格明显偏低或无销售价格等原因,按规定需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的,其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
但属于应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成本利润率。
(三)关于代缴个人所税问题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65号)在其第十条规定:
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
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并暂时停止支付其应纳税所得。
否则,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由扣缴义务人负担。
同时在其第十一条又进一步规定: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以及相应的滞纳金或罚款。
其应纳税款按下列公式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支付的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
(1-税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扣缴义务人已将纳税人拒绝代扣代缴的情况及时报告税务机关的除外。
案例2“农”字企业节税靠“农"
“农”字企业是指与农产品有关的生产和经营企业。
对于带“农”字头的生产经营企业,应该学会利用国家的扶农政策发展生产。
从税收筹划的角度讲,主要注意以下三点。
(一)合理组建企业
近年来通过科技开发生产出来的五彩棉花织品很受消费者欢迎,但是以五彩棉花为原料生产布料的某市海椰纺织实业公司效益却不尽如人意。
该企业2007年实现坯布销售2100万元,但是由于新品开发和销售费用比较大,企业年终几乎没有利润。
公司内部设有农场和纺纱织布分厂,纺纱织布分厂的原料棉花主要由农场提供,不足部分向当地供销社采购。
2007年自产棉花的生产成本为350万元,外购棉花金额为450万元,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为58.5万元,其他辅助材料可抵扣进项税金为45万元。
该公司产品的适用税率为17%,当年缴纳增值税253.5万元(即2100万元×
17%-58.5万元-45万元),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合计25.35万元[即253.5万元×
(7%+3%)]。
增值税的税收负担率高达12.07%。
(二)选择采购对象
海华棉麻经销公司是一家规模较大的农副产品专营企业,是海椰纺织厂的原料供应商,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07年实现采购5836万元,销售6405万
元(假设进销均是含税价)。
公司的领导认为向一般纳税人采购货物,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最大可能地抵扣税款,所以他们一直向规模企业购进棉花。
2008年元月初,该公司税务顾问与公司领导层一起分析公司的经营状况时,对公司的进货渠道提出了质疑,如果要用10000元现金采购一批棉花,向谁采购比较划算呢?
(三)科学确定身份
海绵轧花厂是一个小型棉皮生产企业,所生产的棉花直接销给附近的纺织厂,投资大约20万元,日生产棉皮500元左右,2007年不含税销售收入大约90万元。
由于该企业以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纳税,2007年缴纳增值税54000元,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5400元。
两项合计为59400元。
轧花厂负责人李某年底对一年来的经营情况进行了盘点,觉得没有赚到钱。
于是咨询税务专家。
税务专家指出:
问题是由于轧花加工技术含量较低,毛利率较低,多数企业选择作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6%的征收率纳税,税收负担较重,从税收筹划的角度来看,不是上乘选择。
1.从税收筹划的角度来分析,海椰纺织实业公司问题的关键,就在于没有充分利用税收对农产品的鼓励政策。
如果公司将农场和纺织厂分为两个独立法人,将产生较好的节税效果。
我们仍以该企业2007年的生产情况为例:
公司将农场和纺织厂分为两个独立法人,农场生产出的棉花以1300万元的价格直接销售给纺织厂;
纺织厂将棉花纺织成坯布销售:
(1)农场销售给纺织厂的棉花价格按正常的成本利润率核定。
当年实现棉花销售1300万元,由于其自产自销未经加工的棉花,符合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农业产品的条件,因而可享受免税待遇,税负为零。
(2)纺织厂购进农场的棉花作为农产品购进处理,可按收购额计提13%的进项税额,假如其他辅助材料都是在生产坯布过程中发生的,则纺织厂当年应纳增值税为:
2100×
17%-l300×
13%-58.5-45=84.5(万元)
应缴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合计8.45万元。
从公司整体利益的角度看,经过筹划以后,企业少缴增值税169万元,少缴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6.9万元,企业在流转环节实际少缴税费合计185.9万元。
企业的增值税税收负担率下降到4.02%,实际下降了8.05%个百分点。
2.对于海华公司的案例,现有两种采购方案:
直接向农产品生产者收购。
则收购企业取得的进项税额为1300元。
向拥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经营单位采购。
则采购企业取得的进项税额为1150.44元(即10000/(1+13%)×
13%)。
对以上两种采购方案进行比较,公司直接向农产品生产者收购棉花,要比向拥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经营单位采购多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将近150元。
对于海华棉麻经销公司,如果2008年的经营业绩与去年持平,采购也是5836万元的话,那么,公司全年的增值税在销项税金不变的前提下,进项税金可以增加875400元(即150×
5836)。
经过筹划,公司领导明白了:
这个875400元是增加的现金流入,而流出没有增加,实际上转化为企业的利润。
所以,作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直接向农产品生产者收购农产品更能获得较好的收益。
3.税务专家对海绵轧花厂的经营情况进行了详细的调查,该厂2007年发生如下费用:
工人工资28800元(即7200元×
4),电费及机器配件和修理费用12000元,固定资产折旧费用10000元,日常费用5000元,其他上交款项8600元,其余的25600元钱就算李某一年的报酬。
以上费用合计为148600元,就是李某通过一年的生产经营活动实现的增值额。
由于李某所收购的棉花,只是经过简单加工后就打包卖出,所以其增值税的适用税率为13%,如果按增值税的计税原理计算轧花厂的应纳税额,其应缴纳的增值税为19318元。
即如果对海绵轧花厂按一般纳税人管理,其电费及机器配件和修理费用也能按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该企业全年应缴纳增值税金为17278元;
应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为1727.8元。
两项合计为19005.8元。
也就是说,如果李某如果将海绵轧花厂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建账建制,由小规模纳税人改为一般纳税人,其税收负担可以下降40394.2元(即59400-19005.8),税收负担下降了68%。
三、附录
有关农产品的税收政策几经变化,从而显得比较复杂。
本案例涉及到的农产品税收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农产品的税率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4号]的规定,从1994年5月1日起,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已由17%调整为1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248号)就薄荷油、拖拉机底盘适用税率问题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
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对“食用植物油”的注释,薄荷油未包括在内,因此,薄荷油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拖拉机底盘属于农机零部件,不属于农机产品,因此,拖拉机底盘也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关于农产品的征税范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1995]52号)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
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2)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不得按照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税的规定执行,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征税。
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略)。
(三)关于农产品的进项税额扣除的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1994]26号)第八项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业产品,可视为免税农业产品按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60号)规定:
对农业产品收购单位在收购价格之外按规定缴纳的农业特产税,准予并入农业产品的买价,计算进项税额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2号)第五项规定:
根据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购进免税农业产品的买价,仅限于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
各地反映,一些农业生产单位销售自产农产品,可以开具普通发票,为了简化手续,对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可以按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计算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棉花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36号)明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1999年度棉花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57号)精神,自1999年8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进的免税棉花,可根据农产品收购凭证注明的收购金额按13%的税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248号)就收购免税棉花抵扣税率问题明确:
根据现行规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棉花经营单位向农业生产者购进免税棉花,可根据农产品收购凭证注明的收购金额按13%的税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这里的“棉花经营单位”不包括良种棉加工厂和纺织企业。
良种棉加工厂和纺织企业直接向农业生产者购进的免税棉花,应按l0%的税率抵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规定:
从2002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05号)明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的规定依13%的抵扣率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明确: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以及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废旧物资所使用的收购凭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严格管理。
收购凭证的印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细则有关发票印制的规定办理,对收购凭证的发放、使用、保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做出统一的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收购废旧物资应使用税务机关批准的收购凭证,对其使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收购凭证,以及不按税务机关的要求使用、保管收购凭证的,其收购的农产品和废旧物资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1993]38号)有关条款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视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规定如下:
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
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由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国税发[1994]58号)明确:
其一、凡能够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小规模企业,经县(市)税务局批准,其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可由税务所代开专用发票。
税务机关应将代开专用发票的情况造册详细登记备查。
但销售免税货物或将货物、应税劳务销售给消费者的,以及小额零星销售,不得代开专用发票。
对于不能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小规模企业,不得代开专用发票。
税务机关应限期要求小规模企业健全会计核算,在限期内会计核算达到要求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按一般纳税人的规定计算交纳增值税;
达不到要求的,仍按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计算交纳增值税,但不再代开专用发票。
其二、为小规模企业代开专用发票,应在专用发票“单价”栏和“金额”栏分别填写不含其本身应纳税额的单价和销售额;
“税率”栏填写增值税征收率6%。
“税额”,栏填写其本身应纳的税额,即按销售额依照6%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
一般纳税人取得由税务所代开的专用发票后,应以专用发票上填写的税额为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116号)规定:
认定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的权限,在县级以上税务机关。
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销售额×
征收率
以上公式中,征收率为6%。
为了既有利于加强专用发票的管理,又不影响小规模企业的销售,对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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