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实施方案最新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 文档编号:18134362
- 上传时间:2022-12-13
- 格式:DOCX
- 页数:9
- 大小:26.03KB
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实施方案最新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实施方案最新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实施方案最新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未达到治理要求的,供电单位应配合不予供电(县环保局牵头,各乡镇政府〈办事处、管委会〉负责,县经信局、县中小企业局、县供电公司配合)。
3.深化工业污染治理。
严格执行火电、化工、水泥行业以及工业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治理设施升级改造。
持续推进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在安全生产许可条件下,实施封闭储存、密闭输送、系统收集,X年底前基本完成(县环保局牵头,县经信局配合)。
4.推进工业园区整治。
X年年底前,完成化工园区认定工作,制定《平原县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及搬迁企业“一企一策”(县经信局牵头)。
5.加快推进排污许可管理。
X年年底前,完成陶瓷、淀粉等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将错峰生产方案载入排污许可证。
已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的行业,要将相关错峰生产方案要求补充到排污许可证中。
加大依证监管执法和处罚力度,强化信息公开和公众监督,确保排污单位落实持证排污、按证排污、环境管理的主体责任,依法严厉打击无证排污违法行为(县环保局牵头)。
(二)加快调整能源结构
6.有效推进清洁取暖。
集中资源大力推进散煤治理,相关部门制定清洁取暖三年实施方案,根据X年实现行政区内清洁取暖目标,确定年度治理任务,要兼顾农业大棚、畜禽舍等散煤治理工作,同步推动建筑节能改造,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坚持从实际出发,统筹兼顾清洁取暖与温暖过冬;
坚持因地制宜,合理确定改造技术路线,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宜热则热;
坚持以需定供、以气定改,在优先保障X年已开工的居民“煤改气”“煤改电”项目用气用电基础上,根据年度和采暖季新增气量以及实际供电能力合理确定“煤改气”“煤改电”户数;
坚持先立后破,对以气代煤、以电代煤等替代方式改造的,在气源电源未落实情况下,原有取暖设施不予拆除(县发改局牵头,县经信局、县住建局、县商务局、县农林局、县畜牧兽医局配合)。
按时完成气代煤、电代煤、地热等清洁取暖5000户,要以乡镇或村庄为单元整体推进(县住建局牵头)。
完成电代煤、气代煤等清洁取暖改造的区域,全面取缔散煤销售点,禁止销售和囤积散煤,防止散煤复烧(县工商局牵头,县商务局配合)。
7.持续加大清洁煤推广力度。
在洁净煤全覆盖基础上,以农村地区散居住户取暖和农业生产为重点,推广洁净型煤2万吨,建立健全清洁煤推广、购买、配送市场化运营机制,加大洁净煤生产供应力度,优化补贴政策,扩大补贴范围,建立健全散煤清洁化治理长效机制。
引导群众转变观念,改变生活习惯,全面倡导散煤清洁化(县商务局牵头)。
严厉打击劣质煤生产和销售,确保全县范围内使用的煤炭质量符合国家和地方煤炭质量标准(县工商局、县质监局牵头)。
8.开展锅炉综合整治。
制定并落实供热衔接方案,在确保供热安全可靠的前提下,加快集中供热管网建设,优先利用热电联产等清洁供热方式。
淘汰管网覆盖范围内燃煤锅炉(县城管执法局、县发改局牵头)。
X年年底前,制定35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计划,X年取暖季前基本淘汰35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县经信局牵头)。
全面开展排查工作,严禁以燃烧醇基燃料等为名掺烧化工废料。
生物质锅炉应采用专用锅炉,配套布袋等高效除尘设施,禁止掺烧煤炭等其他燃料。
加强监督管理,严防燃煤小锅炉(含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死灰复燃,发现一台、取缔一台(县环保局牵头)。
9.推进燃气锅炉低氮改造。
现有燃气锅炉改造后和新建的燃气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50毫克/立方米。
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鼓励企业按照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30毫克/立方米进行超低氮改造。
市级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优先用于燃气锅炉超低氮改造补贴(县环保局牵头)。
(三)积极调整运输结构
10.提升铁路货运比例。
根据上级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方案,提出我县实施计划,明确运输结构调整目标和任务。
充分发挥已有铁路专用线运输能力,增加铁路大宗货物中长距离运输量。
加快化工、电力等重点企业铁路专用线建设。
新改扩建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建设项目,应尽量采用铁路、管道等绿色运输方式(县发改局、县交通运输局牵头)。
11.大力发展多式联运。
依托铁路物流基地、公路港等,推进多式联运和干支衔接型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建设。
完善城镇主要商业区、校园、社区等末端配送节点设施,优化城市货运和快递配送体系,推进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支持利用城市现有物流货场转型升级为城市配送中心(县交通运输局、县商务局牵头)。
12.加快车辆结构升级。
制定营运车辆结构升级三年行动方案,加快新能源车辆和达到国六排放标准清洁能源车辆推广应用(县交通运输局牵头)。
制定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营运中重型柴油货车、采用稀薄燃烧技术或“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辆提前淘汰计划,完成年度淘汰任务(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县公安局、县环保局配合)。
按照国家要求,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环卫、邮政等车辆基本采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
铁路货场等新增或更换作业车辆主要采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县交通运输局、县发改局、县城管执法局牵头)。
X年年底前,在物流集散地建设一批充电桩,为物流配送新能源车辆城市通行提供便利(县交通运输局牵头)。
(四)实施扬尘及面源污染防治专项行动
13.加强扬尘综合治理。
严格执行降尘强度市级考核标准,平均降尘量不高于8吨/月·
平方公里。
严格施工工地扬尘监管。
按要求建立施工工地动态管理清单。
建筑工地要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
各地5000平方米及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全部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并与有关主管部门联网。
建立扬尘控制责任制度,扬尘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将扬尘管理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各类长距离的市政、城市道路、水利等线性工程,实行分段施工(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局、县水务局、县环保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强化道路扬尘污染治理。
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城区主次干道的车行道机扫、洒水率达到100%,背街小巷、人行道加大卫生保洁力度,实现全覆盖,机扫、冲洗率达到70%以上。
对渣土车辆未做到密闭运输的,一经查处按上限处罚,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路行驶(县城管执法局牵头,县交警大队配合)。
规范堆场料场扬尘污染防治。
各乡镇政府(办事处、管委会)统一领导,明确具体措施。
X年底完不成治理的,一律取缔(县环保局牵头,各乡镇政府〈办事处、管委会〉负责)。
14.严控秸秆、杂草、垃圾露天焚烧。
坚持疏堵结合,因地制宜大力推进秸秆机械化还田和秸秆肥料化、原料化、饲料化、基料化、能源化等综合利用。
X年全县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4.5%(县农林局牵头)。
强化各乡镇政府(办事处、管委会)秸秆、杂草、垃圾禁烧主体责任,建立全覆盖网格化监管体系,加强“定点、定时、定人、定责”管控,开展重点时段秸秆禁烧专项巡查(各乡镇政府〈办事处、管委会〉牵头,县城管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局、县水务局配合)。
15.推进农业氨排放控制。
持续开展果菜有机肥替代化肥工作,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生物肥料,稳步提高商品有机肥(含生物有机肥)使用量(县农林局牵头)。
继续整治关闭不规范畜禽养殖场,针对规模化畜禽养殖氨排放主要环节棚舍养殖、粪便堆肥、污水处理等采取综合防治措施。
X年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率达到80%(县畜牧兽医局牵头)。
(五)实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专项行动
16.加强柴油货车污染源头监管。
严格新注册登记柴油车排放检验,全县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在对新注册登记柴油货车开展检验时,要通过国家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逐车核实环保信息公开情况,查验污染控制装置,开展上线排放检测,环保部门加强指导监督。
机动车登记管理部门严格查验排放检验报告(县环保局、县交警大队牵头)。
17.严厉查处机动车超标排放行为。
健全完善环保部门检测、公安交管部门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常态化工作机制,加大路检路查力度,依托超限超载检查站点等,开展柴油货车污染控制装置、车载诊断系统(OBD)、尾气排放达标情况等监督抽查(县交警大队、县环保局、县交通运输局牵头)。
对物流园区、货物集散地、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工业企业、公交场站、长途客运站、施工工地、环卫、邮政等车辆集中停放、使用的重点场所,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开展入户监督抽测,同步抽测车用燃油、车用尿素质量及使用情况(县环保局牵头,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商务局、县工商局、县城管执法局配合)。
探索开展在用汽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I/M制度)建设工作(县交通运输局、县环保局牵头)。
通过随机抽检、远程监控等方式加强对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管,做到年度全覆盖,重点核查超标车、异地车辆、注册5年以上的营运柴油车的检测过程数据、视频图像和检测报告等,严厉打击排放检验机构弄虚作假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检验机构开展柴油车排放检验过程公开试点(县环保局、县质监局牵头。
18.推动高排放车辆深度治理。
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负责、全程监控模式,推进里程低、残值高等具备条件的柴油货车深度治理,安装污染控制装置,配备实时排放监控终端,并与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联网。
X年年底前,制定出租车定期更换三元催化装置管理政策(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县环保局配合)。
19.加强非道路移动源污染防治。
X年年底前,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依法划定并公布低排放控制区。
低排放控制区禁止使用冒黑烟等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对低排放控制区内使用的工程机械开展随机抽查,依法查处违规行为,并对有关主管部门、工程建设单位或作业单位进行通报。
加大老旧工程机械淘汰力度(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县城管执法局等工程主管部门牵头,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局配合)。
20.加强车用油品执法检查。
开展对储油库、加油(气)站和企业自备油库的常态化监督检查,严厉查处生产、销售、存储和使用不合格油品行为。
秋冬季攻坚期间,每月对销售、存储油品的企业进行质量抽检,每月对高速公路、国道和省道沿线加油站(点)销售的车用尿素进行质量抽检。
实现对加油站、油品仓储和批发企业监督检测年度全覆盖。
对制售不合格油气行为一律依法从严快查快处,严禁运输企业储存使用非标油(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商务局牵头)。
21.开展打击黑加油站点专项行动。
制定打击黑加油站点专项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
建立常态化管理机制,实行市场监管、商务、公安等多部门联合执法,以城乡结合部、国省道、企业自备油库和物流车队等为重点,通过采取有奖举报、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等手段,严厉打击违法销售车用油品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黑加油站点和黑移动加油车,一经发现,坚决取缔,严防死灰复燃(县商务局牵头,县公安局配合)。
(六)实施工业炉窑污染治理专项行动
22.全面排查工业炉窑。
以建材、化工等为重点,涉及铸造、水泥、玻璃、陶瓷、砖瓦、化肥等行业,按照熔炼炉、熔化炉、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窑)、煤气发生炉等6类,开展拉网式排查。
紧密结合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对已掌握的窑炉清单进行重新梳理和完善,摸清工业炉窑现状,建立详细管理清单。
对未列入管理清单中的工业炉窑,一经发现,立即纳入秋冬季错峰生产方案,实施停产(县环保局、县经信局牵头)。
制定工业炉窑综合整治实施方案,按照“淘汰一批、替代一批、治理一批”的原则,分类提出整改要求,明确时间节点和改造任务,推进工业炉窑结构升级和污染减排(县环保局、县经信局牵头)。
23.加大不达标工业炉窑淘汰力度。
重点针对热效率低下、敞开未封闭,装备简易落后、自动化水平低,布局分散、规模小、无组织排放突出,以及无治理设施或治理设施工艺落后的工业炉窑,加大淘汰力度(县环保局、县经信局牵头)。
24.加快清洁燃料替代。
对以煤、渣油等为燃料的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窑)等,加大使用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以及利用工厂余热、热电厂供热等进行替代。
X年年底前,基本取缔燃煤热风炉;
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县环保局、县经信局牵头)。
25.实施工业炉窑深度治理。
已有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工业炉窑,严格执行行业排放标准相关规定。
暂无行业排放标准的其他工业炉窑,按照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30、200、300毫克/立方米执行。
自X年1月1日起达不到相关要求的,实施停产整治(县环保局牵头)。
全面淘汰环保工艺简易、治污效果差的单一重力沉降室、旋风除尘器、多管除尘器、水膜除尘器、生物降尘等除尘设施,水洗法、简易碱法、简易氨法、生物脱硫等脱硫设施,湿法脱硝、微生物法等脱硝设施(县环保局、县经信局牵头)。
(七)实施VOCs综合治理专项行动
26.深入推进重点行业VOCs专项整治。
按照分业施策、一行一策的原则,推进重点行业VOCs治理。
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范要求,全面规范VOCs治理设施的进、出口采样口设置,确保规范检测。
X年年底前,全部完成重点工业行业VOCs综合整治及提标改造。
未完成治理改造的企业,依法实施停产整治,纳入冬季错峰生产(县环保局牵头,县经信局配合)。
重点推进制药、农药、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VOCs综合治理。
X年年底前,完成污染治理设施升级改造和验收工作。
未通过达标验收的,依法实施停产整治(县环保局牵头)。
27.加强源头控制。
禁止新改扩建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的项目(县经信局、县质监局牵头)。
按照国家相关要求,自X年1月1日起,参照执行《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联合发布的地方标准),加强建筑类涂料和胶粘剂产品质量监督监管(县质监局、县工商局牵头)。
积极推进工业、建筑、汽修等行业使用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和产品。
自X年1月1日起,汽车原厂涂料、木器涂料、工程机械涂料、工业防腐涂料即用状态下的VOCs含量限值分别不高于580、600、550、550克/升。
积极推进汽修行业使用低VOCs含量的涂料,自X年1月1日起,汽车修补漆全部使用即用状态下VOCs含量不高于540克/升的涂料,其中,底色漆和面漆不高于420克/升(县环保局牵头)。
28.强化VOCs无组织排放管控。
开展工业企业VOCs无组织排放摸底排查,包括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动静密封点泄漏、储存和装卸逸散排放、废水废液废渣系统逸散排放等。
建立VOCs无组织排放改造全口径清单,加快推进VOCs无组织排放治理工作(县环保局牵头)。
加强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控制。
VOCs物料应储存于密闭储罐或密闭容器中,并采用密闭管道或密闭容器输送;
离心、过滤单元操作采用密闭式离心机、压滤机等设备,干燥单元操作采用密闭干燥设备,设备排气孔排放VOCs应收集处理;
反应尾气、蒸馏装置不凝尾气等工艺排气,以及工艺容器的置换气、吹扫气、抽真空排气等应收集处理(县环保局牵头)。
全面推行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制度。
对泵、压缩机、阀门、法兰及其他连接件等动静密封点进行泄漏检测,并建立台账,记录检测时间、检测仪器读数、修复时间、修复后检测仪器读数等信息(县环保局牵头)。
加强储存、装卸过程中逸散排放控制。
真实蒸气压大于等于76.6kPa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存应采用低压罐或压力罐;
真实蒸气压大于等于5.2kPa且小于76.6kPa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采用浮顶罐或安装VOCs收集治理设施的固定顶罐,其中,内浮顶罐采取浸液式密封、机械式鞋形密封等高效密封方式,外浮顶罐采用双重密封。
有机液体的装载采用顶部浸没式或底部装载方式,装载设施应配备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或气相平衡系统(县环保局牵头)。
加强废水、废液和废渣系统逸散排放控制。
含VOCs废水的输送系统在安全许可条件下,应采取与环境空气隔离的措施;
含VOCs废水处理设施应加盖密闭,排气至VOCs处理设施;
处理、转移或储存废水、废液和废渣的容器应密闭(县环保局牵头)。
29.推进治污设施升级改造。
企业应依据排放废气的风量、温度、浓度、组分以及工况等,选择适宜的技术路线,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要对工业企业VOCs治污设施,开展治污效果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市场不规范行为;
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简易处理工艺,督促企业限期完成整改。
鼓励企业采用多种技术组合工艺,提高VOCs治理效率。
低温等离子体技术、光催化技术仅适用于处理低浓度有机废气或恶臭气体。
采用活性炭吸附技术应配备脱附工艺,或定期更换活性炭并建立台账(县环保局牵头)。
30.全面推进油品储运销VOCs治理。
所有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完成三级油气回收治理和技术评估工作。
积极推进储油库和加油站安装油气回收自动监测设备(县环保局牵头)。
31.加快推进汽修行业VOCs治理。
对全县涉及喷漆的汽修企业进行深入治理,全面禁止露天喷漆。
X年年底前,未配套建设喷漆废气处理设施或已安装处理设施排放不达标的,不得从事喷漆作业,实施停产整治(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县环保局配合)。
32.加快推进餐饮油烟治理。
首先完成3灶及以上的餐饮服务行业油烟达标整治工作,不能达标排放的,严格依法查处(县城管执法局牵头)。
(八)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33.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
健全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建立快速应急联动响应机制,确保迅速响应、有效应对。
按国家或省市通报的预警信息,及时发布预警,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措施,实施区域应急联动(县环保局牵头)。
34.夯实应急减排措施。
完成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清单编制。
在黄色、橙色、红色预警级别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分别不低于全社会排放总量的10%、20%和30%,VOCs减排比例不低于10%、15%和20%(县环保局牵头)。
细化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企业各工艺环节,实施清单化管理。
优先调控产能过剩行业并加大调控力度;
优先管控高耗能、高排放行业;
同行业内企业根据污染物排放绩效水平进行排序并分类管控;
优先对城市建成区内的高污染企业、使用高污染燃料的企业等采取停产、限产措施。
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优先选取污染物排放量较大且能够快速安全响应的工艺环节,采取停产限产措施,并在厂区显著位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创新监管方式,积极推广利用电量、视频监控、物料衡算等手段,核实企业各项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县环保局牵头)。
35.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控。
城区、各乡镇(办事处、管委会)划定区域、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尤其要加强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管控(县公安局、各乡镇政府〈办事处、管委会〉牵头)。
(九)深入推进工业企业错峰生产与运输
36.科学安排工业企业错峰生产。
严格执行《平原县X—X年度重点行业秋冬季差异化错峰生产实施方案》(平政办字〔X〕84号),错峰生产清单要细化到生产线、工序和设备,并督促指导企业明确具体的安全生产措施。
对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的企业,要提高限产比例或实施停产。
由于保障基本民生等需求存在特殊情况确需恢复生产的,按照要求报县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县经信局牵头,县环保局、县农林局配合)。
37.实施大宗物料错峰运输。
针对建材、化工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制定错峰运输方案,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在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原则上不允许载货车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以及为外贸货物提供集疏运服务的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除外)。
重点企业和单位在车辆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保留监控记录三个月以上,秋冬季期间每日登记所有柴油货车进出情况并保留至X年4月30日(县环保局牵头,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配合)
(十)加强基础能力建设
38.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建设。
根据生态环境部出台VOCs在线监测技术规范情况。
落实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安装自动监控设施、数据传输有效率达到90%的监控要求,逾期未安装的予以停产整治。
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加快安装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环保主管部门联网。
企业在正常生产以及限产、停产、检修等非正常工况下,均应保证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并联网传输数据。
对出现数据缺失、长时间掉线等异常情况,及时进行核实和调查处理(县环保局牵头)。
39.强化科技支撑。
积极运用大气重污染成因与治理攻关项目成果。
在重污染天气期间,按照专家解读污染成因机理、污染过程等完善应急措施,提升应急效果(县环保局牵头)。
40.加大环境执法力度。
坚持铁腕治污,综合运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手段依法从严处罚环境违法行为,强化排污者责任。
创新环境监管方式,推广“双随机、一公开”,推进联合执法、交叉执法。
将烟气在线监测数据作为执法依据,严肃查处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控设施及逃避监管等违法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加强市场整顿,对治理效果差、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的治理单位,公布名单,纳入信用信息管理,实行联合惩戒(县环保局牵头)。
41.强化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监管。
牢固树立“管好污染源监测数据质量就是管好环境质量”的思想观念,坚定不移推进和加强检测质量监管工作。
按照“双随机”原则开展检测质量监督检查,对检测机构的内部管理、记录报告、质量体系、技术能力、量值溯源等方面进行现场检查。
严厉打击超资质、违反取样和检测规范,分析操作不规范、质控措施不到位数据做假等违法违规检测行为(县质监局牵头,县环保局配合)。
三、保障措施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县级领导主导,行业部门主责,企业法人主体,政府专班专责的推进、调度、考核落实机制。
县政府工作专班,负责组织、协调、督导全县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防治攻坚工作。
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落实相关任务要求。
各乡镇政府(办事处、管委会)是本辖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责任主体,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原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秋冬季 大气污染 综合治理 攻坚 行动 实施方案 最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