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中医药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办法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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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中医药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办法模板
长春中医药大学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做好“本科教学工程”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高函【2012】5号文件)和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启动吉林省高等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预通知》(吉教高字【2012】8号文件)精神,认真实施高等教育质量提升工程,深入推进教育教学改革,逐步提升本科生实践动手能力、科学研究能力和创新创业精神,全面提高我校人才培养质量,学校决定实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为规范计划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倡导以学生为主体,以教师为指导的人才培养和研究性学习教学改革。
在实施过程中,以项目为研究载体,严格遵循“兴趣驱动、自主实践、鼓励创新、团队合作、交叉联合、培养能力、注重过程”的原则,按照“自主选题、自主设计、自主实验、自主管理”的要求,通过“自由申请、公开立项、择优资助、规范管理”的程序,资助大学生开展研究性学习、实地考察调研、创新性实验、创新实践。
通过项目实施,强化创新创业能力训练,调动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科研能力,使学生得到科学研究、发明创造和就业创业的初步训练,形成良好的创新创业氛围和文化,推动我校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二、指导思想
第三条践行科学发展观,遵循高等教育教学基本规律,转变教育教学思想观念,探索创新型人才培养的新模式,深化实践教学改革,大力弘扬“创新、创业、创优”精神,着力培养大学生的创新意识、创业精神和创业能力,营造有利于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培养的良好环境,开创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工作的新局面。
三、管理机制
第四条学校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由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任组长,主管学生工作的校党委副书记任副组长,成员由教务处、团委、学生工作部、科技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人事处、计划财务处、医院管理处、后勤保障处、中医药与生物工程研究开发中心、人参研究科学院等相关单位和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共同组成。
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制定计划和政策、搭建平台,发布信息,组织项目申报、评审、过程管理和项目验收,定期举办创新创业项目交流活动,组织项目指导教师、学生之间的交流。
创新训练计划由教务处组织实施,创业训练计划和创业实践项目由团委组织实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教务处,负责日常工作的协调与处理。
第五条学校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指导委员会。
指导委员会由有关校领导和各类学科专家组成。
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对“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及实施方案提出论证意见;参与项目的中期检查与结题验收。
第六条各学院成立院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组,负责学生动员、课题的立项评审及本单位立项项目的管理、指导、检查、实践条件的落实、监督和管理本单位立项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等工作。
四、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七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的申报和遴选工作贯彻“公平竞争、择优资助”的原则,面向我校全日制本科各专业大二以上非应届毕业生,在专家评审的基础上择优立项。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每学年上学期申请一次。
第八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主要包括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三种类型。
(1)创新训练项目。
创新训练项目以个人或团队为单位,学生在教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实验项目设计、方法选择、研究条件的准备、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
(2)创业训练项目。
创业训练项目一般以团队为单位,在教师指导下,团队中的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不同角色,通过编制商业计划书、开展可行性研究、模拟企业运行、参加企业实践、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
(3)创业实践项目。
创业训练项目一般以团队为单位,学生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以前期创新训练项目(或创新型实验)的成果为基础,提出一项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以此为出发点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第九条研究课题可由学生自主提出,请相关教师进行指导;也可由指导教师提出,从科研、生产、实验和管理等领域中的基础性、应用性和研究性项目中细化或转化为学生能够完成的研究课题供学生申请。
资助项目以理工科为主,同时适量资助部分有创新构思的文科项目。
学科专业交叉、年级交叉的团队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立项。
第十条项目申报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团队,每个团队一般由3-5名学生组成,学生不得一次同时在不同项目之间交叉申报。
参与项目研究的学生必须品学兼优,学有余力,有较强的独立思考能力和创新创业意识,对科技创新、创业活动或社会实践有浓厚的兴趣和一定的基础,有强烈的求知欲和严谨的工作作风,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结协作精神。
第十一条每个项目设指导教师1名(创业实践项目可另设企业导师1名),指导项目要符合教师教学及科研研究方向,应利用业余时间指导学生,每名教师每次指导项目不得超过2项。
要求指导教师为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务,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或创业实践的扎实基础和较强的指导学生创新创业的能力,有良好的师德师风和奉献精神。
第十二条创新训练与创业训练项目评审,主要依据以下标准:
(1)项目成员具备一定的相关专业基础和创业意识,具有初步的综合研究能力;
(2)项目选题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和实际意义,研究目的明确、原理可靠、方法科学,具备研究的可行性;(3)项目应在研究对象、应用理论、采用方法或实现路径等某一或某几方面具有创新性;(4)项目团队成员及指导教师对课题领域的研究具有一定工作基础,研究的技术路线清晰、阶段划分合理、阶段性任务及成果明确;(5)项目的难易程度适合团队能力,所需研究及实验条件能够得到基本满足;(6)项目经费预算合理,设备、材料等管理责任明确;(7)项目负责人组织能力较强,团队成员分工合理,指导教师具备专业能力并指导到位,项目经努力能够按时完成。
第十三条创业实践项目评审,主要依据以下标准:
(1)项目成员具有旺盛的创业热情,具备基本专业知识和良好的心理素质,沟通实践能力较强,团队具有基本的专业与特长组合;
(2)项目选题建立在充分的市场分析基础上,具有一定技术或专业依托,鼓励从我校教师的科研成果、特别是我校大学生的创新训练项目中进行选择;(3)技术型项目应具有一定的高新技术含量和市场开发价值,应具备技术的合理性和经济的可行性,并能产生良好的经济与社会效益;(4)应建立清晰的公司化运作方式,明晰利益关系,建立基本的组织架构与制度框架,明确团队成员的角色分工;(5)要编写规范的商业计划书,有基本的商业模式设计,有较详细的公司运营计划,有明确经营目标,基本运作条件和资金的需求应在现实可实现的范围内;(6)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诚信经营。
要有风险意识,明晰项目风险,建立规避机制。
如项目失败,应能进行合理清算,尽量减少损失;(7)项目负责人能发挥核心作用,团队成员各尽其职关系融洽,指导教师具备专业水平或管理经验,并指导到位;(8)项目组聘请企业指导教师,签署指导协议。
第十四条项目选题确定后,由学生设计实施方案,并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项目评选要经过学院初评、学校评审与学校“领导小组”审批等过程。
学院“工作组”组织专家组对学生申报的创新创业训练项目进行初审,确定参评校级项目。
跨学院组队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受理立项申请。
初评合格后的项目报送教务处(创业项目报送校团委),经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指导委员会评选,最终确定立项项目。
五、项目运行与管理
第十五条项目实行主持人负责制。
项目经学校批准立项后,学生即可进入项目组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项目在教师指导下由学生自主完成,学生要充分发挥自身的主动性,积极进行制定方案、查阅文献、调查研究、实验实践、分析总结、论文撰写等方面能力的训练,遇到问题及时与指导教师沟通,请求指导和帮助,不断强化自身的创新创业意识和实践动手能力。
指导教师应注重拓展学生的知识结构,着力培养学生的创新创业能力、独立工作能力和团体协作精神,力求有效改变以往学生单纯接受知识传授的学习方式,使学生在研究实践中主动地获取知识、应用知识。
学校定期组织学生及指导教师交流会,研讨在实施该活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解决办法。
对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表现优秀的学生,学校支持其参加校内外的学术会议,为学生提供展示成果、共享资源、开拓视野的机会。
第十七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科学严谨,实事求是,项目负责人在填写立项申请表时必须在诚信承诺条款上签名。
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应按照立项申请书中的实施方案进行,完成设计工作内容,项目支撑材料充分翔实,项目成果达到或基本达到预期指标,研究报告规范详实,鼓励项目成果申报专利或有偿转让,鼓励在学术刊物或会议上公开发表。
创业实践项目,团队要遵纪守法,诚信经营,项目支撑材料要充分翔实,项目运作达到或基本达到预期指标,鼓励项目做大做强,并以多种方式引入技术、资金、生产和市场等合作者。
第十八条学校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实施不定期抽查和中期检查。
中期检查主要由各学院(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内容主要包括:
查阅学生项目实施的原始数据、实验报告、文献综述及经费的使用情况等。
项目负责人填写中期检查表,指导教师填写意见后,交学院(相关部门)检查,检查情况总结交学校备案。
检查中发现弄虚作假、工作无明显进展的项目,学校将提出警告,情节严重者取消立项资格,终止其运行。
第十九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原则上要求项目负责人在毕业前完成项目,即完成时间一般为1至2年,最长不得超过3年。
项目组成员如需变更,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申请,经指导教师审查、学院(相关部门)“工作组”审批,报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项目组成员变更仅限人员替换,变更人数应在参加人数的1/2以内。
创新训练、创业训练项目人员变更事宜,限定在项目计划时间的前1/2时段内进行。
创业实践项目负责人毕业后可根据情况更换负责人,或是在能继续履行项目负责人职责的情况下,以大学生自主创业者的身份继续担任项目负责人。
创业实践项目结束时,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妥善处理各项事务。
指导教师如遇特殊原因不能继续指导,须由教师本人向学院“工作组”申请变更,学院“工作组”批准后报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项目的主体研究内容和研究方向不得变更,否则按终止处理。
第二十条项目结题时,项目负责人填写《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结题验收书》,经指导教师和所在学院(相关部门)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由学校组织指导委员会进行结题评审、答辩、成绩评定等验收工作。
验收材料主要包括结题验收报告,论文、设计、专利等研究成果和实物,相关支撑材料等。
验收注重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的实施过程,强调项目实施过程中学生在创新思维方法、创新创业能力方面的收获。
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两个等级,由学校公布验收评审结果。
对验收尚不能达到合格标准的项目,要求项目组继续完善,延期验收。
对不能继续进行的项目,学院应提供相关说明材料,并提出终止意见。
第二十一条项目如需延期结题,须在计划时间的前2/3时段内提交书面申请,经学院“工作组”审核、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后,可以延期完成。
最长延期时间为一年。
原计划完成时间为三年的项目,或延期后项目组成员不能在本科学习期间完成的项目,不得延期结题。
六、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学校设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专项基金,立项项目资助经费额度为每项1000元。
学生申报国家级、省级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被国家、省批准者,学校将酌情给予配套经费支持。
第二十三条经费使用应按以下要求执行:
(1)专项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变更用途。
(2)学校财务部门按年度分批次划拨到各学院(相关部门),由各学院(相关部门)“工作组”进行具体管理。
(3)经费列支范围包括:
图书资料费、网络费、实验材料费、实验费、简单仪器费、设计费、复印费、论文版面费、调研耗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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