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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自然、社会和人的新情况,南方丰水区应重新认识自身水资源、水环境的变化,不能“雨丰而忘旱,临旱再掘井”。
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了新时期的水利发展战略定位,将水利提升到关系经济安全、生态安全、国家安全的战略高度。
但水利投入力度仍不够,保障水平仍偏低,面临“基础脆弱、欠账太多、全面吃紧”的严峻局面。
这次旱灾再次警示我们,必须推进水利改革发展,向现代水利、可持续发展水利转变,这不仅关系地方经济长远发展,更是靠水吃饭、靠水生活的广大群众福祉所在。
雨总会有下的一天,这场旱灾终究会过去。
然而,作为一个旱灾频发的国家,抗旱是一个长期而紧迫的任务。
科学制定规划,完善抗旱体系,从单一抗旱转向全面抗旱,从被动抗旱向主动抗旱转变,未雨绸缪解决好水资源问题,才是治本之策。
高考改革要直面“时代课题”
又到一年高考时。
每年此时,高考总是媒体焦点。
今年,种种高考新闻中,有两条颇具意味。
一是高考全国平均录取率预计将达72.3%,比去年增加近4个百分点。
另一条是在“自授文凭”的南方科技大学,45位自主招收的学生此前发出公开信表示要拒绝参加高考。
30多年前,高考平均录取率还不到10%,与那个年代相比,今天的考生真应感到欣慰和庆幸。
超过七成的录取率,体现了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成果,但如何保证高校生源质量,提升基础教育水平,则成为新的课题。
另一方面,思想观念日渐多元,对学历、文凭的看法也日渐多样。
从北大清华的自主招生,到南科大的改革,高考体制外的选才探索,也有了强大的现实基础。
同时,单一的考试方式问题渐多、积弊渐重,与时代对教育、对人才的要求有所脱节,高考制度出现“裂缝”,高校招生方式不断多元,个人成才途径不断丰富,也是必然要经历的过程。
高考录取率上升、南科大学生“拒考”,从正反两个方面,佐证着高考改革的必要。
虽然说高考自恢复之日起不曾停止改革的步伐,但时代在进步,教育在发展,社会和个人在需求、心理上的变化,远远快过高考改革的步伐。
而高考不仅是高等教育的“入口”,更对基础教育起着导向作用,是教育改革的“风向标”和“指挥棒”。
高考改革,必然要直面新的挑战、解决新的课题。
改变当然不可能一蹴而就。
尤其是高考,它不仅是为高校选拔人才,更寄托着无数学子和家长对未来的希望,是社会流动、个人上升一个必不可少的通道。
因此,保证高考的公平公正,应是高考改革的基本前提。
一段时间以来,高考作弊、高考移民、高考加分等等,引起广泛质疑和诟病。
在这种情况下,北京、上海、黑龙江等地取消或缩减加分项目、加分幅度,可谓必然选择,也体现着高考价值的重塑和回归。
一些人对为高考改革探路的高校自主招生、综合素质评价等,还心存芥蒂,不愿认同。
在他们看来,诚信体系尚未健全的社会,除高考分数外,很难保证其他评价方式的真实性、可靠性。
“一考定终身,分数论英雄”的标准,相对仍较为客观和公正。
这种担心有一定道理,但高考改革一定要等到社会诚信体系建立起来才进行吗?
事实上,高考改革已经无法再修修补补了。
一方面,它需要紧跟时代步伐,以更大决心推进;
另一方面,也需谨慎前行,避免各种有损于公平正义的情况发生。
快与慢两方面,都承载着社会极大的期待和关切,而这或许正是高考改革的难点所在。
智利女诗人米斯特拉尔说:
“许多需要的东西我们可以等待,但孩子不能等。
”高考,关系到孩子们的成长成才,不能观望、不能等待。
而这,不仅需要政府部门深入研究、系统设计、科学决策,需要支持、理解、信任、宽容的社会环境,也需要抓住机遇、提高效率、科学而为。
对非法集资切莫“养痈成患”
日前,引起广泛关注的云南金座公司非法集资案在昆明开庭审理,两名主犯被判死缓。
自2007年起的两年多时间里,该公司非法集资4.8亿多元。
违法活动持续如此长的时间,让人不禁要问:
有关部门为何不早预警、早查处?
近年来,非法集资等涉众型经济犯罪频发。
仅2009年3月至2010年3月间,昆明公安机关就侦破35起此类案件,受害群众超过2.5万人,涉案金额达10亿多元。
非法集资暗流汹涌,造成群众财产损失,扰乱市场秩序,更影响社会稳定。
非法集资大都有很强的欺骗性:
所从事的“事业”往往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公司“一把手”常常是当地能者名人,盈利模式“看上去很美”,对待客户“热情有加”……这在客观上的确会让许多问题在最初被忽略。
所以,我们看到的,常常是在资金链断裂、受害者欲哭无泪之后,才引起了“高度重视”,遗憾的是,患已酿成,众多投资者血汗钱打了水漂。
难道查处非法集资非要等到“资金链断裂”才行吗?
其实,非法集资骗术并不高明。
看看金座公司,这家从事农业产业的企业宣称有15%的集资年收益率、高达四成的员工提成,此等“高回报”本身就蕴含着泡沫。
而如此“红火”的公司,4年只缴纳不足5万元税款;
旗下的这基地那山庄,经查处多属子虚乌有;
那些在各大媒体上的炒作噱头,压根儿经不住推敲查证。
由此可见,对非法集资不是没办法早预防、早打击,关键问题是:
谁来尽早预警?
查处的压力与动力何来?
媒体报道,公安机关2008年已接到金座公司非法集资的举报,但直到一年多后,银监部门认定其确属非法,才正式立案调查。
专家分析,相关部门反应迟缓,处理手法单一,也是受害者未能获得有力的预警、犯罪行为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的一个重要原因。
其实,针对非法集资,很多地方已建立了由银监部门牵头,工商、公安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但因为目前权责还不够明晰,职责常有交叉错位,使得监管“真空”时有出现。
比如,银监部门人力有限管不过来,工商部门管注册登记不管经营行为,公安部门没有判别非法集资的权限,而媒体则称对广告内容没义务做实质审查……
要将非法集资扼杀在萌芽状态,只有明确有关部门各自的责任,强化问责机制,才能倒逼相关单位恪尽职守。
一方面,需要意识到,联席会议的设置,是为了强化部门间的联动,而非责任分散“虚化”,甚至变成“九龙治水”。
另一方面还必须看到,对一时难以断定的非法集资行为,相关机关还应向社会及早发出警示,这正是管理部门的职责所在。
非法集资现象的成因十分复杂,上当受骗者也有自身不可推卸的责任,但这不是放松监管的理由。
要做到防微杜渐而非“养痈成患”,当从明确监管职责、追究失职责任开始。
哈药“污染门”为何难关
问题如此显见,各方吁请不止,而“污染门”始终难关,这恐怕不能用“失察”或是“盲区”来解释
废气排放超标,恶臭难闻;
废水直排入河,河水变绿;
废渣简单焚烧,倾倒在河沟边——媒体曝光的哈药集团旗下制药总厂的污染,让人触目惊心。
早在2009年8月,就有媒体曝光了哈药的污染问题。
近两年来,媒体对哈药污染的追问一直没有停止。
黑龙江多位政协委员也曾联名提案,并提交了“硫化氢气体超标1150倍,氨气超标20倍”的实际检测结果。
当地人大多次将哈药制药总厂气味污染问题作为议案讨论。
而据当地环保机构说法,自哈药制药总厂建设投产以来,附近居民关于其乱排放的投诉,从未中断过。
民众的追问,舆论的追问,人大政协的追问……如此追问力度,为何竟关不上哈药的“污染门”?
媒体报道说,哈药2010年营业收入180亿元,5年上缴70亿元税金——顶着当地著名利税大户的光环,这是不是哈药的所谓“底气”?
这种怀疑是有理由的。
一些利税大户,仗着对当地“贡献巨大”,既能创造财富,也能解决就业,就利用地方“不敢得罪”的心态,不把一些法律规定放眼里。
而一些地方,明知企业有问题,但为了留住利税大户,面对举报质疑,或“睁只眼闭只眼”,或“捂盖子封口子”;
本该发挥“猫捉老鼠”作用的环保部门乃至司法部门,也常常失语、失职、失守。
事实上,从河北元氏县化工厂长期排放有毒污水,到近期将被“全面严厉整治”的铅蓄电池行业,再次表明,很多污染事故、污染企业的背后,往往与地方有关部门的“宽容”有关。
再看哈药“污染门”。
问题如此显见,各方吁请不止,公众因此有理由追问,当地政府机构和司法部门能否更积极地作为?
工业布局不够合理,或许令哈药彻底解决排污问题增加了复杂性,但无论如何也不能成为其排污不止的理由,更不能成为推卸责任的挡箭牌。
而哈药没有因此付出相应代价,这种现象,恐怕不能用“失察”或是“盲区”来解释。
地方政府扶植企业、服务企业,发展经济,根本目的是为了人民生活幸福。
如果居民的住宅楼和企业超标排放废气的烟囱比肩,社区的街道与企业超标排放废水的河道比邻,当企业一边发展壮大,一边污染河流、空气,破坏自然环境,危害民众健康,即使企业上缴再多利税,又能创造什么样的社会价值?
眼里只有纳税大户盈亏却轻视群众呼声、牺牲环境资源,还能叫“科学发展”吗?
最新消息说,哈药总厂已承认存在污染,表示立即整改。
希望这不是一种敷衍,不是重复两年前的一幕。
因为,一次次未有结果的追问,只会让百姓伤心,让地方公信力受损……
污染善后不能让企业“肇事逃逸”
企业事故引发水污染,治污投入会有多大?
近日召开的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题会议上,给出了一个具体数字:
2005年11月,中石油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发生爆炸,污染物流入第二松花江,造成重大水污染事件。
5年来,国家为此累计投入治污资金78.4亿元。
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吉林石化公司仅被环保部门罚款100万,并向吉林“捐赠”500万。
这是个落差巨大的不等式:
一则,企业造成污染,却由国家埋单;
二则,污染事故的善后,不但要处置污染河流、土壤,还需安置流域内企业、居民,成本巨大,国家投资有限,难以确保有效应对;
三则,违法成本较低,不能成为镜鉴,应提高企业环保意识。
实际上,类似的“刺眼”事件还有不少:
2004年四川沱江重大水污染事件,直接损失3亿元,而肇事单位仅被罚100万元。
去年紫金矿业污水渗漏,被判处罚金3000万元,虽创下纪录,但相比其造成的生态灾难,仍可谓九牛一毛。
这些事件,暴露出目前我国在环境污染事故防治、处置、善后中的法律短板和司法困境。
现有环保法律、法规偏软,弹性较大,对违法企业处罚额度过低,难以起到应有效果。
2008年,水污染防治法修订之前,其实施细则规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100万元”。
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虽规定“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30%计算罚款”,但“直接损失”的计算,同样有很大空间。
今年5月,《刑法修正案(八)》开始实施。
其中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做出重大修订,降低了入罪“门槛”,扩大了刑事追究范围,加重刑事处罚力度。
但从以往的经验来看,能否像新修订的“危险驾驶罪”一样成为遏制相关违法行为的法宝,同样需要面对理顺复杂的利益关系、监督和执法偏软的考验。
在一些国家,重大污染事故的赔偿,大多是天文数字。
2010年,墨西哥湾漏油事件后,肇事的英国石油公司除了被处以数十亿美元的罚款外,还被要求出资200亿美元建立赔偿基金。
2007年,美国“特富龙”案中,杜邦公司被要求向当地民众提供高达3.43亿美元的经济赔偿。
不仅是违法成本过低,企业造成污染后环境损害修复、政府的环境监管责任、公民的环保义务等一系列问题,都需要与时俱进地进一步明确和保障。
《环境保护法》从1989年5月开始实施,至今已经22年,不少条款需要完善。
解决这一重要问题,让它成为能统领各个环境法的基本法,还需相关部门和立法机构的努力。
企业为自己的行为埋单,于理于法都是无法推脱的义务,更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体现。
无论如何,污染事故发生后企业的“善后”,不仅应是“自律”,更应是来自政府监管、法律法规的“他律”。
“权利思维”推动精神卫生立法
本着以人为本的精神,寓管理于服务,为精神障碍人群提供特殊关怀,精神卫生法有望为社会管理创新提供有价值的理念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精神卫生法草案,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在历经26年的酝酿讨论之后,这项与公民权利和社会秩序密切相关的立法工作,进入了冲刺阶段。
草案在立法宗旨、保护对象、诊断治疗、权利救济等方面,作了比较完善的规定,特别是,总体思路体现了一种“权利思维”,不仅要求提高预防、治疗、康复水平,也强调加大救助力度,不歧视精神障碍,切实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和人格尊严;
不仅对非自愿住院医疗制度明确条件、严格程序,确保精神障碍患者不因贫困得不到救治、不因疏于管理而伤害自身或者危害社会他人,更特别强调,无需住院治疗的公民不能被强制收治……这些思路,获得了公众普遍肯定。
一部属于“医学领域”的草案,之所以引起公众关注,与近年来精神障碍问题屡屡升级为社会热点、成为社会管理新难点有关。
统计表明,我国精神疾病患者超过1亿人,其中17岁以下儿童和青少年患者约3000万人,重症患者约1600万。
重症患者中,因家庭贫穷无钱治疗、救治通道狭窄无处救治等各种原因,只有20%就医。
大量流散社会的重症患者,无论从对社会的可能危害看还是患者自身的利益考虑,都是一种社会隐痛。
相对于“该收治的未被收治”的现实,一些地方则还存在“不该收治的乱收治”现象。
精神病认定、鉴定机构主体的不够明确、收治程序的不够规范、司法救济的制度空白,造成一些执法困惑,也出现“精神病”成为某些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打击上访人员的口实,影响恶劣。
如此,精神卫生的立法“提速”,让人欣慰。
它传递出一个积极的信号:
精神病问题不仅得到了政府的高度重视,而且立法和管理部门正在探索新的管理理念,让管理与服务并重,进一步体现对权益的尊重、对权力的规范。
同样欣慰的是,征求意见刚刚开始,一些讨论正在专家、学者和公众层面热烈展开,不少内容也引起关注。
比如能否赋予各级政府、医疗机构、相关监护人和社会组织更明确的权利和义务;
能否在政府经费保障、精神疾患纳入工伤和医保等方面力度更大;
在普遍关注的“强制收治”上,能否确立监护人意思主导和精神病人自身权利保障两大基本原则,能否赋予利害关系人可诉性救济权,避免那种让当事人一旦被疑为“精神病”,就得不到申诉、辩护甚至亲属探望等现象的发生……不管意见最终能否被采纳,公众的热情与见解,本身也应该成为立法和管理的一种资源。
越来越多的事实提醒我们,把精神病特殊人群以及被裹挟进来的少数上访人员视为防范对象的思路,不可取。
应本着以人为本的精神,寓管理于服务中,为精神障碍者提供特殊关怀。
相信,在政府、社会和家庭的合力之下,精神卫生法有望为社会管理创新提供有价值的理念,促进社会的“心理和谐”。
高速时代别忘了“慢的权利”
尊重“慢的权利”,就是对民生需求的尊重,对普通百姓权利的尊重
备受关注的京沪高速铁路将于6月底正式运营。
据铁道部副部长胡亚东13日介绍,为照顾不同人的需求,京沪高铁将采用时速300公里和250公里两种速度等级混跑的列车开行模式。
据悉,时速250公里动车组列车票价要低于时速300公里动车组票价。
京沪高速铁路的开通,是中国铁路的又一次速度突破。
去年12月3日,在京沪高铁枣庄至蚌埠先导段上,新一代高速动车组以每小时486.1公里的时速,刷新世界纪录。
完全有能力实现高速运营的京沪高铁,这次有意识地放慢速度,首次在高铁运营中设置不同速度等级的列车。
在崇尚高速的时代,这一故意“放慢”的举措,正是一种从社会效益出发的人性之举。
现代人并不掩藏对速度的追求,但并不是所有的人都想快。
米兰·
昆德拉有一本小说,名字就叫《慢》。
书的开头写道:
“慢的乐趣怎么失传了呢?
啊,古时候闲逛的人到哪里去啦?
民歌小调中的游手好闲的英雄,这些漫游各地磨坊,在露天过夜的流浪汉,都到哪儿去啦?
”当然,高铁“放慢”,并不全是因为人们的这种诗意追求,更因为,在现代社会里并不是所有的人都有条件、有能力快。
高铁速度越快,成本就越高;
成本越高,票价就越贵。
尽管铁路部门完全有能力让火车跑得快些更快些,但不是所有的人都有能力支付得起高价票。
进入高速时代的铁路,有意识地给那些“想慢一些”特别是“不得不慢一些”的乘客多提供一种选择的可能,这是一种对“慢的权利”的尊重。
据专家预测,与航空相比,因为价格和速度性价比更占优势,京沪高铁运营后将具有良好的盈利预期。
不能否认,速度提升为高铁在运输市场展开竞争增加了砝码,直接关系到铁路部门的经济效益。
但是,对于具有公益性质的铁路部门而言,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亦不能忘记其担负的社会职责。
开通高铁,不全是为了追求经济效益,更是为民众的出行提供更多的选择、更大的便利。
如果忘记了这个出发点,忽视了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高铁速度再快也难以赢得百姓认可。
现代人已经进入了“高速时代”,“高速”又何止体现在高铁?
邮寄信件,特快专递逐渐增多;
开车出门,高速公路取代了省道、县道。
出于对“快”的向往、“快”的利润诱惑,人们往往更重视“快”,越快的越精细,越快的服务越好。
“快”固然需要很好的服务匹配,但“慢”也不能因此减弱应有的服务质量。
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快”生活,总有人无法告别“慢”。
尊重“慢的权利”,就是对民生需求的尊重。
昆德拉说,从哲学角度讲,人们“追求速度是为了尽快忘记”。
但以现实言,追求高速度不应该忘记——忘记普通百姓的基本需求。
因为,如果漠视了民生,只剩下速度又有什么意义?
流动时代唱好融合大戏
让不同人群和谐共处,携手融入不断发展的工业化、城市化图景中,是今天社会管理需要破解的新课题
近来,一些地方接连发生了本地人与外来务工人员的摩擦事件。
虽然冲突已经过去,事情逐渐平息,但那“外来人员殴打当地人、当地人殴打不会讲本地话的外地人”的情景,仍深深刺痛了人们。
改革开放以来,人口巨潮沿着从农村到城市、从欠发达地区到发达地区的路径流动、激荡,给流入地注入巨大经济活力,给当地社会发展带来新气象。
然而,当来自五湖四海、口音南腔北调的人们,闯入原来相对平静固定的生活画面时,缓解因城乡异俗、观念有别造成的冲突与矛盾,变得现实;
当不同地域、不同阶层的人们为生存与利益产生矛盾时,更好地兼顾各方利益,尤其是让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能够有效表达、正当权益得到维护,变得紧迫。
在社会流动加剧、社会结构深刻变动的时代,如何使不同人群和谐共处,携手融入不断发展的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成为社会管理的一道新课题。
社会现实让人喜忧参半。
一方面,各种“新市民”政策在各地落地生长,外来人口享受均等化服务日益普遍。
无论是江苏昆山以“一视同仁、人人共享”的发展理念获“联合国人居奖”,还是浙江杭州图书馆内农民工和拾荒者自在学习的身影,无不表明在包容性发展思维下,“社会融合”正在成为管理者们的自觉。
另一方面,外来人口的“进城”路远非坦途。
户籍制度的门槛、用工制度的壁垒、利益呼声的沉没、讨薪历程的艰难、社会歧视的冷眼,有形无形地把“异乡人”推向城市生活的边缘地带,造成了“社会拒人、权利亏人、心理贬人、文化伤人”的“社会排斥”现象。
排斥造成隔阂,更给社会留下深深的裂痕。
社会学家对此不无忧虑地指出,“各种社会排斥过程无不导致社会环境动荡,终而至于危及全体社会成员的福利”。
在世界视野中,主要工业化国家也经历过这种社会治理进程。
从普遍采取“关门政策”到有序开放、从全面排斥到促进融合,许多发达国家的政府,现在也纷纷致力当好“裁判者”和“服务员”,协调好不同民族、不同来源地居民的利益,解决好不同诉求、不同文化的社群矛盾。
这对我们不无启示和借鉴意义。
融合则和谐,排斥则俱伤。
从这个意义看,中央提出“协调社会关系”,要求把“加强流动人口和特殊人群服务管理”作为重要内容,并注重“完善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有很强的现实性和针对性。
在南粤大地,一部名为《外来媳妇本地郎》的电视剧持续热播。
这个汇聚不同人群,充满利益冲撞、文化冲突的故事,其实是大流动、大变革时代的一个生动缩影。
尽管过程曲折,但总能在冲突与转化中实现交融,在泪与笑中展现人物命运的欢喜结局。
我们的社会发展,会成为这样一部令人心动的“大戏”吗?
这需要从社会管理者到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协力创造和呈现。
“擦鞋救母”叩问社会救助“凹地”
只有当社会救助真正有了制度保障,才能从根本上增强群众抵御风险的能力
“广东孝子,南粤骄傲!
”“你的孝心让我感动得泪流满面,你是全国少年的好榜样。
”“这样有责任心有孝心的孩子,可以影响和教育一大批人。
”“顶天立地的男子汉,加油!
”……
连日来,河源13岁少年骆伟科为救病母徒步300公里到广州擦鞋筹款一事,经当地媒体报道后,感动了无数人,收到的捐款已经超过30万元。
目前,骆妈妈成功进行了脑肿瘤切除手术,而关于骆伟科和姐姐的读书问题,也有人表示愿做他们的“爱心妈妈”,资助他们的生活和学习直到能够独立生活。
这是一个皆大欢喜的结局。
然而,当我们对13岁少年的道德充满礼赞时,当我们庆幸问题得到解决时,当我们为社会爱心温暖这对母子而感到欣慰时,更需要关注这样一个现实:
这又是一个典型的因“媒体关注”而解决问题的特困家庭。
这些年来,从“暴走妈妈”到“跪行捐助”,不同困难个体困境的改善,往往是因媒体关注才变得幸运。
“媒体报道—领导重视—社会行动—问题解决”,这样的模式固然有效,毕竟充满偶然。
它折射的,其实是社会救助制度的缺失。
换言之,媒体所能关注的,往往只是冰山一角。
冰山下,依然有更多类似现象:
一些家庭因成员罹患重症,很可能就一夜返贫;
高昂的医药费,常使刚刚脱贫的农村家庭悲痛欲绝;
因为贫穷困顿而形成的超低抗风险能力,直接导致了一些家庭解体……在面对这些遭遇时,如果仅仅依靠个体力量去抗衡,固然令人感动,却注定充满辛酸甚至酿成悲剧。
因此,对那些遭受自然灾害、失去劳动能力或者其他低收入的人群,给予物质帮助或精神救助,维持其基本生活需求,保障其最低生活水平,这样的社会救助,不仅是社会保障的最后一道防护线和安全网,也是实现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
具体到少年“擦鞋救母”一事,如果社会救助制度能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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