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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宣扬、贯彻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
5.2.2确定公司的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帮助卫生部门对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进行监测,并对监测结果进行公示;
对超标场所,分析缘由,提出整改方案,监督整改。
5.2.3负责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负责企业劳动卫生档案的建立工作;
5.2.4负责组织进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限制效果评价。
5.2.5负责在职员工职业病档案的归档工作。
5.2.6会同人力资源部门联合开展职业卫生教化工作,普及和提高全体员工的职业卫生学问,提高自救、互救实力。
5.3人力资源部门
5.3.1负责新入厂员工上岗前的健康查体和员工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查体工作。
5.3.2负责对不相宜接着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调离原岗位,并妥当安置。
5.4各单位(各车间、部门、合作合资公司)职责
负责本单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预防工作。
6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6.1安管办依据公司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刚好照实地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接受监督。
6.2申报的主要内容有:
用人单位的基本状况;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
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7职业防护(防尘、防毒、防噪)管理制度
7.1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爱护权利。
7.1.1获得职业卫生教化、培训的权力;
7.1.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的权力;
7.1.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实行的职业病防护措施的权力;
7.1.4要求用人单位供应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运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的权力;
7.1.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指责、检举和控告的权力;
7.1.6有权拒绝违章指挥、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权力;
7.1.7参加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看法和建议权力。
7.2职业防护(防尘、防毒、防噪)
7.2.1预防措施
7.2.1.1对存在尘、毒等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进行卫生预评价。
卫生预评价的'
全过程包括可行性探讨阶段、初步设计阶段、施工设计阶段的卫生审查,施工过程中的卫生监督检查,竣工验收以及竣工验收中对卫生防护设施效果的监测和评价。
7.2.1.2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引进、技术改造的建设项目,都必需有防尘防毒设施,实行“三同时”管理,即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投产运用。
7.2.1.3要依据预防为主、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编制防尘、防毒、防噪规划,并纳入年度平安技术措施安排和长远规划,逐步消退尘、毒、噪危害。
7.2.1.4进入有毒有害岗位作业人员,必需事先进行防毒学问教化,驾驭有毒物质的毒性、中毒急救互救学问、防护器材的运用学问,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7.2.2生产过程中的限制
7.2.2.1对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过程,应采纳密闭的设备和隔离操作,以无毒或低毒物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艺,实行机械化、自动化、连续化。
7.2.2.2对作业场所散发出的有害物质,应加强通排风,并实行回收利用、净化处理等措施,未经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7.2.2.3对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和管道,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
7.2.2.4若变更产品原材料或工艺流程,可能使尘毒等危害增加者,要实行牢靠的预防性措施,根据变更管理的要求进行管理。
7.2.2.5防尘防毒设施,必需加强修理管理,确保完好和有效运转。
7.2.2.6对尘毒危害严峻、测定超过国家规定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应当刚好赐予有效的治理。
有害作业现场必需配备必要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并对其进行常常性维护、检修,定期检测防护效果,确保正常运用,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运用。
7.2.2.7要仔细做好防尘、防毒、防噪声工作,实行综合措施,消退尘、毒、噪危害,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平安健康,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7.2.2.8有毒、有害物质的包装,必需符合平安要求。
7.2.2.9为接触尘、毒、噪等有害因素的员工配备相宜有效的个体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运用。
7.2.2.10在具有酸、碱等腐蚀性物质或化学烧伤危急的场所应设冲洗设施。
7.2.3职业卫生管理
7.2.3.1必需贯彻执行有关爱护妇女的劳动法规,支配工作要充分考虑妇女的生理特点。
7.2.3.2对工作场所存在的各种职业危害因素进行定期监测,工作场所各种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必需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7.2.3.3对疑似职业病的员工须要上报职防机构诊治的,由安管办和人力资源部供应职业接触史和现场职业卫生状况,到具有职业病诊疗资格的职防部门进行检查、诊断。
7.2.3.4对接触尘毒等职业危害的员工进行医学监护,包括上岗前的健康检查、在岗时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离岗及退休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没有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的员工不得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不得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7.2.3.5工作场所发生危害员工健康的紧急状况,应马上组织该场所的员工进行应急职业性健康检查,并实行相应处理措施。
7.2.3.6存在职业危害的岗位要制定出相应的职业平安卫生操作规程,专兼职平安卫生管理人员严格监督岗位操作人员按章操作。
7.2.3.7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的醒目位置应设置有毒有害因素告示牌,注明岗位名称、有毒有害因素名称、国家规定的最高允许浓度、监测结果、预防措施等。
7.2.3.8除按要求对国家规定的职业病进行报告外,发生急性中毒事故应马上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写出书面现场调查报告书,报告书内应有分析、有结论、有改进措施。
8、办公室建立企业劳动卫生档案,并保存工业卫生监测记录。
企业职业健康管理制度2
为有效地预防、限制和消退职业病危害,爱护广阔职工的身体健康,全面提升公司的平安管理水平,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状况,经探讨确定,对职业卫生平安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公司成立职业卫生平安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二、职业平安卫生管理工作的分工
1、×
×
部负责从业人员的平安培训教化,对有毒有害岗位进行分类,建立职业危害人员的档案。
2、×
部负责组织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平安检测工作,督促落实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整改和整治,以及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申报工作。
3、项目办负责新、扩、改建工程的职业平安卫生“三同时”详细实施工作。
4、×
部负责建立职业卫生档案,组织有毒有害岗位人员的健康查体和职业病的医治工作。
5、各生产单位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整改和整治工作。
6、外来施工和务工人员的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由归口管理单位负责。
三、岗位和人员的确定
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和国家有关标准,确定公司内具有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和人员,并建立职业危害人员的个人档案。
四、培训与教化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上岗前和在岗期间要组织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学问,督促遵守职业病防治的各项规定,指导从业人员正确运用防护用品和防护设备。
五、健康检查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上岗前要经过职业健康检查,有职业禁忌的不得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在岗期间要组织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发觉有与从事作业相关的健康损害人员,应刚好调离原工作岗位,同时要妥当安置;
离岗时也要按规定组织健康检查。
每次的检查结果要告知作业人员。
六、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与整治
根据确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公司定期组织对危害因素进行检测,粉尘、噪音、有毒有害物质等每年检测一次(煤气随时检测)。
检测数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要彻底整改整治或实行有效的预防措施,确保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也要不断增加投入,努力降低危害程度。
七、危害告知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危害和检测结果要照实地告知职工,各有关单位、部门要采纳广播、简报、宣扬栏、有毒有害物质周知栏、平安教化培训、供应平安技术说明书和平安标签等多种有效形式,对职工进行宣扬,使职工了解所从事的工作中的危害,驾驭预防和应急处理措施。
八、新、扩、改建项目平安卫生“三同时”
新、扩、改建项目要努力搞好劳动平安卫生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主动贯彻职业病防护设施的“三同时”规定,做到新、扩、改建项目本质平安,从源头上杜绝职业病危害因素。
九、平安防护
具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单位,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预防限制,做好平安防护:
1、采纳工程技术措施,实现本质平安,如在有毒有害场所安装通风机、通风帽、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报警仪,通风厨、隔离操作室等。
2、加强防护、削减职业损害,公司为消退或降低职业病危害因素所安装的设施、配备的个体防护用品,必需按规定运用,不得以任何理由不按规定运用。
3、加强教化,提高平安防范意识,在作业时处于上风侧,工作完毕讲究个人卫生,洗浴换衣,尽可能不在通风不畅的场所作业,必要时应开启强制通风设施,在有危害的场所不得饮水进食。
4、加强管理,规范作业行为,在作业时应仔细遵守公司的职业卫生平安管理制度和岗位职业卫生规程,各单位要严格检查,肃穆查处。
十、防护用品和设施管理
供应处要按安排购进合格的平安防护器材、用具;
各单位要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工作场所设置警示标记、报警设施、冲洗设施和应急撤离通道,配置防护装置,配备必要的现场急救用品,并对防护用品、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检修和定期检测,保证其正常运行、运用,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运用。
十一、对易发生急性职业病作业的要求
进入设备、容器作业,抽堵输送危急化学品的管道盲板作业等易发生急性职业病的作业,必需按规定办理相关票证,落实好防护措施、救援措施和责任人,确保不发生急性职业病事故。
十二、急性职业病事故的处理
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各单位要依据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状况,实行正确的处理措施,快速组织救援人员进行抢救,同时通知公司设安处和公司医护人员,必要时恳求县或市医院救援。
十三、学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的其它法律法规为公司搞好职业病防治提出了新的要求,防治工作实现了有法可依。
各单位要仔细组织学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根据该法规定开展防治工作,进一步提高公司的职业病防治水平和职工的自我防护实力。
企业职业健康管理制度3
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一)主要负责人责任制
1.设立职业危害管理机构,并供应人力资源;
2.定期召开职业健康工作会议,探讨解决存在的问题;
3.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刚好消退职业危害事故隐患;
5.保证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投入的有效实施;
6.组织建立并实施本单位的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刚好、照实报告职业危害事故。
(二)主管职业危害负责人责任制
1.明确在本企业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工作中的详细职责;
2.组织职业危害防治检查及落实职业危害因素整改;
3.组织制定、修订和审定各项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并检查其执行状况;
4.明确在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中的组织、实施责任。
(三)专职职业危害管理人员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1.贯彻执行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规、制度和标准;
2.负责日常职业危害防治的监督、检查、技术管理、教化以及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组织、统计、上报和建档工作。
(四)职业危害岗位防治责任制
1.参与职业危害防治培训教化和活动、学习职业危害防治技术学问,遵守各项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觉隐患刚好报告;
2.正确运用、保管各种劳保用品、器具和防护设施;
3.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行为,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刚好向单位领导汇报;
4.当工作场全部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危急时,应向监督管理人员报告,并停止作业,直到危急消退。
(五)职业危害管理部门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制定的职业危害防治的规定及各项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并对执行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2.在企业负责人领导下组织建立、修订各项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和参加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技术措施;
3.职业危害防治技术措施安排和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二、职业危害监测、检测和评价管理制度
(一)日常监测
1.明确日常监测人员,并对数据的精确性负责;
2.明确尘、毒、噪声的合理布点(布置图),明确监测时间,并做好记录(记录表);
3.规定监测方法。
(二)检测和评价
1.按规定托付取得资质认定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作业场所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的检测和评价;
2.作业场所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若超过职业接触限值,应刚好实行有效的治理措施,治理措施难度较大的应制定规划,限期解决;
3.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在投入运用时和在设备大修后,应进行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检测和评价。
三、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一)岗前告知
在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将工作场所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后果、防护措施和待遇等照实告知劳动者。
(二)作业场所告知
1.设置或定期更换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明确详细负责人;
2.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
3.定期将监测、检测和评价结果公示,明确公示方式。
四、职业危害检查和隐患整改制度
1.明确职业危害检查负责部门和人员,以及相应的任务和职责;
2.明确职业危害检查方式(如日常、定期、季节性、节假日前后和一般性、专业性)及检查周期;
3.明确职业危害检查内容(包括对思想相识、管理制度、现场环境、职业危害标记、职业危害设施、工艺、设备、仪表、问题整改等方面的检查内容);
4.检查记录保存完好;
5.明确对检查中发觉问题的处理;
6.明确对事故隐患整改限期要求及复查要求,实现跟踪问效;
7.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是否分开,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是否分开。
五、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1.申报工作负责人;
2.每年申报时间;
3.申报程序;
4.申报存档资料。
六、职业健康宣扬教化培训制度
1.明确教化培训负责部门和培训对象(负责人、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在岗员工、新进员工、转岗人员、外来人员、临时工作人员等);
2.明确各类人员接受职业危害教化的内容(思想、政策、法律法规、事故教训、职业危害基本技能、常识、阅历等)及教材;
3.明确培训应达到的目的及资格要求;
4.明确教化方式、培训时间、考核方式;
5.明确必需持证上岗的人员,依法接受有关培训、考核(包括复审)管理规定的要求。
七、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1.制定职业危害维护检修规定;
2.明确维护检修单位和检修人的职责范围;
3.明确检修的种类;
4.各类检修作业应当遵循的规程或规定;
5.检修的程序和要求;
6.检修的记录要求;
7.检修的验收要求。
八、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明确配备标准;
2.明确选购及特种劳保用品供应方的资质审验方法;
3.明确劳保用品的发放、运用、报废管理方法和管理责任人。
九、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一)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从业人员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状况;
4.职业病诊疗等员工健康资料
(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
1.职业健康监护托付书;
2.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
3.职业病报告卡;
4.对职业病患者、患有职业禁忌证者和已出现职业相关健康损害从业人员的处理和安置记录。
(三)职业健康检查
1、开展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不得支配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
不得支配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2、开展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将体检结果照实告知从业人员,对须要复查和医学视察的劳动者,应当根据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支配其复查和医学视察;
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向所在地平安监管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根据体检机构的要求支配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视察。
3、开展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开展职业危害事故后参与应急救援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
十、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建立健全各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并张贴在操作岗位。
主要包括内容:
1.生产操作方法和要求;
2.重点操作的复核、操作过程的职业危害要求和劳动爱护;
3.异样状况处理和报告;
4.工艺卫生和环境卫生。
十一、职业危害事故管理制度
1.明确职业危害事故报告程序和内容,调查、处理程序及要求;
2.“四不放过”(事故缘由未查清不放过、有关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预防措施不放过、未受到教化不放过)原则的要求;
3.事故档案管理和事故台帐。
十二、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的职业危害管理制度
1.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的资质要求;
2.对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的教化和检查方法;
3.职业危害协议签订要求。
十三、应急救援预案管理
1.成立应急机构,明确各人员应急救援管理责任;
2.制定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保证资金,经论证后由负责人批准发布实施;
3.明确重大职业危害应急救援的宣扬、学习、教化、演练等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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