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化工企业环保工作实施方案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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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下发的《阿拉善盟生态环境保护大检查环境问题整改方案》,建立了从中央环境督察组、自治区综合督查组和全盟生态环境保护大检查环境问题的整改台账。
附件:
1.内蒙古旭阳集团关于成立环保工作委员会的通知
2.内蒙古旭阳集团《环境保护规章管理制度》
3.内蒙古旭阳集团《环保工作责任书》
4.关于环境保护大检查环境问题整改的通知
5.2017年环保重点工程进展情况
附件1:
内蒙古旭阳集团关于成立环保工作委员会的通知
内蒙古旭阳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成立环保工作委员会的通知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法》、地方政府《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总部《环境保护规章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环保工作“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谁负责、谁担当”的工作原则,全面落实集团公司各项环保工作,建立健全环保管理体系,经集团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成立集团公司环保工作委员会:
主任:
副主任:
成员:
环保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集团**********。
环保工作委员会主要通过现场监督检查、环保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召开环保工作专题会议、对外协调联络、考核和处罚等方式,督促集团各公司持续完善环保工作,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的绿色、安全、稳定。
特此通知。
附件2:
内蒙古旭阳集团《环境保护规章管理制度》
环境保护规章管理制度
(草案)
第一章总则
1.1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保法》)、《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等一系列国家、地方颁布的环境法律、法规和标准。
1.2遵循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及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和谐发展的方针,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组织实施公司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1.3集团所属各公司应根据本制度,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环保规章管理制度、实施程序和操作文件,并认真组织落实环境保护具体措施。
第二章管理原则
2.1利益均衡,环保优先的原则;
2.2综合利用、化害为利的原则;
2.3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2.4定岗定责,落实到人的原则;
2.5集思广益,全员参及的原则;
2.6环保资金,专款专用的原则;
2.7环境管理制度化的原则。
第三章组织领导体制和职责
3.1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建立集团、分公司、分厂/部门、班组、个人五级环境保护管理体制。
集团公司成立环保工作委员会,集团所属子公司成立环保工作小组,各公司经理为本公司环保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公司的环保工作负全面责任,并成立相应的环保工作部门归口管理。
3.2环保工作部门职责
(1)在各公司经理领导负责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环保方针、政策和法规,负责本公司环保工作的管理、监察和监测等。
(2)制定和完善公司环保计划、规章制度。
(3)负责组织制定环保年度总结报告和长远规划。
(4)监督检查本公司执行“三废”治理情况,参加新建、扩建和改造项目方案的研究和审查工作,并参加验收,提出环保意见和要求。
(5)组织企业内部环境监测,掌握原始记录,建立环保设施运行台账,做好环保资料归档和统计工作,按时向上级环保部门报告。
(6)对员工进行环保法律、法规教育和宣传,提高员工的环保意识,并对环保岗位进行培训考核。
(7)协助各分厂、部门开展技术革新,推行清洁生产,综合利用,组织经验交流,做好对废水、废气、废渣、噪音等的监测及处理工作。
(8)监督检查所在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情况,发现环保隐患,提出整改,对于有重大环境事故隐患的给予制止。
第四章环境保护日常管理
4.1通用管理规定
4.1.1公司要重视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干部职工的环境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
环保部门负责编制环保培训教材,定期对职工进行培训。
4.1.2公司要有计划的培养和引进环保专业人才。
各单位在进行职工培训教育时,应把环保教育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不断提高职工环保意识和环保专业技术水平。
4.1.3公司任何员工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破坏环境、毁坏花草、树木的行为向公司领导或有关部门举报。
4.1.4公司各生产工序应积极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努力实现废物综合利用。
4.1.5公司建立环保资金预算,每年投入相当比例的资金用于污染治理及防治,新技术研发应用,持续改善厂区环境状况。
4.1.6生产车间必须保证环保设施随生产同步运行,环保设施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说明书进行操作。
4.1.7加强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同时加强节水管理,避免水资源浪费。
4.1.8固体废弃物应积极回收利用,禁止乱排乱堆,杜绝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事故。
4.1.9公司环保人员要经常深入现场,对环保设施运转使用情况及污染现象进行自查、指导,对于存在的环保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
4.1.10各公司建立适应企业发展需要的、健全的环保管理体系和从事环保工作的专业人员或监管队伍,建立健全环保制度。
4.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
4.2.1污水、废水排放管理
(1)污水、废水排放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的规定。
(2)施工现场应在适当的位置如混凝土搅拌站、砂浆搅拌站、洗车点等处设置排水沟和沉淀池,施工污水应有组织地排入沉淀池,经深沉并检测达标后,方可排入排水管网或河流,并尽可能二次利用,节约水资源。
(3)基坑喷锚支护、泥浆护壁成孔灌注桩、人工挖孔桩、水磨石等施工时,应在适当的地点设置深沉池,排放的废水必须排放深沉池内,经二次沉淀达标后,方可排入排水设置或河流,或者二次利用。
(4)项目部应指定专人负责,定期对沉淀池、排水管沟等进行清理,确保污水排放畅通,沉淀有效。
4.2.2废弃物管理
(1)浇筑混凝土时入料准确,防止随意遗撒,要严格控制混凝土标高,防止超高。
(2)周转材料及时清理回收。
(3)加强建筑垃圾的回收再利用,对于碎石类、土石方类建筑垃圾,可采用地基填埋、铺路等方式提高再利用率。
(4)对建筑垃圾进行分类,并收集到现场封闭式垃圾站,由有资格的清运供方进行清运。
(5)有毒有害废弃物应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部门进行处置。
4.2.3噪声控制
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场界环境噪音控制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规定,即:
昼间不得超过70dB,夜间不得超过55dB。
4.2.4扬尘控制
(1)施工现场主要通道要进行硬化处理,其他裸露地表尽量进行硬化或绿化,适时洒水降尘;
施工现场的办公区和生活区应当适当进行绿化和美化。
(2)土方施工阶段,采取洒水、覆盖等措施,达到作业区目测扬尘高度小于1.5m,不扩散到场区外。
(3)运送土方、垃圾、设备及建筑材料等,不得污损场外道路;
运输容易散落、飞扬、流漏的物料的车辆,必须采取措施封闭严密,保证车辆清洁;
施工现场出口应设置洗车槽等清洁设施。
(4)结构施工、安装装饰装修阶段,作业区目测扬尘高度小于0.5m;
对易产生扬尘的堆放材料应采取覆盖措施;
对粉末状材料应封闭存放;
机械剔凿作业时可用局部遮挡、掩盖、水淋等防护措施;
高层或多层建筑清理垃圾应搭设封闭性临时专用道或采用容器吊运。
4.3生产过程环境保护管理
4.3.1大气污染防治
(1)污染物排放需根据政府规定的排污量进行管理。
(2)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时,安保人员应当按规定统计企业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
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较大改变时,应当及时更新。
(3)新、扩、改建工程的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必须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
(4)各单位必须保证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
(5)各单位在生产工艺中易产生无组织的部位或场所,必须采取相应措施收集和处理,在达到国家规定环保要求内,做到有组织排放。
(6)禁止在厂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枯草、落叶、垃圾及其它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或恶臭气体的物质,各单位有责任教育其职工遵守上述规定。
(7)各公司应当根据生产情况制定切实有效的防治大气污染的相关管理办法,并有效贯彻执行。
4.3.2水污染防治
(1)合理安排生产,对产生废水污染的工艺、设备逐步进行调整和技术改造。
采取综合防治的措施,提高水资源的重复利用率,合理利用水资源,减少废水的排放量。
(2)新、扩、改建工程的水污染防治项目必须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
(3)必须保证废水处理、净化设施的正常运行。
(4)出现水污染事故后,环保人员应立即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减轻或消除污染,并向公司领导报告,再由公司向政府部门报告。
(5)严禁向公司排水系统偷排废水、废渣、废油、废酸、废碱或有毒液体。
(6)严禁向公司排水系统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各种垃圾及其它废弃物。
(7)对有毒化学物品必须严格登记和管理;
对剧毒物品应当严加密封保管,防止在储存和运输使用过程中散漏。
(8)各公司应当根据生产情况制定切实有效的防治水污染的相关管理办法,并有效贯彻执行。
4.3.3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
(1)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时,必须采取措施,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
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2)需在指定地点倾倒垃圾,垃圾分类,及时清理,禁止随意扔撒或堆放各种垃圾。
(3)工业废渣和生活废渣应按指定地点倒入;
建筑特种垃圾,应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不准乱堆乱倒;
有关部门应定期组织清理,并搞好回收和综合利用,化害为利,变废为宝。
(4)各部门拆除的废旧设备、电器线路、容器和管道等物品,以及产品零件洗涤设备积存的废油、废水,都应搞好回收,变害为利。
严禁乱丢乱抛或倒入下水道,影响环境及污染河水。
(5)各公司应当根据生产情况制定切实有效的防治水污染的相关管理办法,并有效贯彻执行。
第五章环境污染事故处理
5.1环境污染事故定义
本制度所称环境污染事故,是指由于违反操作规程致使污染物大量外泄的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厂区环境受到影响,员工身体健康受到危害,给公司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5.2环境污染事故分类
环境污染事故根据类型可分为水污染事故、大气污染事故、噪声危害事故、固体废弃物污染事故、有毒化学品污染事故等。
环境污染事故根据程度大小分为以下几类:
5.2.1一般环境污染事故
指由于管理不当、操作失误或环保设施使用不当,造成污染物排放超标1倍及以上,3倍以下,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下的。
5.2.2较大环境污染事故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义为较大环境污染事故:
(1)污染物排放超标3倍及以上,5倍以下,或造成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事故。
(2)人员发生中毒症状。
(3)因环境污染引起群众冲突。
(4)对厂区环境造成半年内以上不可修复的危害。
5.2.3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义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1)污染物排放超标5倍及以上,10倍以下,或造成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事故。
(2)人员发生明显中毒症状、辐射伤害或可能导致伤残后果。
(3)对厂区及周边环境造成较大危害。
5.2.4特大环境污染事故
(1)污染物排放超标10倍及以上,或造成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事故。
(2)5人以上人群发生明显中毒症状或辐射伤害。
(3)人员中毒死亡。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的正常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对厂区及周边环境造成严重危害。
5.3事故报告
5.3.1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责任者或最先发现人,必须立即报告班组长、车间主任、公司经理等有关领导,有关领导必须及时采取措施,组织抢救,保护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同时立即上报集团总经理。
属较大环境污染以上的事故,应在两个小时内报至集团公司,重大或特大污染事故经过总经理确认后,由环境保护部门48小时之内报至上级行政环境保护管理部门。
5.3.2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由产生污染单位填写《环境污染事故报告单》,除留存外,送至公司经理一份,送达时间不得迟于事故发生后的48小时。
5.4事故调查
5.4.1在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后,公司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成立调查组,进行事故的调查分析。
事故的调查及确认,按事故的严重程度分级负责进行:
一般环境污染事故,由生产经理负责;
较大环境污染事故,由公司经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及确认;
重大和特大污染事故,由集团总经理直接负责组织调查。
5.4.2在事故调查中,要通过现场调查和必要的技术分析、鉴定或试验,查明下列事项:
(1)事故发生的准确时间、具体地点或部位。
(2)造成污染事故的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
(3)危害程度,人员受害情况,经济损失数额等。
(4)事故发生前生产情况,导致事故发生的起因,作业人员作业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法设备工作参数(如压力、温度、流量)。
设备有无缺陷、操作是否正常,事故发生前有无异常反映和征兆。
(5)事故现场的照片资料等。
5.4.3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有关情况后进行事故分析时,应从直接原因入手,逐步深入到间接原因,从而掌握事故的全部原因,确认事故危害程度和事故发生的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或领导责任者。
5.5事故的责任分析及处理
5.5.1通过事故的调查分析,根据事故发生的直接和间接原因、事故危害程度等,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或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5.5.2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事故的,应当追究责任单位领导和有关部门责任人的责任:
(1)下达和公布的指示、命令、决定以及规章制度等违反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规、标准、规定。
(2)环境保护规章制度不健全,无章可循的。
(3)设备超过检修期、超负荷运行或设备、设施有缺陷又未采取措施的。
(4)生产设备和环境保护设施在计划检修和保养时,对设备设施中残余污染物未经妥善安置和处理,随意排放的。
(5)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违反国家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规定,擅自生产使用的。
(6)对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从而导致事故的发生或发生事故后仍未采取措施造成污染的扩大或蔓延的。
5.5.3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和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经济处罚,具体要求由各公司根据事故实际情况合理掌握。
5.5.4有下列情节之一者,对有关人员进行经济处罚,具体要求由各公司根据事故实际情况合理掌握。
(1)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推迟报告的;
(2)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的;
(3)事故发生后,由于渎职,不积极采取措施造成污染事故扩大和蔓延的;
(4)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滥用职权,擅自处理或袒护、包庇事故责任者的。
5.5.5确定污染事故依据
确定污染事故的程度以国家和地方下达的排放标准为依据。
第六章附则
6.1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集团公司负责解释及持续改进。
6.2附件《环境事故报告单》
编号:
__________公司
环境事故报告单
事故发生起止时间:
事故污染范围
事故性质(责任、非责任、破坏)
事故类别:
(水、气、渣、噪声、其它)
事故程度(一般、较大、重大、特大)
造成事故的单位和个人
事故简要经过
填报单位(盖章)
单位负责人
环保负责人
集团公司接收人
填表人
附件3:
《环保工作责任书》
环保工作责任书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法》、地方政府《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总部《环境保护规章管理制度》,以及各拟建、在建、运行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水土保持方案》、《地质灾害评价方案》等涉及生态环保的政府相关部门批复意见,严格执行环保工作“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全面加强环保工作,建立环保管理体系,强化重大环境事故风险防范监控措施,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负责、谁担当”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和落实环保工作的主体责任,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分公司签订《环境保护工作责任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环保工作目标
1.严格杜绝重特大环保事故的发生;
2.实现“三废”回收综合利用或达标排放;
3.严格杜绝有毒、有害危化品在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发生泄漏;
4.做到文明生产、环境友好、环保达标;
5.避免因环保问题造成停产整顿或政府环保部门“约谈”事件的发生。
二、环境保护责任
1.各分公司经理为本公司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对本公司的环保工作负全面责任;
2.负责组织建立健全本公司环保的分级机构,逐级签订《环保工作责任书》,将环保责任层层落实到人;
3.各层级的环保管理机构、环保责任人要依法依规承担环保责任。
三、环境保护工作要求
1.公司各级领导和全体员工要加强对环保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提高“环境保护,人人有责”的意识,树立“文明生产,环保优先”的思想;
2.建立健全各级环保规章管理制度,做到有章可循,违章必究,职责明确的环保工作氛围;
3.保持环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加强日常排放监测和检查工作;
4.建立健全环保、防控、协调体系和环境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5.定期召开环保工作会议,安排环保工作,定期进行环保工作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6.把环保工作作为各级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
四、附则
1.本《责任书》执行日期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2.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签订方各执一份。
内蒙古旭阳集团有限公司*****************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总经理:
经理:
2017年月日2017年月日
附件4:
关于环境保护大检查环境问题整改的通知
内蒙古旭阳集团有限公司关于
环境保护大检查环境问题整改的通知
各分公司:
根据***********下发的《阿拉善盟生态环境保护大检查环境问题整改方案》,建立了从中央环境督察组、自治区综合督查组和全盟生态环境保护大检查环境问题整改台账,其中,涉及到集团各分公司的主要有:
整改方案对上述问题都有明确的整改要求和最终整改完成时限,详见附件。
请各公司高度重视,按相关要求尽快整改落实,存在问题及时上报集团公司。
生态环境保护大检查环境问题整改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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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化工 企业 环保 工作 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