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地测防治水专业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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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积水采空区、积水井巷或相邻煤矿边界周围;
6)小煤窑开采区域;
7)顶、底板发育强含水层,水压较大,属于带压开采,存在突水或涌水的地区;
8)顶板导水裂隙带范围内发育较强含水层或积水水源时;
9)含水、导水断层,溶洞和导水陷落柱,未封堵或有出水可能的钻孔附近。
10)存在其它可能出水的地区。
7、生产、技术管理隐患:
1)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时,采煤方法不适合,未及时变更;
支护方式不能保证安全生产;
2)设计须保护的井巷工程及矿区地面工业设施、村庄、水体、铁路等未依据法律法规、规程规定留设保安煤柱;
“三下”开采未经过安全技术论证、审批,或未按设计施工;
3)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存在突水危险的矿井井底车场未有水闸门,又未采取防突水措施的;
有突水危险地区未建有水闸门等安全设施的;
末建立防水避灾路线和安全出口的;
防水闸门损坏,不能正常关闭;
4)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带压开采煤层的矿井、水平或地区,未达到《安全设计》要求或防治水措施未落实的;
5)矿井排水系统不满足《煤矿安全规程》278条、279条、280条规定的;
6)在建矿井或生产矿井水平、下山采区,在永久排水系统形成前,各施工区未形成足够临时排水能力;
延深水平未建立新水平的防、排水系统进行开拓掘进的。
7)在有突水威胁区域或有疑区域未编制探放水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
进行采掘作业时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
8)地测防治水专业隐患排查的问题需相关部门落实解决的、经矿总工程师签发的地测防治水预测预报相关部门未落实。
三、矿井地测防治水专业一般隐患的认定
1、提交设计部门使用的地质“三书”巷道关系及数据未交代清楚;
提交的地测图纸资料未认真检查、核实,巷道、地质要素填绘有误。
2、工作面处于构造应力区,断层破碎带、裂隙发育带、软岩区。
3、地质构造、煤层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预报。
4、提交设计部门使用的地质“三书”未对上覆下伏煤层赋存关系图文说明;
未对开采进行监测,发现反程序开采、蹬空开采、上下重叠开采,未及时预测预报。
5、煤层对比不清楚,复煤层、厚煤层分层开采层位、巷道空间关系不清楚。
6、钻探设施、环境不能满足安全施工要求,钻探施工未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探放水措施。
7、审查采掘工程设计,作业规程,开透口通知时,对制定的工程接近采空区或透采空区安全技术措施情况进行不严。
8、未按规定及时测量、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井上下对照图、巷道布置图、采掘工程平(立)面图。
9、矿区内及周边小窑未进行调查、测量填图分析,未制定防范措施并及时上报。
10、矿井采空区、老硐以及小窑积水区,在开采前其边界和范围必须探明和控制,并在采掘图上标定积水线、探水线和警戒线。
11、工作面受小煤窑老空积水、采空积水、旧巷积水、强含水层、灰岩水、陷落柱水、封闭不良钻孔、导水断层等威胁时,未及时预测预报.
12、受小窑、采空区大量积水或突水威胁又无法排除的水淹区下部及周边未坚持放弃开采。
13、井巷工程关系、采空区边界不准确;
生产测量、填图不及时、规范;
存在煤、岩巷停掘封闭前或隐蔽工程没有实测填图情况,未及时补测。
14、采掘层位存在重叠关系,工作面处于塌陷、采空影响范围。
15、隐蔽工程、各种安全技术边界线、警戒线未按规定在生产图纸上标注填图,未对采掘工程临近各种安全技术界线、采空区边界进行监测,未按规定距离预测预报。
16、近距离平行巷道、上下交叉掘进巷道最小距离不满足放炮要求,存在非正常接透可能。
17、大型、重要巷道贯通测量未进行贯通预计。
18、采掘工程达到警戒距离,对预透点围岩、积水未调查清楚,未及时预报、下发预透通知书。
19、巷道开口在应力集中区,断层带、顶板破碎带、变质岩、泥质岩等软岩带。
20、本专业出现的“三违”行为按一般隐患处理。
21、其它可能对安全生产构成威胁的状况。
第二节矿井地测防治水隐患排查治理技术规定
一、矿井地测防治水生产技术管理规定
1、各矿(井)要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明确矿井防治水工作的相关职责;
要建立健全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严格执行探放水管理工作程序。
2、各矿(井)要编制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列入年度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并组织实施。
3、各矿(井)必须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专用探放水设备,应建立专业化的探放水作业队伍。
专业技术人员及专用设备配备不低于公司矿井地测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规定。
4、各矿(井)要编制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由公司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审定,报公司备案。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应当每3年进行重新确定。
当发生重大突水事故后,矿井应当在1年内重新确定本单位的水文地质类型。
5、矿井设计部门编制矿井安全专篇。
矿井必须按安全设计要求建立防治水设施,建立完善的防排水系统、防隔水系统、防水避灾路线系统。
6、各矿(井)根据水文地质预测资料,建立相应的防排水系统,并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配备防排水设备。
7、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存在突水危险的矿井,井底车场必须有水闸门;
符合《煤矿安全规程》273条规定,不建水闸门的矿井,必须制定防突水措施,如加大排水能力、采取严格探放水和防治水措施等。
8、在建矿井、生产矿井的水平、下山采区,在永久排水系统形成前,各施工区必须形成足够临时排水能力。
9、严禁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
如果必须开采时,必须做出专门开采方案设计,并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二、矿井地面水害隐患排查治理技术规定
1、地测部门要查清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水流系统的汇水、渗漏情况,疏水能力和有关水利工程、地表塌陷范围等,掌握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
2、矿(井)必须在每年汛期前后收集、调查、核对井田范围内及其周边现正在开采的小煤窑和废弃的老窑情况,在采掘工程图和相应的图纸上标出小煤窑和老窑的井口位置、开采范围、开采层位、生产现状、巷道及巷道高程、开采年限和积水等情况。
与大矿采区相邻的小煤窑、老窑区域必须及时作重点专题调查,制定防范措施。
威胁矿井安全的小煤窑应报告公司,通过政府有关部门予以解决。
3、水文观测孔应严格按统一时间进行观测,枯水期间(1、2、3、4、5、10、11、12月)每月10日观测一次,丰水期(6、7、8、9月)每月10、20、30日各观测一次。
如果降水频繁,累计降水较大可能对井下安全生产有威胁时,应随时或加密观测次数,及时监测警戒水位。
将观测结果及时向主管矿(井)长及有关部门报告。
所有观测资料均应系统编录。
4、矿井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标高,要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并避开可能发生泥石流、滑坡的地段。
矿井井口及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标高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的,应当修筑堤坝、沟渠或者采取其他防排水措施。
5、当矿井井口附近或者塌陷区内外的地表水体可能溃入井下时,应当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A、严禁开采煤层露头的防隔水煤(岩)柱。
B、在地表容易积水的地点,应当修筑沟渠,排泄积水。
修筑沟渠时,应当避开露头、裂隙和导水岩层。
特别低洼地点不能修筑沟渠排水的,应当填平压实。
如果低洼地带范围太大无法填平时,应当采取水泵或者建排洪站专门排水,防止低洼地带积水渗入井下。
C、当矿井受到河流、山洪威胁时,应当修筑堤坝和泄洪渠,防止洪水侵入。
D、对于排到地面的矿井水,应当妥善处理,避免再渗入井下。
E、对于漏水的沟渠(包括农田水利的灌溉沟渠)和河床,应当及时堵漏或者改道。
地面裂缝和塌陷地点应当及时填塞。
进行填塞工作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防止人员陷入塌陷坑内。
F、在有滑坡危险的地段,可能威胁煤矿安全时,应当采取防止滑坡措施。
G、严禁将矸石、炉灰、垃圾等杂物堆放在山洪、河流可能冲刷到的地段,以免冲到工业场地和建筑物附近或者淤塞河道、沟渠。
6、对于正在使用的钻孔,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孔口盖。
对于报废的钻孔,应当及时封孔,防止地表水或含水层的水流入井下。
观测孔、注浆孔、电缆孔、与井下或者含水层相通的钻孔,其孔口管应当高出当地最高洪水位。
7、报废的立井应当填实封堵,或者在井口浇注1个大于井筒断面的坚实的钢筋混凝土盖板,并设置栅栏和标志。
报废的斜井应当填实封堵,或者在井口以下斜长20m处砌筑1座砖、石或者混凝土墙,再用泥土填至井口,并加砌封墙。
报废的平硐,应当从硐口向里用泥土填实至少20m,再砌封墙。
报废井口的周围有地面水影响的,应当设置排水沟。
封填报废的立井、斜井和平硐时,应当做好隐蔽工程记录,并填图归档。
8、矿井要建立降雨量观测站,公司要与气象、防汛等部门进行联系,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
矿井要及时掌握可能危及煤矿安全生产的暴雨洪水灾害信息,密切关注灾害性天气的预报预警信息;
及时掌握汛情水情,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加强与周边相邻矿井信息沟通,发现矿井出现异常情况时,立即向周边相邻矿井进行预警。
9、矿井应当安排专人负责对本井田范围内可能波及的周边废弃老窑、地面塌陷坑、采动裂隙以及可能影响矿井安全生产的水库、湖泊、河流、涵闸、堤防工程等重点部位进行巡视检查。
当接到暴雨灾害预警信息和警报后,应当实施24小时不间断巡查。
在矿区每次降大到暴雨的前后,应当派专业人员及时观测矿井涌水量变化情况。
10、矿井应当建立暴雨洪水可能引发淹井等事故灾害紧急情况下及时撤出井下人员的制度,明确启动标准、指挥部门、联络人员、撤人程序等。
当发现暴雨洪水灾害严重可能引发淹井时,应当立即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
经确认隐患完全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
11、矿井在雨季前,应当全面检查防范暴雨洪水引发事故灾难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落实责任,并限定在汛期前完成整改。
防治水工程应当有专门设计,工程竣工后由矿井总工程师负责组织验收。
三、井下水害隐患排查治理技术规定
(一)一般规定
1、各矿(井)可能造成重大水害事故的危险源主要有:
小窑(老窑)积水、井巷及采空区积水、陷落柱积水、封闭不良钻孔积水、奥陶系(O2)灰岩承压水、通过采空区直灌井下的降水和地表水、导水断层水、裂隙水、水煤泥或以上几种危险源联合作用。
各矿(井)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制定防治措施。
2、矿井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
坚持工作面一旦出现水情,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报告矿调度室,组织排查、治理的原则;
坚持对有水害威胁又无法排除的地段放弃开采的原则。
矿井防治水工作应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
3、矿井防治水隐患排查治理要有超前性。
各矿(井)每年1月20日前,根据每年的采掘接续计划,结合矿井水文地质资料,全面分析水害隐患,提出水害分析预测表及水害预测图,列入年度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
在采掘过程中,对预测图、表逐月进行检查,不断补充和修正。
采掘工作面年度和月度地质及水文地质分析预报,按地质及水文地质预报管理工作程序及时报送矿井总工程师及生产、技术、安全等相关部门。
4、各矿(井)要建立工作面水情水害分析旬报制度。
地测部门每旬组织一次对矿井各工作面水情水害的分析排查,掌控防治水工作的设计、措施制定、实施、监督管理等环节存在的问题,编制工作面水情水害分析旬报表报送矿有关领导、管理部门和生产段队,并于旬隐患排查次日前报公司调度室。
旬报表的内容、格式见附件三:
《采掘工作面水情水害分析旬报表》。
5、在矿井受水害威胁的区域,进行巷道掘进前,应当采用钻探、物探和化探等方法查清水文地质条件。
地测机构应当提出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并提出水害防范措施。
6、进行隐患治理施工前,必须研究制定隐患治理方案,编制施工设计,通过审批程序后实施。
隐患治理工程施工,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审批后实施。
所有参加施工人员要强制学习安全技术措施,强化技能培训以及现场落实。
7、各矿建立地测防治水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台帐,内容包括:
地区名称、具体隐患情况简述、治理整改措施、治理整改前的安全保证措施、隐患整改具体负责人、要求完成的时间等。
8、对于排查出的不安全因素或水害隐患,必须确定其位置、类型和特征,并将分析结论详细标注在采掘工程图上,并填入隐患排查台帐。
9、井下探放水应当使用专用的探放水钻机,严禁使用煤电钻探放水。
(二)受水威胁采掘工作面隐患治理安全技术规定
1、采掘工作面接近水害隐患地区时,由地测部门发出水害隐患通知单,其主要内容为水害地点名称、采掘区(队)、工作面标高、煤(岩)层厚度、产状、水害的类型,水文地质条件简述、对安全和生产的影响程度,预防及处理意见、负责解决单位及负责人。
在充分分析现有地质、水文地质资料的基础上,准确描述影响安全生产的地质水文地质因素,不会因错报、误报而造成透水事故或不必要的工程投入。
2、在水害隐患地区或水淹区域应标出“三线”位置。
采掘到探水线位置时,必须探水前进。
沿采空区或在小窑开采区采掘时,必须首先疏干积水,然后才能开始采掘活动。
3、对于小窑等积水范围不明的水体,进入探放水警戒线后,应进行预警性探水,有突水征兆时立即撤人,提前进入探放水工作程序。
预警性探水措施由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4、水淹区积水面以下的煤(岩)层中的采掘工作,必须在排除积水后进行;
如果无法排除积水,必须留足防水隔离煤(岩)柱,并对其可靠性进行评价,急倾斜煤层不宜采用留设防水隔离煤(岩)柱的办法。
在煤柱外采掘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按审批程序批准后方可进行。
5、受水威胁的采掘工作面在水患情况不明,亦未采取钻探或疏干等安全技术措施的情况下,严禁巷道直接揭露突水水源、可能的突水通道以及重大地质构造。
6、无法实现钻机探放水的工作面,要按规定留设防隔水煤柱,巷道要布置在防隔水煤柱或探放水线之外。
7、编制探放水工程设计和单孔设计。
多个钻孔的探放水工程,必须编制《探放水工程设计》及相应的《探放水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探放水工程设计》中必须设计验证孔对探放水结果进行证实。
单个钻孔的探放水工程,可省略方案施工设计,只编制《单孔探放水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但必须包括单孔设计内容。
《探放水工程设计》、《单孔探放水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经地测、安监、技术等部门会审和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才能实施。
8、探水或接近积水地区掘进前或排放被淹井巷的积水前,必须编制探放水设计,并采取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涌出的等安全技术措施。
9、探水孔的布置和超前距离,应根据水头高低、煤(岩)层厚度和硬度以及安全措施等在探水设计中具体规定。
10、煤系底部有强承压水并有突水危险的工作面时,在开采前必须编制探放水设计,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探放奥陶系灰岩水及可能与奥陶系灰岩水连通的断层水,必须报公司批准后执行。
禁止在煤巷中探放奥灰水。
(三)存在水害隐患采掘工作面的治理安全技术规定
1、井巷出水点的位置及其水量,有积水的井巷及采空区的积水范围、面积、最高和最低标高、水头压力和积水量,必须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
2、采掘工作面或其他地点发现有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出现雾气、水叫、顶板淋水加大、顶板来压、底板鼓起或产生裂隙出现渗水、水色发浑、有臭味等突水预兆时,必须停止作业,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人员并报告矿调度室。
3、有突水、涌水危险或正在涌水的采、掘工作面,如果涌水不能自行流出,则必须制定防排水措施,施工水窝、临时泵站,安装排水设备,排水能力必须满足防治水技术部门提供的涌水量参数,水窝一般考虑2个,易于清挖。
排水系统必须安全可靠,一旦出水必须能够立即启用。
4、对于能够自行流水的巷道,应制定导水、疏水措施,如果不能修建水沟,则必须采用管路导水,防止流水冲刷巷道造成隐患。
5、采区煤巷内积流水应以疏导排放为主,严禁修筑堤坝、隔水墙等方法堵水。
6、可能发生水煤泥危害的工作面,均应编制专项防治水煤泥措施。
防治措施应根据矿井水害类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治理难易程度、不同采掘工艺编制。
7、倾斜或急倾斜煤层、冲压倾向煤层,回采过程中淋水较大时,应制定预防控制顶板大面积垮落、空塘塌落造成水煤泥突出的措施。
柔掩采煤工作面应加强下仓口三角区巷道支护管理,要加强放架后煤的工艺和方法研究,有水工作面放架后煤应制定防煤泥水突出的措施。
8、受汛期降水影响的来水工作面,应选择在矿井相对枯水期按排回采,应确保工作面连续生产。
停产的工作面恢复时,巷道修理、恢复生产等措施应有防范水煤泥的规定。
9、煤巷掘进,大巷、斜坡见煤,煤巷掘进和回采工作面遇断层应加强支护管理,防止煤层塌冒,当有涌水时应分析水煤泥突出的可能,制定预防措施。
10、有水及水煤泥危害的工作面,应保持工作面安全出口畅通,巷道高度应符合规定,巷道内应无杂物、无浮煤、管线按规定悬挂。
预计水煤泥流经的巷道应有扶手或安全绳。
交班前应将溜煤道清空,大巷应有备用空车。
11、有水煤泥突出危害的工作面,躲炮地点和躲炮时间应有明确规定。
12、探掘工作面,必须制定探——掘——探循环作业技术措施或施工设计,明确超前距离。
施工现场必须在探水施工位置挂牌,标明掘进方向探测距离、允许掘进距离和掘进超前距离(安全距离)。
四、相邻矿井水害隐患或威胁的安全技术规定
因历史原因,公司有关矿井之间以及与地方矿井之间的隔离煤(岩)柱破坏严重,失去了防水隔离效果。
因此,一个矿井突水或存在水害隐患,将威胁其他相临矿井安全。
针对这种水灾隐患,特制定安全技术规定如下:
1、各矿井必须定期调查、了解相邻矿井的水文地质基本情况,如涌水量大小以及受水威胁程度等情况,做到心中有数。
分析矿井间相通、相联以及隔离煤柱现状,评价各地区或矿井间隔离效果。
2、在布置采区、工作面时,必须严格禁止破坏隔离煤柱,必须保持与相邻矿井的整体或局部隔离效果。
根据水文地质条件和水害威胁程度,矿井之间、或矿井不同地区之间,具备隔离条件的,必须保持矿井或分区隔离状态,必要时施工防隔水工程。
3、水害相互威胁的矿井,必须统一协调防治水工作,做到联合设防。
必须建立可靠的通讯联系,制定紧急情况下的抗水灾预案,一旦相邻矿井发生水灾,立即启动水灾应急预案。
4、各矿及公司有关部门必须储备必要的防水救灾抢险设备,如抢险水泵、管路、电缆等设备材料。
第三节水害隐患治理危险施工
一、钻机探水施工安全技术规定
1、安装钻机探放水前、钻进前以及钻进中,为确保安全施工及探放水安全,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288、289、290、291条的有关规定。
2、钻探施工及放水过程中,必须遵照《煤矿安全规程》第292、293条的规定。
3、探放老空水前,首先要查明老空水体的空间位置、积水范围、面积、最高和最低标高、水头压力和积水量,必须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
4、井下探放水应当使用专用的探放水钻机,严禁使用煤电钻探放水,严禁巷道直接揭露老空区。
5、探放水时,必须撤出探放水点以下部位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所有人员。
6、探放水孔必须打中老空水体,并监测放水全过程,核对放水量,直到疏干为止。
7、钻孔接近老空,预计可能有瓦斯或其它有害气体涌出时,必须有瓦斯检查工或矿山救护队员在现场值班,检查气体成分。
如瓦斯或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规定时,必须立即停止钻进,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并报告矿调度室,及时处理。
8、钻孔放水前,必须估计积水量,根据矿井、水平、采区或放水处的排水能力和水仓容量,控制放水流量。
9、放水时,必须设专人检测钻孔出水情况,测定水量、水压,做好记录;
若水量突然变化,必须及时处理,并立即报告矿调度室。
二、排水恢复淹没井筒、大巷、硐室和下山巷道安全技术规定
(1)排除井筒和下山的积水以及恢复被淹井巷前,必须有矿山救护队检查水面上的空气成分,发现有害气体,必须及时处理。
(2)排水过程中,有被水封住的有害气体突然涌出的可能,矿井通风等部门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三、井下注浆堵水等防治水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定
(1)矿井注浆堵水施工前,首先分析研究治水对象的性质、类型、特征等情况,综合分析治水地段地层、煤层、含水层、隔水层以及地质构造及涌水分布情况。
确定治水工程目的与任务,编制防治水方案及施工设计,选择合适的防治水设备和材料,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方案论证,审查施工设施。
(2)分析、研究施工作业地段的巷道支护、瓦斯通风、运输、管路和电缆布设等情况,为保证实现治水工程设计目的及安全施工,应编制《防治水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3)防治水技术部门组织全体参加施工人员(包括外包施工人员),学习本次《防治水工程设计》和《井下防治水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了解施工方法、工艺和程序等要求,了解工作区域内的基本情况,必须遵守的安全规章制度,熟悉制定的安全技术措施,考试合格后,方可下井进行工程施工。
(4)防治水设备如钻机、注浆泵、搅拌机、开关等相关机电设备,必须采用有煤安标志的,禁止使用非防爆型设备。
(5)现场负责人要对作业区域进行巡查,确认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已经落实,并具备安全施工条件时,方可开始施工。
(6)防治水工程施工过程中,一旦发现或发生异常情况,应立即采取措施处理,撤出施工人员,并向矿调度室汇报。
四、井下物探施工安全技术规定
(1)井下物探工作前,首先分析研究探测仪器的性质、类型、功能等特征,综合分析探测区域的地层、煤层、含水层、隔水层、以及地层导电性、含水性等情况。
编制物探方案及施工设计,选择合适的探测仪器和施测方法。
(2)分析、研究探测环境和探测施工作业地段的涌水、瓦斯通风、运输、管路和电缆布设、巷道支护等情况。
为保证实现物探设计目的及施工安全,必须根据本次物探实际情况编制《井下物探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3)参加物探施工的所有人员(包括外单位承包施工的),必须学习本次《物探设计》和《井下物探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了解本次物探工作的方法、布点、布极等操作要求,了解工作区域内的基本情况,必须遵守的安全规章制度,熟悉安全技术措施,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下井进行施工。
(4)井下物探禁止使用非防爆型物探仪器。
(5)必须明确物探施工现场负责人,负责施工组织、协调有关单位的关系,确保安全施工。
物探人员和设备到达现场后,现场负责人要对作业区域进行巡查,确认能够安全施工时方可开始施工。
一般情况下,施工现场禁止车辆通行、机械运转。
指派专人前后瞭望观察,保证物探人员和设备安全。
在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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