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0901职工奖惩规定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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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度违纪:
指出现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违纪行为,可给予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留用察看和解聘等处分,且6个月以上的绩效成绩为零。
6.引用文件
6.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6.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6.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7.奖励
7.1家级奖项
7.1.1国家级综合奖励包括:
“全国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和“五一劳动奖状”等奖项;
7.1.2国家级专项奖励包括:
全国级“青年文明号”、“全国安康杯优胜企业和单位”等奖项。
7.2民航局、xx市级奖励
7.2.1民航局、北京市级综合奖励包括:
“民航劳动模范”、“北京市劳动模范”等奖项;
7.2.2.民航局、北京市级专项奖励包括集体奖和个人奖。
集体奖包括:
“全国民航安康杯优胜企业”、全国民航“先进党支部”、“先进团支部”、“五四红旗团委”、“女职工建功立业示范岗位”;
个人奖包括“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女职工建功立业标兵”、“北京市经济技术创新标兵”等奖项。
7.3集团公司、机场地区级奖励
集团公司、机场地区级奖励包括:
“机场地区文明单位”、“机场地区十佳文明岗台”和“机场地区十佳服务标兵”等奖项。
7.4公司级奖励
7.4.1公司级综合奖励包括集体奖和个人奖。
公司“先进集体”、“优秀班组”等奖项;
个人奖包括:
公司“优秀员工”、“优秀管理者”等奖项。
7.4.2公司级专项奖励包括集体奖和个人奖。
公司“青年文明号”、“先进党支部”、“先进团支部”、“五四红旗团委”、“宣传报道先进单位”、“双增双节模范单位”;
个人奖包括“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安全标兵”、“宣传报道先进个人”、“双增双节标兵”、“优秀培训师”等奖项。
7.5部门级奖励
7.5.1部门级综合奖励包括:
“先进集体”、“优秀班组”、“优秀员工”等奖项;
7.5.2部门级专项奖励包括:
“先进党支部”、“先进团支部”、“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等奖项。
7.6奖励体系的管理
7.6.1党群工作部负责归口管理公司各类奖项的评比工作;
7.6.2党群工作部负责组织制订和完善公司奖励的评选标准及办法,并统一协调相关事宜;
7.6.3各部门根据评选办法和评先通知,组织本部门的评选工作。
7.7其他
7.7.1每年度,由党群工作部根据公司当年实际情况,对公司级综合奖项和专项奖项的奖励标准提出意见,并提请公司党委集体研究后确定;
7.7.2员工获得奖励后,相关的奖励审批表由党群工作部及各单位党群部门负责放入获奖本人档案;
7.7.3对生产经营中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和个人,除了通过公司和部门定期组织的评选奖励外,各部门应使用。
基金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及时奖励;
7.7.4获奖集体的奖金由各党委、党总支集中管理,用于获奖集体开展活动及部门建设,专款专用,不得发至个人,公司党群工作部负责进行督查;
7.7.5公司鼓励员工对评选工作进行监督,对获奖集体或员工,如发现其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经查证属实,公司应取销其荣誉称号,追回奖金,并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7.7.6公司各类奖项的评选范围、评选标准和评选程序等内容通过综合管理体系文件进行公布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
8.处分
8.1适用于重度违纪处分的行为
8.1.1违犯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行政责任或被依法拘留的;
8.1.2经证实犯有贪污、盗窃、行贿、受贿等行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8.1.3参与走私活动的;
8.1.4胁迫、诱骗或教唆他人违法、严重违纪、违章的;
8.1.5私自篡改、伪造、销毁各类文件、凭证、证件等的;
8.1.6滥用职权,对员工进行打击报复的;
8.1.7制造谣言、破坏团结,损坏他人名誉或身心健康的;
8.1.8待岗员工,待岗期限届满不服从公司安排工作的,以及待岗期间,无故不参加培训或考核的;
8.1..9违反法律法规,携带物品逃避海关、检验检疫检查的;
8.1.10应征入伍员工拒绝或逃避征兵的;
8.1.11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的;
8.1.12不遵守劳动纪律,未经批准擅自脱离工作岗位的;
8.1.13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无故不服从分配、调动、指挥的;
8.1.14利用病假、工伤休假期间,本人或为他人从事除本职工作以外的各种生产经营活动的;
8.1.15不遵守《隔离区证件管理规定》,证件遗失后未按规定及时挂失,造成空防安全隐患的;
8.1.16无场内驾驶证驾驶车辆,或无特种车辆驾驶证,在飞行区内驾驶特种车辆的;
8.1.17在飞行区内酒后驾驶车辆的;
8.1.18参加非法组织或邪教,未被相关部门追究责任的;
8.1.19传播、散布淫秽物品的;
8.1.20殴打他人或打架斗殴使他人或自身致伤、致残或影响正常工作的;
8.1.21因工作不负责任或滥用职权,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出现公司《事故差错等级》中规定为严重差错(含)以上的,以及未在《事故差错等级》中规定,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次达五万元(含)以上,或造成一人(含)以上重伤事故以及集体食物中毒事故的;
8.1.22在服务工作中扭打或辱骂、污辱顾客(或旅客)的;
8.1.23虚报冒领、损公肥私,给公司或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一千元(含)以上的;
8.1.24因个人责任原因造成飞机延误达30分钟(含)以上的;
8.1.25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含)2天,或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旷工超过(含)3天的;
8.1.26因个人责任原因造成生产运行系统瘫痪30分钟(含)以上的;
8.1.27无理取闹、聚众闹事,影响正常生产和工作秩序,经说服教育无效的;
8.1.28未经部门授权,擅自使用公司车辆,在社会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
8.1.29经查实,在工作现场发生的严重违章违纪行为,如:
闯岗,在公司禁烟区内吸烟,拒不配合工作人员安全检查,擅自带无证人员进入控制区,携带或协助他人托运、夹带违规物品进入隔离区范围的;
8.1.30严重破坏机场、办公区设施设备且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五万元(含)以上的;
8.1.31因员工个人原因,影响值班电话畅通的;
8.1.3224个月内出现两次中度违纪行为的;
8.1.33出现重度违纪行为24个月内出现中度(含)违纪行为以上的,对第二次违纪行为将按照违纪解除劳动合同进行处理;
8.1.34留用察看期限不超过合同期限。
留用察看期能够正常出勤且正常从事岗位工作的,留用察看期绩效成绩为零,其他待遇正常;
如留用察看期间由于非主观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或不能正常从事岗位工作的,留用察看期待遇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留用察看期满后表现好的,重新落实岗位,新岗位级别不得超过处分前的岗位级别;
留用察看期间表现不好的,公司可以随时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
8.2适用于中度违纪处分的行为
8.2.1经查实对他人违纪行为不制止、不报告、不作证的;
8.2.2工作(包括出勤、训练、培训)期间从事与工作无关行为,影响正常工作的;
8.2.3殴打他人或打架斗殴的;
8.2.4因工作不负责任或滥用职权,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出现公司《事故差错等级》中规定为一般差错(含)以上的,以及未在《事故差错等级》中规定,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万元(含)以上五万元以下,或造成一至二人轻伤事故影响正常工作的;
8.2.5在服务工作中发生客户(或旅客)公开点名有效投诉事件,且经查证为员工个人责任原因造成的;
8.2.6虚报冒领、损公肥私,给公司或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五百元(含)到一千元的;
8.2.7因员工个人责任原因造成飞机延误10分钟(含)以上到30分钟以内的;
8.2.8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含)1天,或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旷工超过(含)2天的;
8.2.9因个人责任原因造成生产运行系统瘫痪30分钟以下的;
8.2.10因个人责任原因造成办公支持系统瘫痪30分钟(含)以上的;
8.2.11无理取闹、聚众闹事,影响正常生产和工作秩序的;
8.2.12未经相关责任人授权,擅自使用公司车辆的;
8.2.13经查实,严重破坏机场、办公区设施设备等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万元(含)以上到五万元以下的;
8.2.14XX泄露公司各类资料的;
8.2.15有服兵役义务的员工拒绝或逃避兵役登记,经教育不改的;
8.2.16一个月内发生迟到或早退三次(含)以上的;
8.2.1724个月内出现两次轻度违纪行为的。
8.3适用于轻度违纪处分的行为
8.3.1未按规定填写、收发和保管各种票据、账卡、记录等与工作相关的材料,对工作造成影响的;
8.3.2未按要求穿戴劳动防护用品的;
8.3.3未按规定认真交接班,对生产和工作造成影响的;
8.3.4辱骂他人,使用低级庸俗的言行损害他人名誉的;
8.3.5工作不负责任或滥用职权,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设备、工具、材料、能源等直接经济损失在一万元以下的;
8.3.6虚报冒领、损公肥私,给公司或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五百元以下的;
8.2.7因个人责任原因造成办公支持系统瘫痪30分钟以下的;
8.3.8因员工个人责任原因造成飞机延误10分钟以内的;
8.3.9经查实,破坏机场、办公区设施设备等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下的;
8.3.10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航站楼、停车楼、信息楼、办公楼,造成安全隐患的;
8.3.11一个月内发生迟到或早退两次(含)以上的;
8.3.12一个季度内三次违反员工基本行为规范的。
8.4管理责任人的处罚
8.4.1对于各项责任事故,除对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外,公司将根据逐级管理的原则,在国家法律法规许可的管理权限下,针对部门在责任事故中暴露出的管理问题,对部门负有连带管理责任的中层管理人员根据情节给予不高于直接责任人的处分;
8.4.2各部门应严格执行“四不放过”的原则。
对于部门内部相应的管理责任人,由部门提出不高于直接责任人的处分建议报公司审批后执行。
8.5违纪行为处理程序
8.5.1调查
8.5.1.1违纪行为的调查组织
8.5.1.1.1中层管理人员的违纪行为由人力资源部、党群工作部共同调查;
8.5.1.1.2职能、技术支持部门人员的违纪行为由人力资源部、党群工作部、违纪人员所在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共同调查;
8.5.1.1.3业务部门人员的违纪行为由部门人事负责人、纪检人员及其他相关部门共同调查。
8.5.1.2调查违纪行为时,应由二名以上调查人员及时向当事人和证人取证,如违纪行为直接涉及物品的,应当立即提取物证并在处理前封存物证。
8.5.1.3违纪行为处理前,人力资源部、党群工作部要派人核实证据的准确性和取证程序的合法性。
8.5.2违纪行为的认定
8.5.2.1违纪员工承认违纪行为,并经调查核实确属违纪的,调查人员可直接认定,填写《违纪行为认定书》,报人力资源部留存备案,并通知当事员工。
8.5.3违纪行为处分的认定
8.5.3.1中层管理人员及职能、技术支持部门人员违纪行为的处分建议由人力资源部、党群工作部共同拟定,按管理权限由总经理办公会或党委会审批通过;
8.5.3.2业务部门员工违纪行为的处分建议由部门拟定,报人力资源部审核后,由总经理审批通过;
8.5.3.3给予员工违纪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的,须经公司工会同意后,由总经理办公会审批通过;
8.5.3.4审批处分时间,从证实违纪行为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8.5.4认定期间处理
在核查尚未定性处理期间,按以下办法处理:
8.5.4.1员工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关机关调查或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的,公司可与其暂时中止劳动合同(或上岗协议)的履行。
中止期间,公司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
8.5.4.2调查期间,员工态度恶劣,不予配合的,或调查期间不宜上岗的员工,公司可予以该员工停职;
8.5.4.3对国家机关或纪检部门正在调查及停职的员工,停职期间扣发全部工资及奖金,员工保险、福利等其他相关待遇参见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8.5.5经济赔偿
员工的违纪行为对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经相关部门核算赔偿数额,按照违纪行为的影响程度确定赔偿比例,由责任人进行一次性赔偿。
一次性赔偿有困难的,可分期在工资收入中扣除。
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北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扣除后剩余部分不得低于当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8.5.6员工申诉
8.5.6.1被处罚员工有申诉的权利。
本人认为处置不当的,可自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或在一年内,向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8.5.6.2被处罚员工若无理取闹,影响有关人员工作、生活及人身安全或影响单位正常工作秩序的,将给予严肃处理,直至诉诸法律。
8.5.7《处罚通知单》的开具、备案与存档
8.5.7.1《处罚通知单》是企业依据奖惩规定进行处罚的一种书面通知,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
8.5.7.2《处罚通知单》一式三份,一份交被处罚者本人,一份由人力资源部备案,一份记入本人档案。
9.附则
9.1各单位应广泛宣传并教育职工严格遵守规定。
9.2凡属于计划生育、治安、消防、交通管理以及具有特殊专业或职能等方面的处罚办法按国家、集团公司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9.3本规定不能涵盖或有与国家政策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9.4本规定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9.5本规定自集团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民航黑龙江省管理局职工奖罚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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