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库设计规范》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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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可燃油品combustibleoil
闪点高于45℃的油品。
2.0.15企业附属石油库oildepotattachedtoenterprise
专供本企业用于生产而在厂区内设置的石油库。
2.0.16安全距离safetydistance满足防火、环保等要求的距离。
2.0.17铁路油品装卸线railwayforoilloadingandunloading石油库内用于油品装卸作业的铁路线段。
2.0.18液化石油气liquefiedpetroleumgas在常温常压下为气态,经压缩或冷却后为液态的G3、4及其混合物。
3一般规定
3.0.1石油库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0.1的规定。
表3.0.1石油库的等级划分
等级
石油库总客量TV(m3)
一级
100000≤TV
二级
30000≤TV<
100000
三级
10000≤TV<
30000
四级
1000≤TV<
10000
五级
TV<
1000
注:
1.表中总容量TV系指油罐容量争桶装油品设计存放量之总和,不包括零位罐和放空罐的容量。
2.当石油库储存液化石油气时,液化石油气罐的容量应计入石油库总客量。
3.0.2石油库储存油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表3.0.2的规定。
表3.0.2石油库储存油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类别
油品闪点F1(℃)
甲
F1<
28
乙
A
28≤F1<
45
B
45<
60
丙
60≤F1≤120
F1>
120
3.0.3石油库内生产性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表3.0.3的规定。
表3.0.3石油库内生产性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最低耐火等级
序号
建筑物和构筑物
油品类别
耐火等级
1
油泵房、阀门室、灌油间(亭)、铁路油品装卸暖库
甲、乙
2
桶装油品库房及敞棚
级
3
化验室、计量室、仪表室、锅炉房、变配电间、修洗桶间、汽车油罐车库、润滑油再生间、柴油发电机间、空气压缩机间、高架罐支座(架)
-
4
机修间、器材库、水泵房、铁路油品装卸栈桥、汽车油品装卸站台、油品码头栈桥、油泵棚、阀门棚
1.建筑物和构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2.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构件不得采用可燃材料建造。
3.桶装甲、乙类油品敞棚承重柱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5h;
敞棚顶承重构件及顶面的耐火极限可不限,但不得采用可燃材料建造。
3.0.4石油库储存液化石油气时,液化石油气罐的总容量不应大于油罐总容量的10%,且不应大于1300m3。
3.0.5石油库内液化石油气设施的设计,可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有关规定执行。
4库址选择
4.0.1石油库库址选择应符合城镇规划、环境保护和防火安全要求,且交通方便。
4.0.2企业附属石油库的库址,应结合该企业主体工程统一考虑,并应符合城镇或工业区规划、环境保护和防火安全的要求。
4.0.3石油库的库址应具备良好的地质条件,不得选择在有土崩、断层、滑坡、沼泽、流沙及泥石流的地区和地下矿藏开采后有可能塌陷的地区。
人工洞石油库的库址,应选在地质构造简单、岩性均一、石质坚硬与不易风化的地区,并宜避开断层和密集的破碎带。
4.0.4一、二、三级石油库的库址,不得选在地震基本烈度为9度及以上的地区。
4.0.5石油库场地设计标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库址选定在靠近江河、湖泊等地段时,库区场地的最低设计标高,应高于计算洪水位0.5m及以上。
2计算洪水位采用的防洪水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二、三级石油库洪水重现期应为50年;
2)四、五级石油库洪水重现期应为25年。
3当库址选定在海岛、沿海地段或湖汐作用明显的河口段时,库区场地的最低设计标高,应高于计算水位1m及以上。
在无掩护海岸,还应考虑波浪超高。
计算水位应采用高潮累积频率10%的潮位。
4当有防止石油库受淹的可靠措施,且技术经济合理时,库址亦可选在低于计算水位的地段。
4.0.6石油库的库址,应具备满足生产、消防、生活所需的水源和电源的条件,还应具备排水的条件。
4.0.7石油库与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4.0.7的规定。
4.0.8企业附属石油库与本企业建筑物、构筑物、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4.0.8的规定。
4.0.9石油库与飞机场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表4.0.7石油库与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m)
名称
石油库等级
居住区及公共建筑物
100
90
80
7n
50
工矿企业
40
35
30
国家铁路线
55
工业企业铁路线
25
5
公路
20
15
6
国家一、二级架空通信线路
7
架空电力线路和不属于国家一、二级的架空通信线路
1.5倍杆高
1.5倍
杆高
8
爆破作业场地(如采石场)
300
1.序号1~7的安全距离,从石油库的油罐区或油品装卸区算起;
有防火堤的油罐区从防火堤中心线算起;
无防火堤的覆土油罐从罐室内壁算起;
油品装卸区从装卸车(船)时鹤管口的位置或泵房算起;
序号8的安全距离从石油库围墙算起。
2.对于有装油作业的油品装卸区,序号1~6的安全距离可减少25%,但不得小于15m;
对于仅有卸油作业的油品装卸区以及单罐容量小于或等于100m3的埋地卧式油罐,序号1~6的安全距离可减少50%,但不得小于15m,序号7的安垒距离可减少为1倍杆高。
3.四、五级石油库仅储存丙A类油品或丙A和丙B类油品时,序号1、2、5的安全距离可战少25%;
四、五级石油库仅储存丙B类油品时,可不受本表限制。
4.少于1000人或300户的居住区与二、三、四、五级石油库的距离可减少25%;
少于100人或30户的居住区与一级石油库的安全距离可减少25%,与二、三、四、五级石油库的距离可减少50%,但不得小于35m。
居住区包括石油库的生活区。
5.注2~注4的折减不得叠加。
6.对于电压35kv及以上的架空电力线路,序号7的距离除应满足本表要求外,且不应小于30m。
7.铁路附属石油库与国家铁路线及工业企业铁路线的距离,可按表5.0.3铁路机车走行线的规定执行。
8.当两个石油库或油库与工矿企业的油罐区相毗邻建设时,其相邻油罐之间的防火距离可取相邻油罐中较大罐直径的1.5倍,但不应小于30m;
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防火距离应按本规范表5.0.3的规定增加50%。
9.非石油库用库外埋地电缆与石油库围墙的距离不应小于3m。
表4.0.8企业附属石油库与本企业建筑物、构筑物、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m)
企业建筑物、构筑物
安全距离
库内建筑物、构筑物
甲类生产厂房
甲类
物品
库房
乙、丙、丁、戊类生产厂房及物品库房耐火等级
明火
或散
发火
花的
地点
厂内
铁路
厂内道路
一、二
三
四
主要
次要
油罐
(TV
为罐
区总
容量
m3)
TV≤50
12
10
50<
TV≤200
200<
TV≤1000
1000<
TV≤5000
TV≤250
250<
5000<
TV≤25000
油泵房、灌油间
14
16
桶装油品库房
汽车灌油鹤管
18
其他生产性建筑物
甲、
乙、丙
1当甲、乙类油品与丙类油品混存时,丙类油品可按其容量的20%折算计入油罐
区总容量。
2对于埋地卧式油罐和储存丙B类油品的油罐,本表距离(与厂内次要道路的距离
除外)可减少50%,但不得小于10m。
3表中未注明的企业建筑物、构筑物与库内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距离,应按现行
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防火距离执行。
4企业附属石油库的甲、乙类油品储罐总容量大于5000m3,丙类油品储罐总容量
大于25000m3时,企业附属石油库与本企业建筑物、构筑物、交通线等的安全距
离,应符合本规范第4.0.7条的规定。
5总平面布置
5.0.1石油库内的设施宜分区布置。
石油库的分区及各区内的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宜按表5.0.1的规定布置。
表5.0.1石油库分区及其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
分区
区内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
储油区
油罐、防灾堤、油泵站、变配电间等
油
品
装
卸
区
铁路油品
装卸区
铁路油品装卸栈桥、站台、油泵站、桶装油品库房、零位罐、变配电间等
水运油品
装卸品
油品装卸码头、油泵站、灌油间、桶装油品库房、变配电闻等
公路油品
高架罐、灌油间、油泵站、变配电间、汽车油品装卸设施、桶装油品库房、控制室等
辅助生产区
修洗桶间、消防泵房、消防车库、变配电间、机修间、器材库、锅炉房、化验室、污水处理设施、计量室、油罐车库等
行政管理区
办公室、传达室、汽车库、警卫及消防人员宿舍、集体宿舍、浴室、食堂等
1.企业附属石油库的分区,尚宜结合该企业的总体布置统一考虑。
2.对于四级石油库,序号3、4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可合并布置;
对于五级石油库,序号2、3、4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可合并布置。
5.0.2石油库内使用性质相近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在符合生产使用和安全防火的要求下,宜合并建造。
5.0.3石油库内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防火距离(油罐与油罐之问的距离除外),不应小于表5.0.3的规定。
5.0.4油罐应集中布置。
当地形条件允许时,油罐宜布置在比卸油地点低、比灌油地点高的位置,但当油罐区地面标高高于邻近居民点、工业企业或铁路线时,必须采取加固防火堤等防止库内油品外流的安全防护措施。
5.0.5人工洞石油库储油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油罐室的布置,应最大限度地利用岩石覆盖层的厚度。
油罐室岩石覆盖层的厚度,应满足防护要求。
2变配电间、空气压缩机间、发电间等,不应与油罐室布置在同一主巷道内。
当布置在单独洞室内或洞外时,其洞口或建筑物、构筑物至油罐室主巷道洞口、油罐室的排风管或油罐的通气管管口的距离,不应小于15m。
3油泵闻、通风机室与油罐室布置在同一主巷道内时,与油罐室的距离不应小于15m。
4每条主巷道的出人口,不宜少于两处(尽头式巷道除外),洞口宜选择在岩石较完整的陡坡上。
5.0.6铁路装卸区,宜布置在石油库的边缘地带。
石油库的专用铁路线,不宜与石油库出人口的道路相交叉。
5.0.7公路装卸区,应布置在石油库面向公路的一侧,宜设围墙与其他各区隔开,并应设单独出入口。
表5.0.3石油库内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防火距离(m)
序
号
建筑物和构筑物名称
油罐(v为单罐容量m3)
高架油罐
油泵房
灌油间
铁路油品装卸设施
油品装卸码头
隔油池
V>
50000
V
≤50000
100<
v
≤5000
V≤100
类油品
丙类
油品
甲、乙类油品
丙类油品
150m3及以下
150m3以上
9
11
13
17
19
11.5
7.5
14.5
24
汽车灌
油鹤管
47
37.5
26.5
33
22.5
L8
消防泵房、消防车库
21
露天变配电所变压器
10kV及以下
22
10kv以上
29
23
独立变配电间和中心控制宜
铁路机车走行线
有明火及散发火花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地点
26
油罐车库
27
围墙
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1.序号1、2、3、4的油罐,系指储存甲类和乙A类油品的浮顶油罐或内浮顶油罐、储存丙类油品的立式固定顶油罐、容量大于50m3的卧式油罐。
对于储存乙B类油品的立武固定顶油罐,序号l、2、3、4的距离应增加30%;
对于容量等于或小于50m3的卧式油罐,序号4的距离可减少30%。
2.储油区油泵站采用棚式或露天式时,甲、乙、丙A类油品泵棚或露天泵应布置在防火堤外,其与序号1、2、3、4的油罐间距可不受本表限制,与其他序号的建筑物、构筑物间距以油泵外缘按本表油泵房与其他建筑物、构筑物间距确定。
丙B类油品露天泵可布置在丙B类油品罐组的防火堤内。
3.灌油间与高架油罐邻近的一侧如无门窗和孔洞时,两者之间的距离可不受限制。
4.密闭式隔油池与建筑物、构筑物的距离可减少50%;
油罐组内的隔油池与油罐的距离可不受限制。
5.四、五级石油库内各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防火距离,除序号1、2、3外,可减少25%。
6.序号l、2、3、4储存甲、乙类油品的油罐至河(海)岸边的距离:
当单罐容量等于或小于1000m3时,不应小于20m;
当单罐容量大于1000m3时,不应小于30m。
储存丙类油品的油罐至河(海)岸边的距离:
当单罐容量等于或小于500m3时,不应小于12m;
当单罐容量大于500m3时,不应小于15m。
其他各序号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序号27号除外)至河(海)岸边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7.仅用于卸车作业的甲、乙类油品铁路油品装卸线,本表距离可减少25%。
8.与油品泵房相毗邻的变配电间至石油库内各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距离与油品泵房相同。
9.上述折减不得叠加。
5.0.8行政管理区宜设围墙(栅)与其他各区隔开,并应设单独对外的出入口。
5.0.9石油库内道路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石油库油罐区应设环行消防道路。
四、五级石油库、山区或丘陵地带的石油库油罐区亦可设有回车场的尽头式消防道路。
2油罐中心与最近的消防道路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80m;
相邻油罐组防火堤外堤脚线之间应留有宽度不小于7m的消防通道。
3消防道路与防火堤外堤脚线之同的距离,不宜小于3m。
4铁路装卸区应设消防道路。
5铁路装卸区的消防道路宜与库内道路构成环行道,也可设有回车场的尽头式道路。
6汽车油罐车装卸设施和油桶灌装设施,必须设置能保证消防车辆顺利接近火灾场地的消防道路。
7一级石油库的油罐区和装卸区消防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其他级别石油库的油罐区和装卸区消防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4m。
8一级石油库的油罐区和装卸区消防道路的转弯半径不宜小于12m。
5.0.10石油库通向公路的车辆出入口(公路装卸区的单独出入口除外),一、二、三级石油库不宜少于2处,四、五级石油库可设1处。
5.0.11石油库应设高度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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