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版精编师德师风知识竞赛测试题库588题含标准答案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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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教育教学
5.在一个学校里,教师之间要善于(B)。
A、团结合作,一致对外
B、相互借鉴,共同提高
C、各自为政,独立思考
D、相互监督,勇于竞争
6.师德修养的内涵非常丰富,它主要包括的内容是(A)。
A、教师内在品质修养和外部行为修养
B、教师内在品质修养
C、教师外部行为修养
D、教师的敬业精神
7.《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条规定: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
(AD)
A、有权
B、无权
C、建议
D、检举或控告
8.教师的教育人际关系,主要包括教师与(ACD)的关系。
A、学生
B、媒体
C、领导
D、家长
9.《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禁止、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
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等活动。
(ABCD)
A、拐卖
B、性侵害
C、乞讨
D、表演
10.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
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
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
作风正派,廉洁奉公。
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CD)
A、热心公益;
B、服务大众;
C、严于律己;
D、以身作则;
11.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
承担侵权责任。
A:
应当;
B:
视实际情况;
C:
部分。
()
12.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
(A)
A、准确;
B、公平;
C、公开;
D、平等;
13.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CD)。
A、统筹;
B、布置;
C、指导;
D、监督;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于____起开始施行.()
A、1995年9月10日
B、1994年1月1日
15.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在教师对待教育事业的较高道德目标是——。
()
A、献身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B、忠于职守,为人师表,积极进取。
16.教师之间要“谦虚谨慎,尊重同志,相互学习,相互帮助,维护其他教师在学生中的威信。
关心集体,维护学校荣誉,共创文明校风”。
这是师德教育的——。
A、“双赢”协作原则
B、和平共处原则
17.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A、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B、不承担责任
C、视情况而定
18.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______,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人。
A、被抚养权
B、被监护权
C、受教育权
19.在处理医疗侵权案中,发生《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条款不一致的情形时,应执行。
患方有利原则选择适用法律;
医方有利原则选择适用法律;
《侵权责任法》。
20.弘扬科学精神,。
实事求是,发扬民主,团结合作,协同创新。
秉持学术良知,恪守学术规范。
尊重他人劳动和学术成果,维护学术自由和学术尊严。
诚实守信,力戒浮躁。
坚决抵制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
A、勇于探索;
B、追求真理;
C、修正错误;
D、精益求精;
二、填空题
2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的
财产关系
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2.邓小平强调“搞四个现代化一定要有两只手,只有一手是不行的,所谓两手,即一手(精神文明建设),一手(物质文明建设)
三、判断题
23.学生在学校为其选择的实习单位发生伤害事故,不管学校是否事先对实习单位履行了相关的审查职责,该伤害事故均只由实习单位承担责任,学校不承担责任。
正确
错误
24.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5.教育中的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教育行政主体的具体教育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其上级机关或其他机关提出重新处理的申请,复议机关依法对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行政法律制度。
26.对抽象行政行为不服的,既不能复议,也不能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审查。
27.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教育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直接主管该组织的教育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28.民办学校应当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
29.取得教师资格,必须是中国公民,即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
30.教育中的法律救济,其首要作用是预防控制教育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的职务违法侵权行为。
31.地方法院在判决中不适宜适用本行政区域外的其他地方性法规。
32.(×
)课程标准它是面向全体学生的共同的、统一的基本要求和最高要求。
33.(√)素质教育本质上是一种个性化教育。
34.根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即使当事人未主动询问,行政机关也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35.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只要是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均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36.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教师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37.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在征得学校同意的情况下,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38.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教师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39.在混合责任中,不管加害人和受害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只要其实施了违法行为,就应当承担混合责任。
40.县级以上的教育行政部门是法定的教育行政许可实施机关。
41.教育中的法律救济,其首要作用是预防控制教育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的职务违法侵权行为。
42.教师聘用合同解除以后,单位和个人应当在3个月内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
43.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相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免除其侵权责任。
4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的前提是行政主体作出的是具体行政行为。
45.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6.对于开除学籍的处分,学生可以直接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无需先进行校内申诉的程序。
47.中等专业学校设置的教师职务为初级讲师、中级讲师和高级讲师。
48.根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可以撤销。
49.退学是学校因学生学业成绩不合格而责令学生退学,属于行政处罚。
50.教育中的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教育行政主体的具体教育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其上级机关或其他机关提出重新处理的申请,复议机关依法对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行政法律制度。
51.教师资格一经取得即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的适用效力。
52.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精神损失不能得到赔偿,赔偿范围仅限于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
53.对受委托的组织作出的具体教育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委托的教育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54.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相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55.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
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56.教师资格认定属于行政确认。
57.补偿的前提是行为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民事责任。
58.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法定的教师职业行政指导制度。
59.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关于监护人补充责任的相关规定,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不足部分,不论监护人是其亲友还是单位,都由监护人适当赔偿。
60.学生在学校为其选择的实习单位发生伤害事故,不管学校是否事先对实习单位履行了相关的审查职责,该伤害事故均只由实习单位承担责任,学校不承担责任。
61.在过错责任场合,如果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存在故意,此时应减轻或免除加害人的赔偿责任,但是只有在损害是完全由于受害人的故意造成,即受害人的故意行为是造成损害结果发生的唯一原因时,加害人才能免责。
62.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63.学校等教育机构对学生做出的开除学籍、记过等处分是行政处罚而非学校内部行政行为。
64.补偿的前提是行为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民事责任。
65.只要行为人确实损害了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且与经营者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构成不正当竞争。
错误
66.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按份责任。
67.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相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68.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要发生人身损害的,直接推定教育机构承担法律责任,除非其能证明自己已经尽到教育、管理的职责。
69.颁发学位、学历证书、学校法人证书是行政许可。
70.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的前提是行政主体作出的是具体行政行为。
71.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72.教育行政机关的一般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决定和送达等环节。
73.只有教育行政部门有权对学校进行行政处理。
74.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关于监护人补充责任的相关规定,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75.地方法院在判决中不适宜适用本行政区域外的其他地方性法规。
76.对县级以上地方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只能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77.只要行为人确实损害了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且与经营者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构成不正当竞争。
78.行政行为的撤销针对的只能是违法的行政行为,合法的行为不得撤销。
79.教师资格认定属于行政确认。
80.依法执教是教师的责任,与学生、家长、学校、社会毫无关系。
81.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有违法行为的,应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
82.仲裁庭处理的人事争议案件需要延期的,经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83.广义的师德范畴就是指可以纳入教师道德规范体系并需要专门研究的基本概念。
84.用人单位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85.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86.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教育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直接主管该组织的教育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87.对于开除学籍的处分,学生可以直接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无需先进行校内申诉的程序。
88.教育行政部门的行政命令赋予相对人一定的权利。
89.中等专业学校设置的教师职务为初级讲师、中级讲师和高级讲师。
90.学校若与学生之间存在诸如拖欠学费等的民事合同纠纷,学校有权以此为由扣留学生的高考准考证,直至学生将学费还清。
91.教师聘用合同解除以后,单位和个人应当在3个月内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
92.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相关规定,教师体罚学生属教师个人行为,学校不应当对此承担责任。
93.我国《民法通则》将监护人分为两类:
一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二是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94.学生在校外遭受损害是由校外第三人的过错行为直接导致的,但学校也具有一定的过错,在这种情形下,应当先由学校承担责任,第三人仅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95.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96.教师资格认定属于行政确认。
97.补偿的前提是行为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民事责任。
98.一般程序中,处罚告知后,当事人有权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质疑和申辩,行政部门可以因此加重处罚。
99.退学是学校因学生学业成绩不合格而责令学生退学,属于行政处罚。
100.人事聘用合同纠纷适用人事仲裁规定,当事人应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101.只要行为人确实损害了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且与经营者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构成不正当竞争。
102.教育行政申诉是一项法定的申诉制度。
103.由于高校仅作为教育机构,不具有行政主体地位,所以针对高校均只能提起民事诉讼,不得提起行政诉讼。
104.公办学校编制内教师聘用的程序中,考试由事业单位自行组织,也可以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
105.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教师聘用合同。
106.仲裁庭处理的人事争议案件需要延期的,经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107.学生对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产生异议,要求学校退还学生所交费用并赔偿相应损失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而非行政纠纷。
108.在由校外第三人的过错行为造成的损害中,若校外第三人的过错行为是损害事实发生的唯一原因,即损害仅仅由校外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学校对此没有过错,则学校会免责,责任最终由校外第三人承担。
109.对县级以上地方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只能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110.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相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111.行政行为的撤销针对的只能是违法的行政行为,合法的行为不得撤销。
112.补偿的前提是行为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民事责任。
113.对抽象行政行为不服的,既不能复议,也不能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审查。
114.依法治教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
115.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116.仲裁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
117.学校在处分学生时必须充分考虑学生的心理承受能力,在处分的同时,做好教育、疏导工作。
从根本上讲,对学生的处分也是一种教育手段。
118.教师资格一经取得即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的适用效力。
119.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璜,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120.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要发生人身损害的,直接推定教育机构承担法律责任,除非其能证明自己已经尽到教育、管理的职责。
12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的前提是行政主体作出的是具体行政行为。
122.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内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一种外部性的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其权利义务的行为。
123.一般程序中,处罚告知后,当事人有权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质疑和申辩,行政部门可以因此加重处罚。
124.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按份责任。
125.学生对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产生异议,要求学校退还学生所交费用并赔偿相应损失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而非行政纠纷。
126.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案件,以不公开开庭处理为原则。
127.教师为人师表,以身作则,是影响学生最好的资源。
128.行政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无效。
129.学生在校外遭受损害是由校外第三人的过错行为直接导致的,但学校也具有一定的过错,在这种情形下,应当先由学校承担责任,第三人仅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130.在过错责任场合,如果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存在故意,此时应减轻或免除加害人的赔偿责任,但是只有在损害是完全由于受害人的故意造成,即受害人的故意行为是造成损害结果发生的唯一原因时,加害人才能免责。
131.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按法定比例共同缴纳。
132.一般程序中,处罚机关应将处罚决定书送交当事人,送达在宣告决定时当场交付。
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5日内按照法定的方式交付。
133.学生对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产生异议,要求学校退还学生所交费用并赔偿相应损失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而非行政纠纷。
134.发生劳动纠纷争议时,劳动者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135.教育行政申诉是一项法定的申诉制度。
136.在混合过失责任中,必须要求加害人和受害人均实施了违法行为且均存在过失。
137.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
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8.只要行为人确实损害了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且与经营者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构成不正当竞争。
139.在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时,学校违法行为与学生人身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是判断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以及责任范围的关键,且确定学校是否存在过错的前提条件是学校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140.不服教育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仍向教育部申请复议,不服复议决定,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141.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相关规定,教师体罚学生属教师个人行为,学校不应当对此承担责任。
142.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在征得学校同意的情况下,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143.退学是学校因学生学业成绩不合格而责令学生退学,属于行政处罚。
144.在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时,学校违法行为与学生人身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是判断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以及责任范围的关键,且确定学校是否存在过错的前提条件是学校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145.补偿的前提是行为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民事责任。
146.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教师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147.公办学校编制内教师聘用的程序中,考试由事业单位自行组织,也可以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
148.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149.公示教师招聘结果时,对拟聘人员应在适当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30日。
150.学生对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产生异议,要求学校退还学生所交费用并赔偿相应损失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而非行政纠纷。
151.我国《民法通则》将监护人分为两类:
152.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153.教育行政申诉是一项法定的申诉制度。
154.学生在校外遭受损害是由校外第三人的过错行为直接导致的,但学校也具有一定的过错,在这种情形下,应当先由学校承担责任,第三人仅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155.县级以上的教育行政部门是法定的教育行政许可实施机关。
156.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开庭审理人事争议案件5个工作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仲裁庭组成人员等书面通知当事人。
157.教育行政机关的一般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决定和送达等环节。
158.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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