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办理程序指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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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于被告人系聋、哑人等,制作聘请手语翻译的书面报告,经承办法官、庭长及主管院长签字后,协调有关单位联系聘请翻译人员事宜。
(三)被告人要求通知家属或委托辩护人的应及时通知,并将通知情况以笔录或追记形式记录在卷。
(四)为未成年被告人制作档案表,并将档案表打印一份贴在案卷袋表面,由承办法官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填写,并由法官助理将填写完毕的档案表制作成电子文本复制给内勤汇总。
(五)告知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未提起的人可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并要求其按被告人人数加一份的数量于告知后三日内向本院提交附带民事诉讼诉状及证据复印件,并将诉状及时送达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同时在开庭三日前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送达开庭传票,主持刑附民的庭前调解。
如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表示放弃起诉,则应将此情况记录在卷。
(六)接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阅卷,并向其送达出庭通知书、起诉书副本;
向公诉人送达出庭通知书。
(七)按承办法官的要求搜集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判例等相关资料。
(八)办理退回补充侦查、简转普手续、报请上级法院批准延长审限等事宜。
(九)在收案后将起诉书副本一份报庭长阅知。
第七条法官助理应对第六条的九项内容制成表格,详细填写,报承办法官并予以说明。
及时在审判流程网上输入开庭、退查、简易转普通等相关信息。
第八条承办法官应在开庭前对案件进行审查,并制作案件审查笔录;
对内勤及法官助理所作的前期准备工作进行检查。
对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或疑难复杂案件可以拟出庭审提纲。
第三章开庭审理
第一节普通程序审理流程
第九条开庭审理前,负责庭审记录的书记员应依次进行下列工作:
(一)查明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已经到庭;
(二)宣读法庭纪律;
(三)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四)向审判长报告庭前准备工作已就绪。
第十条准备工作完成后,由审判长宣布开庭,并传被告人到庭,查明以下基本情况:
(一)查明被告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被害人及其他当事人的身份事项;
(二)宣布案件的来源、起诉的案由及是否公开审理(对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说明理由);
(三)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庭审书记员、公诉人及诉讼参与人的名单;
(四)告知当事人本院在庭前已经分别向各当事人送达了《刑事诉讼当事人权利须知》,不再重复告知,并询问各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对申请回避的,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回避理由不符合法定情形的,当庭驳回,继续法庭审理;
2、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员回避,符合法定情形的,宣布休庭,报法院院长决定;
3、申请公诉人回避,符合法定情形的,宣布休庭,报检察院检察长决定。
告知被告人的辩护权。
询问各当事人对于辩护人为其辩护是否同意。
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可休庭;
重新开庭后,再次拒绝的,对成年被告人,可准许,但不得再行委托或指定辩护人;
对盲、聋、哑或未成年被告人,无正当理由,一般不予准许。
委托辩护人当庭拒绝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一般应准许;
指定辩护人提出拒绝辩护的,一般不予准许。
告知被告人的调取证据权和最后陈述权。
第十一条由审判长主持,按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三个阶段对案件进行审理。
第十二条法庭调查阶段:
(一)以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为主线,以审查、核实证据为中心,查明案件事实。
(二)控辩双方对各自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需运用证据查明:
所指控的犯罪行为,被告人如何实施(时间、地点、手段、后果),同案人的关系、责任,罪过、动机、目的如何,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从重、从轻、减轻及免除处罚的情节,赃款赃物的情况等等。
(三)通过宣读起诉书、对被告人讯问、发问、陈述、对质、示证、质证等方式进行法庭调查。
先请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再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诉讼代理人宣读附事民事诉讼状),而后留下第一名被告人(多名被告人的),请法警将其余被告人带出法庭候审。
讯问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什么辩解意见。
之后询问公诉人对被告人有无问题需要讯问。
被害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发问的,应予准许,必要时审判人员也可以讯问。
控辩双方对被告人讯问、发问有诱供、指供等不当方式的,或者与本案无关的,应当制止。
如公诉人对被告人诱供的,可提醒:
“请公诉人注意对被告人的讯问方式”。
控辩双方认为对方讯问、发问的方式不当或者与本案无关提出异议的,审判长应当判明情况,分别用“反对有效”、“反对无效”或“异议成立”、“异议不成立”予以支持或者驳回。
多名被告人的,分别传被告人到庭陈述、讯问。
对最后一名被告人讯问完成后,将全体被告人传到庭。
(四)合议庭对于当庭出示、质证过的证据,应当作出采纳与否的决定;
不能当庭确认的,可在判决书中确认。
(五)可导致延期审理的情形:
需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勘查的;
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补充侦查而提出建议的;
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第十三条法庭辩论阶段:
合议庭认为案件事实已查清后,由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转入法庭辩论,应围绕全案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等问题进行辩论。
法庭辩论的顺序为先控后辩,再互相辩论。
发现新的证据、事实,可恢复调查,待事实查清后继续辩论。
审判长对于控辩双方与案件无关、重复意见或其他不当发言应当制止。
第十四条最后陈述阶段:
经辩论,双方观点明晰,审判长宣布法庭辩论结束,由被告人作最后陈述。
此阶段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充分保证被告人行使最后陈述的权利。
如陈述内容是蔑视法庭、损害他人及社会公益或与本案无关的,应当制止。
(二)提出新的事实、证据,影响定罪量刑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
提出新的辩解理由否定控罪的,可恢复法庭辩论。
第十五条最后陈述结束后,由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
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在法庭笔录上署名。
第十六条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庭宣判。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5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人民检察院。
第十七条对案情复杂,不能当庭宣判的,应在法定审限内作出判决,并在同一天将判决书送达给当事人、人民检察院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
第十八条判决的宣告一律公开进行。
第十九条刑事公诉案件的审限一般为二个月,最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在审限内不能审结的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期满十五日以前书面报请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可审批延长三个月。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第二节简易程序审理流程
第二十条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一)案件实事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的,对指控的犯罪实事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第二十一条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法官助理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自诉人等与案件有关人员到庭可用电话、短信等简便方式,但应记录在卷,且通知开庭的,应在开庭三日前通知。
第二十二条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辩护人提出不出庭要求,只提交辩护词的,应当准许。
第二十三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个独任审判;
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以上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第二十四条审判员宣布开庭后先查明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告知法庭组成人员及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详细要求参照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相应部分)。
第二十五条法庭审理时,庭审程序可简化,公诉人可摘要宣读起诉书;
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简化或省略;
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可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实作出说明;
双方对定罪量刑的有关事实证据没有异议的,庭审可直接围绕罪名确定和量刑问题进行,但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
第二十六条自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法庭审理时,先由自诉人宣读起诉书,接着由被告人进行陈述,然后各自示证,双方进行辩论。
第二十七条被告人作最后陈述后,除判决需要报领导审批的案件外,一般应当庭宣判。
宣判过程应写入笔录,并于5日内将判决书送达被告人。
第二十八条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以下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并按照公诉案件或者自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二)被告人可能不负刑事责任的;
(三)被告人当庭对于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四)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充足的;
(五)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法官助理应将中止适用简易程序决定书送达控辩双方并及时输入审判流程管理网。
第三十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内容审结;
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自诉案件的审理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宣判。
第四章庭后工作
第三十一条法官助理在案件庭审结束后应及时草拟裁判文书,交承办法官修改,需审批的案件还应经庭长、主管院长审批同意,判决定稿后由法官助理打印并校对。
第三十二条裁判文书应及时送达被告人、检察院。
对被告人送达裁判文书,当庭宣判的应制作送达回证,非当庭宣判的还应制作宣判笔录。
有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的由法官助理通知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领取。
法官助理还应将判决结果和结案信息及时输入审判管理流程网。
第三十三条判决生效后,法官助理应及时制作执行材料,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送达执行机关。
对于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案件,执行材料包括结案登记表、执行通知书、起诉书副本、判决书。
对于判处缓刑案件,应在宣判当日办理取保候审,并于案件生效后,制作缓刑执行通知书,并将缓刑执行通知书连同判决书等送达缓刑执行机关。
第三十四条送达完后,法官助理应及时整卷,并在每月的27日前交内勤处,当日,内勤将卷宗交庭长,由庭长评查当月卷宗,进行自评,在每月最后一天,由内勤将卷宗上交归档。
第三十五条上诉、抗诉案件的处理:
内勤收到被告人上诉状或检察院抗诉状后应及时转交法官助理。
由法官助理报知承办法官,并整理将卷宗在结案后25日内移交内勤,做到材料齐全,内勤登记后于同日将案卷连同上诉案件登记表(书面及电子文本)送交立案庭,由立案庭移送市中院。
第三十六条二审退回案件的处理:
内勤负责从立案庭接收二审退回案件后应在二审退回案件登记本上登记,将改判、发回重审案件的裁判文书报送庭长阅知,并将案卷移交法官助理签收。
法官助理应将二审裁判文书报送承办法官阅知,二审被维持和改判的,及时进行归档。
内勤直接从中院带回的案件,应在带回后二日内将卷宗材料交立案庭。
对发回、改判案件,原承办人应根据院审查部门的通知,及时写出书面异议。
第三十七条变更羁押措施工作:
(一)需取保候审的,法官助理应当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审查保证人是否符合保证人条件。
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其必须履行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义务,由其填具保证书、提交身份材料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法官助理应填写取保候审决定书,将其连同保证人提交的材料、起诉书副本一并交送承办法官报经庭长、主管副院长审批同意,而后法官助理将取保候审决定书审批联及保证人提交的材料入卷。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于因第二审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原被判处刑期已满而需取保候审的案件,应联系市中院并由市中院发函委托本院代为办理取保候审事宜。
(二)需逮捕的,法官助理应填写逮捕决定书,将其连同起诉书副本一并交送承办法官报经庭长、主管副院长审批同意,而后法官助理将逮捕决定书审批联入卷。
法官助理应报请庭长确定逮捕时间及联系公安机关,而后应通知被告人及其家属到法院的时间。
内勤应送达逮捕决定书到公安协助人员处。
未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权利须知、送达起诉书副本笔录等材料的,法官助理应准备齐全在被告人到法院后逮捕前向其送达,并负责协助公安机关向被告人家属送达逮捕通知书及将此通知书入卷。
内勤应同公安人员一起办理逮捕送看守所事宜。
内勤应注意带起诉书副本一份以备在看守所填写入所材料,应要求被告人留备体检费用(如被告人没有留备,内勤应先行垫付再报销)。
内勤应负责将看守所出具的被告人入所证明等材料收转法官助理入卷。
第三十八条罚金执行与刑事财产执行:
(一)对于罪犯家属自愿代其交纳罚金的,法官助理应报内勤填写罚金单送交家属,在罪犯家属通过银行交纳后,将交纳罚金证明的入卷联及时入卷,并由内勤画在罚金执行登记本上登记。
(二)对追缴到的赃款赃物,在判处书中应根据案件情况,判处发还被害人、予以没收或由扣押机关进行销毁。
(三)对侦查机关追缴到的赃物、在银行冻结的赃款,应发还被害人而未发还的,在案件生效后,由被害人直接跟侦查机关申请发还或由其向业务庭提出申请,由业务庭作出通知书,连同原判决书一并送相关机关将赃物脏款退赔给被害人。
第五章时限、期间、期日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关于时限、期间、期日等,应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本规则所规定的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日,但被告人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第六章其他
第四十一条本规则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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