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安全生产犯罪的罪名和刑罚的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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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安全生产犯罪的罪名和刑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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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有关安全生产犯罪的罪名和刑罚的规定
第四章安全生产相关法律
第一节中华人民XX国刑法
大纲要求:
第一节中华人民XX国刑法
一、了解刑法有关安全生产犯罪的罪名和刑罚的规定;
二、掌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三、熟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四、掌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有关人员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刑事责任;
五、掌握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本章大纲变化情况
1、“刑法有关安全生产犯罪的罪名和刑罚的规定”由熟悉改为了解。
2、《刑法》其余内容与05大纲要求相同。
本讲要点:
1、《刑法》中有关罪名、刑罚
2、刑事责任
内容讲解: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修订的《中华人民XX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刑法》有关安全生产犯罪的罪名和刑罚的规定
(一)刑事犯罪
1.犯罪
刑法是关于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X的总称。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XX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XX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事处罚的,都是犯罪。
2.犯罪的特征
一是实施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行为如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则不构成犯罪。
二是实施XX的行为。
犯罪人实施的行为必须是违反刑事法律的行为。
行为如不触犯刑事法律,则不构成犯罪。
三是实施具有故意或者过失的行为。
行为缺乏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则不能认为是犯罪。
四是实施的行为具有应受惩罚性。
只有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达到了应受刑事处罚的程度,才处以刑罚。
在大多数情况下,惩罚是犯罪的必然结果,因而应受惩罚性也是犯罪的特征。
只有少数行为,由于刑事法律规定的某种原因,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但仍不失为犯罪。
犯罪与XX行为有区别,不能混同。
3.刑罚
刑罚是指审判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剥夺犯罪人某种权益的一种强制处分。
刑罚只适用于实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为的犯罪分子。
在我国,刑罚只能由人民法院严格根据法律来适用,其目的是打击反抗和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人,惩罚和改造罪犯,以维护社会主义秩序,巩固人民XX专政。
4.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亦称犯罪要件,是指依照国家法律,规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必须具备的条件。
各个犯罪行为各有其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
一切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共同犯罪要件有4个:
一是犯罪客体,即被侵害的、为刑事法律保护的某种社会关系。
每一种犯罪都有其自己的特殊客体。
如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客体就是人的生命和健康。
二是犯罪主体,即由于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人。
这里所说的“人”,既包括自然人又包括法人。
但是我国刑法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方面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主要是自然人。
三是犯罪的客观要件,即刑事法律规定为危害社会因而应受惩罚的行为和以行为为中心的其他客观事实,包括犯罪的时间、地点等。
犯罪后果与犯罪客观要件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
四是犯罪的主观要件,即犯罪的主观心理状态,指行为人必须具有侵害的故意或者过失。
只有同时具备以上4个方面的要件,才能构成犯罪。
犯罪构成是区别罪与非罪、这种罪与那种罪的标准和界限,也是应否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
5.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行为人实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这一后果只能由行为人自己承担。
具备犯罪构成的要件是负刑事责任的依据。
从主观方面说,凡法律规定达到一定年龄、精神正常的人的故意或者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应负刑事责任;从客观方面说,某种行为侵犯刑事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并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应负刑事责任。
但是,某些行为从表面上看已经具备犯罪构成的要件,然而实际上并不危害社会,不负刑事责任。
如无责任能力的人的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实施有益于社会的行为等。
(二)安全生产犯罪
刑事责任是指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照刑事法律处以刑罚的一种法律责任。
依法处以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的刑罚,是三种法律责任中最严厉的。
为了制裁严重的安全生产XX犯罪分子,《安全生产法》关于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有11条,这就是说,如果违反了其中任何一条规定而构成犯罪的,都要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有关安全生产犯罪的规定主要有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以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等。
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执法主体是法定的司法机关,即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分别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追究刑事责任,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最终的司法判决。
二、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一)重大责任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客体是人的生命和健康;犯罪主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即从业人员,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客观要件是实施了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XX行为,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主观要件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本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将导致发生危害后果,但由于疏忽大意未能预见,或侥幸认为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严重后果。
(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犯罪客体是人的生命和健康;犯罪主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包括这些单位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客观要件是实施了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的XX行为,因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主观要件是虽明知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但并不希望事故发生,从而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的过失。
(三)危险物品肇事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犯罪客体是人的生命和健康;犯罪主体是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等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包括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从业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客观要件是实施了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的XX行为,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主观要件是具有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的过失。
(四)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犯罪客体是人的生命和健康;犯罪主体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包括有关单位的负责人、管理人员、设计人员、作业人员、监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客观要件是实施了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XX行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主观要件是具有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过失。
(五)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犯罪客体是人的生命和健康;犯罪主体是教育教学的学校、教育研究机构的直接责任人员,包括这些单位的负责人、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客观要件是实施了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XX行为;主观要件是具有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但未预见到因此立即产生严重后果,或轻信能够避免存在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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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责任事故罪
(六)消防责任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消防责任事故罪的犯罪客体是人的生命和健康与公私财产;犯罪主体是有关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包括有关单位的负责人、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客观要件是实施了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的XX行为,造成严重后果;主观要件是具有违反消防管理法规,拒绝执行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的整改措施的过失。
(七)重大飞行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
“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大飞行事故罪的犯罪客体是人的生命和健康;犯罪主体是航空运输企业和有关单位的航空人员,包括航空运输企业和有关单位的负责人、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和其他人员;客观要件是实施了违反规章制度的XX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造成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主观要件是具有违反规章制度的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
(八)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
“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犯罪客体是人的生命和健康;犯罪主体是铁路运营单位的职工,包括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客观要件是实施了违反规章制度的XX行为,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主观要件是具有违反规章制度的过失。
(九)交通肇事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罪的犯罪客体是人的生命和健康与公私财产;犯罪主体是交通运输企业和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包括交通运输企业和单位的负责人、管理人员、驾驶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客观要件是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或者交通肇事的XX行为,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行为;主观要件是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
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一)贪污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贪污罪的犯罪客体是公有财物;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公务人员和国有企业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客观要件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XX行为;主观要件是具有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故意。
(二)受贿罪
《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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