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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境内机构、场所分摊境外总机构费用;
公益性捐赠支出。
注意:
职工教育经费属于会计及税法的时间性差异。
(3)掌握禁止税前扣除的项目
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企业所得税税款;
税收滞纳金;
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超标的捐赠支出以及非公益性捐赠支出;
赞助支出;
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商业保险费;
企业依法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持有的投资资产成本;
企业及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违反税法规定自行分摊的成本;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及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9.熟悉资产的税务处理
(1)企业的各项资产,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2)了解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熟悉不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熟悉最短折旧年限。
(3)了解生产性生物资产的计税基础,熟悉其最短折旧年限。
(4)了解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不得计算摊销扣除的无形资产。
(5)熟悉长期待摊费用的范围及其最短摊销年限。
(6)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7)存货的计价方法:
无后进先出法。
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10.熟悉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
(1)企业重组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2)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
在交易发生时,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
相关资产应当按照交易价格重新确定计税基础。
(3)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条件及其税务处理的规定。
(1)股权支付部分:
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
(2)非股权支付部分:
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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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掌握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12.掌握境外所得已纳税额的抵免:
(1)直接抵免+间接抵免
(2)我国实行限额抵免,抵免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
境外所得税税款抵免限额=抵免限额实际上是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按我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3)境外所得纳税时:
遵循“多不退,少要补”的原则
13.掌握税收优惠
14.熟悉源泉扣缴的规定,注意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
15.掌握特别纳税调整
(1)转让定价调整
(2)成本分摊协议
(3)预约定价安排
(4)提供相关资料
(5)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6)受控外国企业规则
(7)防范资本弱化规定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及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以下规定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金融企业,5:
1;
(2)其他企业,2:
1.
(8)一般反避税规则
(9)加收利息
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利息应当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及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
企业依法提供有关资料的,可以只按前述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
(10)追溯调整
企业及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
16.熟悉纳税地点、纳税方式、纳税年度、预缴申报、汇算清缴、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第六章所得税制度
第一节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所得税的概念(了解)
企业所得税:
国家对我国境内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法征收的一种税。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
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掌握)
1.基本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所得税制。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2.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划分
(1)居民企业:
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单一具备原则。
(2)非居民企业: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了解机构、场所的范围。
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三、征税对象
企业的各项所得。
企业
纳税义务
居民企业:
全面纳税义务
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
有限纳税义务
(1)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
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及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及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
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预提所得税
3.所得来源地的确定原则(熟悉)
所得类型
所得来源的确定
销售货物所得
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提供劳务所得
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转让财产所得
不动产
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
动产
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
权益性投资资产
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
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其他所得
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四、税率
种类
税率
适用范围
法定税率
25%
(1)居民企业
(2)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所得及机构、场所有关联的非居民企业。
注意教材中说法不确切。
优惠税率
20%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l5%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了解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
2009年教材新增内容。
10%
预提所得税税率:
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及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
五、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应纳税所得额(掌握)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原则(掌握)
1.权责发生制
2.税法优先原则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数-纳税调整减少数
(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掌握)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注意减除的顺序)
(三)亏损弥补(掌握)
亏损:
按税法计算的亏损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5年内无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期限计算。
(四)清算所得(熟悉)
清算所得=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资产净值-清算费用-相关税费。
六、企业所得税的收入确认(掌握)
(一)收入总额(熟悉)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二)不征税收入(一定要区分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3.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三)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条件:
(1)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2)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及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收入的确认(熟悉)
企业一般收入项目的确认,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
但下列收入项目的确认除外:
收入类型
收入的确认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除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按合同约定的应付日期确认收入。
在应付当天,无论是否收到,都要确认收入。
接受捐赠收入
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
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
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
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时间确认收入的实现
七、企业所得税的扣除(掌握)
(一)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熟悉)
1.相关性原则
2.合理性原则
3.真实性原则
4.合法性原则
5.配比原则
6.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原则
7.不征税收入形成支出不得扣除原则
8.不得重复扣除原则
(二)准予税前扣除的项目(熟悉)
1.成本
2.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3.税金
税金是指企业实际发生的除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附加。
4.损失——净损失
5.其他支出
(三)限制税前扣除的项目(掌握)
1.补充保险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2.利息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按税法规定扣除。
3.职工福利费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4.工会经费
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5.职工教育经费
除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6.业务招待费
企业发生的及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7.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除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8.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熟悉)
9.境内机构、场所分摊境外总机构费用(熟悉)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及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10.公益性捐赠支出
纳税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含)的,准予扣除。
(四)禁止税前扣除的项目(掌握)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违法支出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违法支出
5.超标的捐赠支出以及非公益性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它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
9.企业依法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
10.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11.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持有的投资资产成本。
12.企业及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违反税法规定自行分摊的成本。
13.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及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
14.企业按特别纳税调整规定针对补缴税款向税务机关支付的利息。
15.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财产。
16.及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17.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不得扣除的其他项目。
八、资产的税务处理(熟悉)
(一)资产税务处理的基本原则
资产的计税基础
(1)历史成本
(2)公允价值加相关税费。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按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二)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
1.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了解)
获得资产的方式
计税基础
外购的固定资产
历史成本:
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
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
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盘盈的固定资产
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
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
按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计税基础
改建的固定资产
除已足额提取折旧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以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2.不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熟悉)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出租方提折旧
(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承租方提折旧
(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及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7)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3.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了解)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
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
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4.最短折旧年限(熟悉)
(1)房屋、建筑物:
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
10年
(3)及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
5年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
4年
(5)电子设备:
3年
5.从事开采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的企业,在开始商业性生产前发生的费用和有关固定资产的折耗、折旧方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三)生产性生物资产的税务处理
生产性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
1.生产性生物资产的计税基础(了解)
(1)外购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2)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2.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折旧方法(及固定资产的规定相同)
3.最短折旧年限(熟悉)
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最短折旧年限为10年;
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最短折旧年限为3年。
(四)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
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1.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了解)
(1)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2)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按开发过程中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实际支出作为计税基础。
(3)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2.不得摊销的无形资产(了解)
(1)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2)自创商誉
(3)及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4)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3.无形资产的摊销(熟悉)
(1)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2)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少于10年
(3)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清算时,准予扣除。
(五)其他资产的税务处理
1.长期待摊费用的税务处理(熟悉)
长期待摊费用的范围
(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4)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最短摊销年限
(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4)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2.投资资产的税务处理
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了解):
(1)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2)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掌握:
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3.存货的税务处理
存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了解)
(1)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2)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该存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3)生产性生物资产收获的农产品,以产出或者采收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人工费和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为成本。
熟悉:
存货的计价方法:
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
注意:
4.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
除另有规定外,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应当在交易发生时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者损失,相关资产应当按照交易价格重新确定计税基础。
九、应纳税额的计算(掌握)
(一)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境外所得已纳税额的抵免
1.直接抵免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
(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及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2.间接抵免
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抵免限额内抵免。
由居民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
(1)直接控制:
居民企业直接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
(2)间接控制:
居民企业以间接持股方式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
3.抵免限额
我国实行限额抵免,抵免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
境外所得税税款抵免限额=
抵免限额实际上是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按我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十、税收优惠(掌握)
(一)项目所得减免税
1关于扶持农、林、牧、渔业发展的税收优惠(了解)
免税、减半征税各自包括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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