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运管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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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由周志红担任主编,甘日华、陶勇、刘文朝、黄本胜担任副主编,刘学功担任主审,具体分工为:
第一章甘日华、欧阳显良;
第二章甘日华、黄本胜、张新和、林时君;
第三章甘臻、廖富华、周志红;
第四章陶勇、张琦、李洪兴、何昌云;
第五章刘文朝、甘日华;
第六章周志红、陈亮雄、王龙庆、万龙、曾森宏、欧阳显良、林时君。
本书适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设计与建设、施工与验收、运行与维护管理、水质监测和卫生学评价人员的培训教材,作为村镇供水厂、水利、卫生、制水、给水等单位技术与管理人员的工具书,也可作为水务系统各级管理人员及社会读者的科技读本。
在本书编写过程中,得到水利部农水司、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农村改水技术指导中心、广东省水利厅和广东省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等单位以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与不吝赐教。
在此,一并表示衷心的谢意。
限于时间、水平和能力,本书疏漏与错误之处在所难免,不当之处,敬请广大读者批评、指正。
编者邮箱:
编者
年月
第一章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概述
农村饮水安全是指人们能够及时、方便地获得洁净足量的饮用水,即人们在需要时能在自来水龙头或距离较近的集中供水点以及庭院附近分散式供水点取水,水量能满足日常生活做饭、饮用、刷牙、洗衣、洗澡等使用,水费支出与当地经济条件相适应,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的洁净水。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形式多种多样,规模大小不同,建设和管理水平参差不齐,农村饮水合格率普遍较低,因此应规范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运行维护管理工作,提高饮用水质量。
第一节饮用水相关法规
一、饮用水相关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共九章八十条,其中有十条与饮用水相关,它明确规定了法定介水传染病的种类,规定了各级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供水单位、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的法定职责以及失职应负的法律责任(详见附录.〉。
.法定传染病的种类
规定甲类传染病种,乙类种,丙类种。
其中甲类的霍乱,乙类的病毒性肝炎〈甲肝、戍肝〉、脊髓灰质炎、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钩端螺旋体、血吸虫病,丙类中的感染性腹泻,可经饮用水进行传播,统称为“介水传染病”。
介水传染病指通过饮用或接触受病原体污染的水而传播的疾病,又称水性传染病,其流行原因有二:
①水源受病原体污染后,未经妥善处理和消毒即供居民饮用;
②处理后的饮用水在输配水和贮水过程中重新被病原体污染。
据报道,我国在〜年共发生的起集中式给水污染事故中,水源被污染占、管网被污染占、贮水池被污染约占。
地面水和浅井水都极易受病原体污染而导致介水传染病的发生。
.传染病防治由各级政府总负责
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的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监督管理体系。
第十四条规定各级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预防介水传染病。
该条是防止传染病传播、蔓延的重要措施的规定。
“喝卫生水,用卫生厕所,居住卫生环境”,是人类生存的基本条件。
供应卫生安全的饮用水是政府的职责之一,公用、户用的卫生厕所以及生活垃圾和污水的消毒处理,是生活中不可缺少的基础公共卫生设施,这些设施是否符合卫生标准的要求,对于预防疾病防止传染病的发生与^传播,有非常直接和密切的关系。
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是广大人民迫切愿望,对于改善人民的健康水平、促进生产具有重要的作用。
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是预防和控制介水传染病和地方病的主要措施。
第四十二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政府应立即组织力量,封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控制疫情。
第六十五条规定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饮用水供水单位和涉水产品的法律责任
供应的饮用水和涉水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涉水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导致或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追究法律责任(第七十三条〉。
其中"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引起甲类传染病(指霍乱)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节录
我国是一个水资源贫乏的国家,水资源总量约万亿,人均占有的水资源量约,只有世界人均占有量的。
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水资源短缺、防汛抗旱、水环境恶化等问题日益突出。
针对目前水污染未能得到有效控制,河流污染严重,湖泊富营养化日益突出,地下水超采严重,一些河流枯竭,生态环境恶化等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详见附录〉规定"
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采取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证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
(第三十三条)。
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可以划定禁止开采区;
在沿海地带开采地下水,要采取措施,防止海水入侵。
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第五十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采取措施,改善城乡居民的饮用水条件。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订版),自年月日起施行(详见附录〉。
第五十六条规定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跨市、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协商提出划定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协商不成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法规
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关系到党和政府的执政能力和形象。
保障饮水安全是保障人的基本生存权利的体现,是维护人的健康生命的必要条件,因而也是建设小康社会的一项重要指标。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1989年7月10日国家环保总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地矿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经济建设发展,保护好饮用水水源,发布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它适用于全国所有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地表水和地下水源的污染防治管理(第二条)工作。
按照不同的水质功能和防护要求分级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般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增设准保护区。
各级保护区应有明确的地理界线(第三条)。
饮用水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均应明确规定的水质要求(第四条)(详见附录)
在饮用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第八条)。
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
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应保证一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第九条)。
根据需要可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划定一定的水域及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准保护区。
准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应保证二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第十条)。
三、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1996年7月9日建设部、卫生部第号令发布实施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是目前我国第一部饮用水行政规章,它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规定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供水单位应取得卫生许可证方可供水,新、改、扩建供水项目符合卫生要求,竣工验收时应有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发放,有效期四年,每年复核一次。
规定生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生产和销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无批准文件的前款产品(详见附录)。
四、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卫生部年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一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以及近期国务院领导的有关批示精神和要求,针对当前农村饮水安全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问题,共同发出通知(发改农经〔〕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并发布了《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详见附录)。
第一条规定为加快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改善农民的生存环境和生活条件,国家决定在中央建设投资中安排部分资金,专项用于补助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
为加强项目建设管理,保证各项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规划》范围内的中央补助投资项目。
第二条规定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
全国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乡镇(不含县城城区)、村庄、学校、国营农场和林场,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团场和连队饮水不安全人口的生活饮用水。
凡因开矿、建厂、企业生产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水源变化、水量不足、水质污染引起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负责解决。
第四条规定日供水(或供水人口万人)以上的单项工程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其他工程参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
第五条规定发展改革部门商有关部门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编制报批、项目审批、投资计划审核下达和建设管理监督等工作。
水利部门商卫生等部门做好工程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编制等工作,具体组织和指导项目的实施及运行管理。
卫生部门负责项目建成前后的水质检测、监测,并提出地氟病、地砷病、血吸虫疫区需要解决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
第十三条规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投资,由中央、地方和受益群众共同负担。
各地要足额落实地方建设投资,其中省级安排的投资不低于全部地方投资。
同时,各级政府都应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前期工作、项目管理,以及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监测等工作。
第十五条规定解决规划外受益人口饮水安全问题、提高工程建设标准以及解决农村安全饮水以外其他问题所增加的工程投资由地方从其他资金渠道解决。
中央补助投资巳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受益区内如出现反复或新增的饮水安全问题,由地方自行解决。
第十六条规定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
地方各级目标责任单位要同目标管理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双方的任务与责任。
第二十一条规定项目建设完成后,由项目审批部门商卫生等部门共同组织竣工验收。
省级验收总结报送水利部。
验收结果将作为下年度项目和投资安排的重要依据之一。
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要限期整改。
第二十二条规定项目验收合格后要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要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理主体,制定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工程维修、养护、用水、节水、水费计收、水源保护、水质监测等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工程长期充分发挥效益。
第二十三条规定省级发展改革和水利部门全面负责对本省项目的监督和检查,涉及防病改水的,应有卫生部门参与。
检查内容包括组织领导、制度和办法的制定、项目进度、工程质量、投资管理使用、合同执行情况等。
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要求
为进一步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年月日颁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号),要求各有关部门做好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详见附录.)
第二节农村饮用水相关标准
一、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一般原则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详见附录〕中的4.1〜是指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的一般原则。
如果在实际饮用水中存在。
—文本中没有规定的污染物,则按此原则处理。
本标准所指水质要求是指居民用户端水质必须符合—的要求。
.饮用水必须消毒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的4.1.5规定“生活饮用水应经消毒处理”,这是一条总的要求。
考虑到供水的各个环节都存在致病菌污染的可能性,即使是取深层地下水作为水源,原水中未曾检出过大肠菌群等指标菌,也应经消毒处理。
经过消毒并保留一部分余量的消毒剂,对饮用水在出厂后的输配水管道、蓄水容器中可以起到防御微生物污染的作用,增加饮用水的安全性。
关于有烧开水习惯的地区,集中式供水能否不消毒的问题,标准修订组认为,将水煮沸是一种行之有效的饮水消毒方法,但喝烧开水的人,还有日常用水,使用未经消毒的水洗涤、漱口和洗涤生吃的蔬菜、水果,也是一个重要的传染途径。
因此,即使在有喝开水习惯的地区,生活饮用水消毒仍然是必要的。
.饮用水消毒应有余量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的中规定几种常用消毒剂的与水接触时间、出厂水中限值、出厂水中余量和管网末梢水中余量等,这些是根据经验数据作出的规定。
决定饮水消毒效果的因素是消毒剂浓度和接触时间。
.关于紫外线消毒
关于紫外线消毒饮用水的问题在中没有提及,这是因为至今没有报道现用的紫外线消毒饮用水后会产生什么有害副产物,无法设定限制条件和设定限值。
—没有提及紫外线消毒,并不妨碍它在饮用水消毒中的正确使用。
若采用紫外线消毒饮用水可参照《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的紫外线强度(u)的要求执行。
,小型水厂和农村分散式供水分质指标放宽
中.7规定“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因条件限制,水质部分指标可暂按照表执行……”,这项规定主要是考虑我国有部分农村地区,受经济和技术条件的限制,要执行。
—规定的全部指标在短期内是有困难的。
这里所说小型集中式供水是指供水规模为日供水1000M3以下(或供水人口万人以下),部分指标可暂时执行。
—的表规定,其他指标仍按规范中表、表和表执行。
—中表所定限值是参考年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制定的《执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准则》(以下简称“爱卫会准则”)制定的,是在能够保证饮用安全的基础上放宽了限制。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关于氟化物的限值问题。
氟化物广泛分布在我国华北、东北和西北的地下水中,是我国已经明确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人数最多的地球化学物质,也是我国最重要的饮水卫生问题之一。
,突发性公共事件时感官和一般化学指标可放宽
—的规定,当发生影响水质的突发性公共事件时,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中的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可适当放宽。
这是因为在修订期间,一些沿海地区城市发生海水倒灌现象,使生活饮用水略带咸味。
这种现象可能经常发生,而目前尚难改变现状。
修订组认为这类突发性公共事件时,如果只是影响饮用水的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并不会对人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的,可由当地政府决定适当放宽。
如果在水质改变中涉及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或存在威胁时,就需要谨慎对待。
如果突发事件可能会发生传染病的威胁时,就应当十分慎重对待,由集中式供水传播传染病的后果是十分严重的。
.饮用水水源情况
规定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卫生要求,采用地表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应符合(详见附录)要求,采用地下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应符合。
要求〔详见附录〕。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值.全文详见附录。
二、农村生活饮用水量卫生标准
年卫生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农村生活饮用水量卫生标准》(—)。
该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饮用水量卫生标准。
它适用于县镇以下的农村自来水的设计与建设。
生活饮用水量标准与时变化系数根据给水卫生设备类型、供水条件和地区条件详见附录。
三、农村饮用水安全卫生评价指标体系
水利部、卫生部年月颁布农村饮用水安全卫生评价指标体系(水农〔〕号)。
该评价指标体系将饮用水分为安全和基本安全两个档次,由水质、水量、方便程度和保证率四项指标组成。
四项指标中只要有一项低于安全或基本安全最低值,就不能定为饮用水安全或基本安全(详见附录〉。
.水质
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的为安全;
符合《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要求〔即符合—中表〉的为基本安全。
.水量
每人每天可获得的水量不低于〜为安全;
不低于〜为基本安全。
根据气候特点、地形、水资源条件和生活习惯,将全国分为五个类型区,不同地区的具体水量标准可参照附录确定。
.方便程度
人力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为安全;
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为基本安全。
,保证率
供水保证率不低于为安全;
不低于为基本安全。
四、村镇供水单位资质标准
水利部年发布了行业标准《村镇供水单位资质标准》()。
该标准适用于建制镇、集镇、村庄(居民社区)等集中式供水的供水单位资质认证和相关管理工作。
该标准将村镇供水单位按实际日供水量可分为五类,实际日供水量〔单位为)大小(>、≥>、≥>、≥>、<)分为五类(Ⅰ、Ⅱ、Ⅲ、Ⅳ、Ⅴ)(详见附录〉。
该标准对供水工程、基本要求、供水水源、供水水质、供水水压与水量、运行管理、安全生产、经营管理、档案资料管理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
五、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
水利部2004年11月11日发布了行业标准《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详见附录)。
该规范是根据我国村镇供水工程建设和管理的需要,在认真总结各地村镇供水实践经验、广泛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而成的。
该规范以村镇供水工程设计为主,同时兼顾了规划、施工和运行管理的基本要求,共章条。
第章为总则,第章为供水规划,第〜章为集中式供水工程设计,第章为集中式供水工程施工与验收,第章为集中式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第章为分散式供水工程设计、施工与运行管理。
六、镇(乡)村给水工程技术规程
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的《镇(乡)村给水工程技术规程》(详见附录〉,它适用于供水规模不大于5000m3的镇(乡)村永久性室外给水工程,该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①总则;
②术语;
③给水系统;
④设计水量、水质和水压;
⑤水源和取水;
⑥泵房;
⑦输配水;
⑧水厂总体;
⑨水处理;
⑩特殊水处理;
⑪分散式给水;
⑫施工与质量验收;
⑬运行管理。
七、村镇供水站定岗标准
我国已建成各类村镇供水工程余万座,解决和改善了数亿村镇人口和大量村镇企事业单位的生活和生产用水,对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发展乡镇经济、加快小城镇建设、促进城乡水资源的统一管理、推进供水一体化管理进程发挥了重要作用。
水利部农村水利司组织编制了《村镇供水站定岗标准》,目的在于科学、规范地设置村镇供水站岗位,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提高管理效率和管理水平。
农村供水工程有一家一户的微型供水工程,有以村为单元的集中供水工程,有多村联片集中供水工程和乡镇村联网供水工程等形式。
因此,村镇供水站的管理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运营管理,以提高饮用水水质为目标。
八、饮用水一体化净水器
饮用水一体化净水器(—)是建设部行业标准,本标准规定了饮用水一体化净水器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它适用于以地面水为水源,将絮凝、沉淀(或澄清)、过滤三个净化过程组合在一体内的饮用水净水装置(详见附录)。
一体化净水设备的原水水质应符合中有关规定,进水的浑浊度宜在度以内,短时允许度,出水经消毒后其水质必须符合的要求。
第三节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的状况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同时又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发展中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与世界上发达国家相比还有较大差距,特别是农村还比较落后。
全国农村有万个乡镇、万个村民委员会、亿住户、亿人口,农村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
我国又是一个多山丘的国家,国土总面积的为山丘区。
山丘区地形复杂,农民居住分散,缺乏水源或取水困难。
居住在山坡、冈地的群众,远离地表水,浅层地下水位,在干旱少雨季节水位下降严重,石山区和西北的大部分丘陵区根本就没有浅层地下水。
石漠化严重的山区和黄土高原,地下水埋藏深,难以开采。
在石灰岩地区,地表蓄不住水,寻找和开采地下水困难。
山丘区的饮水问题具体表现为:
南方深山区取水困难,浅山丘陵区季节性缺水严重,属工程性缺水;
北方山丘区不仅取水困难,季节性缺水严重,甚至既找不到地表水也找不到地下水,属资源性缺水。
一、农村饮用水工程的现状
(一)供水情况
.集中式供水基本情况
我国农村的集中式供水规模普遍较小,集中式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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