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建筑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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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建筑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珠海市建筑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建筑市场的监理企业信用信息的征
集、评价、披露等管理行为,加快建设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体系,
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
办法》、《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
意见》和《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结合
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设施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适用本实
施细则。
第三条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
规建局”)负责全市建筑市场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建
立电子管理平台“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以下简称“信息系统”)。
第四条监理企业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息、良好信用信息
和不良信用信息。
企业基础信息由企业在建筑市场经营中形成的自然信息
构成,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企业人员情况、企业办公场所及设
-1-
备情况等。
企业良好信用信息为企业在本市的生产活动及本市企业
在市外的生产活动中产生的良好信用记录,包括:
1.企业受到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行业协会表彰
及通报表扬的情况;2.工程项目获得国家级、部级、省级、市级
质量安全方面的奖项;3.积极落实地方质量安全技术措施或专
项治理要求奖励分;4.有关部门依法确认予以记录的其他良好
行为等。
企业不良信用信息包括:
1.企业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
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行为;2.企业违反合同管理、城市建设
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行为;3.企业
受到行业协会诚信诫勉及通报批评的行为;4.有关部门依法确
认予以记录的企业其他不良行为等。
第五条监理企业基础信息的采集,由企业自行登录信息
系统进行信息登记。
监理企业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由市住规建局相
关职能科室、执法监察支队,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市建设工
程安全监督站、市招标办、市城建档案馆、市造价站、市建管中
心、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以及横琴新区、各区(经济功能区)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质检站、安监站等各级建设管理机构、市监
理协会、市建筑安全协会根据管理权限进行采集和评价。
-2-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评价及披露
第六条监理企业基础信息,由企业登录信息系统,按要
求进行信息登记,经行业协会核实后上报,再经市住规建局审
核、公布,同时获得信用基础分 100 分。
第七条建筑监理企业进行基础信息登记所提供的材料
和数据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对弄虚作假的企业不予通过信
息登记,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向社会公布。
企业在申请之日起
前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信息登记:
(一)企业工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相关证件被依法暂扣、
吊销或未通过续期的;
(二)企业被依法取消或暂停承揽业务(包括投标)资格的;
(三)有围标、串标、严重违约、工程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
(四)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名义承揽工程业
务,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投标或承揽工程业
务的;
(五)拒不协助、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质量安全事故、
质量投诉、劳资纠纷、工程款纠纷的;
(六)企业上一年度信用评价分低于 50 分或连续两年信用
评价平均分低于 70 分的;
-3-
(七)互相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八)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按照合格签字验收,造成不良后果的;
(九)未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未提供授权书、承
诺书或在授权书、承诺书中弄虚作假的;
(十)在竣工验收时未出据监理质量评估报告,造成不良影
响的;
(十一)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其它违反法律、法规
和规定的行为且情节或后果严重的。
第八条企业良好信用评价标准详见《珠海市建筑监理企
业良好信用评价标准(E1)》(附件 1),良好信用加分不设上限。
同一工程项目同类奖项两次以上获奖,不同加分档次的,可以
累计加分。
企业良好行为信息记录,依据评价单位的《珠海市建筑监
理企业良好信用行为加分通知书(E3)》(附件 3)或企业提交的
《珠海市建筑监理企业信用信息申报表(E5)》(附件 5)等,按
《珠海市建筑监理企业良好信用评价标准(E1)》进行评分,经信
用信息评价单位登记核实、签发后,录入信息系统,报市住规
建局审核、公布。
第九条企业不良信用评价标准详见《珠海市建筑监理企
业不良信用评价标准(E2)》(附件 2),不良信用扣分不设下限。
-4-
企业不良行为信息记录,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下
属单位以及市监理协会采集,按《珠海市建筑监理企业不良信
用评价标准(E2)》进行评分,经评价单位负责人签发《珠海市建
筑业企业不良信用行为扣分通知书(E4)》(附件 4)后,录入信
息系统,报市住规建局审核、公布。
第十条各评价标准中的有效期均从相关文件发出之日
或文件规定日期起计算,且不低于文件规定的奖励或处罚期限。
信息系统每日自动完成有效期判定及评价更新。
第十一条各信用评价单位对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每个
季度不少于 1 次,可采用大检查、专项检查、巡查、抽查等多种
方式或组合方式进行评价,所有在建工地均应进行检查评价。
第三章 信用等级的划分及公布
第十二条信用信息评价公布后实时更新,企业信用等级
根据评价结果划分为 A、B、C、D 四级,具体标准为:
100 分
(含 100 分)以下的为 D 级;100 分以上的按排名划分等级,排
名为前 10%(含 10%)的为 A 级,排名为 10%(不含 10%)-
30%(含 30%)的为 B 级,其余为 C 级。
第十三条建筑监理企业信用情况及信用等级信息在市
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信息网上公布。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登
-5-
录信息网查询企业信用信息,发现企业或从业人员有不良信用
行为的,可向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举报。
第四章 异议处理
第十四条市、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外公布建筑监理
企业信用评价异议受理部门和联系方式,并建立健全处理机制。
第十五条建筑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异议由评价实施单
位(部门)负责处理,原评价人员应回避。
企业市场行为评价的异议处理,以有关法定机关出具的有
效文件为依据。
企业现场行为评价的异议处理,以留存的评价
纸质资料、影像资料和现场事实为依据
第十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可对建筑监理企业的信用
评价提出异议。
有公示期的信用评价在公示期内提出异议,无
公示期的在信用评价公布后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
异议人应提
供真实身份、联系方式和具体事实理由。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异议,可不予受理回复。
第十七条评价单位(部门)在受理建筑监理企业的市场
行为评价异议后,应在信息系统中记录,并在 5 个工作日内会
同相关部门作出处理意见。
处理意见自送达异议人后的下一个
-6-
工作日生效,并及时录入信息系统。
第十八条评价单位(部门)在受理建筑监理企业的现场
行为评价异议后,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另行指派人员对异议事项
进行核查,核查后 3 个工作日内出具核查意见,并在核查意见
送达异议人后 2 个工作日内在信息系统中予以记录。
第十九条异议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意见
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市住规建局提出复核。
市住规建局应在 5 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小组作出复核决
定送达异议人,并自下一工作日起生效。
市住规建局作出的复
核决定为企业信用评价的最终决定。
第五章 评价信息应用
第二十条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项目承发包、资质申
报、市场准入及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对拥有良好信用记录的,
可以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扶持。
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招标投标指引,指导招
标人利用信用信息综合评价成果编制招标文件,引导招标人公
开、公正、公平地选择信誉良好、实力雄厚的投标人。
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载明信用信息综合评
价成果的使用方法。
政府、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或国有、集体资
-7-
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招标工程提倡首先选择 A 级企业
参加工程投标。
对于信用等级为 D 级的企业,招标人可拒收其
投标文件,发包人可适当提高其工程履约担保额度。
非公开招标的项目可参照公开招标项目利用信用信息综
合评价成果。
第二十一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下属质量安全
监督机构以及市监理协会根据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综合评
价结果,在资质管理、质量安全管理、日常监管、专项督察等环
节中实行差别化管理:
(一)对 A 级以上信用的企业实行激励机制,实施简化监督
和低频率的日常检查。
(二)对 B、C 级信用的企业实施常规监督和适度频率的日
常检查。
(三)对 D 级信用的企业实行重点防范机制,实施重点监管
和高频率的日常检查。
第二十二条已通过信息登记的建筑监理企业存在本细
则第七条所列情况之一的,或者信用评价分低于 70 分的,限
期 3 至 6 个月内整改,整改期间不得承接新的工程监理业务,
并将其不良信用情况上报全市联合征信系统及广东省住房和
城乡建设厅。
企业整改完毕后,由企业向市住规建局提出复查申请,经
复查达到要求且企业法定代表人亲自到市住规建局诫勉谈话
-8-
后方可恢复承接业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建筑监理企业在资质申报、信用评价、工程
招投标等活动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相关
机构、市监理协会应予以通报,并按评价标准实施评价。
第二十四条各信用评价单位(部门)配合执行本细则的
工作情况,纳入落实政务公开及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内容,每季
度予以通报并上网公布。
第二十五条各信用评价单位(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建筑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其情节轻
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评价资格、调离工作岗位、撤职
等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有权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未按规定保存记载信用评价的纸质、影像、
电子数据等资料,造成丢失、损坏或被篡改的,或擅自修改信
用评价数据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人员责任,涉嫌违纪违
法的,移送有权部门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由市住规建局负责解释,并由市住规
建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9-
序
号
子序
号
项
目
评价内容
评价分数
有效期
依据
评价(核
查)单位
1
1-1
企
业
市
场
企业在本市成立独立法人机构,或设立分支机构
独立法人机构
加 20 分,分支
机构加 10 分
1 年
证明材料
(证件、合
同、营业执
照等)
市场科,
市监理协
会配合
1-2
企业固定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 100㎡
加 5 分
- 10 -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自 2015 年 10 月 8 日起施行,有效期
五年。
《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市场施工、监理、商品(预拌)混凝
土(砂浆)企业及从业人员诚信行为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珠
规建建[2010]69 号)与本细则有冲突的,以本细则为准。
附件:
1. 珠海市建筑监理企业良好信用评价标准(E1)
2. 珠海市建筑监理企业不良信用评价标准(E2)
3.珠海市建筑监理企业良好信用行为加分通知书
(E3)
4. 珠海市建筑监理企业不良信用行为扣分通知
书(E4)
5. 珠海市建筑监理企业信用信息申报表(E5)
附件 1
珠海市建筑监理企业良好信用评价标准(E1)
1-3
行
为
加
分
企业管理体系健全,管理人员到位
加 5 分
1-4
企业人员购买本单位珠海社保
每人加 0.2 分,
上限 5 分
社保证明
市场科,
市监理协
会配合
1-5
珠海市工商部门认定的上一年度重信用守合同单位
加 10 分
证书、文件
1-6
上一年度企业在本市累计纳税(营业税及所得税)总
额每 5 万元加 1 分,不足 5 万部分的按 5 万计
不设上限
1 年(从
统一调
整时间
开始计
算)
市、区税务
部门出具的
税票或税务
年度审计报
告。
2
2-1
工
程
获
奖
国
家
级
中国建筑业协会:
鲁班奖
加 50 分(联合
体成员加 10 分)
3 年
获奖文件或
获奖荣誉证
书(企业承
接的珠海市
工程项目或
本市企业在
市外承接的
工程项目。
同一事项各
等级奖项得
分可以累加。
评价标准未
列入项目经
市住规建局
确认可参照
加分。
)
市场科、
市监理协
会、市建
筑安全协
会
2-2
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
国家优质工程金质奖、
国家优质工程奖
2-3
中国土木工程学会:
詹天佑奖
加 40 分(联合
体成员加 8 分)
2-4
中国建筑装饰协会:
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
2-5
中国市政工程协会:
市政金杯奖
2-6
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安全分会:
AAA 级安全文明标
准化工地
加 30 分(联合
体成员加 6 分)
2-7
中国建筑业协会:
全国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
全国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
2-8
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建筑钢结构委员会:
中国
建筑工程钢结构金奖
加 30 分(联合
体成员加 6 分)
2-9
广
东
省
级
省建筑业协会:
金匠奖
加 10 分
2 年
2-10
省市政行业协会;市政金奖
加 30 分(联合
体成员加 6 分)
2-11
省建筑业协会:
优质工程奖
加 25 分(联合
体成员加 5 分)
2-12
省市政行业协会:
市政优良工程
2-13
省建筑业协会装饰分会;建筑工程装饰奖
2-14
省建设监理协会:
建设工程监理优质奖
2-15
省建筑安全协会:
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
工示范工地或 AA 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
加 20 分(联合
体成员加 4 分
2-16
省建筑业协会:
优质结构奖
2-17
省建筑业协会智能建筑分会:
智能建筑优质工程奖
加 20 分(联合
体成员加 4 分
2-18
省建筑业协会:
绿色施工示范工程
序
号
子序
号
项
目
评价内容
评价分数
有效期
依据
评价(核
查)单位
2-19
珠
海
市
级
市建筑业协会:
优质工程奖
加 50 分(联合
体成员加 10 分
1 年
获奖文件或
获奖荣誉证
书(说明同
上)
市场科、
市监理协
会、市建
筑安全协
会
2-20
市建筑安全协会:
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示范工地
加 40 分(联合
体成员加 8 分
2-21
区住建局:
优良样板工程奖
2-22
区建筑安全协会:
“双优工地”奖
加 20 分(联合
体成员加 4 分)
- 11 -
3
3-1
通
报
表
扬
国
家
级
国务院:
通报表扬
每项加 100 分
2 年
表彰奖励证
书或通报表
扬文件(同
一事项各等
级奖项得分
可以累加。
评价标准未
列入项目经
市住规建局
确认可参照
加分)
市场科、
市监理协
会
3-2
住建部、中国建筑业协会、中国建设监理协会:
“全国工程质量管理优秀企业”、 “全国建筑业先
进企业” 、“先进工程监理企业”等称号或有关质
量、安全方面表彰或通报表扬等
每项加 50 分
3-3
广
东
省
级
省人民政府:
有关质量、安全方面表彰或通报表扬
等
每项加 50 分
2 年
3-4
省住建厅、省安监局、省建筑业协会、省建设监理
协会:
“广东省优秀(先进)企业”、“先进工程
监理企业”等称号或有关质量、安全方面表彰或通
报表扬等
每项加 50 分
3-5
珠
海
市
级
市人民政府:
有关质量、安全、纳税等方面表彰或
通报表扬等
每项加 50 分
1 年
3-6
市住规建局、区人民政府:
有关质量、安全以及经
市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其他方面表彰或通报
表扬等
每项加 40 分
3-7
市监理协会:
“先进工程监理企业”称号等
每项加 20 分
3-8
区住建局:
有关质量、安全方面表彰或通报表扬等
4
4-1
项
目
管
理
加
分
总监到位且履行职责
加 5 分
1 年
信用信息申
报表或加分
文件(评价
标准未列入
项目经市住
规建局确认
可参照加分
市、区质
量安全管
理部门;
市、区质
检站、安
监站
4-2
督促执行《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样板引路工作指
引(试行)》制度
加 2 分
4-3
执行建材打假制度
加 2 分
4-4
工程初验或竣工验收未违反强制性条文
加 2 分
4-5
认真落实质量、安全专项治理
加 2 分
5
5-1
其
他
主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工程建设中的违法违规
等不良行为,经查证属实且避免不良影响的
每次加 10 分
1 年
市、区建
设行政主
管部门、
质量安全
管理部门,
市、区质
检站、安
监站
5-2
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认为监理企业表现优秀的,可
申请加分
每个项目加 5
分
1 年
建设单位书
面表扬文件
辖区质检
站、安监
站
序
号
子序
号
项
目
评价内容
评价分数
有效期
依据
评价(核
查)单位
5
5-3
新政策
试点
积极参与新政策试点工作
每个项目加 10
分
1 年
信用信息申
报表或加分
文件(评价
标准未列入
质安科;
市、区安
监站
5-4
积极参与新政策试点工作,并取得良好效果
每个项目加 15
分
1 年
- 12 -
5-5
在本市范围内举行现场观摩、推广的工地(珠海市级)
每个项目加 50
分
1 年
的项目经市
住规建局确
认可参照加
分)
5-6
在本市范围内举行现场观摩、推广的工地(广东省级)
每个项目加 80
分
1 年
5-7
在本市范围内举行现场观摩、推广的工地(国家级)
每个项目加 100
分
1 年
5-8
在珠海市范围内从业的监理企业,参与珠海市建设监
理行业自律公约签署
加 20 分
1 年
市监理协
会
注:
如无特别说明,工程项目均指在珠海市的工程项目。
- 13 -
序
号
子 序
号
项目
评价内容
评价分数 (扣
分)
有效期
依据
评价(核
查)单位
1
1-1
通
报
批
评
国家
级
受到国务院通报批评
扣 100 分
2 年
行政主
管部门
文件或
扣分通
知书
质安科、
市场科、
市监理协
会
1-2
受到住建部、中国建设监理协会通报批评
扣 50 分
1-3
广东
省级
受到省人民政府通报批评
扣 50 分
1-4
受到省住建厅、省建设监理协会通报批评
扣 50 分
1-5
珠海
市级
区级
受到市人民政府通报批评
扣 50 分
1-6
受到区人民政府、市住规建局通报批评
扣 40 分
1-7
受到区住建局、市监理协会通报批评
扣 20 分
2
2-1
不
良
市
场
行
为
企业
人员
管理
企业信息登记人员无社保证明或社保未在本企业(包括企
业母公司)
每人扣 0.2 分
1 年
行政主
管部门
文件或
扣分通
知书
市、区建
设行政主
管部门、
质量安全
管理部门;
市、区质
检站、安
监站,市
监理协会
参与
2-2
企业信息登记的技术负责人、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
工程师在核查中无正当理由缺席的(以资质标准人数为准)
每人每次扣 1
分
2-3
总监理工程师未提供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或有冒名
顶替、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扣 5 分
2-4
未办理总监理工程师或现场从业人员变更手续,人员就上
岗的
总监扣 1 分其
他扣 0.2 分
2-5
各类专项检查中,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
员无正当理由缺席的;
总监扣 5 分其
他扣 0.5 分
2-6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施工许可证上载明)
在施工现场实名制考勤中无正当理由每月到位率低于
80%(总监低于 30%,按有开工日期计算)的
每人每月扣
0.5 分
2-7
承揽
业务
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扣 10 分
3 年
行政主
管部门
文件
招标科、
市场科;
各区建设
行政主管
部门
2-8
以受让、借用、涂改、盗用、伪造资质证书、图章、图签、
签名等欺骗手段或弄虚作假的方式参与招投标活动或进行
工程监理相关活动的
扣 10 分
2-9
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监理工程的
扣 10 分
2-10
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
扣 10 分
2-11
经纪检、监察、检察部门查实企业近 3 年有行贿受贿犯罪
行为的
扣 10 分
2-12
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或以向招标人或
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扣 10 分
招标科
2-13
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扣 10 分
2-14
投标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投诉的,或投诉事项
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扣 5 分
1 年
2-15
投标人中标后放弃中标资格的
扣 5 分
2-16
在投标过程中,拟定派驻项目总监,已担任三个在建项目
总监的
扣 5 分
- 14 -
附件 2
珠海市建筑监理企业不良信用评价标准(E2)
序
号
子 序
号
项
目
评价内容
评价分数 (扣
分)
有效期
依据
评价(核
查)单位
2
2-16
不
良
市
场
行
为
承揽
业务
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更改项目总监或新任项目总监资格不符
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扣 5 分
2 年
行政主
管部门
文件
招标科、
市场科、
各区建设
行政主管
部门
2-17
订立背离原合同实质性内容协议的
扣 5 分
2-18
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
扣 10 分
2-19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监理资质的
扣 10 分
2-20
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扣 10 分
2-21
项目
管理
不监督落实工地实名制用工管理
扣 2 分
1 年
行政主
管部门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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