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实施办法修订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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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实施办法修订稿
中山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实施办法(修订稿)
第1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坚定不移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国家和省生态补偿有关部署,落实《中山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实施纲要》、《中山市城市生态控制线管理暂行规定》和《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中府〔2018〕1号)的具体要求,指导我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工作顺利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山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谁受益,谁补偿;谁保护,谁受偿”原则。
饮用水源保护的受益者需要承担补偿责任。
同时,保护饮用水源安全并为其他利益相关者提供生态服务的行为主体应该得到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补偿。
(二)统筹兼顾、公平公正原则。
将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纳入全市生态补偿专项资金,根据生态公益林、耕地和饮用水源保护区分布确定镇区生态补偿责任,受益大于付出的地区作出补偿,付出大于受益的地区接受补偿。
(三)动态调整原则。
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标准与中山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五年后根据生态补偿政策评估调整,确保生态补偿政策契合生态环境保护需求。
(四)比例分担原则。
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与耕地、生态公益林生态补偿共同纳入全市生态补偿专项资金,市、镇区财政按比例分担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
第二章生态补偿范围、对象和标准
第三条中山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范围包括全市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市属国有林场林地除外)。
全市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和各镇区饮用水源保护区面积由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实施小组根据省政府批复的现行有效的中山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划方案确定。
第四条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对象,即因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和管理造成合法权益受损和因履行饮用水源保护区属地管理责任付出额外成本的镇区、村(社区)、所在地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2018年启动我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2018年至2022年,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生态补偿分别执行500、250元/年·亩标准。
第三章生态补偿资金筹集与使用管理
第六条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筹集规定如下:
(一)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纳入中山市生态补偿专项资金。
(二)坚持“市财政主导、镇区财政支持”的纵横向结合的生态补偿资金筹集模式。
市、镇区两级实行均一化生态服务付费,各镇区根据其生态补偿责任上缴生态补偿资金至市财政,纳入市生态补偿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全市生态补偿支出。
市、镇区生态补偿资金筹集采用基于区域综合平衡的生态补偿资金筹集模式,并按比例分担耕地、生态公益林和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
对于省级生态公益林和基本农田的生态补偿资金,市财政按照1:
1配套省财政生态补偿资金,并填补省财政下发资金中用于竞争性分配及省统筹管理缺口,剩余部分市、镇区财政按照4:
6比例分担;对于市级生态公益林、其他耕地、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生态补偿资金,市、镇区财政按照4:
6比例分担。
火炬开发区自行负担,五桂山由市财政全额负担,镇区应支付生态补偿资金按镇区生态补偿综合责任分配系数核算。
(三)待条件成熟,将适度吸纳社会捐赠,逐步形成“市财政主导、镇区财政支持、社会捐赠”的多渠道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筹集机制。
第七条从全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中提取1%作为市级管理经费,由市生态环境局统筹使用,主要用于全市饮用水源保护区日常管理支出,包括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评估、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信息化建设,精细化管理系统建设和运营维护,饮用水源水质监测,突发性水源污染事故处置,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维护,装备和设备购置,饮用水源保护科技研究和推广应用、宣传培训等。
第八条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各镇区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的面积、标准与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评估指数制定全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分配方案。
市财政在完成市饮用水源保护区资金收缴1个月内,下达至资金使用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镇区应获得的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的核算公式为:
(公式一)
其中:
为第i个镇区应获得的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单位为元;
为第i个镇区的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面积,单位为亩;
为全市当年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生态补偿标准,单位为元/亩;
为第i个镇区的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的面积,单位为亩;
为全市当年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生态补偿标准,单位为元/亩;
为第i个镇区上一年度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评估指数,由评估结果决定,无量纲。
第九条全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的使用范围:
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日常支出,饮用水源保护相关项目支出,保护区内土地直接补偿,和保护区内土地的征收或收回。
生态补偿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行政事业单位的机构运作,奖金、津贴补助等各种人员经费,其他不属于饮用水源保护区保护范围的支出项目。
(一)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日常支出包括饮用水源保护区日常巡查人员的工资、巡查交通费和测量、水质检测等相关巡查装备的购置费;测量、水质检测费用;保护区标志牌和物理隔离设施建设与维护;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事故应急管理制度实施;饮用水源保护区相关水域保洁管理;保护区周围村/社区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建设运维;保护区周围村/社区生活垃圾长效保洁经费;保护区内及周围土地(含地上附着物)或构筑物租金;对为保护水源实施停业、关闭或者拆除的项目和设施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受到损害的合法权益进行补偿;饮用水源保护宣传教育;和镇区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所产生的支出。
(二)饮用水源保护相关项目支出包括饮用水源保护区周围村/社区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建设;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及周围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饮用水源保护区相关河道整治工程;饮用水源保护区相关自然生态修复工程;和其他有利于保障水源水质的工程。
(三)保护区内土地直接补偿。
不得同时申请保护区内及周围土地(含地上附着物)或构筑物租金补偿。
(四)保护区内土地的征收或收回。
第十条镇区政府在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使用时,应:
(一)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用于第九条规定的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日常支出时,在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中列支。
(二)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用于饮用水源保护相关项目支出时,由申请人填写申请表(见附表一),连同项目相关材料提交至镇区生态环境部门审核后,镇区财政部门按照镇区国库集中支付审批程序予以拨付。
(三)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用于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土地直接补偿时,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土地的权利人向所在居(村)委会提交申请表(见附表二),村委会汇总申请后,报镇区生态环境部门审核,镇区生态环境部门视情况征询镇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务等相关部门后,出具审核意见。
审核通过后,镇区政府与申请补偿对象签订水源保护承诺书,并根据水源保护承诺书内容按程序以直接支付方式将直接补偿金发放给申请人。
水源保护承诺书包括土地直接补偿对象、申请补偿的土地面积、申请补偿的土地范围、补偿标准、补偿金额、银行账户和申请人水源保护责任承诺等内容。
水源保护承诺书一式三份,申请人、所在居(村)委会和镇区生态环境部门各执一份。
直接补偿标准与受补偿土地所属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标准一致,即位于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的受补偿土地的直接补偿标准分别为500、250元/年·亩。
若已获生态公益林或耕地生态补偿的,则应扣除已获得的其他类型(林地资源特殊性补偿金除外)生态补偿资金。
申请人上一年度存在违反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的行为的,不予直接补偿。
接受直接补偿金的村集体或个人,应履行水源保护责任,若违反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相关规定,则追回直接补偿金。
(四)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用于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土地征收或收回时,镇区政府与保护区内土地权利人签订相关协议,并根据协议内容办理有关支付手续。
协议应明确所征收土地中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土地的面积、范围、交易价格和土地权利人的水源保护责任。
第十一条镇区内部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全过程档案管理,镇区应对年度生态补偿资金管理全过程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各镇区在规定时间内将年度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使用情况和生态补偿项目进展情况上报市生态环境局,将生态补偿资金收支情况表上报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实施小组统一归档管理。
第十二条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实施小组要及时公开年度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分配情况。
各镇区对年度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使用情况和生态补偿项目进展情况予以公示。
公示内容包括镇区年度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的金额、使用情况、使用依据等。
第四章生态补偿评估
第十三条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评估以获得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的镇区政府为对象,以镇区内饮用水源保护区为评估范围。
第十四条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评估指标包括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实施过程指标和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实施效果指标两类。
实施过程指标占70%权重,包括资金管理、组织实施和“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三项指标,分别占25%、5%和40%。
实施效果指标占30%权重。
评估满分为100分,最终评估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为优秀等次;得分在80(含80分)以上,90分(不含90分)以下的为良好等次;得分在60分(含60分)以上,80分(不含80分)以下的为合格等次;得分在60分(不含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年度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评估指标体系由市生态环境局于上一年度下半年制定并发布。
第十五条中山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评估配合生态补偿工作需求,评估周期为每年一次。
第十六条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实施小组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全市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监测和评估,镇区配合提供评估相关材料,评估所获得的全市各镇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评估指数用于镇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分配计算。
第十七条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评估结果作为分配生态补偿资金的依据。
评估优秀的,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评估指数(
)取1.1;评估良好的,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评估指数(
)取1.0;评估合格的,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评估指数(
)取0.8;评估不合格的,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评估指数(
)取0。
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评估实施一票否决制,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评估为不合格:
①在水源保护区内引进污染项目或新增污染源;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整治评估结果未达到优秀的;③饮用水源水质达不到Ⅲ类的;④因属地管理原因发生影响饮用水源安全的突发污染事件导致县级城市集中式饮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第五章生态补偿职责分工
第十八条市生态环境部门在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中的职责如下:
(一)牵头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实施小组工作。
负责根据上级要求和实施效果制定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相关政策文件,核定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要素范围。
(二)制定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分配方案并提交给生态补偿组织协调工作小组。
(三)开展补偿对象责任认定,向生态补偿组织协调工作小组提交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情况报告。
(四)负责建立健全生态补偿评估指标体系以及评估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第十九条市财政部门在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中的职责如下:
(一)市财政局负责将市、镇按比例筹集的饮用水源保护区补偿资金下达至市生态环境局;
(二)市财政局牵头生态补偿资金管理与绩效考核小组工作,负责包括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在内的全市生态补偿专项资金年初预算安排、资金监督管理与绩效考核工作,确保专项资金合法、公平、公正地使用。
(三)参与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实施小组和生态补偿组织协调工作小组。
(四)参与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管理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市水务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发展和改革局等部门参与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实施小组。
第二十一条接受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的镇区,应履行水源保护区“属地管理”责任和生态补偿资金使用的主体责任,主要包括:
(一)对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周边隐患地区每季度至少全面巡查一次,每季度巡查后须形成巡查报告表(镇区),并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底前将本镇区的巡查报告表(镇区)及有关巡查的现场监察记录表上报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科;
(二)严格控制和杜绝污染源,做好现有工业废水排污口的拆除、关闭或搬迁工作,确保水源健康安全;
(三)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做好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工作,提高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
(四)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发展生态农业,鼓励生态种植;
(六)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七)其他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接受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的村集体和个人,应遵守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相关规定,配合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对擅自变更用途或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将全额追缴补助资金,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由市生态环境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
1.饮用水源保护相关项目支出申请表样式
2.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土地直接补偿申请表样式
附表一饮用水源保护相关项目支出申请表样式
项目名称
建设期
______年至______年
项目类型
饮用水源保护区周围村/社区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建设
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及周围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
饮用水源保护区相关河道整治工程;
饮用水源保护区相关自然生态修复工程
其他有利于保障水源水质的工程:
______________
资金使用主体
资金申请人
申请时间
___年___月___日
投资
总投资情况
规模:
______万元
计划自专项资金列支:
______万元
其他:
______万元,资金来源:
___________
本年度投资情况
规模:
______万元
计划自专项资金列支:
______万元
其他:
______万元,资金来源:
___________
项目简述
主要包括项目建设规模与内容、
项目实施对水源保护影响
受益人数、受益面积和收益程度说明
其他情况说明
项目相关材料作为附件提供,清单如右表格所示
项目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项目立项依据相关证明材料;
2.项目与饮用水源保护相关性证明材料;
3.项目设计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环评报告等立项材料;
(注:
如同一项目再次申请的,无须重复提供上述材料)
附表二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土地直接补偿申请表样式
所属地区(村、镇)
申请人
申请年度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补偿面积
总面积:
______亩
其中:
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面积:
______亩
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面积:
______亩
补偿范围
图纸附后
现状用地情况
已获生态补偿情况
已获省级生态公益林生态补偿面积:
______亩
已获市级生态公益林生态补偿面积:
______亩
已获基本农田生态补偿面积:
______亩
已获其他耕地生态补偿面积:
______亩
申请人上一年度是否存在违反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的行为:
□是□否
补偿金额合计
应获土地直接补偿资金(元)=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面积(亩)*500元/年•亩+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面积(亩)*250元/年•亩-已获得的其他类型生态补偿资金。
申请人(签字):
日期:
年月日
所在居(村)委会意见:
日期:
年月日
镇区生态环境部门意见:
日期:
年月日
镇区政府(街道办事处)意见:
日期:
年月日
注:
1.与本申请表同时提交申请生态补偿土地相关地块范围、面积证明材料。
2.镇区生态环境部门视情况征询镇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务等相关部门后,出具审核意见。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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