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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以价值为研究对象的学说即价值论(valuetheory)或价值学(axiology)开始得以系统发展,也有人称其为价值科学(scienceofvalue)。
广义地讲,价值泛指人们认为是好的东西,某种因为其自身的缘故而值得估价的东西,这种东西具有人所欲求的、有用的、有兴趣的质。
价值也是主体主观欣赏的或主体投射到客体上的东西。
总之,价值包括所有人做出的、能够闯入个人和社会的各种类型的规范判断的广阔范围(例如道德的、政治的、审美的、宗教的、科学的价值)。
在有关道德哲学的书中,其意义通常被理解为“值得个人或社会想望的行为或目标的特定方式之信念”。
中外哲学家很早就对价值做过研究。
中国古代的哲人在探讨人生的理想和人的行为的评价标准时,围绕义与利、理与欲、志与功的关系进行的争论,即与价值密切相关。
在西方古代哲学史中,毕达哥拉斯认为价值的本质是数;
柏拉图认为价值是理性的本质即理念;
亚里士多德认为价值在于人的兴趣,至善是一切事物的最高价值;
伊壁鸠鲁认为快乐就是价值;
斯多亚学派认为德行才是价值。
在中世纪的神学家那里,上帝是最高的价值,一切价值都应该建立在上帝意志的基础上。
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的社会思潮,则把过理性的生活、争取自由平等、追求人的尊严和权利视为崇高的价值。
例如,休谟强调价值以人性和利己的同情心为基础;
康德指出价值应该借助于他所谓的“绝对命令”建立在理性的基础上;
边沁表明价值在于促进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现代作家是怎样定义价值概念的呢?
人类学家克拉克洪(C.Kluckhohn)指出:
价值是一个明晰的或隐含的概念,一个具有个人特色或群体特点的概念,一个影响从可以得到的模式、手段和行为目的中做出选择的合乎需要的东西之概念。
社会学家福斯(D.Foss)把价值定义为:
“关于对象、状况、行为和由它们——在考虑到它们是或应当是良好的、正确的范围内——组成的整体的等级信念。
”威廉斯(R.Williams)在引用上述定义后,他本人表明价值是“合乎需要的事态的概念,这个概念在挑选的行为中被用来作为偏爱或选择的标准,或者作为拟议的行为或实际的行为的正当理由”。
罗基奇(M.Rokeach)强调价值是“一种持久的信念”,即一种特定的行为模式(工具论的价值)或存在的目的状态(最终的价值),对个人或社会来说比它的对立面或相反的东西更可取。
在这方面,莫尔的概括也许比较全面。
他说,价值是每一个有目的的活动中必不可少的因素。
它能够被看作是兴趣、需要、天然的或文化的期望、下意识的倾向的理性化。
价值指导我们在目标设定、选择达到目标的手段、估计风险和不需要的结果中做出决定。
正是我们的价值体系,决定了我们计划、行动、完成和悔恨的方式。
尤其是,正是做出任何一类决定,不可避免地与价值有关。
康德意义上的实践理性告诉我们,价值是有目的的行为的决定因素。
因此,宁可认为,在人类生活中,自由意志(freewill)以及价值对因果链的干预是必不可少的虚构,是人的特性和尊严的不可或缺的方面。
以上见解虽然有见仁见智之别,但是它们都注意到价值既是一种心理信念,也是一种行动选择。
或者说,价值渗透在心理信念和行动选择之中。
不过,这些见解似乎只是关注价值涉及的主体方面,而有意或无意地轻视乃至无视价值涉及的客体因素。
在这一点,马克思主义者接受的定义倒是察觉到了:
价值是主体和客体之间的关系的表现,在这个关系中,客体的属性借助于它们满足主体的需要的能力估价。
由于社会的主体的需要是由社会产生的,对实在的各种物质现象和观念现象的评价作为社会上有意义的因素起作用,这使人能够让他自己在周围世界中自由地(在已经认识的规律的基础上)取向,并在创造活动的过程中改变它。
鉴于人的活动就其特点而言是目标取向的,因此也具有某种价值的属性。
一位日本学人就持有这样的观点:
“价值是客体与人之间的感情关系,它意味着在客体和评价它的主体之间产生的量的合宜。
”“价值是权衡主客体关系的结果,是根据客体影响主体的作用范围和程度进行判断的结果。
”我觉得,这些看法是可取的。
的确,价值是客体的属性和主体的需要之间的相依关系——客体没有某种现实的或潜在的有用属性,或者主体没有某种现实的或潜在的身心需要,价值都不会应运而生。
当然,这里的客体不光是指物质性的实体,也包括精神性的理念在内,如真、善、美之类的理念。
有不计其数的价值分类方案。
有的把终极的、理想的价值与世俗的、立刻操作的价值区分开来。
有的把基本需要的价值与奢侈要求的价值区分开来。
有的把达到的状态(目的)的价值与追求的动态的(手段的)价值区分开来。
有的把自我取向的价值与群体取向的价值区分开来。
有的把肯定的(欲望)价值与否定的(厌恶)价值区分开来。
有的则按内容或来源把价值分门别类:
审美的、经济的、宗教的、政治的。
在这里,我们仅扼要地介绍几种比较常见的分类。
马根瑙认为有两类价值:
一个是描述一个人或一群人的实际行为的价值,另一个是规范的价值。
前者能够统计地度量,它们揭示了人所做的和所要做的东西,被称为事实价值(defactovalues)。
每一个事实价值促使我们询问:
它事实上是否应当是价值;
如果它是,我们对它的估价是否正确。
这个判断预设了接受较高的一组价值,一组在我们的社会并非必然实现的价值,例如真理、荣誉、健康、幸存、幸福、自我实现、和平等等。
正是这些价值的特点,被称为规范价值(normativevalues)或初始价值(primaryvalues),因为它们在伦理学的每一个工作系统中都起作用。
他在另一处揭示出,事实价值和规范价值的差异大体是这样的:
事实价值是具体的人在给定的时间可观察的偏爱、评价和欲求;
规范价值是在某种程度上被进一步阐明的、人们应该给予价值的对象的等级。
第二类范畴更难以确立,也许因为它是虚幻的,指示空类。
事实价值既非正确亦非错误,而是观察事实,随时间、地点不同而变化。
规范价值使有效性的要求更深刻,具有劝说性的力量和调节能力。
用一个模糊的比喻,规范价值像自然定律——理想化的、崇高的和普适的。
事实价值像观察——原始的、无处不在的和特殊的。
有人对价值采取三分法:
内在价值、内含价值和外在价值或工具价值。
工具价值本身不是善的,只是就其作为某种目的的工具而言是善的。
内在价值是作为目的,或其本身就是善的。
内含价值是我们把某物看作是可欲求的东西的基础。
舍勒从价值具有持久性(其内在的延续性越长者价值高)、不可分性(难以分割者价值高)、相对独立性(越少依赖其他价值者价值高)、满足的程度(使人满足程度大者价值高)、普遍性(越少依赖于特殊自然机体的感情类型发生关系者价值高)的基本属性出发,把价值由低到高划分为四个层次:
感觉价值、生命力价值、精神价值和宗教价值。
如果说以上分类主要着眼于价值的质的层次性和价值系统的结构性的话,那么牧口常三郎的分类则是从价值的组成要素入手的。
在他看来,价值的要素是美、丑、得、失、善、恶。
美的价值是一种可感的易变的价值,是人通过五官而感受到的。
得的价值是每个个人与能使保持和发展其生存的客体之间的一种关系状态。
善的价值表达了对每个个人自愿的、对由许多个人构成的集体有贡献的行为的评价。
有意思的是,洛伦斯从语源或字面本身对价值的类别做出界定。
他表示,按照通常的用法,values被看作是抽象的渴望:
这样的目标既不能完满地定义,也不能完全达到,但是它们能够作为一种理想。
按照狭义的用法,values被视为一种潜在的可以达到的状态、目标。
正如在社会偏爱和社会事务中所反映的那样,我们把value归之于worth(价值、价格)。
value-laden(价值负荷的、负荷价值的)内涵着,分析、决定或行为都受个人的或机构的倾向、偏见的影响,并且分析、决定或行为可以影响人的价值状况——人的机会、地位、健康、幸福或抱负。
马根瑙也提出,把价值定义为人的需要的满足的量度,虽然抓准了意义(meaning)的主要核心,但是它不适合于描绘与价值一词联系在一起的意义(significance)的边缘。
它把往往称之为worth(价值、价格)的东西撇在一边,这一特征与其说依赖所达到的满意,还不如说依赖在获得value(价值)对象时遇到的困难。
它主要忘记了明显的、未反映的有用性要素,从而低估了像我们呼吸的空气这样的事物的value。
现在,我们转向另一个问题:
价值的基础或源泉何在?
一些人认为我们赖以生活的价值是天生的。
例如,马斯洛坚持,像包括真、善、美在内的人类的古老价值,以及后来的愉快、正义和欢乐等价值,都是人类本性固有的,是人的生物性质的一部分,是本能的而非后天获得的。
另一些人接受了价值实际上是我们必须习得的绝对命令(absoluteedicts)。
这些人都渴望,我们将健全地行动,可是我们将不怀疑我们如何行动。
因为他们相信不存在合理性的价值的根据,担心诉诸逻辑只能首先导致不虔诚,接着导致享乐主义。
布罗诺乌斯基不同意这样的观点。
他说,像责任概念,我们未随它诞生,也没有因命令而接受它,人的天生的感觉和所受的教育都参与到阐明它的过程之中,它是从自己的经验和他人的经验中成长起来的。
菲舍尔却认为,价值的源泉在于情感:
当合理性遭遇它的限度,对开明的理性的求助不再帮助我们时,那么思维的对位型式即情感可以帮助。
情感是通过我们的感觉释放的,它帮助我们感知世界和辨认价值。
这里提及的价值是不能测量或计算的价值,只能通过感觉经验或感知领会,例如美的价值。
何秀煌的看法同样基于情感说:
价值的最后基础在于人类的自许,在于人类对世界的冀望,在于人类对人性(包括理性和情感)的祈愿。
这些根本上是人类感情衍化生成的,是人类在文化中建立起来的“愿然”事物。
价值不建立在实然之上,不建立在应然之上,而建立在愿然之上。
也许普尔的分析是比较全面的:
价值典型地包含想法(thinking)、情感(feeling)和意愿(willing)。
这三要素是认知的、感情的和意志的(cognitive,affectiveandvolitional)要素,它们好像是在所谓的“道德迷宫”中做道德决定的基础。
例如,通过思考世界和人的本性,能够辨认某些道德真理,或者合理性的人通过直觉都知道他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
道德一般与情感相关,因为道德是品味(taste)或个人偏好,表达主体的情绪并感染和劝服他人,它特别与欢乐情绪有关。
通过发挥意志创造意义和规定,在选择中创造我们自己的道德,规定我们应该做的东西。
受到重视的信念有时作为意向(dispositions)或承诺(commitments)被提及。
以上各家都是从人的内心,或广而言之从人性中寻找价值的来源。
不过,也有人把目光转向外部,探讨价值的根源。
普罗克特指出价值源于劳动。
他说,对于现代人来说,我们也发现新的自然概念和价值的源泉——什么是事物中的善。
上帝之善在人的劳动果实中被复制。
自然中或上帝眼中的价值变成人眼中的价值——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
正是通过人的劳动,羊毛变成衣服,或草皮变成房子。
在当今,社会生物学家则宣称,价值根植于为生存而进行的长期进化的斗争之中。
价值的基础或源泉的内在论(包括先天说、本能说、理性说、情感说、意志说等)和外在论(劳动说、进化说等)均有各自的理由,这些说法或多或少都有一定的道理。
问题在于,针对不同的价值信条和规范探寻其源泉,其侧重点肯定有所不同。
此外,对先天说和本能说最好做进化论的理解。
也就是说,对于个体而言,某些价值的源泉乍看起来是先验的或固有的,但是对于种族而言,它们则是人类漫长进化的结果在神经系统乃至在基因中的积淀。
杜威就价值发表了如下看法:
(1)“价值”和“好”一样,是无法下定义的。
就它们之为无意义而言,好、价值、美差不多可以交换使用。
(2)凡是被人自动所欲求的都有价值。
对甲的任何兴趣,都增添了甲的价值。
(3)价值是感觉和情绪的直接表现,它并不是伦理学上的,而毋宁是心理学上的,乃至修辞学上的或文法上的事情。
(4)价值带有劝告或说服的性格。
由此可以看到,价值有诸多特性。
在这里,我想根据他人的论述和我自己的思考,尽可能概括一下价值的特性。
价值的抽象性说的是,价值是抽象的信念、理想、规范、标准、关系、倾向、爱好、选择等等,它看不见、摸不着,但是却时时、处处起作用,指导人的思想,支配人的行动。
洛伦斯说,评价(tovalue)某一事物——对它抱有兴趣(或对轻视它有兴趣、或对避免它有兴趣)、赞成它、需求它、倾向于它、宁愿选择它——被认为是来源于并反映了抽象的理想价值。
作为最小限度的是个人的心理建构(例如对自由的渴望);
如果社会成员共同赞成的话,价值也可以作为社会建构(在伦理上认可自由、在政治上拥护自由、在法律上保证自由)逐渐被采纳。
价值/评价(values/valuing)关系是鸡/蛋的关系,价值可以起评价标准的作用。
价值的奥妙性说的是,价值是一个深奥的、微妙的概念,包容量大且含义模糊,其内涵和外延难以把握,其精神实质难以领悟。
诚如布罗诺乌斯基所说:
价值概念是极为深奥的和困难的,因为它要同时做两件事:
它要使人加入社会,它还要为他们保持自由,使他们成为单个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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