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集装箱正面吊运起重机检验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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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集装箱正面吊运起重机检验规程
集装箱正面吊运起重机检验规程
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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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装箱正面吊运起重机检验规程
前言
本规范由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规范起草单位:
广州市特种机电设备检测研究院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
贺义峰周国辉谢榭魏井君王继业.................
本规范为首次发布。
集装箱正面吊运起重机检验规程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集装箱正面吊运起重机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内各港口、码头集装箱正面吊运起重机安全运行和管理。
本规范不适用于军事用途的集装箱正面吊运起重机。
但军队所有,用于民用场所的集装箱正面吊运起重机必须执行本规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范中引用而构成为本规范的条文。
本规范制定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6067-19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GB/T117992-2008集装箱正面吊运起重机安全规程
GB/T16905-1997集装箱正面吊运起重机试验方法
JT/T232-1995集装箱正面吊运起重机技术条件
GB/T3766-1983液压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GB10827-1999机动工业车辆安全规范
GB/T16178-1996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
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检验检测机构
集装箱正面吊运起重机的检验检测应当由依法经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
3.2检验检测人员
从事本规程规定的集装箱正面吊运起重机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3.3责任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有关技术规程和经核准的检验范围,独立进行检验检测工作,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并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
3.4保密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拟及的被检验检测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4.检验方式
4.1首检检验
新购、大修或改造后投入使用的集装箱正面吊运起重机,应当按照本规程对验收检验规定的内容进行检验。
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起重机,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起重机,进行设备大修后,应当按照验收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
4.2定期检验
在用集装箱正面吊运起重机应当按照本规程对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每一年进行一次检验。
4.3终止检验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集装箱正面吊运起重机,以及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以终止检验。
5.总则
本规程规定了质量技术监督检验部门和使用单位进行集装箱正面吊运起重机安全技术检验的基本内容、要求和方法。
5.1检验要求
检验部门必须遵守本规程所规定的检验内容与方法,但是不排除采用更先进的、精度更高的检验方法。
5.1.1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检验是监督性质的检验,应在使用单位自检的基础上进行。
5.1.2
受检单位应向检验员提供有关技术资料,并配备相关的专业人员到现场配合检验。
5.1.3
受检单位应按检验机构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书或整改通知单、检验不合格通知单的要求,对集装箱正面吊运起重机整改或修理。
5.1.4
检验人员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
5.1.5
从事集装箱正面吊运起重机检验检测单位,至少应当配备《集装箱正面吊运起重机规范必备仪器设备表》(见附录2,以下简称《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所列的检验检测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相应的检测工具,其精度也应当满足《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所提出的要求。
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必须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5.1.6现场检验条件
实施现场检验时应具备下列检验条件
5.1.6.1
露天检验应在无雨、无雪、无雾天气下进行,风速、温度、相对湿度等环境条件应符合GB/T16905-1997要求。
5.1.6.2
检验现场环境符合相关标准中对检验场地的要求,场地应平整,地面坡度不大于3%,面积应满足吊运机全圆周运转,并应放置表明现场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或警示带。
5.1.6.3
现场检验至少由2名具检验员以上资格的人员进行。
5.2检验记录
集装箱正面吊运起重机检验的项目,不得少于《集装箱正面吊运起重机检验报告》(见附录1,以下简称《检验报告》)所列项目,具体检验的内容、要求和方法应当按照《集装箱正面吊运起重机检验规程检验内容要求及方法》(见附录3,以下简称《检验要求及方法》)的规定实施。
5.2.1
现场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应当进行详细记录。
现场检验原始记录(以下简称原始记录)中,应当详细记录各个项目的检测情况及检验结果。
5.2.2
原始记录应不少于《检验要求及方法》规定的内容,且应方便现场操作记录、检验报告的填写及计算机管理,个别项目应另列表格或附图以方便现场记录。
5.2.3
检验报告书中有数据要求的检验项目,“实测”栏应填写实际检验数据,无数据要求的检验项目,可根据需要说明现场检验状态,遇有特殊情况,可填写“因…(原因)未检”﹑“无此项”﹑“待检”﹑“见附页”等。
5.2.4
检验报告书中的每个检验项目“检验结论”栏,应根据检验结果对照有关标准判定后,填写“合格”或“不合格”。
可用“√”或“×”来简写,“无此项”可用“—”来简写。
5.2.5
检验原始记录应有检验员和审核者的签字和检验日期,还应有被检单位的现场配合人员(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5.2.6
完成检验工作后,检验机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根据原始记录中的数据和结果,填写并向受检单位出具《检验报告》。
《检验报告》的结论页必须有检验、审核、批准的人员签字和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
5.2.7
受检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以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督检验机构提出
5.3检验结果判定
集装箱正面吊运起重机的检验项目可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
5.3.1
集装箱正面吊运起重机的检验重点项目全部合格,一般项目“不合格”不超过5项(含5项)。
对不合格的一般项目,检验人员应当现场填写整改通知书,由使用、修理、改造等有关单位进行整改,或者由使用单位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监护使用,在整改通知书上签字确认内容。
5.3.2
集装箱正面吊运起重机的检验重点项目1项以上(含1项)“不合格”或一般项目“不合格”超过五项。
对不合格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检验人员应当现场填写检验不合格通知单。
由使用、修理、改造等有关单位进行整改,被检单位的现场配合人员(负责人)并签字确认内容。
5.3.3
集装箱正面吊运起重机经检验部门审核判定为“不合格”或“复检不合格”的,检验机构应将检验结果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便及时采取安全监察措施。
5.4
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应当配备和穿戴检验作业必须的工作防护用品。
5.5
检验机构必须对检验工作质量负责。
因检验工作失误造成事故或违反本规程规定的,按照《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的有关规定追究检验机构和当事人的责任。
5.6
本规程由广州市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解释。
5.7
集装箱正面吊运起重机的检验技术要求及方法,以表格形式表述,参见附录1、附录2、附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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