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职称考试重点内容复习资料要点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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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对待的给付
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
法律行为间的依存关系
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
买卖+保证合同
【注意1】人的行为并非都是法律行为。
【注意2】请大家重点掌握“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的区分,并看清题目问法。
【注意3】法律行为的反向问法,例:
订立遗嘱是合法行为、积极行为、意思表示行为、单方行为、要式行为、自主行为。
(1)自然人
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自然人性质的特殊主体
【注意】自然人性质的特殊主体:
个体户、农户等。
(2)机构和组织(法人)
①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
②各种企业事业组织;
③各政党和社会团体。
(3)国家
【注意】任何一个法律关系至少要有两个主体。
2.主体资格
区分“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权利”能力:
“法律赋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
(有没有)
“行为”能力:
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能不能)
(1)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权利能力:
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行为能力:
年龄+精神状态
民事行为能力
年龄
精神状态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满10周岁(<10)
“(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10≤X<18)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年满18周岁(≥18)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16≤X<18)
【注意1】根据民法通则规定:
“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超过”、“不满”均不包括本数。
【注意2】刑事行为能力的分界线为14和16周岁。
(2)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始于产生、终于消灭
同权利能力
(一)民事责任
(二)行政责任
1.行政处罚:
声誉罚:
警告
财产罚: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行为罚:
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人身罚:
行政拘留
2.行政处分: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刑事责任
1.主刑
管制:
3个月以上2年以下,最高3年
拘役:
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最高1年
有期徒刑:
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注意1】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
【注意2】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无期徒刑
死刑
2.附加刑: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注意1】政治权利: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注意2】“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属于行政责任;
“罚金;
没收财产”属于刑事责任。
【注意1】“或裁或审原则”:
平等主体之间出现经济纠纷时,只能在仲裁或者民事诉讼中选择一种解决方式,有效的仲裁协议可排除人民法院的管辖权,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或者当事人放弃仲裁协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辖权。
【注意2】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由行政管理相对人一方提出申请,选择哪种方式与纠纷的性质有关。
(选择复议、必经复议、只能复议)
【课外阅读】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上述内容仅作为满足好奇心使用)
(一)仲裁的适用范围
1.适用:
平等主体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2.不适用《仲裁法》:
劳动争议、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3.不能提请仲裁
(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行政争议。
【注意】分清“适用《仲裁法》”和“可以申请仲裁”的区别。
(二)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链接】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的管辖权。
2.公平合理原则
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完备的情况下,仲裁庭可以按照公平合理的一般原则来解决纠纷。
3.独立仲裁原则
仲裁机构不依附于任何机关而独立存在,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注意】仲裁机构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4.一裁终局原则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仲裁机构——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独立仲裁原则)
【注意1】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
【注意2】仲裁委员会属于“商务服务业”范畴,既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司法机关。
1.仲裁协议的形式
仲裁协议应以书面形式订立。
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要式行为)
2.仲裁协议的内容
例1: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甲方:
老侯乙方:
老赵
【注意】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
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例2:
如发生某些纠纷双方同意以仲裁方式解决。
3.仲裁协议的效力
(1)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2)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法院作出裁定。
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注意】案例中的文字游戏“仲裁庭首次开庭时”
(3)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链接】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的管辖权。
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1.仲裁管辖权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委员会。
(自愿原则、独立仲裁原则)
2.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由3名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
(1)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
(2)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公平合理原则)
3.回避制度(公平合理原则)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4.仲裁应开庭但不公开(自愿原则)
【注意1】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做出裁决。
【注意2】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5.仲裁的和解与调解(自愿原则、一裁终局原则)
(1)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
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又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2)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
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
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6.作出裁决
(1)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2)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注意1】看清案例的表述方式。
【注意2】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7.履行裁决及强制执行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注意】与“一裁终局原则”进行区分。
(一)法的形式
形式
制定机关
注意要点
名称规律
宪法
全国人大
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法律
全国人大——基本法律
及其常委会——非基本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就有关问题作出规范性决议或者决定,与法律具有同等地位和效力
×
法
法规
行政法规
国务院
条例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省;
省会、特区、设区的市(1+3)
地方×
规章
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
规章在法院审理"
行政案件"
时仅起参照作用
办法
条例实施细则
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人民政府
政府规章除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外,还不得与上级和同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效力排序
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同级地方政府规章
【提示】特别行政区法、国际条约也属于法的形式。
【注意】全国性的法律除列于基本法附件者外,不得在特别行政区实施。
(二)适用法的效力原则
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宪法至上原则、法律高于法规原则、法规高于规章原则、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性法规原则
2.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举例:
《民法通则》——一般法
《合同法》——特别法
3.新法优于旧法
4.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的变通规定优先
5.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殊规定不一致——能自己解决自己解决,自己解决不了找爹解决
(1)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2)行政法规:
国务院裁决
(3)法律与行政法规不一致:
(4)地方性法规、规章
①同一机关制定的:
制定机关裁决
②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不一致:
③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
由国务院提出意见→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适用地方性法规→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提请人大常委会裁决
(三)法的分类
划分标准
法的分类
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划分(创法成不成)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划分(内三个小子根本太普通)
根本法和普通法
根据法的内容划分(内容很诚实)
实体法和程序法
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划分(小三长特别一般)
一般法和特别法
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划分(祖国)
国际法和国内法
根据法律运用的目的划分(目的是为了开公司)
公法和私法
1.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
【注意】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的是“胜诉权”,即丧失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
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不消灭,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2.诉讼时效期间的具体规定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
(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
“1年”
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绝对时效期间):
“20年”
【注意】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
诉讼时效期间
起算点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
特别诉讼时效期间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权利被侵害之日
3.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和中断
(1)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暂时停止计算。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其他障碍包括:
①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尚未确定或者非因继承人的原因导致遗产管理人不明确,使继承人不能行使其继承权。
(2)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注意】中断期间持续中断,“重新计算”的起算点为中断事由完结之日起。
【记忆提示】“客观原因”导致“中止”——暂停键;
“主观原因”导致“中断”——重启键
特点——保护公民权、限制行政权
【案例】甲市A县地税局认定XYZ房地产公司逃避缴纳土地增值税款5万元,责令其补交税款及滞纳金并处以5万元的罚款,XYZ公司认为处罚过重,则其可以向甲市地税局或A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其中:
XYZ公司为行政复议“申请人”
A县地税局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
甲市地税局为被申请人的“上级机关——行政复议机关”
A县人民政府为“有行政复议权的其他机关”
行政复议范围
1.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11项)
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范围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注意1】对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但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注意2】可以“一并”申请附带审查的仅限于各种“规定”,不包括国务院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2.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
(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理解】外部行为可议,内部行为不可议,但可以依据《公务员法》申诉。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
【理解】行政机关并未行使行政权,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知识点:
税款征收管理
具体措施:
责令缴纳;
责令提供纳税担保;
税收保全措施;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阻止出境。
【注意1】区分税款征收方式与税款征收措施:
税款征收方式是征税的方法,税款征收措施是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的手段。
【注意2】区分税款征收措施与税务行政处罚:
税款征收措施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是纳税人应履行的义务不履行,国家采取的强制其履行的手段,并非处罚。
(一)责令缴纳
1.前提条件——应税未税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
(2)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
(3)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
(4)未办理税务登记及临时经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后
(5)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逃避缴纳税款义务的行为
【注意】
(1)
(2)(3)条自欠缴税款之日起应加收滞纳金。
2.仍不缴纳的后果
(1)
(2)(3)(4)→税收强制执行程序
(5)→纳税担保程序
(二)纳税担保
1.担保方式
保证、抵押、质押
2.适用纳税担保的情形
(1)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之前经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
(2)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3)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
(4)其他。
3.纳税担保的范围
税款;
滞纳金;
实现税款、滞纳金的费用。
【链接】票据法:
追索内容
(三)保全与强制执行
批准
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保全
前提
税务机关责令具有税法规定情形的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而纳税人拒绝或不能提供担保
具体措施
(1)书面通知银行冻结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陷阱:
冻结全部资金)
(2)扣押、查封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陷阱:
全部财产)
强制执行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
(1)书面通知银行从存款中扣缴税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注意】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不适用的财产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
《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0版)》对保全和强制执行的特别规定
提前执行
(1)税务机关在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符合法定情形的,有权提前处理保全财产
(2)提前处理需要拍卖、变卖的,所得由税务机关保存价款,继续实施保全措施
延长
符合法定情形,需要延长税收保全期限的,应逐级报请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1)案情复杂,期限内确实难以査明事实
(2)被査对象转移、隐匿、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其他证据材料
(3)被査对象拒不提供相关情况或者以其他方式拒绝、阻挠检查
(4)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可能使纳税人转移、隐匿、损毀或者违法处置财产,从而导致税款无法追缴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前提条件:
税务行政相对人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不履行
复议申请人对复议决定逾期不起诉→不履行
复议申请人对终局裁决的复议决定逾期不履行
程序:
税务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通知税务机关征收入库
现金扣缴
税务行政相对人未按限缴期限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且有处于保全状态或担保状态的现金
税务局局长批准→下达现金扣缴的书面文书
(四)阻止出境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注意】核定应纳税额、责令提供纳税担保、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是本部分易混知识点,需重点关注。
1.调解
(1)法院审理“民事”案作,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坚持不愿调解的,应当及时裁判。
【注意】一般情况下,民事案件可以调解,行政案件不可调解。
(2)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但不应久调不决。
(3)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调解的案件,“不得调解”。
【注意】“离婚案件”与“婚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的区别。
2.判决——公开进行没有例外
(1)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最高人院的判决,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3)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是终审判决。
3.执行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
4.强制执行
判决、裁定
对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
第一审法院
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
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
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
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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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方式: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方法。
【注意】与仲裁和诉讼不同,其既不开庭也不公开进行。
(2)举证责任:
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3)答复时间: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注意】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
(4)决定种类:
①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②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③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5点)
A.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B.适用依据错误的;
C.违反法定程序的;
D.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E.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注意1】被申请人不按照法律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等,视为无证据。
【注意2】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5)生效:
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链接】仲裁调解书“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判决书一审“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不上诉生效。
(6)执行: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不履行成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1.起诉和受理——选择复议和必经复议
【注意1】必经复议的情况下,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受理后超过复议期限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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