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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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监督
10.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都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这些规定属于[]
A.法律规范B.法律原则C.法律概念D.法律技术性规定
11.当“法律的价值”用来指称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能够保护和增加价值时,又称之为[]
A.法律的评价标准B.法律的目的价值
C.法律的形式价值D.法律的系统价值
12.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是[]
A.制定法B.判例法C.习惯法D.党的政策
13.下列不属于法律解释具体方法的是[]
A.文义解释B.系统解释C.学理解释D.目的解释
14.下列对法理学的地位的评述不正确的是[]
A.法理学与部门法学是“一般”与“个别”的关系
B.法理学是法学体系结构的最高层次
C.法理学是法学体系中的基础理论
D.法理学研究的是法律现象中的具体问题和细节问题,因此它在整个法学体系中起统帅和指导作用
15.凡是能直接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情况,在法学上称为[]
A.法律关系主体B.法律关系内容C.法律事实D.法律关系客体
16.下列社会规范中哪个不属于我国法的正式意义上的渊源?
[]
A.国际条约B.特别行政区法律
C.军事法规D.执政党的政策
17.法学可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是从[]
A.法律部门这一角度所进行的划分
B.法律制定到实施这一角度所进行的划分
C.法学和其他学科的关系这一角度所进行的划分
D.认识论角度所进行的划分
18.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违法与违反道德是一回事
B.违反道德的行为不一定是违法行为,但违法行为一定是违反道德的行为
C.违法行为与无效行为是一回事
D.违法行为不一定无效,法律上无效的行为也不一定违法
19.法的最终决定因素是[]
A.统治阶级意志B.阶级斗争状况
C.社会物质生活条件D.历史传统
20.下列对法律解释的合理性原则表述不正确的是[]
A.法律解释要符合社会现实和社会公理,这样才会具有针对性和说服力
B.法律解释要尊重公序良俗,公序良俗构成了民间秩序的基本内容,这关系着法律的实效和民族传统的延续问题
C.法律解释要顺应客观规律和社会发展趋势
D.法律解释无需党和国家的政策的指导
21.我国的立法体制是指[]
A.立法技术B.依照宪法规定的立法权限的划分
C.立法措施D.立法规划
22.()属于边缘法学学科。
A.宪法学B.法理学C.法律社会学D.国际法学
23.根据立法机关的地位不同,立法可以分为[]
A.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B.君主立法和议会立法
24.法的最终决定因素是[]
A.统治阶级意志B.国家意志C.物质生活条件D.历史传统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哪些法律属于宪法法律部门?
A.行政处罚法B.民族区域自治法
C.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D.人民法院组织法
2.司法的基本要求有[]
A.正确B.合法C.及时D.主动
3.法律对自由之实现的积极意义表现在[]
A.用法律保障自由是保证自由免受侵犯的需要
B.用法律保障自由是保证自由不被滥用的需要
C.法律保障自由是宪法的使命,是其他法律、法规的重要追求
D.用法律保障自由是保证自由完全而充分地实现的需要
E.中国人民银行法
4.当代中国法制改革的基本内容有[]
A.政法体制改革B.法律体系重构C.法律制度改革D.法律精神转换
5.依监督主体的不同,法制监督可分为[]
A.国家监督B.社会监督
C.对立法机关的监督D.对政党的监督
6.下列哪些行为属于国家行为?
A.某法官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行为
B.某检察官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的行为
C.某律师担任行政机关的诉讼代理人的行为
D.某人民警察在下班后抓小偷的行为
E.某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村民纠纷进行调解的行为
7.下列哪些表述代表着马克思主义法学对法的看法?
A.法不是单个人的个人恣意横行
B.法既执行政治职能,也执行社会公共功能
C.法最终决定于历史传统、风俗习惯、国家结构、国际环境等条件
D.法会随着国家的消亡而消亡
8.马克思曾经指出“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
”马克思的这句话精辟地说明了[]
A.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B.人的行为是法的调整对象
C.法的调整对象是社会关系D.法仅仅调整和约束人的外在行为
9.法律原则的特点是[]
A.不预先设定任何确定的、具体的事实状态
B.没有规定具体的权利和义务C.没有规定确定的法律后果
D.不能用来解决具体的法律案件E.稳定性较强
10.根据我国宪法和立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机构享有立法权?
[]
A.地级市人大常委会B.省级人民政府
C.自治县人大D.国务院各部委E.最高人民法院
11.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事实,主要是指[]
A.法律规范B.法律原则C.法律事件D.合法行为E.违法行为
12.法律的移植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应该注意下列哪些方面[]
A.法律体系的系统性B.适当的超前性
C.供体和受体之间存在的共同性D.时间的先后性
13.法的规范作用主要有[]
A.指引作用B.解释作用C.评价作用D.教育作用E.强制作用
14.在我国,广义的司法包括[]
A.国家审判机关的审判活动B.国家检察机关的检察活动
C.公安机关的侦察活动D.国家监察机关的监察活动
15.按照法律的历史类型标准,法律发展史上曾先后产生过几种类型的法律制度?
[]
A.奴隶制法律制度B.封建制法律制度
C.资本主义法律制度D.社会主义法律制度
16.法在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发展中的作用表现为[]
A.确立合理的科学技术管理体制
B.解决科学技术引起的一系列人与社会的问题
C.指引、推动和保障科技体制的改革
D.确认知识的精神和物质价值,保护知识产权
E.抑制科学技术的功能异化
17.我国的法律形式有[]
A.国际条约B.行政规章C.判例D.法学著作
E.单行条例
18.下列哪些内容的表述,哪些属于法律原则而不是法律规则?
A.“公民的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B.“民事活动应当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
C.“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
D.“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三、名词解释:
1.法律文化
2.法律继承
3.大陆法系
4.法律行为
5.法律渊源
6.法律关系
7.法制程序
8.扩充解释
9.法律责任
10.法律移植
11.法律原则
12.法律效力
四、简答题:
1.简述法治的含义
2.简述资本主义国家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之间的区别。
3.简述法律原则在法律体系中的作用。
4.简述法的基本特征。
5.简述法律规则的分类。
6.简述法的效力范围。
7.简述法律职业素养的主要内容
8.简述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9.简述法律移植的必要性。
五、分析题:
1.运用法律作用的有关理论,分析“法律不是万能的”这一观点。
2.西塞罗有一名言:
“为了得到自由,我们才是法律的臣仆。
"
请用法律价值理论对之进行分析。
3.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在一定的物质生产关系中“占统治地位的个人除了必须以国家的形式组织自己的力量外,他们还必须给予他们自己的由这些特定关系所决定的意志以国家意志即法律的一般表现形式。
”在《共产党宣言》中论述资产阶级观念时,他们更为明确地指出:
“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请结合法的本质理论分析之。
六、论述题:
:
1.试述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区别。
2.试论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3.试述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4.试述法在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发展中的作用。
5.试论法治的基础。
6.试论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5BDCBB6-10CADAC11-15BACDC16-20DDBBD21-24BCAC
二、多项选择题
1-5BCDABCABCABDAB5-10ABABDBCDABCEBCD
11-15CDEABCABDEABCEABCD16-18ABCDEABEAB
三、名词解释
1.法律文化:
是指在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作用下,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所创制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或者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态度、价值、信念、心理、感情、习惯以及学说理论的复合有机体
2.法律继承:
法律继承是指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相继、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律制度(原有法)对新法律制度(现行法)的影响和新法律制度对旧法律制度的承接和继受。
3.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是承袭古罗马法的传统,仿照《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的样式而建立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
4.法律行为是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效力或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
5.法律渊源:
法的渊源作为法学基本范畴,它表明一国的法可以或可能基于何种途径产生,是一国的法和法律规范的预备库或半成品。
6.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7.法律程序是从事法律行为做出某种决定的过程、方式和关系。
8.扩充解释:
是当法律条文的文字含义过于狭窄,不足以表现立法意图时,对法律条文所做的宽于其文字含义的解释。
9.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赔偿、补偿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10.法律移植:
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将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体系或内容或形式或理论)吸纳到自己的法律体系之中,并予以贯彻实施的活动
11.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是可以作为众多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
12.法律效力:
法的效力即各种法的约束力的通称。
凡具有法的约束力的事物即具有法的效力。
四、简答题
1.简述法治的含义。
答:
法治是一种源远流长的意识形态、治国方略和社会文化现象,“法治”一词至少具有以下四种社会内涵和意义:
(1)“法治”意指一种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
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指的是国家在诸多社会控制体系中选择法律作为主要控制手段。
(2)“法治”意指一种依法办事的原则。
法治作为一个动态的或能动的社会范畴,其基本意义是指依法办事。
也就是说,在制定了法律之后,任何个人和组织的社会性活动均应该受到既定法律规则的约束,人人平等地依法办事是法治的基本要求和标志。
(3)“法治”意指良好的法律秩序。
无论是作为治国方略,还是作为依法办事的原则,法治最终要表现为一种良好的社会秩序。
达到某种良好的法律秩序,既是法治的目标和结果,也是检验一个国家是否厉行法治的一个重要指标。
(4)“法治”代表着某种具有价值规定的社会生活方式。
法治不是单纯的法律秩序,还是一种理想的社会生活状况。
不是任何一种法律秩序都称得上是法治状态,法治是有特定价值基础和价值目标的法律秩序,即是有价值规定性的生活方式。
2.简述资本主义国家英美法系于大陆法系之间的区别。
第一,法律渊源不同。
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它的法律渊源包括立法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机关颁布的各种行政法规以及本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但不包括司法判例。
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而且,判例所构成的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第二,法律结构不同。
大陆法系承袭古代罗马法的传统,习惯于用法典的形式对某一法律部门所包含的规范做统一的系统规定,法典构成了法律体系结构的主干。
英美法系很少制定法典,习惯用单行法的形式对某一类问题做专门的规定,因而,其法律体系在结构上是以单行法和判例法为主干而发展起来的。
第三,法官的权限不同。
大陆法系强调法官只能援用成文法中的规定来审判案件,法官对成文法的解释也需受成文法本身的严格限制,故法官只能适用法律而不能创造法律。
英美法系的法官既可以援用成文法也可以援用已有的判例来审判案件,法官不仅适用法律,也在一定的范围内创造法律。
第四,诉讼程序不同。
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突出法官的职能,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法官只是双方争论的“仲裁人”而不能参与争论,陪审团主要负责做出事实上的结论和法律上的基本结论,法官负责做出法律上的具体结论,即判决。
此外,两大法系在法律分类、法律术语、法学教育、司法人员录用和司法体制等方面,也有许多不同之处。
法律原则的具有法律规则所不能替代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三方面:
(1)为法律规则和概念提供基础或出发点,对法律的制定具有指导意义,对理解法律规则也有指导意义。
(2)直接作为审判的依据。
许多法律原则可直接作为断案依据,这些原则的作用与规则无异。
(3)法律原则可以作为疑难案件的断案依据,以纠正严格执行实在法可能带来的不公。
当某一案件的特殊事实导致适用原有规则不公正时,法律原则可作为断案依据。
法的特征,是法区别于其他事物的属性。
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首先,在社会体系中,法属于社会规范的范畴。
其次,人的行为是法的调整对象。
作为法的调整对象的行为是指人的外在行为。
(2)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
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首要之处在于,法是由国家创立的社会规范。
法必然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因此具有高度的统一性、普遍适用性。
这种统一性是建立在国家权力和国家意志的统一性基础之上的。
(3)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法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
(4)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法具有国家强制性。
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是否具有国家强制性,是衡量一项规则是否是法的决定性标准。
依据不同的标准和出于不同目的,可对法律规范做出不同的分类。
对法理学研究与实务意义较大的分类有以下四种:
(1)从法律规则内容上看可以将它分为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权义复合规则。
授权性规则是指示人们可以作为、不作为或要求别人作为、不作为的规则。
义务性规则是直接要求人们作为或不作为的规则。
权义复合规则指兼具授予权利、设定义务两种性质的法律规则。
(2)从法律规则形式特征上看,可将它分为规范性规则和标准性规则。
规范性规则指规则的内容明确、肯定和具体,且可直接适用的规则。
标准性规则指法律规则的部分内容或全部内容(事实状态、权利、义务、后果等)具有一定伸缩性,须经解释方可适用且可适当裁量的法律规则。
(3)从法律规则的功能上看,可将法律规则分为调整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
调整性规则是对已有行为方式进行调整的规则。
构成性规则是组织人们按规则规定的行为去活动的规则。
(4)从法律规则的强制性程度上来看,可将它分为强行性规则和指导性规则。
强行性规则指行为主体必须作为或不作为的规则。
指导性规则指行为人可自己决定是否按规则指定的行为行事,规则只具有指导意义而不具强行性的规则,这是一种命令性较弱的义务性规则。
法理学所称法的效力,通常指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般法的效力,即在适用对象、空间、时间三方面的效力范围。
(1)法的对象效力,是指法的适用对象有哪些,对什么样的人和组织有效。
法学上也将法的对象效力称为对人的效力,这里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所拟制的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法在什么样的空间范围或地域范围有效,即为法的空间效力。
法的空间效力范围主要由国情和法的形式、效力等级、调整对象或内容等因素决定。
(3)法的时间效力,指法的效力的起止时限以及对其实施前的行为有无溯及力。
法开始生效的时间,指法从何时起开始发生约束力。
法的终止生效,指法从何时起不再具有约束力,又称法的废止。
法的溯及力,指新法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可否加以适用的效力。
7.简述法律职业素养的主要内容。
法律职业素养是由法律职业技能和法律职业伦理两部分构成。
(1)法律职业技能。
它包括:
①法律职业的语言技能。
法律职业的语言特征就是法律人才能够娴熟运用法定术语和法学术语进行观察、思考和判断。
②法律职业的思维特点。
思维是职业技能中的决定性因素。
法律人具有理性的思维。
它不同于大众思维。
③法律职业的知识。
法律职业的知识是一种专业知识,它主要由两部分构成的,一是制定法中的关于规则的知识,另一部分是法律学问中的关于原理的知识。
④法律职业的技术是一种专门化的技术,它包括法律解释技术、法律推理技术、法律程序技术、证据运用技术、法庭辩论技术、法律文书制作技术等等。
(2)法律职业伦理,是指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在司法实践中必须遵循的伦理规范和伦理原则。
法律是以公正为最终的和永恒的价值为追求目标的,因而法律职业也始终以追求公平、正义这一最高伦理价值为目的。
法律职业的伦理性主要是指法律职业的公正性,法官是公正的化身,律师是站在被代理者的一方寻求法律的公正,检察官则是站在国家利益的一方寻求法律的公正。
当然职业主体的不同,其具体的职业伦理要求也不尽相同。
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占有特殊地位,即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1)法学的一般理论。
法理学以“一般法”即整体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
所谓“一般法”,首先指法的整个领域或者说整个法律现实,即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国际法等在内的整个法律领域,以及现行法从制定到实施的全部过程。
其次指古今中外一切法。
(2)法学的基础理论。
法理学的对象是一般法,但它的内容不是一般法的全部,而仅仅是包含在一般法中的普遍问题和根本问题。
法理学属于法学知识体系的最高层次,担负着探讨法的普遍原理或
最高原理,为各个部门法学和法史学提供理论根据和思想指导的任务。
(3)法学的方法论。
除作为法的一般理论和法学基础理论之外,法理学还是法学的方法论。
法理学通过研究法学的方法,建立起科学的方法论体系,为整个法学研究提供方法论。
9.简述法律移植的必要性
作为法律发展史上的基本事实,法律移植的确是客观存在的,无论就理论还是实践来说,法律移植都是具有其必然性和必要性的:
第一,社会发展和法律发展的不平衡性决定了移植的必然性。
同一时期不同国家的发展是不平衡的,它们或者处于不同的社会形态,或者处于同一社会形态的不同发展阶段。
在这种情况下,比较落后的或后发达国家为了赶上先进国家,就有必要移植先进国家的某些法律,以保障和促进社会发展。
第二,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和根本特征决定了法律移植的必要性。
当今世界,市场机制成为统合世界经济的最主要的机制。
一个国家在建构自己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和制定市场经济法律的过程中必须而且也有可能吸收和采纳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
同时,市场经济本质上是外向型和开放型的经济。
这就要求在制定市场经济法律时还必须与国际上的有关法律和国际惯例相衔接,即法律国际化。
法律移植还有助于减少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抵触和法律冲突,降低法律适用上的成本,为长期、稳定、高效的经济技术合作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第三,法律移植是对外开放的应有内容。
法律在处理涉外问题和跨国问题的过程中,必须逐步与国际社会通行的法律和惯例接轨,这种接轨的基本方式就是法律移植。
第四,法律移植还是法制现代化的必然需要。
根据时代精神和价值理念的差异,各种法律制度中间有传统与现代、先进与落后的区分。
对于其法律制度仍处于传统型和落后状态的国家来说,要加速法制现代化进程,必须适量移植发达国家的法律,尤其是对于发达国家法律制度中反映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共同的客观规律和时代精神的法律概念和法律原则,要大胆吸纳。
五、分析题
1.在当代社会,法是经济、政治、精神文明和社会全面进步所必不可少的因素。
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和重视法的作用,坚决克服轻视以及否定法的作用的人治传统,大力推进我国的法治进程。
但是,我们不能因此陷入“法律万能论”的误区。
因为法律的作用具有局限性:
(1)法律只是社会调整方法的一种。
法律是用以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方法,但不是惟一的方法。
除法律之外,还有政策、纪律、规章、道德、宗教、乡规民约及其他社会规范。
(2)法律的作用范围不是无限的,也并非在任何问题上都是适当的。
(3)法律对千姿百态、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的涵盖性和适应性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限定。
即法律的抽象性、稳定性与现实生活的矛盾
(4)在实施法律所需人员条件、精神条件和物质条件不具备的条件下,法律不可能发挥作用。
2.西塞罗的这句话,正确地表达了法律对维护自由价值的作用。
(1)法律以自由为目的
具体地说:
第一,法律规范系确认和保障自由而设立。
法律上的权利就是对自由的确认,法律上的义务也是为确保自由而设立,法律要求人们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都是为了保证人们法律自由的实现。
第二,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以自由为出发点和归宿。
法律的制定要以自由为出发点和归宿,以自由为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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