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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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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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版
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6版)
一、《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发证机关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3年不得就同一事项申请行政许可。
以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行为的表现情形:
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不足半年的。
处罚标准:
由发证机关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处5万元以上低于7万元罚款,申请人3年不得就同一事项申请行政许可。
2.较重行为的表现情形:
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在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
处罚标准:
由发证机关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处7万元以上低于9万元罚款,申请人3年不得就同一事项申请行政许可。
3.严重行为的表现情形:
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在一年以上的。
处罚标准:
由发证机关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3年不得就同一事项申请行政许可。
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所得、生产的产品和用于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所得、生产的产品和用于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以及用于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限期补办产品批准文号,并处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
(二)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1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1.1.1轻微行为的表现情形: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低于5千元的。
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所得、生产的产品和用于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1万元以上低于2万元罚款。
1.1.2较重行为的表现情形: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5千元以上低于8千元的。
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所得、生产的产品和用于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2万元以上低于4万元罚款。
1.1.3严重行为的表现情形: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8千元以上低于1万元的。
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所得、生产的产品和用于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2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
1.2.1轻微行为的表现情形: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低于5万元的。
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所得、生产的产品和用于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5倍以上低于6倍罚款。
1.2.2较重行为的表现情形: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产品货值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低于10万元的。
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所得、生产的产品和用于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6倍以上低于8倍罚款。
1.2.3严重行为的表现情形: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所得、生产的产品和用于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
2.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2.1轻微行为的表现情形: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低于5万元的。
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低于2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
2.2较重行为的表现情形: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低于10万元的。
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低于3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
2.3严重行为的表现情形: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
3.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
3.1轻微行为的表现情形: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低于5万元的。
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所得、生产的产品和用于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以及用于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限期补办产品批准文号,并处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低于1.5倍罚款。
3.2较重行为的表现情形: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低于10万元的。
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所得、生产的产品和用于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以及用于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限期补办产品批准文号,并处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低于2倍罚款。
3.3严重行为的表现情形: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所得、生产的产品和用于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以及用于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
三、《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所得、生产的产品和用于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
2.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的;
3.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二)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1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1.1.1轻微行为的表现情形:
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低于5千元的。
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没收所得、生产的产品和用于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1万元以上2低于万元罚款。
1.1.2较重行为的表现情形:
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5千元以上低于8千元的。
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没收所得、生产的产品和用于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2万元以上低于4万元罚款。
1.1.3严重行为的表现情形:
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在8千元以上低于1万元的;或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没收所得、生产的产品和用于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2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
1.2.1轻微行为的表现情形:
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低于5万元的。
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没收所得、生产的产品和用于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5倍以上低于6倍罚款。
1.2.2较重行为的表现情形:
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没收所得、生产的产品和用于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6倍以上低于8倍罚款。
1.2.3严重行为的表现情形:
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的;或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
没收所得、生产的产品和用于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
2.1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2.1.1轻微行为的表现情形:
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低于5千元的。
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没收所得、生产的产品和用于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1万元以上低于2万元罚款。
2.1.2较重行为的表现情形:
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5千元以上低于8千元的。
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没收所得、生产的产品和用于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2万元以上低于4万元罚款。
2.1.3严重行为的表现情形:
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8千元以上低于1万元的;或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没收所得、生产的产品和用于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2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
2.2.1轻微行为的表现情形:
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低于5万元的。
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没收所得、生产的产品和用于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5倍以上低于6倍罚款。
2.2.2较重行为的表现情形:
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生产的产品货值5万元以上低于10万元的。
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没收所得、生产的产品和用于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6倍以上低于8倍罚款。
2.2.3严重行为的表现情形:
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的;或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
没收所得、生产的产品和用于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
3.1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3.1.1轻微行为的表现情形:
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低于5千元的。
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没收所得、生产的产品和用于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处1万元以上低于2万元罚款。
3.1.2较重行为的表现情形:
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5千元以上低于8千元的。
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没收所得、生产的产品和用于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处2万元以上低于4万元罚款。
3.1.3严重行为的表现情形:
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8千元以上低于1万元的;或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没收所得、生产的产品和用于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2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
3.2.1轻微行为的表现情形:
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低于5万元的。
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没收所得、生产的产品和用于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5倍以上低于6倍罚款。
3.2.2较重行为的表现情形:
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产品货值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低于10万元的。
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没收所得、生产的产品和用于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6倍以上低于8倍罚款。
3.2.3严重行为的表现情形:
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的;或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
没收所得、生产的产品和用于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
四、《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所得、生产的产品和用于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1.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的;
2.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的;
3.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经产品质量检验的。
(二)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的。
1.1轻微行为的表现情形:
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所采购的货值金额低于1万元的。
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低于1.5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所得、生产的产品和用于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5万元以上低于7万元罚款。
1.2较重行为的表现情形:
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所采购的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低于3万元的。
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低于1.8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所得、生产的产品和用于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7万元以上低于9万元罚款。
1.3严重行为的表现情形:
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所采购的货值金额3万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处1.8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所得、生产的产品和用于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2.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的。
2.1轻微行为的表现情形: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低于1万元的。
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低于1.5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所得、生产的产品和用于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5万元以上低于7万元罚款。
2.2较重行为的表现情形: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低于3万元的。
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低于1.8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所得、生产的产品和用于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7万元以上低于9万元罚款。
2.3严重行为的表现情形: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3万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处1.8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所得、生产的产品和用于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3.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经产品质量检验的。
3.1轻微行为的表现情形:
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经产品质量检验,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低于1万元的。
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低于1.5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所得、生产的产品和用于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5万元以上低于7万元罚款。
3.2较重行为的表现情形:
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经产品质量检验,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低于3万元的。
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低于1.8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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