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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败坏了行风和社会风气。
———在社会上的公信度下降。
———提高了药品生产经营的“隐性成本”和“违法成本”,挤压了企业的利润空间和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导致药品质量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
———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
由此可见,商业贿赂行为对医药产业的影响是致命的,关系到医药产业的前途和命运,关系到企业的兴衰存亡,已到了非治理不可的地步。
因此,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对医药产业发展是一件大快人心的好事,也是医药产业发展的良好机遇。
全省医药工商企业都应该主动参与、正确面对、加强对全体员工进行商业贿赂的危害性和治理商业贿赂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的教育。
二、充分认识治理商业贿赂的艰苦性、复杂性、长期性。
近几年来,在医药购销领域中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的交易现象,不仅得不到遏制,而且越来越严重,其成因是非常复杂的,既有企业自身存在的缺陷,也有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存在着产生商业贿赂和不正当交易行为的形成机制。
一是部分医药企业和医药经纪人在市场经济权和利的诱惑下,法制观念不强、道德水准不高、信用缺失,在医药购销中极易产生不同程度的商业贿赂和不正当交易行为。
二是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医药领域深层次的体制性、结构性、政策性矛盾的综合反映。
在现行医疗体制下,医疗机构在药品采购和使用上具有垄断地位,而这种现象在近期内是不可能改变的,而医疗机构“以药养医”的补偿体制,更强化了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内在动力,高折扣、高让利和强加于医药企业的诸多不合理的费用,已成为医药购销中普遍的“潜规则”。
医药企业在产能严重过剩,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大环境下,为了生存与发展,往往把高折扣、高让利和迎合买方市场的不合理甚至不正当的需求作为促销的手段。
我国政府采取的招标、降价等政策,无一不在震撼着医药人的神经末梢,特别是民族医药产业受害最深,这些企业为了生存,也不得不以高额的折扣、让利甚至不正当交易行为来维持企业的生产经营。
这种反映在医药购销中的“顽疾”,不仅浙江存在,全国都普遍存在。
三是我国现行的药品生产流通格局,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发生了很大的扭曲,传统的医药流通模式是:
医药生产企业———医药批发企业———医疗单位和零售企业。
但在20世纪90年代,医药物流中出现了一个新的中间环节,被称为“医药代表”、“药贩子”、“医药经纪人”等等。
他们通过合法的途径,采取底价承包、买断药品经营权、买断药品生产批文、委托加工等方式,与拥有药品采购权、处方权的医务人员以支付处方费、统方费、入门费、赞助费等方式,建立了“利益共同体”。
这种公开的“潜规则”,已经成为一种趋势,已经成为医药购销中的不可逾越的障碍。
而这种特殊的流通环节在药品供求严重失衡的大环境下,更具有生存的空间。
在现行流通格局下,医药工业企业往往采取招商、买断经营、接受委托加工等方式维持生产。
尽管利润大幅下滑,但降低了经营风险。
医药商业批发企业实际上已成为“开票”公司,或者叫“储运”公司,仅仅收3-4个点的代理费,已完全失去了自主经营能力,这种极不正常的现象,如果任其发展下去,搞垮的将是整个医药产业,尤其是民族医药产业。
而国家现有的法规对这种“潜规则”又没有作为定罪的认定,这就是开单提成愈演愈烈的重要成因,给我国医药产业,尤其是民族医药产业带来了极大的伤害。
四是现有的有关法律法规与国内外通行的交易规则的不适应。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正当竞争法》是在80年代公布的,但是从二十世纪90年代中外合资企业进入中国后,批量折让、货款结算折让、年终返利已成为医药购销中与国际接轨的价格优惠政策,国内工业企业、批发企业借鉴中外合资企业的做法,普遍在药品购销中采取了批量作价、折扣、折让、年终返利与资金回笼奖等做法,已成为我国现阶段医药购销中普遍、通常的交易规则,在家电、食品、汽车等行业也都是如此。
这种批量作价、货款结算作价的做法,医药企业一般都是明示入帐,照章纳税,但是与工商部门的认识存在了很大的差距,医药企业感到非常无奈和困惑。
五是医药产业是一个特殊的行业,产品科技含量高,社会对医药产品的认知度较低,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从药厂研制产品到向医院推广产品,一般都是采取学术推广的方法,即通过学术研讨会、学术交流会和现场考察等形式实现,有的学术会议由工厂直接召开,有的由工业委托商业召开,这必然要产生学术推广过程中的许多费用,如住宿费、伙食费、场地费、车马费等。
有的特殊医药商品,包括医疗器械和参茸产品,则通过商业展示的方式进行推广,由厂家提供展示费、上架费等,这也是业内外通行的做法,但是与现行的有关法规产生了明显的冲撞。
六是药品零售市场由于受到招标、降价和平价药店冲击的影响,竞争十分强烈,降价竞争已经成为零售业为谋求生存的重要手段,有不少零售药店,包括平价药店在内,对有些商品往往采取进价就是卖价,有的甚至低于进价销售。
据今年一季度全省41家连锁药店和1238家门店调查,平均毛利率为17.3%,而费用率高达18.48%,这充分说明零售药店的商品经营是亏损的。
零售药店为了生存,采取了跨国企业大卖场、超市的做法,向商业企业或工业企业收取入场费、广告费、上架费、包装费、管理费、赞助费、店庆费等费用。
这虽然与现有法规有冲撞,但已成为普遍现象,不仅医药领域存在,其他行业也都存在。
三、加强自律,建立纠正和防范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在医药购销领域治理商业贿赂行为,不仅是政府的预期目标,也是医药企业的共同愿望,全省医药工商企业必须闻风而动,全面贯彻落实,做到:
1、进一步动员广大干部职工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通知精神,提高对医药购销中商业贿赂行为危害性的认识,提高对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认识,要教育广大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社会主义法制观、道德观、荣辱观,自觉地纠正和抵制医药购销中的商业贿赂行为,要通过学习,要正确领会和把握好五个方面的政策界限,即正常的交易行为和商业贿赂行为的界限、违规违纪和违法犯罪的界限、企业行为和个人行为的界限、过去行为和今后行为的界限、治理商业贿赂和促进发展的界限。
2、根据中央和国家、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部署,联系本行业、本企业的实际,不回避、不护短,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存在的问题要进行梳理归类,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
3、增强法制观念,认真贯彻国家和药事的法律法规,要以这次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为契机,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要从体制、机制、产品结构、营销模式、企业管理等方面的创新,建立和健全纠正和防范医药购销中的商业贿赂和不正当交易行为的长效机制。
4、建立行业和企业的信用体系,严以律己,加强自律,制定出相关的规章制度和自律公约。
5、要坚持两手抓:
一手要抓治理商业贿赂行为的自查自纠工作,要在规范上下功夫;
一手要抓促进医药产业的发展。
今年1-4月份全省医药经济运行情况分析,销售收入增幅趋缓,为历史最低水平,盈利出现了负增长的格局,这是三十年来出现的罕见现象,预计5-6月份的情况反映将更为突出。
这种现象不符合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初衷,也不符合省政府的要求。
治理商业贿赂的目的是为了建立医药市场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促进医药经济有序、健康的发展。
在昨天省局召开的电视电话会议上,郑尚金局长已经明确指出,在今天吴宁一副局长的发言中也一再强调,这次治理商业贿赂的专项工作不搞运动,不搞人人过关。
因此,各医药工商企业一定要把药品的生产经营,把开拓市场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来抓,这也是满足医药市场需求的重要保证,要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不失时机的促进医药产业的发展。
6、要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工作,通过构建多元化的沟通平台,取得政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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