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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事件:
以上分类中未涵盖的其他影响安全播出的突发事件。
第九条安全播出事故是指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在制作、播出、传输和覆盖过程中,因各种原因造成广播电视节目停播或劣播的事故。
(一)停播是指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不能按规定时间和程序完整播出、传输广播电视节目及信号或由于各种原因造成所播出、传输节目中断、垫播或播出、传输效果相当于节目中断,以及在规定播出时间播出非原定节目的错播(节目临时调整除外)。
其中,垫播的停播时长按垫播时长的50%计算。
播出、传输效果相当于节目中断是指由于各种原因造成播出、传输的信号质量严重受损,终端用户收到的图像或声音质量差,图像或声音质量主观评价2分或低于2分。
(二)劣播是指在制作、播出、传输和覆盖过程中,广播电视节目及信号的图像或声音质量发生损伤,图像或声音质量主观评价3分或低于3分,但未达到停播标准的事故(包括节目播出无台标等情况)。
无线发射台安全播出劣播事故界定按标准《广播电视发射台运行维护规程》(GY/T179)执行。
第一十条按照对安全播出的影响程度,安全播出事故分为特大、重大、一般三级,特大事故是指发生停播时间长、涉及范围广,在社会和公众中造成极其恶劣影响的事故,重大及一般事故界定标准见附件二。
其中,重要保障期是指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指定的安全播出重要保障阶段。
重点时段是指包括重要保障期和非重要保障期在内的由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指定的重大活动的现场直播、每日要求全国转播的中央电视台和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重要节目时段。
全台性停播是指安全播出责任单位播出、传输的80%以上节目或信号中断,或者覆盖范围内80%以上的用户无法正常接收的安全播出事故。
第一十一条按照事故起因和性质,安全播出事故分为责任、技术和其他三类。
(一)责任事故:
因责任单位安全播出管理不到位或个人违反相关管理制度、操作规程造成的事故。
(二)技术事故:
由于设备设施软硬件故障造成的事故。
(三)其他事故:
以上分类中未涵盖的其他安全播出事故。
第三章事件、事故记录
第一十二条各级监测监管部门、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按照《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对事件、事故信息进行完整记录和保存;
应对所监测的事件、事故信息保存一年以上。
第一十三条对于上、下游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之间,因上游单位信号源中断造成停播,节目包中全部节目中断时,在有正常备用信号的情况下,由下游单位负责切换并通知上游单位,停播时长小于等于30秒,计上游播出单位事故,停播时长大于30秒,全部计下游播出单位事故;
节目包中部分节目中断时,由上游单位负责处置,停播时长全部计入上游单位,如上游单位要求切换,下游单位应立即进行切换,切换引发相关节目中断的停播时长全部计入上游单位。
第一十四条因同一原因造成多套节目播出受影响,且恢复播出时间不等的情况下,记为一次事故,事故停播时长按照受影响节目最长停播时长记录;
节目累计停播时长为各套节目实际停播时长之和。
第一十五条事故调查过程中,如事故单位不明确,按照播出链路逐环节调查,各环节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对本环节正常播出提供举证;
各环节之间维护界面不清晰的,由该环节所涉及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负责。
第一十六条事件事故停播时长以监测监管部门记录为主,在安全播出责任单位自台监测数据与监测监管部门提供的事故停播时长有较大出入时,如安全播出责任单位能够提供有效的音视频异态录音或录像,事故停播时长可按安全播出责任单位提供的时长记录。
第一十七条下列情况的停播不计入安全播出事故:
(一)非重点时段和非重要保障期,在连续10分钟时间内,因主备站、主备系统、主备链路、主备设备切换等造成的无线发射信号累计中断不超过1分钟、光缆干线信号累计停播不超过10秒、其他台站类型信号累计中断不超过5秒的停播;
(二)非重点时段和非重要保障期,因共用转发器的地球站提升功率造成的不超过5秒的停播;
(三)已计入上游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停播;
(四)经省级以上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试播期间发生的非责任性停播;
(五)经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的安全播出检修期间的停播。
第四章调查和报告
第一十八条发生安全播出事件、事故后,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立即按照相关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件、事故扩大。
第一十九条安全播出事件和特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流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发生安全播出事件、事故后,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立即报告当地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或监测监管部门,其中,属于重大事件或特别重大事件的,应电话报告总局监测监管部门和省级监测监管部门。
需要报送至总局的事件、事故,安全播出责任单位还应在事件、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将快速报告单(见附件三)报至总局监测监管部门和省级监测监管部门,或通过总局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系统填报。
(二)各级监测监管部门在监测、接报事件事故后,应核实事件事故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并根据事件事故的影响程度提交书面报告。
(三)需要报总局的安全播出较大事件、重大事故,省级监测监管部门应在事件、事故发生2小时内,通过总局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系统填报有关情况,12小时内向总局监测监管部门报简要书面报告,24小时内报送详细书面报告。
(四)发生安全播出重大事件、特别重大事件和特大事故,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在事件、事故发生4小时内向总局报简要书面报告,12小时内报送详细书面报告。
(五)事件、事故书面报告应说明事件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受影响的频率(频道)、节目、设备,停播时长,发生和处理详细过程、起因、性质、造成的损失等,必要时应附有关部门的鉴定意见,并总结经验教训,提出事件、事故的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
第二十条各报告单位应根据事态进展随时报告事件、事故排查和处理情况,如发现报告的事件、事故信息有误,应及时予以纠正。
第二十一条发生安全播出重大事件、特别重大事件和特大事故,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立即组织开展相关事件、事故调查,相关责任单位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二条事件事故涉及人员责任的,应查明导致事件事故发生和延迟处置的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及相关责任,并查明本单位管理责任和上级单位监管责任。
第五章通报和整改
第二十三条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可根据事件、事故性质、影响程度,给予相关单位事故通报或进行安全播出诫勉谈话。
第二十四条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建立安全播出事件、事故通报机制,总局通报原则如下:
(一)发生特别重大事件或特大事故,由总局办公厅发全国通报;
(二)发生重大事件或影响面广、性质恶劣的重大责任事故或具有提醒、借鉴意义的重大技术事故,由总局科技司发全国通报;
(三)多次发生重大责任、技术事故,存在安全播出管理漏洞或瞒报事故的,由总局科技司向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发事故通报;
(四)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未达到全国通报标准,但暴露出较严重的安全播出隐患的,由总局监测监管部门报总局科技司同意后,向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发整改通知函,并抄送相关广播影视行政部门。
第二十五条被通报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根据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通报要求和调查结果对安全播出隐患及时进行整改,提交整改报告,并说明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情况。
第二十六条各级监测监管部门应协助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开展特大、重大事件事故的跟踪调查;
跟踪责任单位事件事故整改情况,根据需要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对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事件事故整改情况进行督查。
第六章汇总分析
第二十八条各省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或监测监管部门应于每月10日前通过总局指挥调度平台事件事故管理系统导入本行政区域内上月全部重大及以上安全播出事件、事故记录。
第二十九条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按季度和年度向上一级行政部门报送本行政区域内事件、事故分析报告及相关工作建议。
具体工作由各级监测监管部门承担,相应的行政部门审定及上报。
第三十条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每年通报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整体情况,可对全年无事故单位进行表扬。
第三十一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建立健全事件、事故管理奖励制度,对及时挽救特大、重大事件事故的个人可给予奖励。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各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故意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安全播出事件事故。
第三十三条危害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破坏广播电视设施造成安全播出事件、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对安全播出事件事故中涉及的保密信息、情报、资料、技术等,应当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科技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规定》(技办字[2008]2号)和《广播电视技术维护管理基本规范》(广发技字[1998]747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
安全播出事件界定标准及上报单位
事件类型
特别重大事件
(报总局)
重大事件
较大事件
(报省局,中央直属单位报总局)
破
坏
侵
扰
事
件
干扰插播
直播
插播
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中心直播中出现被插播的非法画面、声音、文字、图像等。
省级以下广播电视中心直播中出现被插播的非法画面、声音、文字、图像等。
无
有线
有线前端信号或系统、线路被非法插播,导致500户及以上的用户收视受影响。
有线前端信号或系统、线路被非法插播,导致500户以下的用户收视受影响。
无线
同频
非法播出内容同频发射覆盖半径大于等于10公里或覆盖了敏感地区、人口密集地区。
非法播出内容同频发射覆盖半径小于10公里。
卫星
受干扰
传输广播电视信号的卫星受到非法攻击,导致下行接收节目出现非法画面、声音、文字、图像等。
传输广播电视信号的卫星受到非法攻击,导致下行接收节目出现黑屏或马赛克。
攻击
破坏
造成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设施无法使用3小时以上;
地市级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设施无法使用12小时以上;
县级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设施无法使用48小时以上;
财产损失50万元以上。
造成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设施无法使用;
地市级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设施无法使用3小时以上;
县级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设施无法使用12小时以上;
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
造成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设施无法使用,但尚未达到重大事件标准,或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下。
信息
安全
事件
造成省级及以上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全台性停播;
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内设施无法使用3小时以上;
地市级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内设施无法使用12小时以上;
县级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内设施无法使用48小时以上;
利用设备、设施、网络发布、传播非法信息内容;
信息被非法删除、窃取、篡改等造成负面影响;
造成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内设施无法使用;
省级以下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全台性停播;
地市级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内设施无法使用3小时以上;
县级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内设施无法使用12小时以上;
造成重大停播,但尚未达到重大事件标准;
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下。
自然
灾害
造成覆盖计划单列市及以上城市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停播12小时以上;
覆盖其他地市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停播48小时以上;
覆盖地市以下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停播96小时以上。
造成覆盖计划单列市及以上城市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停播6小时以上;
覆盖其他地市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停播24小时以上;
覆盖地市以下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停播48小时以上。
造成安全播出责任单位重大停播,但尚未达到重大事件标准的。
技术
在技术系统的安装调试及运行维护中发生的人员死亡(含本单位雇用人员);
广播电视设备、设施损毁,经济损失达50万元以上。
在技术系统的安装调试及运行维护中发生的人员重伤(含本单位雇用人员);
广播电视设备、设施损毁,经济损失达30万元以上,但不足50万元。
在技术系统的安装调试及运行维护中发生的人员受伤(含本单位雇用人员);
广播电视设备、设施损毁,经济损失不足30万元以下。
附件二:
安全播出重大事故界定标准及上报单位
台站
类型
停播类型
停播时长
上报单位
重保期的
重点时段
日常重点时段/重保期
日常
广播
中心
省级
及以上
全台性停播
≥15秒钟
≥30秒钟
≥1分钟
逐级报总局
上星广播节目停播
(不含付费节目)
≥3分钟
上星付费广播
节目停播
≥5分钟
其他广播节目停播
≥10分钟
逐级报省局
(总局直属报总局)
地市级
部分节目停播
≥30分钟
县级
≥1小时
电视
省级及以上全台性停播
≥3秒钟
≥5秒钟
≥10秒钟
上星电视频道停播
(不含付费频道)
上星付费频道停播
省级及以上其他节目停播
自办或转播的
非上星节目停播
报告上报单位
集成
平台
传输星节目源
直播星节目源/
走出去节目源
节传
卫星节目源停播
其他节目源停播
传输
全国覆盖节目停播
区域性覆盖节目停播
微波
干线
光缆
总局直属单位报总局
电视网
省级、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前端
其他地市前端含CMMB前端
县级前端(含CMMB前端)
≥2小时
≥3小时
≥6小时
分配网
影响用户≥10万户
10万>影响用户≥5万户
1万﹤影响用户数﹤5万户
发射
短波
无线发射中波/调频/电视/地面数字电视
中央直属和省会、计划单列市发射台
≥20分钟
其他省直属和地市所属发射台
县级发射台
≥10小时
IPTV、手机电视集成平台
直播频道中断
网络广播电视台
附件三: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事故快速报告单
发生部门
(地点)
影响节目
类别
□广播中心□电视中心□集成平台/节传中心□卫星传输□光缆□微波□无线发射□有线□其他
发生时间
年月日
时分秒
结束时间
年月日
事件/事故
描述
影响范围
措施
故障设备(含软件、网管)名称
型号
厂家
报告单位
报告人
指定
联系人
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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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播电视 62 号令 事件 事故 管理 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