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医学专业科目中级职称学员作业及学习体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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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医学专业科目中级职称学员作业及学习体会
临床医学2011年专业科目中级职称学员作业及学习体会1、什么是医学职业精神?
答:
医学职业精神是指从医者表现在医学行为中的职业思想和职业精神,是其在医学实践中创立和发展并为整个医学界乃至全社会、全人类所肯定和倡导的基本从业理念、价值取向、职业人格及其职业准则、职业风尚的总和。
医学职业精神是实然性与应然性的统一,群体性与个体性的统一,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的统一。
2、什么是医学职业显规则?
答:
医学职业显规则是指,深刻反映和精辟概括医学职业生活本质,高度浓缩和集中体现医学职业精神,为社会所倡导和推行,而业医者应当普遍践行的医学职业准则。
医学职业显规则是医学职业精神的核心机制。
其构成部分有二:
一是职业科学规则,二是职业人文规则。
二者是相互依托、相互渗透的。
就其本质和重要性而言,医学职业伦理显规则又是医学职业人文规则的核心机制。
3、医学职业精神的主要内容及其表现方式是什么?
答:
医学职业精神的主要内容是职业立场,即世界公认的人道主义、利他主义;职业目的,即通行于医学界的救死扶伤、服务健康;职业态度,即业医者必须具备的爱岗敬业、恪尽职守;职业理想,即全面优化医学价值追求的医乃仁术、大医精诚。
其表现方式主要是职业素质,即科学素质与人文素质的整合;职业人格,即科学人格与人文人格的整合;职业风尚,即科学风尚与人文风尚的整合;职业准则,即科学准则与人文准则的整合。
其中,职业素质与职业人格主要体现为个人的,职业风尚与职业准则主要体现为群体的;职业素质与职业风尚是实然性的,职业人格与职业准则是应然性的。
4、医学职业潜规则的实质与危害是什么?
答:
(1医学职业潜规则的实质如下;利益永远是规则的根。
从本质上说,医学职业潜规则根源于医务人员不正当利益在职业中的诉求,有时也可能是正当利益诉求难于通过显规则实现,转而诉诸不正当手段去谋取所造就的。
医学职业潜规则是不正当医学职业利益的反映。
医学职业利益追求本身或其实现手段的不正当、伦理恶是医学职业潜规则的实质。
医学职业潜规则的实质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
一是职业利益追求目的不正当,至少在伦理上是不善的;二是职业利益实现手段的不正当,至少在伦理上是不善的。
(2医学职业潜规则的危害如下:
职业利益追求目的不正当、伦理上不善,表明利益目标、利益追求本身在价值上是否定性的,但却被职业潜规则纳入其中,使得不该得到的利益借助于职业潜规则被一
些人得到了。
例如,在医学职业中,药品回扣与医生的劳动根本不搭界,医生拿了就是明显的不当得利;医生为了拿回扣而给病人开回扣药,就是典型的利益追求目的不正当、伦理上不善的医学职业潜规则。
职业利益追求目的虽然正当,但其实现手段不正当、伦理上不善,表明该得的利益没有运用合理手段取得,而运用不合理手段取得,显然可以博得许多同情,但却导致行为本身及其所得利益在价值上呈现否定性。
这种做法被纳入医学职业潜规则,使得本该不应这样得到的利益,借助于职业潜规则被一些人得到了。
首先,医学职业潜规则一旦流行,最大的危害就是病人利益严重受损。
其表现是多方面的。
例如,它大大加重了病人的经济负担,因为职业潜规则所造成的所有经济代价都是由病人“埋单”的,本来病人直接承担的医疗保健支出的份额就已经过大,医学职业潜规则的流行会使其雪上加霜,于是它就成为国人看病贵、看病难的直接原因之一。
再如,它大大加剧了医疗行为的负面效应,因为任何医疗保健手段都具有双重性,医学职业潜规则放纵甚至诱导滥用医疗保健手段,使原本应该能够得到控制的医疗手段负面效应被放大后释放出来,不仅对病人造成医源性疾病的伤害,而且造成严重的群体治疗远期后遗症。
滥用抗生素所导致的药源性疾病及病原微生物耐药问题就是最典型的例证。
医学职业潜规则对病人人文方面的伤害更是显而易见的,但在讨论中往往被忽视。
其次,医学职业潜规则一旦流行,直接的危害是造成医患交往的不和谐甚至冲突频发。
维系和谐医患关系的根本纽带是医患双方的互相信任,尤其是患方对医方的信赖、信托。
目前,从某种意义上说,医患之间存在着信任危机。
这成为构建和协医患关系面临和必须着力解决的首要课题。
导致这一危机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着眼于微观层面,考察和研究表明:
医学职业潜规则流行是其主要原因。
因为医学职业潜规则可以引发病人及其家属对医方的不信任、防范和消极博弈等不良心态。
这是目前我国医患关系不和谐的关键所在。
一些医院对此所采取的沟通对策,是文不对题的,不可能有效。
只有告别职业潜规则,才是唯一出路。
最后,医学职业潜规则一旦流行,最终还会严重伤害医方自己。
潜规则彰显甚至横行,显规则退隐甚至缺失,会导致医务人员个人素养下降、医院风气败坏、医学职业精神式微,其社会的综合反映就是对医院甚至医疗卫生行业的诟病。
2005年,中央电视台与新浪网联合搞了一个调查,结果显示:
有高达94%的被调查者认为医生的声望比十
年前下降;被问及下降的原因,有41%的被调查者的回答是医生“过分追求经济利益”,40%的人认为医生“职业道德水平下降”,11%的人认为医生“承担了公众对医疗体制的不满”这里虽然没有使用潜规则的字样,但不难看出其中的几个指标都与潜规则密切相关。
可以说,医学职业潜规则是损害医生、医院、医疗行业良好形象的祸首;甚至在近些年来发生的伤害医务人员的恶性事件中,都可以看到这些潜规则的因素和影响。
学习体会一、谈谈你学习本年度专业科目的主要收获。
答:
1、现在是医疗体制改革时期,怎样改变医师执业坏境,已经提到日程上来,但是医疗法律没有跟上医学的发展,医师自身的道德建设也没有跟上来,被物欲横流的物质世界所污染,逐利思想在人们头脑中根深蒂固,因此,做医生首要问题是什么?
做人。
做人的问题,是每个医生必须思考的问题,没有想好怎样做人,就别做医生,因为病人是把生命交给我们,我们医生能漠视生命吗?
不能。
做人的问题,对我们医生来说就是医德问题,也就是医学职业精神问题。
医生是人,他具有人的一般的特性,具有动物的本能,有私欲,是医学潜规则产生本质因素;同时,医生具有一般人不具备的特性,毫不利己,专门利人,救死扶伤,人道主义的精神,因此,医生要彰显医学职业精神的显规则,为人类服务。
由于逐利思想的原因,患者认为我交钱看病,我就是上帝,不管我得了什么病,医生必须治好,否则你别当医生,使医生为了保护自己,又因法律没有跟上,因此形成不为人知医学职业精神的潜规则,要想医生能彰显医学职业显规则,必须使医生执业环境有法律保障,现行国家医疗法律不健全,使医生不得不保护自己,社会大环境影响医学职业显规则彰显,在中国医生付出劳动最多,收入较低,医师风险最大,精神压力大,患抑郁症最多,平均寿命最短,重大传染病暴发医生死亡最多,医生承担三大责任即社会责任、他人(患者极其其他人员)责任、自身责任(家庭责任极其自身道德建设)。
特别基层卫生所医生责任更大。
2.基层卫生所是全科医生,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都不是全科,使乡村医生都非法行医。
因此,乡村医生执业是艰难的,同时正规医学大学毕业医生没有一个愿意到乡村执业,因为,乡村医生是三无医生既无工资、无养老保险、无生活保障。
同时乡村医生也有自身弱点,文化素质低下,医学知识基础薄弱,多数没有经过正规医学教育。
因此,在疾病诊治方面多有失误,造成医疗纠纷也多,在基层医学职业精神怎样彰显呢
?
这是社会问题,这里就不详述。
基层全科医生在家庭病房法律责任是什么呢?
我就这个问题写一篇文章如下:
有人类初始,我们的祖辈们,在生产劳动中,同自然与疾病做斗争中,逐渐认识医药的作用,产生了医生。
全世界各民族发展初期,所有的医生都是不分科的,这是全科医生的雏形。
近代医学的发展和兴起,临床医学还处于未分化状态,医生不分科,大部分医生在小区开业,这些医生称全科医生。
全科医生是执行全科医疗的卫生服务的提供者,是对个人、家庭、小区提供优质、方便、经济有效的一体化的基层医疗保健服务。
进行生命与健康全方位、全过程负责式管理医生。
全科医生的医疗活动贯穿人的始终,涉及到个人、家庭、社会三大方面,全科医疗并不是新兴的,我国的古典医学讲整体观与辩证观,其中整体观认为人与自然是天人合一,这种观点与全科医学的生物——社会——心里的观点相统一的,可以说中医是全科医学的鼻祖。
全科医生是全科医学的执行者,在中国没有中医知识的医生是不能作为全科医学的全科医生。
因为全科医学再次兴起,与之相适应的家庭病房的出现,古代的串医又回到现代,但全科医生在家庭病房中产生了一些相关的法律责任,可是我国的宪法等多部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全科医生在家庭病房中的责任,产生了很多的纠纷处置没有标准,特别是农村。
笔者在基层从事多年全科医疗,遇到了很多大医院医生没有遇到的情况,例如:
1999年10月13日,患者孟某,男,53岁,体重100公斤,有烟酒嗜好,患有高血压、冠心病、高脂血症、脑血栓等病。
自带复方丹参针与曲克芦丁针,按规定用法用量在家静点,第一天静点没有任何反应,第二天静点后出现严重的输液反应,经抢救无效临床死亡,经检验药品完全合格,而家庭卫生条件比较差,可能是从输液管的排气孔进入的尘埃微粒引起的。
因此,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不是医疗事故与医疗差错,而是医疗意外,医生不承担法律责任的。
2006年10月5日,患者张某,男,33岁,因上感,自带头孢唑啉钠,某诊所医生在家给静点,按规定做皮试,无过敏,静点后医生回诊所,二十分钟后,在静点中患者死亡。
经查询,张某因10月3日大量饮白酒达500ml而死亡,患者张某的死因是醉酒硫反应引起的死亡。
分析:
患者张某和诊所医生都有责任。
说是医疗事故,没有构成医疗事故的要件
(1)造成医疗事故的主体(行为人)必须是医疗机构及其义务人员;
(2)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过失;(3)行为必须有违反医疗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行为;(4)
必须有损害事实的发生;(5)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事实是必须有因果关系的。
说是医疗差错,但没有构成医疗差错的要件:
虽有诊疗护理错误,但未造成病员死亡,残废,功能障碍的情形。
说是医疗意外,但不属于
(1)在紧急情况下为了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疗措施造成的不良后果的;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3)在现有医学科学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5)因患者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6)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不良后果的,因此不是医疗意外。
综上所述,只能是医疗纠纷,起主要责任的是患者,医生也有责任是缺乏告知责任。
应告知患者近半个月内没有喝酒方可用先锋类,甲硝唑、痢特灵等药,因此医生应承担部分民事赔偿责任。
笔者曾遇见1例脑血栓偏瘫患者唐某,在家静脉输液丁咯地尔0.2g,在输液第六天,患者唐某产生悲观情绪,用配药用的注射器往输液瓶中注射尿液,想结束自己的生命,被家人及时发现,而终止悲剧的发生。
假如家属没有发现,医生又不在眼前,患者输液中死亡,那么医生该有多大的责任呢?
这种情况下,能不出现医疗事故吗?
这样出现的医疗纠纷谁能为医生买单呢?
因我们医疗资源有限,特别是农村医疗资源中人力资源更有限,能让每个医生在一个家庭中陪伴患者医疗活动终止吗?
不能的。
因此,希望卫生界与法学界能制定出适应全科医生在家庭病房中责任的相关法律,促进家庭病房健康发展法律法规的制定。
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的腾飞,民族的复兴,社会人口老龄化的进程加快,相应的老年人残障的疾病也增多,由于老年人的行动不便,需要全科医生越来越多,家庭病房也随着增多,但在社区中或农村中需要在家庭中治疗的病人也越来越多,由于各个家庭的条件不一样,卫生条件也不一样,每个家庭房间中有害的微粒也不一样,并不是每个家庭每天都进行消毒,特别是农村,猪、鸭、、鹅、、狗、牛、马、羊在一个院,引起污染更加严重,因此在家庭中治疗,特别是静脉引起反应更为严重,有的可以引起死亡,为此,笔者建议每个自然村中(不是行政村)都应设个医务室,医务室中设有治疗室,使患者就近治疗,有效合理利用医疗资源,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希望有关部门与法律部门明确全科医生在家庭病房中的法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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