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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5.3责任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违反操作规定或工作不到位,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灾害补偿
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
补偿的对象是为扑灭或防止重大动物疫病传播,其牲畜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
补偿标准由财政局会同农业局按国家有关规定核定。
5.5抚恤和补助
市、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对从事防扑疫工作的一线人员要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和津贴,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5.6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督促指导动物饲养及动物产品的生产、加工、经营等相关单位和个人严格做好消毒灭源工作,并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验收合格,方可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经营活动。
5.7社会救助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各级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救济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商务部门要立即启用储备畜禽产品,以保证疫区市场供应。
宣传部门以及新闻媒体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动物防疫工作宣传的方针政策,密切配合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以及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做好疫情发生期间的对内对外动物防疫宣传工作,为地方经济的稳定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6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
6.1应急队伍保障
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疫预备队伍,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
预备队伍由兽医、卫生、财政、公安、工商、交通、武警等部门的人员组成,且相对固定。
并定期举行演练,增强对重大动物疫病的快速处置能力。
市、县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动物疫病防治、监测、诊断、疫情报告、防疫监督等有关人员的技术培训,提高动物防疫监督队伍的业务水平。
6.2应急领导保障
市、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的领导,把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作为重大事务,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将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要把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长期的工作予以安排部署,协调解决好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公众团体要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加强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防治意识和防治能力。
6.3应急体系建设保障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省重大动物疫病防制指挥部的要求,加强重大动物疫病指挥体系、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体系、动物防疫监督管理体系以及动物疫情监测诊断、流通环节的动物防疫屏障、病害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疫情信息报告传送等相关基础设施的建设。
进一步理顺和规范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设置,加强和整合各级动物防疫监督和基层动物防疫检疫队伍的力量,增强对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控能力。
按照《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的要求,各级政府要建立区域性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中心。
市级要建立一个无害化处理中心,各县区要根据各自的区域布局也要建
立区域性无害化处理中心。
无害化处理中心的建设投资由市、县区地方财政共同投入,具体建设规划分别由市、县区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提出,报市、县区有关部门列项建设,维持费用列入地方财政预算。
确保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能对染疫动物、动物产品及时、有效、规范地处理,防止疫源的扩散。
6.4应急经费投入保障
市、县区政府必
须按有关规定将应由地方负担的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支出。
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经费包括:
发病动物的扑杀补助经费、无害化处理经费、强制免疫疫苗补助经费、消毒药物及防护物资储备经费、防疫监督工作经费、公路检查站监督检查经费、疫情监测监控经费、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持经费等各项专项经费以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备金。
所需经费由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区动物饲养和消费量以及每年的防疫工作任务提出计划,纳入当地财政预算,确保防疫工作需要。
7附则
7.1本预案由**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7.2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8附件
8.1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
8.2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8.3封锁
8.4消毒
8.5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及管理
8.6资金储备
附件1:
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
一、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组成
(一)兽医专业人员,包括畜牧兽医行政管理人员、临床诊断技术人员、动物免疫人员、动物检疫人员、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动物疫病检验化验人员;
(二)消毒、扑杀处理辅助人员;
(三)公安人员;
(四)卫生防疫人员;
(五)其他方面人员。
二、任务
负责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具体实施有关疫情处理工作。
三、培训
预备队组成后,应当对预备队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培训内容包括:
(一)动物疫病知识,包括:
流行病学、临床症状、病理变化、检疫检验要点等。
(二)预防、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知识。
包括:
1.技术知识:
病料采集及送检,免疫注射、消毒、疫情监测等;
2.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划分和管理;
3.隔离、封锁、扑杀及无害化处理;
4.动物防疫法律、法规;
5.监督检查站的设立与工作开展;
6.其他相关知识。
(三)个人防护知识。
(四)治安与环境保护。
(五)工作协调、配合要求。
(六)其他有关知识。
附件2:
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一、疫点
疫点是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
病畜在饲养过程中,散养畜以自然村为疫点、放牧畜以放牧地为疫点、养殖场以病畜所在场为疫点。
病畜在运输过程中,以运载病畜的车、船、飞机等为疫点,病畜在市场的,以所在市场为疫点。
病畜在屠宰加工过程中,以屠宰加工厂(场)为疫点。
二、疫区
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的范围。
,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和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
三、受威胁区
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10公里的范围。
附件3:
封锁
一、由所在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二、封锁令的发布: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接到封锁请示后,应在24小时内发布封锁令。
三、封锁的实施:
对疫区进行封锁,并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
(一)疫点
1.严禁人、畜禽、车辆的进出和畜禽产品及可能受污染的物品运出。
在特殊情况下必须出入时,须经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批准,经严格检疫、消毒并符合防疫的要求后,方可出入。
2.对所有的病畜及同群畜,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进行扑杀及无害化处理。
3.疫点出入口必须有消毒措施,疫点内所有运载工具、用具、畜舍、屠宰和贮藏场所及环境等必须进行严格消毒。
动物粪便、垫料、饲料等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必须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疫区
1.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建立临时性检疫消毒站,设置专人和消毒设备,禁止动物、动物产品出入,对进、出人员和车辆进行严格消毒。
特别情况下,出入疫区的动物和动物产品事先必经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批准,经严格检疫、消毒后方可出入。
2.停止畜禽及其畜禽产品的交易、移动。
3.对易感畜禽类进行监测和紧急免疫接种。
(三)受威胁区
1.对所有易感畜禽进行紧急免疫接种。
2.对畜禽实施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四、封锁令的解除
疫点、疫区最后一头疫病动物和同群动物扑杀后,经一个潜伏期以上的临床观察及动态监测,未发生新病例的,经严格消毒后,由县(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验收合格后,由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政府申请发布解除封锁令。
疫区解除封锁后,要继续对该区域进行疫情监测,6个月后如未发现新的疫情,即可宣布该次疫情被扑灭。
附件4:
消毒
一、消毒前的准备
(一)消毒前必须清除污物、粪便、饲料、垫料等;
(二)消毒药品必须选用对所发疫情病毒有效的;
(三)备有喷雾器、火焰喷射枪、消毒车辆、消毒防护器械(如口罩、手套、防护靴等)、消毒容器等。
二、消毒
(一)养殖场的金属设施设备的消毒,可采取火焰、薰蒸等方式消毒;
(二)养殖场圈舍、场地、车辆等,可采用消毒液清洗、喷洒等消毒方式;
(三)养殖场的饲料、垫料等,可采取深埋发酵处理或焚烧处理等消毒方式;
(四)粪便等,可采取堆积密封发酵或焚烧处理等消毒方式;
(五)饲养、管理等人员,可采取淋浴消毒;
饲养、管理人员的衣帽鞋等可能被污染的物质,可采取浸泡、高压灭菌等方式处理;
(六)疫点内办公区、饲养人员的宿舍、公共食堂等场所,可采用喷洒的方式。
(七)对屠宰加工、贮藏等场所的消毒可采取相应的方式进行,并避免造成有害物质的污染。
附件5:
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及管理
一、应急物资储备种类及数量
(一)疫苗
所需疫苗视其动物种类存栏数量情况贮备。
(二)诊断试剂
口蹄疫、禽流感琼扩抗原及标准血清、分型抗原及标准血清、其他诊断试剂视实际情况作适当储备。
(三)消毒药品及消毒设备
氯制剂消毒药品、复合酚制剂、烧碱、甲醛、高猛酸钾等及常用消毒设备。
(四)必要的运输工具、密封用具、通讯工具等。
(五)防护用品
透气连体衣裤、重胶手套、普通白大卦、帽子、口罩、防水鞋、安全风镜。
二、管理办法
(一)市级应急物资储备于市畜牧站控制物资储备库。
(二)市级应急物资储备由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市政府统一调配。
(三)应急物资根据其有效期进行更换,保持所有应急物资随时处于有效状态。
(四)应急物资仅用于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不得挪用。
(五)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也应有适当的储备。
附件6:
资金储备
各级政府根据各地实际将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作必要的资金储备。
市级防治储备经费由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疫情预测和发生情况,提出经费使用计划报市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办法审批。
市级防治经费主要用于Ⅰ级、Ⅱ级疫情及贫困地区Ⅲ级疫情应急防治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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