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闸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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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运行值班与交接班制度;
7经常检查和定期检查制度;
8观测和水情工作制度;
9各类设备检修规程和操作规程;
10物资和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11安全生产和安全保卫制度;
12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13应急处置制度;
14技术档案归档与管理制度;
15合同管理制度;
16财务管理制度;
17职工教育与培训制度;
18环境保护制度;
19管养分离制度;
20目标考核与奖惩制度。
1.0.8 水闸管理单位应建立《工程大事记》,对管理中发生的重大技术问题,应详细记录并归入技术档案。
1.0.9 水闸管理单位应全面推行水利工程目标管理,根据《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要求开展考核工作。
1.0.10 水闸技术管理除应符合本办法外,尚应符合国家与行业现行有关标准规定。
2 控制运用
2.1一般规定
2.1.1 水闸管理单位应按年度或分阶段制定水闸控制运用原则和计划,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大型水闸和位于流域性河道堤防上的重要中型水闸及省际和市际重要河段上的中型水闸的控制运用原则和计划,应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和有关市县防汛防旱指挥部备案,其余中型水闸控制运用原则和计划应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有关市县防汛防旱指挥部备案。
2.1.2 水闸控制运用,应符合下列原则:
1局部服从全局,兴利服从抗灾,统筹兼顾;
2综合利用水资源;
3按照有关规定和协议合理运用;
4与上、下游和相邻有关工程密切配合运用;
5水质水量并重。
2.1.3 水闸管理单位应根据规划设计的工程特征值、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并结合工程现状确定下列有关指标,作为控制运用和发挥工程功能技术指标依据:
1上、下游最高水位、最低水位;
2最大过闸流量,相应单宽流量及上下游水位;
3最大水位差及相应上、下游水位;
4上、下游河道安全水位和流量;
5兴利水位和流量;
6
双向运行水闸,应有相应上述指标。
2.1.4 水闸控制运用,应按照批准的控制运用原则、计划或上级主管部门指令进行,不得接受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的指令。
2.1.5 当水闸需要超标准运用时,应进行充分分析论证和复核,提出可行运用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施行,有条件的,应先进行水闸安全鉴定。
2.1.6 在保证工程安全,应尽可能满足下要求:
1水环境保护用水;
2保持通航河道水位相对稳定和最小通航水深;
3鱼类洄游河道,利用鱼道或采取其它运用方式保护渔业资源;
4小水力发电;
5为水利工程除险加固项目创造有利施工条件。
2.1.7 有淤积的水闸,应优化调度水源,采取妥善运用方式防淤减淤。
2.1.8 水闸泄流时,应防止船舶和漂浮物影响闸门启闭或危及闸门、建筑物安全。
2.1.9 通航河道上水闸,管理单位应按与当地有关单位签订的协议,通报有关水情。
2.1.10通过合理的运用,防止水质污染,改善水质;
水闸上、下游河道水体遇污染时,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1.11沿海挡潮排泄闸要防止潮水倒灌;
有鱼类洄游的河道,要适时开闸使鱼类洄游并纳苗,积极为增殖水产资源服务。
2.2水闸控制运用
2.2.1 节制闸:
1根据区域降水、河道来水和工农业生产及居民生活用水情况,适时调节上下游水位和下泄流量;
2当汛期出现洪水时,根据水闸自身泄洪能力及河道行洪能力,及时排泄洪水;
汛末根据水情预报,在不影响后期防洪安全的情况下,适时拦截洪峰尾水,抬高上游水位,合理利用洪水资源。
3合理开启调度,防止引起局部淤积或冲刷。
4根据水环境和防污调度要求,配合做好防污排污工作。
2.2.2 分(蓄)洪闸:
1根据水情和蓄(滞)洪区控制运用条件,当接近运用条件时,及时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2根据上级主管机关调度指令,准时开闸分洪。
3分洪初期,应严格按照实施细则中有关规定进行操作,始流状态严禁大开度提升闸门,启闭过程中严密监视下游消能防冲设施安全状况。
4分洪过程中,应做好巡视检查工作,随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情、水情变化情况,及时执行调整水闸泄量的指令,做好水闸的控制运行记录。
2.2.3 排水闸:
1非汛期控制适宜于工农业生产、居民用水和生态环境需求的闸上水位;
2汛期预报有强降水时,应适时预降内河水位;
涝时应充分利用外河水位回落时机排水;
3双向运用的排水闸,在干旱季节,应根据用水需要,适时引水;
4蓄、滞洪区的退水闸,应按上级主管部门指令按时退水。
2.2.4 引水闸:
1根据水源、需水要求、和土地盐渍化情况,有计划地进行引水;
2引水时密切关注水质状况,水质较差时,应减少引水流量直至停止引水,杜绝污染事件的发生。
2.2.5 挡潮闸:
1排水应在潮位落至与闸上水位相平后开闸,在潮位回涨至接近闸上水位时(前)关闸,防止海水倒灌;
2根据各个季节供水与排水等不同要求,应控制适宜的内河水位,汛期有暴雨预报,应适时预降内河水位;
3汛期应充分利用泄水冲淤;
非汛期有冲淤水源的,宜在大潮期冲淤。
2.2.6 通航孔使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1设有通航孔的各类水闸,应以完成设计规定的任务为主,兼顾通航;
2开闸通航宜充分利用白天时间,通航时的水位差,应以保证通航和建筑物安全为原则;
3遇有大风、大雪、大雾、暴雨等天气时,应停止通航;
4因防汛、抗旱等需要停止通航的,应通知有关单位和部门。
2.3 闸门操作运用
2.3.1 闸门操作运用基本要求:
1过闸流量应与下游水位相适应,使水跃发生在消力池内;
2过闸水流应平稳,避免发生集中水流、折冲水流、回流、漩涡等不良流态;
3关闸或减少过闸流量时,应避免下游河道水位降落过快;
4多次开动的闸门时,每次动闸前应观察闸门是否在原来的位置;
5应避免闸门开启高度在发生振动的位置。
2.3.2 闸门启闭前应作好下列准备工作:
1闸门启闭前应实施相应规定预警工作;
检查上、下游管理范围和安全警戒区内有无船只、漂浮物或其它阻水障碍,并进行妥善处理;
位于通航河道上的水闸应按规定设置助航标志;
2检查闸门启、闭状态,有无卡阻;
3检查机电等启闭设备是否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4观察上、下游水位、流态,查对流量。
2.3.3 多孔水闸闸门操作运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多孔水闸闸门应按设计提供的启闭要求或管理运用经验进行操作运行,一般应同时分级均匀启闭,不能同时启闭,应由中间向两边依次对称开启,由两边向中间依次对称关闭;
2多孔闸闸下河道淤积严重时,可开启单孔或少数孔闸门进行适度冲淤,但应加强监视,严防消能防冲设施遭受损坏;
3双层孔口或上、下扉布置的闸门,应先开启底层或下扉的闸门,再开启上层或上扉的闸门,关闭时顺序相反。
2.3.4 涵洞式水闸的闸门操作运用,应避免洞内长时间处于明满流交替状态。
2.3.5 闸门操作应遵守下列规定:
1应由熟练人员进行操作、监护,固定岗位,明确职责,做到准确及时;
2电动、手摇两用启闭机人工操作前必须先断开电源;
闭门时严禁松开制动器使闸门自由下落;
操作结束应立即取下摇柄;
3有锁定装置的闸门,闭门前应先打开锁定装置;
闸门开启时,待锁定可靠后,才能进行下一孔操作;
4两台启闭机控制一扇闸门的,应严格保持同步;
5运行时如发现异常现象,如沉重、停滞、卡阻、杂声等,应立即停止运行,待检查处理后再运行;
6闸门正在启闭时,不得按反向按钮,如需反向运行,应先按停止按钮,然后才能反向运行;
7使用液压启闭机,当闸门开启到达预定位置,而压力仍然升高时,应立即控制油压;
8当闸门开启接近最大开度或关闭接近底板门槛时,应加强观察并及时停止运行;
遇有闸门关闭不严现象,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使用螺杆启闭机的,禁止强行顶压。
2.3.6 闸门操作应有专门记录,并妥为保存;
内容应包括:
启闭依据、操作人员、操作时间、启闭顺序及历时、水位、流量、流态、闸门开高、启闭设备运行情况,操作过程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等。
2.3.7 采用计算机自动监控的水闸,应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运行操作和管理规程。
3 检查观测
3.1 一般规定
3.1.1 水闸检查观测的主要任务应包括以下内容:
1监视水情和水流形态、工程状态变化和工作情况,掌握水情、工情变化规律,为正确管理与运用提供科学依据;
2及时发现异常现象,分析原因,采取措施,防止发生事故;
3验证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及科研成果,为发展水利科学技术提供基础资料。
3.1.2 检查观测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1检查观测应按规定项目、测次和时间执行;
2观测资料应成果真实、准确、精度符合要求,及时整理、分析,并每年定期进行整编;
3检查资料应详细记录,及时整理、分析,有异常情况及时汇报。
4观测设施应妥善保护;
观测、检测仪器和工具应定期校验、维护。
3.2 检查工作
3.2.1 水闸检查工作,应包括经常检查、定期检查、特别检查、安全鉴定和设备等级评定。
定期检查、特别检查和安全鉴定结束后,应根据成果作出检查、鉴定报告,按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
3.2.2 经常检查:
水闸管理单位应经常对建筑物各部位、闸门、启闭机、机电设备、观测设施、通讯设施、管理范围内的河道、堤防、拦河坝和水流形态等进行巡视检查。
1经常检查工作,应指定专人按岗位职责分工进行。
2经常检查的周期:
根据水闸工程规模的大小,建成时间长短或运用频繁程度不同,经常检查的周期应有所不同,但不得少于每月一次。
其中闸门、启闭机、机电设备每周一次,管理区环境卫生、违章情况、水流形态、安全防护设施等进行每日巡查。
3下列情况应要加强检查:
1)新建和加固工程在运行初期由于地基沉陷、机电设备、金属结构等多方面存在不稳定因素,要加强日常检查工作。
2)
3)涵闸已运行多年,安全隐患多,亦要加强日常检查工作。
4)
5)水闸开启放水期间要加强日常检查工作。
6)
7)在不同的运用时期,日常检查工作也有所不同。
在主汛期,水闸一般应用较为频繁,水位较高且水位变化较快,流量较大,需加强检查;
台风以及暴风雨或地震影响本区时,可能对水闸造成破坏,须增加检查次数。
8)
4、经常检查的内容:
1)土方工程
堤顶、堤坡有无雨淋沟、坑口、裂缝;
堤身有无挖坑、取土、缺口、耕种农作物等人为破坏现象;
是否有害虫、害兽的活动痕迹;
排水、导渗、减压设施有无损坏、沙石淤积堵塞、失效;
高水位期间,检查堤闸接头、背水坡、坝脚等处有无散浸、漏水、管涌、流土等现象;
减压井、反滤设施等渗水是否有异常变化,是否浑浊或有别的颜色,如发现异常,要加强观察。
3)石方工程
对块石护坡、护岸,检查有无块石翻起、松动、塌陷、缺失、垫层流失、底部掏空、风化等破坏现象;
对上、下游翼墙或挡土墙等,主要检查墙体有无倾斜、滑动、勾缝脱落;
排水管有无堵塞、损坏等现象;
高水位时,注意墙体渗水是否浑浊。
5)混凝土工程
混凝土建筑物有无裂缝、腐蚀、磨损、剥蚀、露筋及钢筋锈蚀等情况;
伸缩缝止水有无损坏、漏水及填充物流失等情况;
公路桥桥面、栏杆等安全设施有无损毁。
7)闸门
检查闸门表面有无附着水生物、杂草污物;
油漆保护层是否完好,有无粉化现象;
观察油漆层面色泽是否一致,有无龟裂、翘皮、锈斑等现象;
止水有无损坏漏水现象。
9)启闭机
10)
检查机体表面是否清洁;
制动器(刹车)是否动作灵活、制动准确;
制动器的主弹簧是否弹性良好、有无变形,制动轮是否有裂纹、砂眼等缺陷,运转时,其摆动值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制动轮及制动瓦表面是否干燥清洁,衔铁与固定磁铁是否吻合;
钢丝绳的悬吊装置两端是否牢固;
钢丝绳有无扭转、打结、锈蚀、磨损、断丝;
开度指示器是否准确;
液压启闭机储油槽与储油箱中是否油液充足,油箱、油(水)管及接头部分有无阻塞或泄漏;
运行时要注意有无异常声响,观察压力表的跳动是否正常,有无产生脉动冲击。
11)机电设备
12)
检查线路有无老化、断线、虚连等现象,室外线路中有无树障影响;
闸刀、电磁开关、限位开关及补偿器等是否触点良好、接线头连接是否可靠;
压线螺栓有无松动;
电动部分装置的各类仪表,如电流表、电压表、相序表、功率表、压力表等指示是否正常。
13)其它方面
14)
①水流形态,应注意观察水流是否平顺,水跃是否发生在消力池内,有无折冲水流、回流、漩涡等不良流态;
引河水质有无污染。
②照明、通讯、安全防护设施及信号、标志是否完好。
3.2.3 定期检查:
1定期检查是一定时期内对水闸的各部位及各项设施进行全面、系统的检查工作,一般每年汛前、汛后进行。
对闸门、启闭机等,应做动水试运转观察,闸前无水时,也应做试运转检查观察。
2汛前检查:
着重检查岁修工程和度汛应急工程完成情况,安全度汛存在问题及措施,防汛工作准备情况,对工程各部位和设施进行详细检查,并对闸门、启闭机、备用电源等进行检查和试运行,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进行处理,对影响安全度汛而又无法在汛前解决的问题,应制定度汛应急方案;
汛前检查应结合保养工作同时进行;
汛前检查要求在3月底前完成,并将检查的结果写出详细的汛前检查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
3汛后检查:
汛后着重检查工程变化和损坏情况,以制定岁修工程维修计划,做好水闸的维修养护工作。
汛后检查一般在10月底前完成,并将检查结果写出详细的汛后检查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
4定期检查的内容
除了经常检查的项目外,还要加强以下方面的检查工作。
1)工作闸门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一般在汛前进行。
平面钢闸门一般采用吊出门槽,放置于检修台上进行;
弧形闸门及其它不能吊出的闸门,一般用检修门槽挡水,进行抽水检查。
如果在检查中发现焊缝存在较多的裂缝时,还应进行焊缝探伤检查。
3)每年至少一次将启闭机减速箱进行解体;
检查润滑油的质量是否变质,放油沉淀,清除杂物和水分,清理油孔、油槽、油道。
5)每年汛前对防雷设施接地电阻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水工建筑物防雷接地电阻应不大于10Ω。
7)变压器应每年汛前进行一次线圈绝缘电阻测量,定期检查有关变压器的油质、油位是否符合要求。
9)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水下检查,重点检查水下工程的损坏情况。
3.2.4 特别检查
1当水闸遭受特大洪水、风暴潮、强烈地震和发生重大工程事故时,管理单位应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并组织对工程进行特别检查。
2检查的内容及范围:
1)闸门、启闭机必须进行一次安全检测。
安全检测前管理单位应提供有关技术资料。
3)对土石方、混凝土工程、水下部分及上下游河道冲刷也应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3.2.5安全鉴定
1周期:
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5年内进行,以后每隔10年进行一次全面安全鉴定。
运行过程中遇超标准洪水、强烈地震、工程发生重大事故后,应及时进行安全鉴定。
2安全鉴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安全鉴定工作应根据水利部《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要求,按照《水闸安全鉴定规定》SL214-98规定的程序进行;
3)水闸管理单位应根据工程使用年限和存在问题制定安全鉴定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5)大型水闸、重要中型水闸和省直属水闸的安全鉴定计划和专家组成员名单应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安全鉴定成果和结论应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和认定;
4)经安全鉴定并认定为三类水闸的,管理单位应及时编制除险加固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5)大中型水闸工程由于规划设计变更等原因需要报废,或经安全鉴定认定为四类水闸需要报废或降等使用的,应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3.2.6 设备评级
1管理单位应定期对闸门、启闭机进行设备评级,一般每2~4年进行一次,可结合定期检查进行。
2管理单位按照《水利水电工程闸门及启闭机、升船机设备管理等级评定标准》(SL240-1999)的规定进行设备评级。
3评级工作按照评级单元、单项设备、单位工程逐级评定。
4单项设备被评为三类的应限期整改;
单位工程被评为三类的,在限期整改的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安全鉴定。
3.3 观测工作
3.3.1水闸观测的任务:
1监视水闸运行期间的状态变化和工作情况;
发现不正常现象,及时分析原因,采取措施,防止发生事故,并改善运行方式,保证工程安全。
2分析研究观测资料,掌握工程运用情况和变化规律,验证原设计及实验的数据,提高管理水平,并为科学研究提供第一手资料。
3.3.2观测工作的基本要求是:
1保持观测工作系统性和连续性,按照规定项目、测次和时间,在现场进行观测。
2要求做到“四随”(随观测、随记录、随计算、随校核)、“四无”(无缺测、无漏测、无不符合精度、无违时)、“四固定”(人员固定、设备固定、测次固定、时间固定),以提高观测精度和效率;
测次有变动时,应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3必须观测项目有:
垂直位移、水平位移、扬压力、裂缝、河床变形、水位;
4专门性观测项目有:
流量、绕渗、伸缩缝、混凝土碳化、水流形态、水质、泥沙等。
5每尾数逢5或0的年份对基准点进行校测。
3.3.3观测时间与测次
1垂直位移观测
1)水闸建成初期,必须加强观测;
水闸工程竣工验收后两年内应每月观测一次,以后可适当减少。
3)经资料分析沉降已趋稳定后,可改为每年汛前、汛后各测一次;
如汛期水位变化较大,应适当增加测次。
5)当发生地震或超过设计最高水位或出现最大水位差时,应增加测次。
2扬压力观测
1)工程竣工放水后两年内应每五天观测一次,以后可适当减少;
常年挡水的水闸每十天观测一次,当接近设计最高水位、最大水位差或发现明显渗透异常时每天观测一次。
3)平时不挡水的水闸,无水时不观测,达警戒水位以上时每天观测一次;
达保证水位时每天观测二次。
5)观测时必须同时观测上、下游水位。
3裂缝观测:
对于影响结构安全的裂缝,特别是位于结构主要受力部位的裂缝,设置固定观测点,每月观测一次;
但在出现最高(低)气温、发生强裂震动、超标准运用或裂缝有显著发展时,应增加测次;
当裂缝发展缓慢后,每三个月观测一次;
经过较长时间观测,判明裂缝已不再发展后,可停止观测;
进行裂缝观测时,应同时观测气温,并了解结构荷载情况。
4河床变形:
应固定测量断面每年观测一次;
当大流量泄放、超标准运用时,应在汛后增加一次。
5水位、流态、流量观测:
水位观测非汛期每日观测一次,有水文观测任务的水闸,按水文要求观测;
此外,在闸门开度变动前后,均需加测一次。
有流量观测条件的水闸均应按要求进行流量观测。
流态观测是不定期的,主要根据运用方式、泄流量、水头差等组合情况,进行流态观测。
若上下游河道遭受冲刷或淤积,引起水流形态的改变,或消能工进行扩建、改建,则需重新进行各种组合情况下的观测;
当发生不正常流态时,应随时加测并详细记录上下游水位、闸门开启情况等,分析其产生的原因,立即采取如调整闸门开度等方法予以解决。
3.5.4 每年初均应对上一年度观测资料进行整编,并将整编成果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对审查合格的资料整编成果应装订成册,归入技术档案。
3.5.5 水闸管理单位应对发现的异常现象作专项分析,必要时可会同科研、设计、施工人员作专题研究。
3.5.6 有水文测报任务的管理单位应根据水文测站任务书要求,依照现行水文规范开展水文观测、报汛和水文资料整编工作。
未承担水文测报任务管理单位,根据工程管理和防汛抗旱的要求,开展水文工作。
4 养护修理
4.1 一般规定
4.1.1 水闸养护修理工作分为养护、岁修、抢修和大修。
1养护:
对经常检查发现的缺陷和问题,随时进行保养和局部修补,以保持工程及设备完整清洁,操作灵活。
一般可结合汛前、汛后检查定期进行。
2岁修:
根据汛后全面检查发现的工程损坏和问题,对工程设施进行必要的整修和局部改善。
对于影响安全度汛的问题,应在主汛期到来前完成。
3抢修:
当工程及设备遭受损坏,危及工程安全或影响正常运用时,应立即采取抢护措施。
4大修:
当工程发生较大损坏或设备老化,修复工程量大,技术较复杂,应有计划进行工程整修或设备更新。
4.1.2 养护修理工作应本着“经常养护、随时维修,养重于修,修重于抢”的原则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岁修、抢修和大修工程,应以恢复原设计标准或局部改善工程原有结构为准则,在施工过程中应确保工程生产安全和工程质量;
2抢修工程应做到及时、快速、有效,防止险情发展;
3投资较大的岁修、大修工程,要进行项目管理;
可参照基建工程的有关规定,进行勘测设计、施工招投标、质量监督监理、竣工验收、财务决算等。
4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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