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第1章知识点练习分析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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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部门规章是国务院部委及其直属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地方政府规章是地方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6.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7.国际条约或协定。
习题演练
【例题·
单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行政法规的是( )。
(2011年)
A.财政部制定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B.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D.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法律渊源。
行政法规的制定机关是我国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因此答案是选项B。
选项A是部门规章;
选项C是法律;
选项D是地方性法规。
(一)法律行为的分类
民事法律行为:
是指公民或法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依法产生民事法律效力的合法行为。
民事事实行为:
指无须表现内心意思即依法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如:
作品创作行为、拾得遗失物、先占、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等。
几方面的意思表示
单方法律行为
如债务的免除、委托代理的撤销、无权代理的追认、遗嘱
多方法律行为
如合同行为、赠与等
对待的给付
有偿法律行为
如买卖、租赁、承揽等
无偿法律行为
如赠与、无偿委托、借用等
法律规定的形式
要式法律行为
融资租赁合、建设工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金融机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非要式法律行为
如一般的买卖合同
(二)法律行为的实质有效要件
1.当事人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界定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①十八周岁“以上(大于等于)”的公民;
②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小于)”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①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①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
②“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提示:
法人组织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在成立时同时产生,到终止时同时消灭。
2.意思表示要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1.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条件,并以将来该条件的成就(或发生)或不成就(或不发生)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不生效的根据。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时,视为条件已成就;
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2.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期限,并以该期限的到来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解除的根据。
期限是必然要到来的事实,这是与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根本区别。
【例题1·
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有( )。
(2013年)
A.甲商场与某电视生产企业签订购买一批彩电的合同
B.乙捡到一台电脑
C.丙放弃一项债权
D.丁完成一项发明创造
『正确答案』A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依法产生民事法律效力的合法行为。
选项BD是事实行为,不是法律行为。
【例题2·
多选题】下列民事法律事实中,属于多方法律行为的有( )。
A.侵权行为
B.买卖合同
C.遗赠
D.赠与合同
『正确答案』BD
『答案解析』侵权行为、无因管理是事实行为,所以排除A。
多方行为需要两方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遗赠、遗嘱是单方行为排除C;
BD正确。
【例题3·
多选题】甲与乙签订了一份租房合同,协议规定:
如果甲在三个月内与丙结婚,将租用乙的两居室。
这一民事行为( )。
A.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B.是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C.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D.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答案解析』甲在三个月内与丙结婚是不确定的事实,所以双方所做约定是条件,并且是延缓条件,在双方约定的条件成就时才发生法律效力。
(四)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1)间歇性精神病的民事行为,证明没发病期间实施,认定有效。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合同行为,效力待定。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受欺诈、受胁迫而为民事行为的效果:
(1)因欺诈、受胁迫方式签订的合同,如果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则是可变更,可撤销;
(2)因欺诈、受胁迫方式签订的合同,如果损害了国家利益,合同行为无效;
(3)因欺诈、受胁迫方式实施的单方法律行为,则该行为无效。
4.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5.违反法律或社会公众利益的。
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民事行为。
(五)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1.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区别
可变更、可撤销行为
无效行为
相对无效,被撤销前以生效
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绝对无效
法院、仲裁机关不告不理,被动干预
司法或仲裁机构主动干预
撤销权人对权利行使拥有“选择权”
法律否定自始无效
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无期限限制
一经撤销,效力溯及于行为的开始,即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自始无效
2.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
(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2)显失公平的。
(3)乘人之危的。
单选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可撤销合同的是( )。
(2007年)
A.一方以欺诈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他人订立的纯获利益的合同
C.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D.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可撤销合同。
选项A属于无效合同;
选项B属于有效合同;
选项C属于无效合同;
选项D属于可撤销合同。
(一)代理的特征和适用范围
代理:
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制度。
注意:
代理不同于行纪、寄售、专递信息、居间行为、冒名欺诈等行为。
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如立遗嘱、结婚等)、双方当事人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演出、发表演讲等)不得代理。
(二)代理的种类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代理可分为:
(1)委托代理;
(2)法定代理;
(3)指定代理。
委托代理;
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合同责任,代理人对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三)代理权的行使
1.滥用代理权的情形
(1)自己代理: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
(2)双方代理:
同一代理人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项民事活动;
(3)恶意代理:
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2.无权代理的情形:
(1)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四)无权代理
1.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2.下列情况应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1)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2)委托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在紧急情况下实施的超越代理权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以认定有效,但其采取的行为不当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可以酌情由委托代理人承担适当的责任。
(3)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使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被代理人应当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表见代理)。
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
①合同签订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或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使得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
②无权代理人此前曾被授予代理权,且代理期限尚未结束,但实施代理行为时代理权已经终止;
③被代理人对第三人表示已将代理权授予他人,而实际并未授权。
单选题】下列行为中,不构成代理的是( )。
A.甲受公司委托,代为处理公司的民事诉讼纠纷
B.乙受公司委托,以该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买卖合同
C.丙受公司委托,代为申请专利
D.丁受公司委托,代表公司在宴会上致辞
『答案解析』代理适用于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选项B),也适用于法律行为之外的其他行为,如申请行为(选项C)、申报行为、诉讼行为(选项A)。
单选题】王某原系甲公司的销售人员,后与甲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但其随身携带的盖有该企业公章的空白合同书并未交回甲公司。
王某以此合同书与不知情的乙公司签订销售合同,该销售合同( )。
A.对甲公司与乙公司有约束力
B.对王某与乙公司有约束力
C.对甲公司、乙公司与王某均有约束力
D.对甲公司、乙公司与王某均无约束力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合同法》第49条规定: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选项A正确。
仲裁:
仲裁机构根据纠纷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的协议,以第三者的身份对所发生的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解决纠纷的活动。
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有:
当事人协商和解、有权机关进行调解(包括民间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和法院调解)、仲裁、诉讼。
(一)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自愿选择仲裁机构及仲裁员、自行和解;
自愿调解,仲裁庭应予调解。
2.独立仲裁原则:
仲裁机关不依附于任何机关而独立存在,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3.一裁终局原则:
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仲裁的适用范围
1.适用范围:
平等主体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2.不能提请仲裁情形:
(1)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行政争议。
(3)不适用《仲裁法》,由别法予以调整:
①劳动争议;
--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②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适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三)仲裁协议
1.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2.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1)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有仲裁事项;
(3)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3.仲裁协议的效力
(1)有效的仲裁协议:
排除法院的管辖权。
(2)仲裁协议独立性:
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4.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法院作出裁定。
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法院”裁定。
单选题】下列纠纷中,可以适用《仲裁法》解决的是( )。
A.甲乙之间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B.甲乙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C.甲乙之间的遗产继承纠纷
D.甲乙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
『答案解析』正确选项为B。
仲裁法的适用范围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纠纷。
与人身有关的纠纷,不适用仲裁法,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劳动争议以及农业承包合同发生纠纷可以由法律规定的组织仲裁,但不由仲裁法调整。
(四)仲裁程序
1.仲裁申请和受理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
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仲裁庭的组成
(1)仲裁庭可以由1名仲裁员或3名仲裁员组成。
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2)回避制度
谁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何时提
首次开庭前提出。
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谁决定
(1)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
(2)仲裁员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
3.仲裁裁决
(1)仲裁应当开庭进行。
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
(2)仲裁不公开进行。
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
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3)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
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签收意味着拒绝调解)
(4)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
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3个人3种意见),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4.仲裁效力
(1)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仲裁庭只能调解和裁决,无权强制执行。
(2)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依法应撤销情形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多选题】甲、乙因合同纠纷申请仲裁,仲裁庭对案件裁决未能形成一致意见,关于该案件仲裁裁决的下列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
A.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
B.应当由仲裁庭达成一致意见作出裁决
C.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
D.仲裁庭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提请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仲裁裁决程序的规定。
根据规定,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所以答案是AC。
诉讼:
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纠纷当事人的请求,运用审判权确认争议各方权利义务关系,解决经济纠纷的活动。
(一)诉讼管辖
1.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
①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②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③对被监禁的人提起诉讼,原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015年新增)
(2)特殊地域管辖
①合同纠纷:
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
②保险合同:
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③票据纠纷:
被告住所地或票据支付地
④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
被告住所地或事故发生地、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
⑤专利纠纷案件由:
知识产权法院、最高院确定的中级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提示: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解释】特殊地域管辖中都包括被告住所地,即适用一般地域管辖。
2.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1)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2)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3)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3.协议管辖:
适用于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如因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产生的民事纠纷)。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二)诉讼参加人(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1.当事人包括:
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中的第三人。
2.诉讼代理人包括: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三)审判程序
1.第一审程序分为:
普通程序、简易程序
(1)普通程序:
开庭审理一般都公开进行,但遇下列情况时不公开进行审理:
涉及国家秘密;
涉及个人隐私;
法律另有规定;
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
(2)简易程序:
①只能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适用;
②简易程序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
③独任审理,可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
不适用简易程序:
①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②发回重审的;
③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④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⑤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⑥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等。
2.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程序),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
(1)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3.审判监督程序
(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3)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
多选题】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特定地域的人民法院管辖。
对该类纠纷享有管辖权的法院有( )。
A.原告住所地法院
B.被告住所的法院
C.票据出票地法院
D.票据支付地法院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特殊地域管辖。
根据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选项BD正确,选项AC错误。
判断题】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诉讼时效:
是指权利人不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
(一)诉讼时效特点
1.诉讼时效届满“不消灭”实体权利,“不丧失”起诉权;
丧失胜诉权。
(1)不丧失起诉权:
诉讼时效期间的经过,不影响债权人提起诉讼。
(2)“不消灭”实体权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自愿履行义务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3)丧失胜诉权:
债权人起诉后,如果债务人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法院在确认诉讼时效届满的情况下,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2.普遍性和强制性:
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二)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
1.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
2.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三)诉讼时效的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2.短期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
3.长期诉讼时效
(1)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
(2)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
4.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
(四)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1)一般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开始计算。
(2)最长诉讼时效期间20年从权利“被侵害时”计算,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再受法律保护。
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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