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航集团请销假管理办.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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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航集团请销假管理办.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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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航集团请销假管理办
海航请销假管理办法
(2008年修订)
1 总则
1.1 为进一步规范集团总部请销假管理,明确集团各项休假福利政策及请销假审批程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2 本管理办法包括考勤、规定假种、调动人员请休假管理、请销假审批程序、管理干部在非正常工作期间请销假审批程序等,适用集团总部全体员工。
1.3 法定节假日共计10天,包括元旦1天、春节3天、五一劳动节3天以及国庆节3天。
1.4 休假工龄自与海航集团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开始计算;员工在集团内各企业之间调动的,其工龄连续计算。
1.5 考勤、年休假、探亲假、病假、事假由部门考勤管理员进行日常管理,各部门对考勤、请销假负有监督、审核责任。
2 考勤
2.1 员工未经请假而晚于规定时间到岗或早于规定时间离岗在2个小时以内的,视为迟到或早退;2个小时(含)以上的视为旷工,旷工按整日计算。
2.2 各部门考勤管理员应严格进行部门考勤登记,负责填写“海航集团考勤统计报表”,于每月3日前以公文流转经部门领导审批后分发人力资源部备案。
2.3 各部门留存每月考勤记录以备查验,如发现考勤记录与实际情况不符,将追究部门第一负责人及考勤管理员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扣发1-3个月绩效工资的处分。
2.4 对于迟到/早退者,按50元/次进行扣罚,累计在每月工资中相应扣减。
2.5 连续旷工不足15天,累计旷工不足30天的,旷工期间薪资福利停发;如连续旷工15天(含)、或连续12个月内累计旷工30天(含)的,公司将解除其劳动合同关系。
3 规定假种
3.1 集团总部规定的假种包括病假、事假、婚假、丧假、女员工四期假、陪护假、工伤假、节育假、献血假、年休假、探亲假等11种假种。
3.2 各规定假种,休假天数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与公休日;根据国家规定,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确定为20.92天(按整数日计为21天/月)。
4 事假
4.1 全年累计事假不超过21天。
4.2 事假按实际休假天数扣发基本工资、绩效工资。
5 病假
5.1 员工因病请假超过1天以上的,必须凭医疗中心诊断单办理请假手续;工作地无医疗中心的须凭地、市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证明。
5.2 员工患有重症疾病或传染病的,必须经当地地、市级以上医院检查,医疗中心复检确认痊愈后方可返岗工作。
5.3 病假在2个月(含)以内的,按实际休假天数扣发绩效工资;连续病休在2个月以上、6个月(含)以内的,自第3个月起按休假天数扣发绩效工资,福利补贴;连续病休超过6个月的,自第7个月起按休假天数扣发绩效工资、福利补贴、50%基本工资。
6 婚假
6.1 员工结婚凭结婚证给予婚假3天;晚婚(男性满25岁,女性满23岁)增加5天(晚婚共可休8天);婚假只限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使用。
6.2 婚假期间按实际天数扣发绩效工资。
7 丧假
7.1 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或配偶父母去世,需前往料理丧事的,可给予丧假5天;员工直系亲属或配偶父母在外地,可另给路途假2天。
7.2 丧假路途费用报销根据《海航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国内)及探亲费报销管理办法》(海航集团财〔2004〕225号)有关规定执行。
7.3 丧假期间按实际天数扣发绩效工资。
8 女员工四期假
8.1 产假
8.1.1 女员工单胎顺产给予3个月产假(累计63天),难产增加产假11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1天;
8.1.2 女员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根据医疗中心意见,给予11天至21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给予30天产假。
8.1.3 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产假期间按实际休假天数扣发绩效工资。
在海南省生育保险相关规定修订后,参照新政策执行。
8.2 哺乳假
8.2.1 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员工,应当在每天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不含往返路途时间,根据实际情况另计),也可以合并使用。
8.2.2 年哺乳时间合并一次使用,使用天数的计算办法为:
(12个月-已休产假月数)×21/7,哺乳假合并一次使用天数如遇小数点则四舍五入。
8.2.3 哺乳时间和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视同出勤;哺乳假合并一次使用期间视同出勤。
8.2.4 哺乳假合并一次使用时必须自产假结束后第一天开始申请。
8.3 女员工在月经期间持医疗中心证明需要休息者,可休息1天,视同出勤。
8.4 怀孕女员工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占时间视同出勤。
9 陪护假
9.1 公司员工的妻子生产,凡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可享受陪护假5天;夫妻双方不在同地,可另给路途假2天。
9.2 陪护假期间按实际休假天数扣发绩效工资。
10 工伤假
10.1 员工发生工伤事故时,需在1个工作日内向所在部门进行申报,由其所在部门电话通知医疗中心和人力资源部,并于3个工作日内上报书面材料,进行工伤认定,符合工伤条件的按工伤处理(条件不符的,按病假处理)。
10.2 工伤假最多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者,经保险所在地市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多不超过12个月。
10.3 工伤期间视同出勤。
11 节育假
11.1 凡经医疗中心证明,男女员工实行节、绝育手术以及检查所需的时间,均视为节育假。
11.2 员工因节、绝育手术事故而造成的休假,经医疗中心确认后按照工伤假处理(条件不符的,按病假处理)。
11.3 节育假期间按实际休假天数扣发绩效工资。
12 献血假
12.1 参加公司组织的献血活动的员工可享受3天献血假,献血假期间视同出勤。
12.2 献血假在献血后3个月内使用有效。
13 年休假
13.1 年休假期间视同出勤。
13.2 从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工作满1年后可休年休假10天,并记为满1年当年的年休假;以后凡日历年增加1年,年休假增加1天,最长可休年休假为15天。
(如:
某员工2005年7月1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自2006年7月1日起可休2006年年休假为10天,2007年1月1日起可休2007年年休假11天,依此类推)。
13.3 申请年休假需按“整天数”计算,如不足整天的,核假时自动取整(如0.5天则按1天计算)。
13.4 在计假年度内员工遇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再安排年休假(如当年年休假休完后遇到下列情况之一者,则下一年度不再安排年休假):
累计事假>14天;
累计病假>21天;
累计病、事假>18天;
产假>21天;
工伤假>63天。
13.5 部门副职(含)以上干部,年休假有效期为1年,当年未休完的年休假不能顺延至下年度使用;部门副职(不含)以下人员年休假有效期为2年,当年未休完的年休假可顺延至下年度使用。
13.5.1 集团总部各部门需在年初做好部门年休假计划安排,确保干部及员工正常休假。
有效期内未休完的年休假,原则上不再进行年休假补偿。
14 探亲假
14.1 凡与配偶、父母(含自幼抚养员工长大,现仍为员工所供养的抚养人)不居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且工作地点与配偶、父母住宿地相隔一百公里以外的,可以享受探亲假。
探亲假分为:
14.1.1 一年一次探父母假
14.1.1.1 未婚员工休假工龄满1年后可以享受每年15天的探父母假;因工作原因,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员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1天。
14.1.2 一年一次探配偶假
14.1.2.1 已婚员工休假工龄满1年后可以享受每年21天探配偶假;因工作原因,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员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30天。
14.1.3 四年一次探父母假
14.1.3.1 已婚员工休假工龄满2年后可以享受四年一次探父母假(即每四年为一个休假周期,在一个休假周期内可自行选择休假时间,如本休假周期内未使用该假期,逾期不再有效),每次21天,不得提前使用。
14.2 员工探亲可申请路途假2天,探亲路途费用报销根据《海航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国内)及探亲费报销管理办法》(海航集团财〔2004〕225号)有关规定执行。
14.2.1 探亲假如在一年内分次使用,对于同一种类探亲假,路途假和路途费报销一年只享受一次。
14.3 探亲假期间按实际天数扣发绩效工资。
14.4 员工探亲时如遇丧事、急性病、意外伤害等原因不能按时返回公司的,必须在两个工作日内委托部门申请续假,并上交有关机关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诊断及病丧假等证明(以盖有公章的证明为凭),分别按丧假、病假和事假处理。
15 年休假及探亲假全年累计不得超过3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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