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范本1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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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劳务合同的签订,乙方签字人必须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的代理人。
八、乙方的授权委托书(签字盖章原件)必须交由甲方项目部代收后与合同原件一并交甲方上级劳务分包管理部门存档。
九、乙方必须保证供给甲方的证照、资质、资信、财务报表、劳务工的身份、技术、技能证书等资料都是真实的。
如经发现乙方出具虚假证明签订合同,甲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并由乙方承担相应后果。
十、乙方务必在合同签订前详细阅读理解本合同的各项条款,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如有异议,需在合同签订前3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十一、甲方上级合同审查部门作为本合同的审批方。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提交甲方上级合同审查部门审批盖章后方能生效。
通讯地址:
邮编:
项目经理:
项目总工:
注册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现场负责人:
现场技术负责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实际,双方就劳务分包中的权利、义务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乙方资质情况
营业执照号码:
发证机关:
资质专业及等级:
复审时间及有效期:
第二条劳务分包工作对象及提供劳务内容
工程地点:
分包范围:
提供分包劳务内容:
第三条工期
开工日期:
年月日
完工日期:
年月日
总日历工作天数为:
天
由以下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经甲方项目经理书面确定,乙方劳务服务期限可顺延:
⑴业主方(建设单位)原因;
⑵重大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⑶不可抗力而造成工期延误;
⑷施工方案改变引起的作业期限顺延。
第四条劳务承包方式
4.1乙方为甲方工程施工提供劳务作业,以劳务作业项目工费综合单价承包和材料领用与消耗指标包干为主要方式。
劳务费用综合单价详见附表一《劳务作业项目综合单价表》,材料领用与限额损耗指标见附表二《甲方供应材料数量、价格表》。
本综合单价已包含完成相关工程支付细目的所有工序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安全文明施工、包工期、包质量等验收配合的一切费用(甲方统一上缴的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除外),单价中包含但不仅限于以下风险和内容:
人工、机械、材料价格变动;
各种原因引起的人员窝工、停工,设备闲置损失;
国家和政府各部门收取的各项费用及调整,乙方人员的社会保险费、进出场费用;
为符合业主或甲方文明施工、现场布置、人员着装要求可能发生的费用等,乙方已充分预见到可能存在的一切风险,合同价款不因风险范围的任何变动而调整。
4.2劳务作业工程数量的确认
4.2.1合同内工程项目和内容的签认:
附表一中工程数量仅为签约时的估计数量,不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最终结算以甲方签字、计价认可的符合计量规则的实际完成的合格工程量为依据进行结算。
甲方指定、为现场工程量共同签认人,乙方指定为现场工程量签认人,其他人签认的工程量属于无效工作量。
甲方项目部员工在履行职责时,签署具有证明性质的书面材料,须经项目经理书面确认。
4.2.2合同外工程项目和内容的签认:
对新增加项目,遵循先签合同后施工的原则,工程量签认按4.2.1条有关规定。
第五条劳务报酬
最终结算劳务报酬为各分项施工设计图及批准的变更设计图范围内的实际完成合格数量相加之和乘以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
甲方与乙方建立以劳务服务为标的的合同契约关系,甲方与乙方的员工(含乙方雇佣的各种形式的临时工,下同)无任何劳动关系。
甲方支付乙方的劳务费,是对乙方劳务支出的报酬,并非支付给乙方员工的工资,乙方员工的工资由乙方负责。
经甲乙双方商定,乙方员工的工资,在乙方办理好领取劳务费手续后,由甲方代为发放到乙方员工手中。
甲方对乙方的任何计量,须由乙方授权的工作人员签字确认。
甲方对乙方的所有转账及各种应扣款项,均应明确列出所扣款项及金额明细,并由乙方授权的工作人员签字确认。
应由乙方负担的费用及违约处罚,凡乙方不签字或者漏签的,视为乙方同意直接扣其劳务费。
乙方授权的工作人员签收的货币资金、材料费、台班费、租赁费、水电费等其他应由乙方负担的费用,乙方予以认可。
乙方同意,依据生效司法文件、行政文书、甲乙双方或甲方与第三方达成的合同协议所确定的数额,甲方支付如下费用后,可以从劳务费中扣除或向乙方追索:
①甲方提供给乙方使用的材料款;
②乙方员工劳动报酬、工伤、人身损害赔偿金;
③由乙方实际使用的,以乙方自身名义对外采购、租赁材料设备等欠付的货款、租赁费及违约赔偿金;
④因违反建设、环保、安全、劳动法律法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和支付的赔偿金。
第六条质量、安全与文明施工
6.1工程质量应达到合同中约定的标准:
按本合同约定、国家现行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建筑安装工程质量评定标准》,本工作必须达到质量评定合格(合格或优良)等级。
6.2乙方应遵守甲方工程质量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按质量标准组织施工,施工中乙方每进入下一道工序必需进行工程(隐蔽工程)质量自检后书面报甲方,经监理、甲方技术负责人、质检工程师等有关人员签证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分包人未经验收或验收未通过不进行整改并强行施工的,除不予计价外,还应承担违约责任。
施工中对于由于乙方原因造成或未达到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的,甲方有权责令乙方停工或返工,其费用由乙方承担,并承担延误工期责任。
甲方、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的现场验收均不减免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的责任。
6.3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及甲方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进行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6.4乙方在提供本合同约定劳务时应为其劳务人员办理人身伤害保险及各项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意外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
6.5甲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
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
6.6乙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甲方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甲方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甲方承担。
6.7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工作(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乙方应在施工前1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甲方认可后实施,由甲方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6.8乙方在施工现场内使用的安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及其他保护用品),由乙方提供使用计划,经甲方批准后,由甲方负责供应。
6.9在施工中发生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应及时报告甲方,同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事故进行处理,不得擅自处理或隐瞒。
因乙方原因发生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其造成的损失和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罚款在劳务费中扣除。
6.10乙方所有进场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必须接受甲方组织的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6.11乙方必须指定一名施工负责人及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安全员负责现场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对甲方下发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中列明的存在问题必须按时整改到位,整改不及时或累犯不改,甲方有权按相关制度予以处罚。
6.12如由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造成的安全、质量损失,建设方不负责赔偿的,乙方自行负责,建设方负责赔偿的,由甲方验工计价后付给乙方。
第七条材料、设备供应
7.1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详见附表二《甲方供应材料数量、价格表》,乙方应提前3天向甲方项目部提出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书面申请计划,甲方项目部根据乙方计划、工程进度向乙方供应,材料经双方点验签证后,按甲方指定地点和方法摆放整齐,并妥善保管。
乙方负责运输、卸车的,乙方必须及时进行,甲方供应的材料从领料点到现场的运杂费已包含在劳务承包单价里。
7.2对于甲方所供应的材料设备,乙方应按与甲方签定的总量或消耗量标准承包,对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的材料超耗和丢失、损坏、浪费部分,甲方按本合同附表二《甲方供应材料数量、价格表》或双方确认材料价格的1.3倍在结算时给予扣除。
乙方应妥善保管、合理使用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不允许出现偷工减料影响工程质量现象,如盗卖工程材料及设备,乙方须按材料及设备价格的3倍进行赔偿,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等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7.3乙方使用甲方周转材料、机具设备等,须承担相应费用,凭双方签字确认的金额在每月劳务费中扣除。
7.4甲方委托乙方代购的材料、设备、构配件、成品或半成品必须具有质量合格证,并经甲方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本工程。
乙方对材料改变或代用必须经甲方项目总工程师同意并签发正式书面通知书后,方可用于本工程。
7.5乙方必须认真执行项目部“逐日材料消耗登记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施工变更
8.1施工中如发生对原工作内容进行变更,甲方应提前7天以书面
形式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并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
乙方按照甲方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8.2因变更导致劳务报酬的增加及造成的乙方损失,由甲方承担;
因变更减少工程量,劳务报酬应相应减少。
8.3施工中乙方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
因乙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的直接损失,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8.4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乙方无权要求追加劳务报酬。
第九条验工计价与支付
9.1本工程劳务报酬实行按月验工计价、竣工末次计价的方式结算付款,最终结算劳务报酬以竣工末次计价金额为准(付款乙方需按税法规定提供发票)。
9.2劳务报酬计量的依据:
甲方依据合同对乙方当月实际完成的合格工程量进行验工计价,对存在的质量隐患或不合格工程,甲方不予计量并拒付工程进度款。
9.3每月25日,甲乙双方共同对乙方所完成的并符合支付要求的工程劳务项目编制《劳务分包队验工计价单》,验工计价单格式按局成本〔2012〕130号《工程验工计价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9.4甲乙双方共同到劳务作业现场对乙方已完作业项目进行现场检验,审定劳务作业项目、数量。
劳务分包验工计价按下列程序进行:
⑴甲方现场技术人员填写《劳务分包队已完工程计价数量表》,并附相应的原始测量收方资料和工程数量计算资料,合同外零星用工(机械)数量须附合同外用工(机械)现场签认单;
现场测量人员、安质部门责任人、技术部门负责人签认;
项目总工审核;
乙方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
⑵甲方计合部门经办人根据合同附表中相应劳务单价编制《劳务分包队验工计价明细表》,汇总编制《劳务分包队验工计价单》;
《劳务分包队验工计价明细表》经计合部负责人复核、项目总经济师审核、乙方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
《劳务分包队验工计价单》经甲方项目主管工程师、项目总工程师、项目总经济师、项目经理和乙方现场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共同签字盖章后生效。
⑶甲方计合部门经办人依据甲乙双方签认的《劳务分包队验工计价单》确认的价款以及各业务部门提供的应扣款项编制《劳务分包队结算付款单》,结算付款单必须以甲方项目经理、项目总工、项目总经、计合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物资设备负责人、安质负责人、乙方现场负责人共同签认的金额为准。
9.5劳务费支付。
依据甲乙双方签认的《劳务分包队验工计价表》确认的价款,按90%的比例并扣除乙方应扣款项后暂拨付乙方。
当业主资金不到位时,甲方按业主支付工程款的相同比例予以支付劳务报酬,乙方自愿保证正常的施工生产和承担相应的经济风险。
9.6劳务人员工资发放的方式。
乙方委托甲方代发劳务人员的工资,工资发放的对象是完成本合同的劳务人员。
甲方在开户银行设立劳务人员工资专户,由乙方每月按劳务人员名单和身份证号编制《工资支付单》报送甲方审核,甲方财务部门按审核后的《工资支付单》,凭乙方员工本人签字后直接支付到劳务人员个人手中。
9.7全部工作完成,乙方必须向甲方递交完整的结算资料,经甲方认可,待工程竣工通过建设单位的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剩余的劳务报酬。
但因业主未及时支付甲方相应工程款时,劳务报酬最终支付相应合理顺延。
9.8履约保证金:
乙方在本合同签定后的第一次结算款中扣除10万元甲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此履约保证金在整个合同履约期间不计算利息。
履约保证金的退还:
当工程完成50%时,退还50%;
其余50%在合同全部履行完毕并办理完工程结算手续时退还(乙方中途退场不退剩余履约保证金)。
9.9因变更增加或合同以外增加的工程需新增补充合同。
增加的工程项目单价如果原合同有相同、相似或相近的工程项目的,增加的工程项目单价直接套用该工程项目相应单价;
如果原合同中没有合适的单价,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并报上级单位批准后执行。
变更增加或合同外增加的工程量在计价时除按4.2条有关规定外,须附以项目经理最终签字确认并加盖项目部印章的变更通知单。
9.10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不给乙方计量支付:
9.10.1因乙方施工作业错误而增加的作业量及耗损的材料费;
9.10.2劳务作业成果质量不合格或未经确认的作业量及材料消耗;
9.10.3技术资料或检查证等签字不全的作业量;
9.10.4隐蔽工程劳务作业成果未经甲方和监理工程师检查签证的;
9.10.5未经甲方同意,未按变更设计管理程序而擅自变更施工作业的;
9.10.6乙方因自身原因造成的返工、修改的作业量及材料消耗;
9.10.7未按劳务费计量结算程序进行签字的数量或不具备签字权利的甲方现场人员签字的数量。
第十条施工配合与验收
10.1乙方应配合甲方对其工作进行的初步验收,以及甲方按发包人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的涉及乙方工作内容、施工场地的检查、隐蔽工程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
甲方或施工场地内第三方的工作必须乙方配合时,乙方应按甲方的指令予以配合。
除上述初步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之外,乙方因提供上述配合而发生的工期损失和费用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0.2乙方按约定完成劳务作业,必须由甲方或施工场地内的第三方进行配合时,甲方应配合乙方工作或确保乙方获得该第三方的配合,且甲
方应承担因此而发生的费用。
10.3乙方应确保所完成施工的质量,应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乙方施工完毕,应向甲方提交完工报告,通知甲方验收;
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的上述报告后7天内对乙方施工成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或者甲方在上述期限内未组织验收的,视为乙方已经完成了本合同约定工作。
但甲方与发包人间的隐蔽工程验收结果或工程竣工验收结果表明乙方施工质量不合格时,乙方应负责无偿修复,不延长工期,并承担由此导致的甲方的相关损失。
10.4全部工程竣工(包括乙方完成工作在内)虽经甲方及发包人验收合格,但不能减免乙方对工程质量的任何责任,在质量保修期内的质量保修责任由甲方与乙方共同承担。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责任
11.1甲方责任
11.1.1甲方成立现场管理机构即长株潭城际角路综合Ⅲ标项目部,全面履行分包合同,组织实施施工管理的各项工作。
委派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经理为,项目总工程师为。
11.1.2提供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组织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计划、物资需用量计划,统一制定各项管理目标,按合同约定供应材料、设备、构配件、成品或半成品。
必要时向乙方提供周转材料及机械设备租赁(另行签订周转材料及机械设备租赁合同)。
11.1.3负责技术管理和工程施工的质量监控检查及隐蔽工程检查签证工作,监督乙方劳务人员进行文明施工、安全生产、质量创优,保证工程作业现场施工安全及工程质量。
11.1.4负责征地拆迁、工程施工用水与用电等方面的外部关系协调工作,向劳务分包人提供下列生产、生活临时设施:
提供一处施工用主电源及主水源,统筹安排、协调解决非乙方独立使用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工作用水、用电及施工场地。
11.1.5统一安排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并进行审核和整理,组织交工验收,并向发包人及相关部门报送。
11.1.6负责与发包人、监理、设计及有关部门联系,协调现场工作关系。
11.1.7按本合同约定,负责对乙方所完成的合格工作量进行计量及支付报酬。
11.1.8甲方不得以何种形式索拿卡要、收受乙方的任何好处和利益输送;
乙方不得以何种形式向甲方输送利益和好处,一经发现,将严格按有关规定处理和追究当事人责任。
11.2乙方责任
11.2.1组建与工程相适应的项目管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
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为,项目技术负责人为,负责人员、机械设备与机具、施工与技术等现场管理与指挥。
上述相关负责人若有事需离开施工现场,必须向甲方负责人请假,得到允许后方可离开,如发现未经请假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甲方有权进行处罚。
11.2.2对本合同劳务分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向甲方负责,组织符合施工要求技术熟练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劳务人员及相应施工机具、设备(具体详见附表三、四《乙方进场主要技术人员表》《乙方进场机具、设备一览表》),于本合同签订后3日内全部到达施工现场。
如因业主原因或不可抗力或非甲方原因等因素(如因图纸、征地拆迁、供水供电、甲供材料等),暂不能进行正常施工作业的,乙方应自行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人员与机械设备,甲方不承担乙方误工费用。
11.2.3进场后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用工制度及时办理有关手续,与其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报甲方备案。
必须向甲方报送全部人员名单、身份证复印件,如遇人员变动,须及时向甲方报送人员变动情况、新上场人员《劳动合同》及身份证资料。
11.2.4必须按月报送其员工名单,实事求是编制其员工工资发放表,并报甲方审核。
在甲方支付劳务费的情况下,乙方员工的工资由甲方代为发放到乙方员工手中。
11.2.5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的要求,每月底前3天提交下月施工计划,有阶段或节点工期要求的提交阶段或节点施工计划及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构配件、成品或半成品申请计划。
11.2.6严格按照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精心组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技术熟练的人员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标准。
11.2.7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相关工法、操作规程等劳务培训,认真按照行业技术规范和设计要求以及甲方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业主、监理及其甲方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并严格按甲方代表及委派人员要求施工。
11.2.8按甲方统一规划堆码材料、库存机具,按甲方标准化工地要求设置标牌,搞好生活区的管理,做好自身责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11.2.9及时配合甲方办理月度劳务费计量支付及竣工结算,按时提交完整的原始资料及报表,配合甲方办理工程竣工验收。
11.2.10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和已完工程部分的成品保护工作,因乙方责任发生损坏,乙方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各种罚款。
11.2.11必须自行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劳务内容,不得将所承包的劳务内容进行转让。
11.2.12遵守执行甲方为加强施工管理统一制定的管理制度及措施,遵守社会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积极维护甲方的信誉,配合甲方搞好质量信用评价。
11.2.13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乙方应对其作业内容的实施、完工负责,承担并履行总/分包合同约定的、与劳务作业有关的所有义务及工作程序。
11.2.14乙方职工必须按规定持证上岗,特殊工种持证上岗率应达到100%。
11.2.15乙方不得书面、口头使用甲方企业名称及其项目部名称对外进行经济活动。
乙方保证其所有人员不得以甲方的名义对外赊账、欠款,一旦发生此类现象,乙方应承担一切损失,甲方有权进行处罚或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责任。
施工期间,乙方与第三方发生的债权债务纠纷,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与费用。
11.2.16乙方承担当地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劳务管理方面的管理费。
11.2.17乙方员工的各种社会保险、商业保险、福利和工伤、因工致残、因工死亡等问题均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一切费用。
乙方应按有关法规足额为其员工缴纳企业应负担的养老保险金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社会保险费,否则,甲方有权在乙方劳务费中扣除或在甲方先行支付费用后向乙方追偿。
11.2.18乙方员工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致残、死亡的待遇以及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间的医疗费、病假工资或死亡的待遇等,均由乙方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给乙方的员工或员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甲方先行支付的,甲方有权从乙方劳务费中扣除,不足的部分可向乙方追偿。
11.2.19因乙方员工违反劳动纪律受伤或死亡的,由乙方自行负责与处理。
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员工赔偿,乙方负连带责任。
11.2.20因乙方员工违法乱纪导致的责任,由乙方自行负责与处理,并负担一切费用。
如果出现聚众闹事等有损本项目或甲方、发包人形象的行为,应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和甲方视情节给予的处罚。
第十二条合同变更、解除及违约责任
12.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与解除,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允许变更和解除:
12.1.1由于本合同所涉及的工程停建,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12.1.2因不可抗力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12.2施工中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乙方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经济损失风险:
12.2.1发生安全质量责任事故;
12.2.2受业主、监理或质监部门通报批评者;
12.2.3擅自转包或再分包工程;
12.2.4连续两个月完不成甲方下达的计划任务;
12.2.5人员、设备不足,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12.2.6不服从甲方管理,与地方发生打架、斗殴事件,或出现乙方员工聚众闹事等恶劣行为;
12.2.7不出现违反合同其他条款的行为。
12.3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须无条件清退出场,同时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剩余材料的保护和移交工作,不得发生任何刑事治安案件。
乙方在接到甲方终止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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