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章程范本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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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十条学校依法设立董事会,其成员由人组成。
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
董事的任期为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二)聘任、解聘校长;
(三)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学校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举办者变更、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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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罢免、增补董事;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董事会设董事长马伟青,副董事长马前波。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召开董事会议。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董事。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
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章程应载明决策有效人员的表决中,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董事长有权作最后决定。
第十三条董事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
董事会议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四条学校可以设立监事会,监事由出资单位选举产生和更换,其中监事会中的教职工代表由学校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由董天宁、柯友增等五名监事组成,并推选董天宁为召集人。
监事会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不得兼任学校的董事及财务负责人。
第十五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单位的财务;
(二)对董事、校长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学校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校长的行为损害学校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校长予以纠正;
(四)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理事会议
第十六条监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
监事会决议需经过半数以上监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学校校长马伟青,其人选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报审批机关核准。
校长对董事会负责,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根据学校规章制度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提出及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董事会和章程授予的其他授权,但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十八条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校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校长指定的副校长代其行使工作。
第四章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为,其人选由董事会确定。
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学校章程规定,对外代表学校行使职权。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自该单位被撤消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一条学校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个人出资万元;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利息;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学校一经批准成立,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为学校法人资产,在学校存续期间,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不得抽逃出资款,也不得侵占和私分。
第二十三条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学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财务会计制度中要载明经费支出范围、项目和基本比例,教职工福利待遇基本标准,经费支出的审批和支付程序,以及财务监督制度等内容。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举办者不要求合理回报。
第二十五条学校更换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校长前,必须向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二十六条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教职工签订聘任合同,并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依法为专职的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七条学校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2/3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八条学校修改的章程,须在董事会通过后15日内,报学校审批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布,并自向审批机关备案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名称、层次、类别变更,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二十九条学校要求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学校举办者发生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三十条本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四)举办者自愿终止举办的;
(五)突发事件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三十一条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应当进行财务清算(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学校组织清算;
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
因资不抵债的无法继续办学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
学校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学校终止后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剩余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在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学校自完成清算并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自收缴办学许可证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四条学校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并予以公告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经年月日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自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向社会公布之日起生效。
民办教育机构章程示范文本
———————(教育机构全称)章程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促法》)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了依法规范本教育机构的教学活动和日常管理工作,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教育机构的名称是:
。
第三条本教育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是:
第四条本教育机构的法定办学地址是:
第五条本教育机构办学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报经XX市XX区教育局批准,领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经XX市XX区民政局进行法人登记后开展教育活动。
第六条本教育机构的教育业务管理机关是:
XX市XX区教育局;
办学许可机关是XX市XX区教育局;
学校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XX市XX区民政局。
第七条本教育机构的性质:
由举办者自愿举办的初、中、高等学非学历的教育机构,属社会公益性事业,从事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教育组织。
第二章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及业务范围
第八条本教育机构的办学宗旨是: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组成部分的原则;
保证教育质量、信守职业道德。
第九条本教育机构非学历培训规模为:
XX人。
第十条本教育机构办学层次为:
初、中等非学历培训。
本教育机构办学形式:
业余教育。
本教育机构招生对象:
小学、初中、高中学生。
本教育机构业务范围为:
小学、初中、高中文化课辅导,书法培训,音乐培训,舞蹈培训,教师资格培训,礼仪培训,英语培训
第三章学校举办者及资产的数额、性质、来源和管理
第十一条本教育机构的举办者:
XXX。
属于国家机构以外的个人。
(一)了解本教育机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董事、理事);
(三)有权查阅(董事会、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二条学校建校资产总额为XX万元。
其中:
固定资产及教学仪器设备XX万元;
注册资金XX万元。
建校资金来源:
举办者投入:
XX万元,出资者:
————,金额:
————;
出资形式:
出资比例:
————。
性质:
非国家财政经费。
第十三条学校日常办学经费来源:
举办者出资投入资金;
接受政府资助;
在核准的办学范围内开展教学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利息收入;
社会捐赠;
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四条本教育机构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教育费用。
同时向社会公示。
学校向受教育者收取的各项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十五条本教育机构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本教育机构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办学资金专项专用,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抽逃或者挪用。
办学盈余按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本教育机构依法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净收益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十七条本教育机构依法建立资产管理制度。
教育机构存续期间,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由教育机构依法实施管理和使用,不得转让或用于校外投资。
第十八条本教育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设立专门帐户,设置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会计核算。
保证会计、出纳分工负责,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会计人员必须具有专业资格。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进行财务审计,审计情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本教育机构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本教育机构由董事会(或理事会)根据国家规定作出办学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自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将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有关材料与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后确定合理回报。
第二十一条本教育机构自觉接受办学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组织的检查和督导。
学校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审批机关及政府财税部门的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年度财务审计。
第四章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二十二条学校的决策机构为董事会(或理事会)。
学校实行董事会(或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二十三条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由5人组成,设董事长1人,董事4人。
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中举办者代表3人,校长1人,教职工代表1人。
第二十四条学校首届董事会(或理事会)组成人员及董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产生,以后产生办法为:
董事会(或理事会)推荐产生。
董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董事会(或理事会)每届任期3年,届满可连选连任,并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和在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或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
召开董事会(或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董事会(或理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出席方为有效;
遇到特殊情况时经1/3以上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会议实行1人1票制。
董事会(或理事会)对学校重大事项决策须有2/3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如连续4次不能参加董事会(或理事会)会议,作自动退出董事会(或理事会),董事会(或理事会)可决定增补新的成员。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或理事会)会议应建立出席人员签到、会议记录并存档制度,每次会议记录应载明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数、议事内容、议事结果。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或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选举和罢免董事长;
(四)决定学校内设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五)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六)筹集建校资金及日常办学经费;
审核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
确保学校资金正常运转;
(七)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八)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董事会(或理事会)应按照审批机关对学校校长任职的标准聘任学校校长,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三十条校长负责学校的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的决定;
(二)拟订学校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方案,制定学校(或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报董事会(或理事会)审批;
(三)按国家有关规定聘任和解聘学校副校长以下行政管理人员和教学人员,签署书面聘任文件,实施奖惩;
(四)组织落实学校的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学质量;
(五)定期召集并主持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并决定学校的日常教学管理工作;
(六)执行或组织落实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
(七)董事会(或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三十一条学校应按有关规定,建立党、团、工会等组织,负责学校的党建、共青团、工会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学校实行重大活动报告制度,及时向政府审批机关、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部门报告重大事项。
第五章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
其职责是: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办学;
(二)学校对外公文的签署;
(三)代表学校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四)维护本校受教育者、教师及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教育机构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本教育机构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依法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章专业设置和教学管理
第三十四条学校根据经济建设、社会发展需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业,并报教育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学校根据所设专业,聘任符合相应条件的专任教师并配置相关的教学仪器设备。
第三十六条学校要求教师和研究人员,在确保完成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前提下选择最佳方案进行课程教学;
在完成基础理论、基本技能教学前提下,有权阐明个人学术见解;
对学校的各项工作,享有建议权、监督权;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办学行为,有权批评制止直至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三十七条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校学生进行管理,鼓励学生维护自己受教育的合法权益。
学校可以设立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实施表彰和奖励制度。
第七章机构变更、自行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本教育机构变更名称、层次、类别等办学项目,由董事会(或理事会)通过后报审批机关批准。
如进行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董事会(或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九条本教育机构变更举办者、法定代表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董事会(或理事会)通过后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四十条本教育机构在下列情况下自愿终止办学,在董事会(或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由学校报审批机关批准。
按照国家的规定由审批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进行财务、财产清算和结算,清偿债务,处理一切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教育机构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一)不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自愿解散的;
(五)因不可抗力迫使学校停办的
(六)连续两年未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
第四十一条本教育机构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终止办学,接受审批机关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十二条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后,即为终止。
终止的教育机构向审批机关交回办学许可证和学校印章。
第四十三条本教育机构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办学审批机关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学校章程修改一般在董事会(或理事会)换届时进行,如遇特殊情况,在理由充分的前提下可提前修改,修改程序是:
(一)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在董事会(或理事会)会议上以书面形式提出修改章程的理由、内容及相关修改条文,提交董事会(或理事会)讨论;
(二)与会成员讨论章程修改理由和相关条文,经2/3以上董事同意方可通过,并形成书面修改决议;
(三)修改后的学校章程应在董事会(或理事会)通过的30日内送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学校应将核准后的章程送审批机关备案,并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经20XX年04月10日董事会(或理事会)讨论通过。
本章程在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由审批机关备案后生效。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其中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XX培训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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