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综合监管告知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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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综合监管告知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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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综合监管告知书
上海市建设工程综合监管告知书
项目名称:
南汇区周浦医院迁建工程
建设单位:
上海南汇城乡建设开发投资总公司
勘察单位:
上海申元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
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
上海城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
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二O一O年十二月
市安质监总站工程综合监管告知书
一、开工前告知:
(一)综合执法内容
我们是受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委托的行政执法单位,行政执法内容包括:
工程建设的基建程序、安全与质量,参建企业的资质资格、经营行为、民工维权以及其他相关方面。
(二)参建方应提供的相关资料
1、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供办理审图、报监、检测、施工许可等手续的资料。
2、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建设参与各方应提供签订的相关合同,企业相关资质、《安生生产许可证》,相关人员资格的证明。
(三)施工现场安全质量管理准备工作
1、工地的围挡封闭、三通一平工作完成;场地布置、生活设施等已按有关要求设置,并配备五牌二图、文明施工承诺牌等。
2、配合监督机构检查,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安全专项方案、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等的审批文件,有关人员的任命文件。
(安全专项方案的编制和审批以及专家论证必须符合建设部87号文的规定)
3、凡涉及重大危险源工程施工必须按沪建安质监(2005)第055号《市监项目危险源工程安全监控管理办法》规定进行申报、备案和管理,并且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和应急预案。
4、严禁无安全协议的多家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的施工活动,严禁于在建工程内设置工人宿舍。
5、工程实行监理安全质量月报制度,在工程开工后,监理单位应每月将监理安全质量月报报送监督组,(可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安全质量指数同样要求每月监理单位填写、报送监督组。
6、检测机构应及时向监督机构上报不合格试验报告、数据,有特殊情况时及时与监督机构沟通。
7、建设、施工单位应随工程进度及时做好工程合同备案工作,(沪建建管[2007]081号),填写《工程参建方信息汇总表》(详见附表)。
8、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情况及安全质量事故,参建单位应在2小时内向监督机构报告。
(四)民工维权及预防施工扰民措施
1、施工现场必须在醒目位置悬挂最新版“民工维权告示牌”。
2、用工单位必须为建筑业农民办理岗前培训班、综合保险卡、工资卡、体检卡等(各类卡的办理要求参见相关文件规定);企业有责任组织建筑业农民工妥善保管岗前培训证(一年内有效)、综合保险卡、健康体检证明,以备检查。
3、用工单位必须和每一位建筑业劳务人员签订“建筑劳务作业人员劳动合同”,并建立“劳务用工实名制台帐”。
4、监理单位必须按照规定格式填写“工程参建方信息汇总表”并及时补充、更新以备查验。
5、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参建各方编制对施工扰民、扬尘等情况进行群访和投诉的处理预案。
6、民工学校(夜校)建立、运行。
二、深基坑工程告知
(一)深基坑工程安全质量监管要求
1、深基坑工程设计、施工方案必须经建委科技委召集专家论证后方可实施。
2、总承包单位应及时向监督机构申报作为重大危险源的深基坑工程,总承包单位应与监理单位共同签订重大危险源安全承诺书。
3、深基坑开挖前,总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必须按《深基坑工程开工条件核查表》要求进行核查,申报监督机构后方可进行。
4、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定期按《深基抗工程质量安全自查表》的要求进行自检自查,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自查情况进行复核。
5、施工现场应急设备和抢险器材必须配备充足,现场抢险负责人员应全面了解自己的工作内容,掌握必备的工程抢险知识;
6、工程监测出现报警值后承包单位必须及时向相关各方书面汇报(包括监督机构),工程参建各方应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
(二)针对周边环境安全及防止施工扰民要求
1、在桩基、深基坑工程施工前,应由建设单位牵头针对周边环境进行摸底盘查,针对基坑深度3倍范围内的相邻建筑物制定具体的监测方案,方案应征得建筑物业主单位或小区居委会的认可,并根据方案测得开挖前建筑物的沉降、倾斜、水平位移等(不限于此)初始值。
在桩基施工及基抗开挖过程中随时密切关注周边环境情况,当周边建筑物出现异常变形或监测数据出现报警后必须及时组织相关专家及人员进行处理。
具体监测可参照《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第6.2.10条的要求。
2、如工程周围有文物、历史、纪念性建筑或危害时需适当加大监测范围和监测频率。
工程如处交通要道或周围有地下管线时应在监测方案中明确对道路和管线的监测措施和应急预案。
3、在深基坑工程施工前总承包单位必须制定严密可行的防止施工扰民措施,控制噪音、灰尘、光、污水等污染的发生。
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应对防止施工扰民的措施进行审查,所有措施征得周边小区居委会或相应机构认可后向周边居民公示。
4、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必须与周边区政府、街道、居委会或相应机构建立畅通的沟通渠道和协调平台,及时化解与周边居民的矛盾纠纷,共建和谐社会。
5、深基坑工程动土前,监督机构组织专项交底、动土条件审查会议,各参建单位应做好技术、资料准备参加。
6、桩基分项、地基基础分部工程施工完毕时建设、施工单位应对阶段性工程款支付、综合保险落实情况、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给予承诺。
三、主体结构阶段告知
(一)质量监管告知
1、按工程备案程序为施工单位自查、监理单位核定、建设单位组织参建方验收;监督机构人员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地基与基础分部、主体分部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的质量验收并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机构通过实物、资料、工具检测对建设单位质量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标准、各类专项方案、验收内容、企业资质、人员资格、质量等级进行监督。
2、对于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的十大类建筑材料,材料供应商必须及时提供防伪的《上海市建筑材料备案证明使用现场验证单》、产品质量保证书(合格证)、有效期内的产品型式检验报告、产品送货单等质保资料。
3、对于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冷轧带肋钢筋、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钢丝、钢棒和钢绞线)、建筑防水卷材、水泥、建筑外窗、建筑幕墙、建筑钢管脚手架扣件、铜及铜合金管材、混凝土输水管等产品,材料供应商必须提供《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本市已下发《备案证明》的产品除外,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上必须加盖中间供应商的红色印章,并有送交人的签名);相关单位可通过质监总局网站()进行查询。
4、监督机构对监理单位质量等级核定工作质量进行检查,监督机构系统检查工程建设参与各方工作行为,责任制履行及工程项目质量保证体系。
5、建设单位应在组织地基与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质量验收前,提前在固定时间通知监督机构。
6、未通过建设单位组织的地基与基础分部验收,不得进行回填土和上部结构施工,未通过建设单位组织的主体结构分部验收,不得进行内外粉刷。
7、对于特殊工程的地基与基础分部及主体结构分部,需分阶段进行质量验收时,建设单位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监督机构批准。
8、建设单位在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完毕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质量验收证明书送监督机构备存。
9、主体结构备案时建设、施工单位应对工程款支付、综合保险落实情况、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给予承诺。
(二)安全监督告知
1、现场安全工作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DGJ08-203)贯标为基础,以《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为主要评分依据,同时结合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民工维权等要求,按《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工地考核评分表》进行自查评分。
总包单位应于每季度的每月5日前将上一季度的每月经现场监理进行核准签证的自查评分汇总后进行网上申报,监理单位进行网上复核,监督机构视工程实际情况进行抽、巡查。
2、开工后一个季度内未完成《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内审和不按规定外审的工地不得得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申报;对达标考核不合格的施工现场,除要求实施整改外,并按相关条款进行处罚,将处罚结果上网通报;对不实施自查或不提出达标申报的工地,考核结果按不合格论处;监督机构在对施工现场自评情况进行复核时,若发现现场与自评等级严重不符,可将此列入企业诚信考核范围。
3、如需申报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优良”工地,在以下两个节点由监督机构进行现场核准:
①结构阶段:
工作量完成50%左右;
②装饰阶段(装修工程、安装工程):
工作量完成50%左右。
4、因故中止施工(注:
停止施工30天以上的建设工地),应由施工总包单位将中止施工报告报送监督机构备案。
中止施工报告内容包括:
停工原因、停工日期、停工期间的工地管理和安全防护措施、留守监护人员数量、留守负责人姓名及联系电话等。
中止施工报告还须明确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的责任以及双方权利和义务。
5、涉及以下施工机械及设施的工程,必须按市建委及监督机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①塔式起重机和施工电梯、高处作业吊篮:
必须经市建委认定的检测颁发《合格证》及施工总包企业主管部门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塔式起重机位置设置不得与建筑物碰撞,相互之间不得碰撞。
②附着升降式脚手架:
承接附着式脚手架施工业务的企业,必须持有市建委科技委的技术鉴定书,架体安装后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及施工总包企业主管部门进行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6、工地应设置视频监控装置及门禁装置,加强施工企业安全和人员管理工作。
7、工程主体结构作业完毕,并经验收监督通过后,方可申报参与文明工地创优活动。
(装饰阶段、机电安装阶段及竣工阶段另行告知)
附:
部分常见工程质量问题提示
1、混凝土同条件试块温度记录宜达到600度/天后送检试压,混凝土后浇带同条件试件应按照规范要求制作。
2、基础/主体钢筋保护层检测应按照规范要求实施。
3、大型住宅小区、厂区、群体建筑混批钢筋原材复试应按规范要求实施。
抗震等级二级以上的钢筋屈强比现场应做统计。
4、砖墙砌筑的拉结筋、构造柱、过梁、门边柱等隐蔽验收二结构应避免遗漏。
5、幕墙四性测试应按照设计文件要求的等级试验,并应在现场施工前获得测试合格的报告。
6、施工变化应及时办理设计变更文件或技术核定单。
7、钢结构焊缝探伤报告应注明每条焊缝的探伤结果。
8、总包单位应加强对分包单位的技术资料管理,落实管理痕迹。
9、建设单位应明确划分单位工程,以利过程监督及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参考法律、法规、文件、规定
1、《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1996年8月1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1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第一次修正并重新发布根据2002年11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第二次修正并重新发布);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建设部,2004年4月1日施行;
3、《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国家标准,GB50411-2007,2007年10月1日实施;《住宅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上海市标准,DGJ08-113-2005,2005年8月1日施行;
4、《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国家标准,GB50354-2005,2005年8月1日实施;
5、《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国家标准,GB50325-2001(2006版),2006年8月1日实施;
6、《无障碍设施设计标准》,上海市地方标准,DGJ08-103-2003,2003年9月1日实施;
7、《民用建筑设计通知》,国家标准,GB50352-2005,2005年7月1日实施;
8、《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行业标准,JGJ102-2003,2004年1月1日实施;
9、《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文,发改运行[2003]2116号,2004年1月1日实施。
工程参建方信息汇总表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建筑面积
工程造价
建设单位
项目负责人
联系方式
报建编号
监理单位
总监
证书编号
联系方式
序号
施工单位
(全称)
承包范围
单位属地
法定代表人
项目经理/
等级及证书编号
联系电话
合同编号/
合同造价
合同日期/开工日期
发包单位(简称)
1
2
3
4
5
6
总包单位:
(公章)填表日期:
监理单位:
(公章)
施工企业用工实名制台帐
工程名称:
总包单位:
分包单位:
劳务分包单位:
第页
姓名
性别
年龄
籍贯
工种
进入工地
日期
体检日期
上岗培训日期
离开工地日期
身份证号码
综合保险卡号
制表人:
项目经理:
制表日期:
备注:
按不同分包单位,不同工种分别填写本表;本表填写内容必须与工地现场的实际用工相符。
深基坑工程开工条件核查表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围护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
监测单位
基抗深度
基坑面积
报建编号
施工许可证编号
计划开挖日期
基坑支护形式简介
(可附图)
周边环境概况
(可附图)
编号
核查项目
核查结果
备注
1
围护设计方案是否经过专家论证
2
重大危险源是否进行申报
3
基础工程施工图是否齐全,是否经过审图
4
是否签订重大危险源安全承诺书
5
是否制定深基坑施工安全性报告
6
各项基坑施工方案是否齐全(包含:
支护体系施工、挖土、降水、基坑及周边环境监测、支撑拆除与爆破、安全专项方案等)
7
施工方案中安全技术措施、质量保证措施及文明施工措施是否齐全
8
施工方案是否按规定审批(总工、总监审批)
9
深基坑施工方案是否经过专家论证
10
是否制定了齐全的深基坑应急预案并交底
11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上岗证是否齐全
总包及专业分包情况核查
企业名称
承包范围
企业资质及
证书编号
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
项目经理及
证书编号
安全员
注:
本表应在基坑开挖前由总承包单位填写,经总监核查后报市安质监总站,总站根据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现场抽查。
深基坑工程自查表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项目
编号
审查内容
审查结论
备注
管理
1
开挖前是否按要求签署开挖令
(是)
(否)
质保资料
2
各种原材料合格证、检测报告、复试报告是否真实、齐全
(是)
(否)
3
各种隐蔽验收资料是否真实、齐全
(是)
(否)
4
各种材料台帐是否齐全
(是)
(否)
5
施工日记是否真实、齐全
(是)
(否)
6
支护体系的砼试块制作是否规范
(是)
(否)
安保资料
7
特殊工种施工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是)
(否)
8
安全技术措施是否交底
(是)
(否)
9
危险源监控记录是否齐全
(是)
(否)
10
安全防护设施是否验收
(是)
(否)
现场安全情况
11
现场施工是否与设计和方案相符
(是)
(否)
12
安全技术措施是否被有效执行
(是)
(否)
13
应急设备、抢险材料是否配备充足
(是)
(否)
14
基坑内、外的排水是否合理、通畅
(是)
(否)
15
基坑周边安全防护和上下通道是否符合规范
(是)
(否)
16
基坑周边是否违规堆载
(是)
(否)
17
基坑内排风是否通畅(暗挖),作业环境是否良好
(是)
(否)
18
每次挖土前支护体系强度是否已达到设计要求
(是)
(否)
19
基坑内临时用电是否符合规定
(是)
(否)
20
基坑施工机械的验收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
(是)
(否)
21
基坑内及周边的高处作业行为是否符合规定
(是)
(否)
实物质量
22
基抗维护体系的施工质量是否达到相应规范要求
(是)
(否)
23
支护体系的标高、截面尺寸及材质是否与设计相符
(是)
(否)
24
钢支撑焊接或螺栓连接的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是)
(否)
25
支撑和围护有无明显变形
(是)
(否)
监测情况
26
监测点布置是否与设计要求和方案相符
(是)
(否)
27
监测频率是否与设计要求和方案相符
(是)
(否)
28
基抗监测出现报警值后,总包单位是否及时向相关各方书面汇报
(是)
(否)
29
基抗监测出现报警值后,参建各方是否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
(是)
(否)
施工单位签字(盖章):
监理单位签字(盖章):
注:
本表在基坑开挖后,每周由施工单位自查后填写,经监理审核后,每月报受监监督组。
沪建建管[2007]081号
关于明确“建筑务工人员信息卡”管理工作分工的通知
各区(县)建交委(建设局)、市受理服务中心、市安质监总站:
为切实保障建筑农民工权益,保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在前阶段完成集中发放建筑务工人员信息卡(以下简称“信息卡”)后,信息卡应用推进工作已转入日常定点发卡和应用阶段,根据《关于开展建筑务工人员信息卡发放工作的通知》(沪建建管[2007]002号)和《关于在本市建筑工地使用“建筑务工人员信息卡”的通知》(沪建建管[2007]第050号)文件有关要求,对信息卡管理工作分工和工作进度等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工作分工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信息卡管理工作;各区(县)建交委(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卡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市受理服务中心负责对全市信息卡办理服务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信息卡相关信息系统开发工作;市安质监总站负责对全市信息卡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县)受理服务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卡办理服务工作。
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信息卡新发卡、遗失(损坏)补卡、信息变更、建筑用工软件和启动卡发放及综合保险受理服务工作。
暂未成立受理服务中心的区(县),由各区(县)建交委(建设局)在综合保险受理工作的基础上,明确信息卡办理服务实施部门。
市、区(县)和专业安全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其监督的工程项目信息卡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工作。
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建立和完善信息卡使用系统,对信息卡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信息卡使用全覆盖。
二、工作要求
2007年10月20日前,各区(县)建交委(建设局)负责建立各区(县)信息卡受理点,确保受理点人员到位、场地落实,布点设置合理、制度健全,方便建筑务工人员办理信息卡。
市受理服务中心负责做好受理点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2007年10月8日起,市安质监总站组织开展建筑工地使用信息卡宣传和准备工作;2007年10月22日起,在全市建筑工地使用信息卡。
各相关管理部门应配合做好信息卡使用管理和服务工作,保证2008年1月1日起,在全市建筑工地全面使用信息卡。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二○○七年九月三十日
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质[2009]87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建筑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我们组织修定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程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二。
第六条 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七条 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
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
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
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六)劳动力计划: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七)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第八条 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
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
第九条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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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 建设 工程 综合 监管 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