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造检查和性能验收试验及技术服务和设计联络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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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对W点,监造代表不能按投标方通知时间及时到场,投标方工厂的试验工作可正常进行,试验结果有效,但监造代表有权事后了解、查阅、复制检查试验报告和结果(即现场见证转为文件见证)。
2.2.9对于停工待检见证H点,如果没有招标方书面通知同意,投标方不得自行转入下道工序。
双方应协商并更改见证时间。
2.2.10对于W/H点,每次见证内容完成后,投标方和监造代表均须在见证表上履行签字手续。
投标方复印3份,交监造代表1份。
对于R点,见证资料最迟需在见证点发生3天内提供给监造代表。
2.3质量控制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2.3.1原材料除提交符合标准要求的材质证明外,必要时还需对此类材料进行复检,复检项目为数量、型号、规格、化学成分分析、机械性能、电气性能检测等。
2.3.2外购件需提交原产地合格证明文件外,还要进行品牌、型号、数量、质量、技术说明等的检查,同时提交投标方对上述外购件的入厂检验/试验。
2.3.3装配质量及精度检查:
包括过程装配、预组装、最终装配等;
对于电动机、变压器设备检查绕线质量、转轴加工、叠片质量、铁芯装配、机座尺寸、总装配等。
2.3.4测试/试验:
按照标准和技术规格书需进行的厂内测试/试验,测试/试验前需核对测试工器具或试验台的校验证明、有效期、精度以及试验环境是否满足要求。
测试/试验后提供符合要求的测试/试验报告或记录;
2.3.5清洁、干燥、防腐处理及包装(包括备品备件)检查
2.3.6完工质量文件:
完工质量资料作为设备放行的条件之一,任何完工质量证明资料的缺少或不完整或不符合,招标方有权要求整改直至符合要求。
2.4监造代表的权利
2.4.1监造代表有权了解主要原材料及外购件的采购合同,主要部件外委加工合同,以便于掌握投标方采购和外协加工活动是否满足质量和进度要求。
当发现有不符合本合同的质量和进度要求时,有权提出整改意见,投标方应积极配合并满足要求;
2.4.2监造代表有权随时到投标方和获得招标方批准的投标方的下一级分包方车间检查和监督生产质量状况。
2.4.3重要部件的原材料在加工前由监造代表确认(文件见证)后方可投料。
2.4.4监造代表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任何与技术协议、图纸、标准不符合的情况,有权要求投标方整改合格。
对设备制造过程中重大质量问题及制造缺陷,投标方一经发现应及时通知监造代表,不得隐瞒。
本合同设备的重要部件和专用部件未经招标方允许,投标方不得擅自调换。
2.4.5若发现任一货物的质量和包装不符合标准及本合同规定,监造代表有权发表意见,投标方应认真考虑其意见,并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满足要求,整改结果由双方代表共同确认。
2.4.6监造代表有权查阅和要求提供与监造设备有关的技术资料原件(包括焊工资格、无损探伤检验人员资格、理化检验人员资格等),投标方应积极配合。
2.4.7投标方应给监造代表提供相关资料的复印件以及交通、厂内专用办公室、通讯等工作和生活方便,由此并不发生任何额外费用。
2.5投标方提供信息和文件的约定
2.5.1投标方在本合同生效后30天内,向招标方提供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检验/性能试验标准和检验/试验计划。
有关标准应符合本技术协议书的规定。
2.5.2检验/试验计划的内容至少包括:
设备制造所涉及的工序过程;
明确每个检验/试验项目和各阶段检验/试验内容、参考标准及依据文件、检查方法及验收标准、计划检验时间。
2.5.3如果投标方提交的质量检验和试验计划缺乏足够的细节,内容或深度不够,投标方必须按招标方要求进行修改,并重新提交招标方批准,最终版本应在首次提交后1个月内完成。
2.5.4投标方在本合同设备开始加工前1个月,向招标方提供原材料、外协件、外购件的采购计划;
在本合同设备投料前,提供整套设备的生产计划。
(包括外购件的到货计划)
2.5.5本合同设备制造过程中,投标方每月的25日前向招标方提供本月度质量报告、执行情况、下月的生产计划以及包含下月度具体时间安排的检验试验计划。
2.5.6本合同设备发货时投标方应向招标方提供提交质量证明文件及资料,提交的份数为正本1份、副本3份、光盘2份。
质量证明文件应当以合理的方式建立索引、识别和比较。
2.6监造见证和质量保证
2.6.1投标方应对其外购部分进行了质量控制并要求其分包方同样执行本合同质量控制条款。
2.6.2不符合产品投标方及其分包方的质保体系要确保识别出任何不符合规范要求的产品,防止不合格产品使用或出厂。
尽管投标方的质量管理体系有规定,但所有的不符合产品仍必须向招标方报告,并附完整的处理建议和处理结果提交给招标方。
2.6.3检查和试验人员资质投标方执行所有规定的检查和测试项目的人员,其资质要达到国内或国际认可的标准。
资质证书应在本合同设备制造工作启动前提交招标方审阅。
无损探伤要由资质合格的人员或指定的检查机构检验。
2.6.4监控和测量设施投标方检查/检验和试验所用的测量/检查/计量等设备(或仪器)应在指定的时间间隔或在使用前,对照标准的测量要求,进行校准或校正。
校准报告需提供给招标方监造代表。
2.6.5试验和测试投标方应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试验和测试。
试验和测试报告由投标方或有资格的第三方编写,并提供给招标方;
报告内容包括:
样品、试验和测试程序、测试结果、检测日期、检测员和检查的产品形式等。
2.6.6物资识别、可追溯性投标方要建立在工程的每个阶段,物资和部件识别的方法,以方便跟踪。
尤其是对完工产品的标示/标牌。
2.6.7投标方供应的所有本合同设备/部件(包括分包件与外购件),在生产程中都须进行严格的检验和试验,出厂前须进行部套和/或整机总装和试验。
所有检验、试验和总装(装配)必须有正式的记录文件。
2.6.8校正措施:
在确认产品不合格后,投标方应为产品的不合格问题提供文件资料。
若不合格特征在某一条件下可进行修复,并且此项的性能和功能的可靠性和安全性不受影响,即使修复后此项不符合原始要求,投标方也应将不合格情况记录或报告提交给招标方,以供批准。
招标方监造代表有权向投标方提出整改要求,以进行处置和行动。
投标方应在要求的时间内整改完毕,并提供相关证据报告处理的结果。
2.6.9拒收:
任何与技术规范要求不符的情况,招标方将拒收。
投标方应更换被拒收的设备或进行必要的改造使之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同时向招标方提交不一致性报告。
招标方有对本合同设备运到招标方现场以后进行检验、试验和拒收(如果必要时)的权利,不得因本合同设备在原产地发运以前已经由招标方或其代表进行过监造和检验并已通过作为理由而受到限制。
招标方人员参加工厂试验,包括会签任何试验结果,既不免除投标方按本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也不能代替本合同设备到达现场后招标方对其所进行的检验。
2.7监造内容见下表:
一体化净水设备:
序号
监造部位
监造内容
监造方式
R
W
H
备注
1
管式混合器
1、原材料材质保证书理化性能报告
△
2、焊接质量检查及记录
3、无损探伤检查及报告
4、内部防腐质量检查
5、水压试验记录及报告
2
一体化净水器
3
混凝剂储药箱、助凝剂储药箱
1、原材料材质保书及理化性能报告
4
混凝剂搅拌箱、助凝剂搅拌箱
5
管道
1、原材料材质证明书
2、焊接质量检查记录
3、内部防腐质量检查
4、水压试验报告(必要时)
6
阀门
1、材质报告
2、出厂合格证
3、水压试验报告
7
混凝剂计量泵、助凝剂计量泵
2、产品合格证
3、出厂试验报告
8
包装运输
包装方案及运输方式
注:
H—停工待检,W—现场见证,R—文件见证。
招标方有权修改或增加监造范围和详细的监造、检验和试验项目以及变更监造方式。
3性能验收试验
4.1性能验收试验的目的为了检验合同设备的所有性能是否符合附件1要求。
4.2性能验收试验的地点为招标方现场。
4.3性能试验的时间:
设备性能验收试验一般在72+24小时试运之后半年内进行,具体试验时间由招标方、投标方协商确定。
4.4性能验收试验由招标方主持,投标方参加。
试验大纲由招标方提供,与投标方讨论后确定。
五、技术服务和设计联络
1投标方现场技术服务
1.1投标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的目的是保证所提供的合同设备安全、正常投运。
投标方要派出合格的、能独立解决问题的现场服务人员。
在投标阶段投标方应提供包括服务人/天数的现场服务计划表。
应能满足工程需要。
如果此表中的人/天数不能满足工程需要,招标方有权追加人/天数,且不发生费用。
现场服务计划表
技术服务内容
计划人/天数
派出人员构成
职称
人数
合同设备现场验收
满足需方要求
工程师
1--2
安装
工程师
设备/系统调试
系统试运行
性能验收
其他
助理工程师
售后服务
1.2投标方现场服务人员应具有下列资质:
1.2.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遵守现场的各项规章和制度;
1.2.2有较强的责任感和事业心,按时到位;
1.2.3了解合同设备的设计,熟悉其结构,有相同或相近机组的现场工作经验,能够正确地进行现场指导;
1.2.4身体健康,适应现场工作的条件;
1.3投标方现场服务人员的职责
1.3.1投标方现场服务人员的任务主要包括设备催交、货物的开箱检验、设备质量问题的处理、指导安装和调试、参加试运和性能验收试验;
1.3.2在安装和调试前,投标方技术服务人员应向招标方进行技术交底,讲解和示范将要进行的程序和方法。
对重要工序(见下表),投标方技术人员要对施工情况进行确认和签证,否则招标方不能进行下一道工序。
经投标方确认和签证的工序因投标方技术人员指导错误而发生的问题,投标方应负全部责任;
安装和调试的重要工序表
工序名称
工序主要内容
施工技术交底
各设备接口、电气接口
现场交货验收
设备完整性
设备就位后检查
就位正确、管口方位正确
各类阀门检查
动作正确、密封良好
系统水压试验
符合设计要求
1.3.3投标方现场服务人员负责全权处理现场出现的一切技术和商务问题。
如现场发生质量问题,投标方现场人员要在招标方规定的时间内处理解决。
如投标方委托招标方进行处理,投标方现场服务人员要出委托书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1.3.4投标方对其现场服务人员的一切行为负全部责任;
1.3.5投标方现场服务人员的正常来去和更换应事先与招标方协商。
1.4招标方的义务
招标方要配合投标方现场服务人员的工作,并在生活、交通和通讯上提供方便。
2培训
2.1为使合同设备能正常安装、调试、运行、维护及检修,投标方有责任提供相应的技术培训。
培训内容和时间应与工程进度相一致。
2.2培训计划和内容列出如下:
培训内容
培训教师构成
地点
设备主要设计参数
投标方填写
投标方填
业主公司、设计院
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设备工作原理
本公司内
设备操作规范
设备常见故障分析
工地现场
2.3培训的时间、人数、地点等具体内容由买卖双方商定。
2.4投标方为招标方培训人员提供设备、场地、资料等培训条件,并提供食宿和交通方便。
3设计联络
有关设计联络的计划、时间、地点和内容由买卖双方商定。
次数
内容
时间
技术协议
双方商定
图纸审核
现场了解
设备交验
4售后服务
4.1设备厂家对所供设备的质保期限以商务条款为准,质保期内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零部件。
4.2设备厂家对设备指导安装调试完毕,交付使用前,免费搞好员工培训工作,指导用户人员正确使用设备。
4.3同时对本公司所提供的设备均实行三包。
包退——设备质量达不到设计要求的予以退货。
包换——设备质量达不到技术要求的予以退换。
包修——对保修期内,产品质量出现的问题予以免费修复。
保修期过后,以优惠的价格,优质的服务对设备提供备件和终生维修服务。
4.4设备厂家在接到电厂业主通告需要维修服务时,12小时内予以响应答复并予以48h内派员赶到现场,直致故障完全排除恢复正常工作为止。
4.5设备厂家确保设备调试达到规定的指标要求,如因产品质量或安装质量问题造成系统验收不合格,厂家予以及时处理并达到验收合格为止,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我公司负担。
4.6保修期满后,如业主方需要继续进行维护保养,设备厂家承诺仅按服务及维修成本收取费用,并提供优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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