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三及答案624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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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故A项正确,C项错误。
根据《公司法解释
(二)》第22条的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
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26条和第81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故B项错误。
股东资格的取得和公司的成立都采取形式有效的原则,即使出资不实也不影响,所以D项错误。
第3题:
留守儿童小芳的父母离婚。
远在外地的小芳的生父、生母都不给小芳扶养费。
小芳所在学校的班主任邱老师准备支持小芳起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邱老师可以支持起诉
B.邱老师应向学校反映情况,由学校支持起诉
C.小芳的亲戚可以支持起诉
D.支持起诉就是公益诉讼
B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支持起诉的主体是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公民个人不能作为支持起诉的主体,因此,A、C项错误,B项正确。
支持起诉与公益诉讼在扶助社会弱者功能方面有相通之处,但是,从设立目的看,两者是截然不同的,支持起诉是扶助小部分具体的社会弱者,公益诉讼是要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
从当事人角度看,支持起诉者不能作当事人(原告),公益诉讼的启动者则可以作为诉讼当事人(原告)。
因此,D项错误。
第4题:
关于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利害关系人既可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也可以申请诉前行为保全
B.诉讼中行为保全必须提供担保
C.对行为保全申请都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D.诉前行为保全,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必须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否则解除保全措施
《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10l条规定: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据上述规定,A项正确,而B、C、D错误。
关于D项,要注意根据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诉前保全,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必须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第5题:
关于物权请求权,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物权人行使排除妨害请求权,不需要证明该行为具有违法性
B.物权人行使消除危险请求权,不需要证明自己受有损失
C.物权人的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D.占有人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一年内行使
物权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有权请求造成妨害事由发生的人排除此等妨害,称为物权请求权。
物权人请求排除妨害物权的行为应是违法行为,对于他人合法行为产生的妨碍不得请求排除。
据此A选项的表述错误。
物权人对尚未发生但确有发生危险的妨碍也可以请求有关的当事人采取预防措施加以防止。
据此B选项的表述正确。
物上请求权是基于物权的绝对权、对世权,可以对抗任何人而发生的法律效力。
它赋予物权人各种请求权,以排除对物权的享有与行使造成的各种妨害,从而恢复物权人对其标的物的原有的支配状态。
因此,物权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C选项的表述正确。
《物权法》第245条第2款规定: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1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据此,D选项的表述正确。
第6题:
文强常为阿力制作手工制品,历来都是由阿力先向文强支付货款,而后交货。
这次数量较大,阿力要求订立书面契约,并将货款支付时间延至文强交付手工制品之后。
文强是文盲。
阿力向文强谎称,契约内容与以往的做法完全一样。
文强遂在契约上画押。
该契约效力如何?
A.文强因受欺诈而为意思表示,应适用《民法通则》,该契约无效
B.文强因受欺诈而为意思表示,应适用《合同法》,该契约可撤销
C.文强在阿力乘人之危情况下作出意思表示,应适用《民法通则》,该契约无效
D.文强在阿力乘人之危情况下作出意思表示,应适用《合同法》,该契约可撤销
《民法通则意见》第68条规定:
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本题中阿力的行为符合了关于欺诈行为的定义,排除C、D项。
依据《合同法》第52条第
(1)项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
依据该法第54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由于本题中,阿力损害的只是文强这个特定人的利益而非国家利益,故而适用《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该合同效力待定,可撤销。
故选B项。
第7题:
张某委托李某将一批茶叶运往天津,途中李某患急症人院抢救,李某将茶叶托付给司机王某运输,并请护士打电话将情况告知张某。
张某当即表示王某不可靠,不能将货物(茶叶)托付给王某。
但此时王某已开车上路。
结果途中遇到罕见暴雨,部分茶叶被淋湿报废,李某对此:
A.应负赔偿责任,因为张某将茶叶托付给他
B.应和王某共同承担责任
C.对损失没有责任,因为情况紧急,起因也是为了保护张某的利益
D.应和张某共同承担责任
C
本题涉及转代理中的责任承担问题。
《民法通则》第68条规定:
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在转代理关系中,原代理人负选任义务和指示义务,如果原代理人尽到了选任义务和指示义务,则原代理人对被代理人不承担责任。
如果原代理人未尽到选任义务和指示义务,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则应对被代理人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如果再代理人也存在过错的,则原代理人与再代理人一起对被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本题中,李某因自己生病,为了张某的利益将张某委托事项转托于王某,符合转代理的规定,转代理关系成立。
在该转代理关系中。
李某不存在选任和指示上的过错,同时,王某对损失的造成也不存在过错。
故本题正确选项为C。
第8题:
方某向孙某借款l万元,孙某要求其提供担保,方某说:
“我有一部手提电脑被刘某租去用丁,就以它作质押吧,但租金不作质押。
’孙同意,遂付款。
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孙某实际占有电脑时质押合同才生效
B.如刘某书面同意,则质押合同生效
C.如刘某收到关于质押的书面通知,则质押合同生效
D.如质押合同生效,则孙某有权收取电脑租金
《物权法》第l5条规定: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该法第212条规定: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据此质押合同本身成立即生效,但质押权要以质物交付为生效要件。
依据《担保法解释》第87条的规定,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
但第88条规定:
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质押合同自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交。
占有人收到出质通知后,仍接受出质人的指示处分出质财产的,该行为无效。
因此,本题中,当占有人刘某收到关于质押的书面通知时,质押就生效。
此为指示交付,故选C项。
第9题:
强生公司与美华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于2011年3月6日美华公司到强生处提货并于4月1日前付款,但美华公司以资金周转不灵为由迟延付款,2012年1月10日,强生公司再度催要货款;
5月6日,美华公司表示将于8月7日前履行义务,则强生公司的诉讼时效应自何时起算?
A.20l1年1月l0日
B.2011年4月1日
C.2011年2月8日
D.20l2年8月7日
D
《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本题中,美华公司于2012年5月6日表示将于2012年8月7日前履行义务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断事由的完结之日为2012年8月7日。
故D项为正确答案。
第10题:
大恒公司依法取得某块土地建没用地使f}j权并办理报建审批手续后,开始了房屋建设并已经完成了外装修。
则下列关于房屋所有权的表述正确的是:
A.大恒公司因为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B.大恒公司因为事实行为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C.大恒公司因为法律行为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D.大恒公司尚未进行房屋登记,因此未取得房屋所有权
物权变动分为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与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需登记、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需交付,指的是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而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包括先占、添附、拾得遗失物、继承、建造房屋等。
《物权法》第30条规定: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即合法建造房屋自该事实成就时发生效力,大恒公司取得该块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办理审批手续,属合法建造房屋,而其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不是所有权取得的原因,故A项不当选,B项当选。
大恒公司取得房屋所有权是基于建造房屋的事实行为,故C选项错误。
大恒公司在建造房屋时即取得所有权,故D选项错误。
第11题:
王五向李杰借款,将自己在夏华银行的一张存单交付给李杰作为质押担保,并订立了书面质押合同。
双方未到夏华银行进行核押。
后王五以存单丢失为由到夏华银行申请挂失,夏华银行依照规定进行公示后将存单上的款项支付给了王五。
借款到期,王五无力还款,李杰发现存单上的款项已经被王五取走,遂引发纠纷。
则F列关于该纠纷的表述正确的是:
A.质押合同已成立但未生效
B.质权自存单交付之日起生效
C.李杰对该存单享有动产质权
D.夏华银行应当赔偿李杰所遭受损失
本题涉及存单质押问题。
根据《物权法》第15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该法第224条规定: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
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据此质押合同从订立时起即生效,A选项错误,质权从王五将存单交付给李杰时生效,故B选项正确。
根据《担保法解释》第100条规定,以存款单出质的,签发银行核押后又受理挂失并造成存款流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题中双方并未到夏华银行核押,故本题D选项错误。
李杰对该存单享有的是权利质权,故C选项的错误是明显的。
第12题:
9月9日,甲、乙签订一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如果甲能顺利出国就将房屋卖给乙并于出国前办理过户登记,并约定好了价格。
由于甲的出国手续还未办妥,所以合同约定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周内由甲协助乙先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预告登记。
9月11日两人在登记部门办理了预告登记。
l1月l5日甲办妥出国续后,遇到高中同学丙,丙知道甲要出国当即出了比乙更高的价格要买甲的房子,二人一拍即合,当天就去登记部门办理过户登记,乙对此不知情。
则下列关于本案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如果11月15日登记部门办理了过户登记,丙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B.即使11月l5日登记部门办理了过户登记,丙也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C.预告登记已经失效,丙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D.乙只能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不能请求甲交付房屋
依据《物权法》第20条第2款的规定,预告登记后,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可见,在本案中,预告登记还没有失效,甲、丙之间的行为不能产生物权效力。
丙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乙有权请求甲交付房屋。
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
第13题:
住在l层的甲在与邻居们共用的庭院靠近自家房屋的地方进行露天烧烤,生起火后甲出门去接儿子放学回家,烧烤架不慎起火,甲的房屋有被烧毁的危险。
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住在2层的乙端了一盆水欲在2层往下浇灌楼下自己种的花草,听到门铃响不慎脚底打滑,一盆水泼向窗外,刚好扑灭甲的烧烤架的火,乙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B.非该小区居民丙到该小区访友,路过庭院时发现烧烤架起火并有蔓延之势,丙因不知水在何处,只好脱下自己的皮衣将火扑灭,丙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甲应赔偿丙的皮衣损失
C.同住1层的丁接儿子放学回家,看到庭院内的烧烤架起火,即脱下自己的外套扑火,同时叫儿子赶快回家取水来灭火。
丁灭火虽有防止火势过分蔓延危及自己房屋的原因,但仍成立无因管理。
甲应赔偿丁的外套损失,但对于丁的儿子在回家取水途中奔跑过快摔倒的损失则不予赔偿
D.住在3层的戊见到烧烤架起火,马上脱下外套灭火,但因火势太大,未能扑灭,在甲的房屋被部分烧毁时大火才被消防人员扑灭,戊的行为不构成无因管理,所以没有理由要求甲赔偿其外套损失
《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民法通则意见》第132条规定:
《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学理上认为管理人在具有为他人利益的意思的同时,兼具为自己利益而管理他人事务,仍成立无因管理。
并且为他人管理的意思只要求管理人在为管理行为时主观上具有为他人利益进行管理的意思即可,而不问管理行为的后果。
选项A中乙的行为虽然事实上保护了甲的利益,但由于乙并没有为他人利益的意思而去管理他人事务,只是一个巧合,保护了甲的利益,故乙的行为不构成无因管理。
选项B中丙以为他人利益的意思而管理他人的事务,在这种管理活动中受到损失—皮衣被烧毁,甲作为受益人应给予赔偿。
选项C中丁的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虽然兼有为自己利益的成分,但不影响无因管理的成立。
并且无因管理是事实行为,不要求管理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因此丁的儿子的行为也构成无因管理。
对于丁在这种管理活动中的外套的损失以及丁的儿子为这一无因管理事务而受伤的损失,甲都应赔偿。
选项D中戊的行为符合无因管理的要件,虽然没有实现保护他人利益的目的,但不影响无因管理的成立,对于戊在无因管理过程中受到的损失,甲也应赔偿。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项。
第14题:
张勇委托钱强为其购买跑步机,钱强已经为购买跑步机付出了一定的时间和精力,现张勇发现自己急需的跑步机通过其他的途经很容易取得,便电话告知钱强取消委托,钱强不同意。
则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该委托代理的终止需经张勇、钱强双方同意
B.张勇如取消委托,应以书面形式为之
C.取消委托属于双方法律行为
D.张勇取消委托给钱强造成损失,张勇应承担民事责任
《合同法》第410条规定: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据此,在委托合同关系中,委托人或者受委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但因解除委托关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要负赔偿责任,因此A项错误而D项正确。
委托合同是不要式合同,委托行为属于单方法律行为,故A、B、C项错误。
第15题:
华大公司与天天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供应合同,约定天天公司于合同签订后一周内先支付合同价款的10%,即20万元。
华大公司应于收到这笔预付款后,两个月内发货给天天公司,货到天天公司后,天天公司支付其余价款。
天天公司依约支付给华大公司20万元预付款后,华大公司迟迟不发货,于是天天公司于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催告华大公司从次日起l0日内履行债务。
l0日经过,华大公司仍然不履行。
则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天天公司无须通知华大公司,即可单方解除合同
B.天天公司解除合同的,无权要求华大公司赔偿其遭受的损失
C.天天公司解除合同的,华大公司应返还20万元预付款及其利息
D.天天公司解除合同的,华大公司只能接受,无权提出异议
根据《合同法》笫94条第(3)项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对方有权解除合同。
该法第96条第l款规定:
一方行使解除权,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据此A、D项错误:
根据该法第97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杖要求赔偿损失。
据此解除合同后,天天公司可以要求华大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B项错误,C项正确。
依题意,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项。
第16题:
力生公司向正大公司发出购买10000件文具的要约,于3月5日到达正大公司,由于力生和正大两公司常有生意往来,一向都是正大公司先发货,力生公司收到货物一周内支付货款,于是正大公司3月10日即在未给予力生公司任何回复的情况下按照力生公司的要求发货,3月12日又电话通知力生公司其已经发货请力生公司注意收货,3月15日力生公司收到货物验收后通知正大公司说收到货物且货物符合要约要求。
后来,为了账目清晰,力生和正大两公司的经理又在6月10日一次商谈时统一就此前的数次交易签订了书面合同,其中就含有10000件文具的合同。
力生和正大公司之间的10000件文具的买卖合同成立的时间是:
A.3月10日,正大公可根据交易习惯作出承诺的行为时合同成立
B.3月12日,正大公司的通知实质上为承诺,承诺到达时合同成立
C.3月15日。
力生公司通知正大公司的货物合格时即表明正大公司行为符合要约要求,则此时合同方成立
D.6月l0日,力生、正大两公司签订书面合I司时,后一方签字时合同成立
《合同法》第25条规定: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合同法》第26条第l款规定: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本题中,受要约人正大公司并没有发出承诺通知,因此无所谓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
而正大公司依据交易习惯作出承诺的行为即发货时承诺即生效,合同也就在此时成立了。
据此,本题答案为A。
第17题:
甲电厂与乙煤业公司签订了煤炭购销合同一份,约定乙公司向甲电厂供煤50000吨,靠港价每吨350元。
当乙公司发货到约定的码头时,收货人已经由甲电厂更改为其他公司。
所以乙公司怀疑甲电厂买煤并非完全自用,可能将该船煤炭在海港零售,而甲电厂没有经营煤炭的资格,这就加大了回款的风险,要求甲电厂即时付清全部货款或者提供担保,双方发生纠纷。
关于本案的卜列说法正确的是:
A.乙煤业公司行使的是不安抗辩权,并无不当
B.乙煤业公司行使的是不安抗辩权,行使不当
C.甲电厂超出经营范围,所以此合同是可撤销合同
D.甲电厂订约时有欺诈,所以此合同是无效合同
依据《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不安抗辩权由先履行义务方享有和行使。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是,相对人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方式是对抗对方的履行要求,并可要求对方提供担保。
本题中,乙煤业公司在发现对方有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时,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要求对方及时履行义务或者提供担保。
故A项正确。
依据《合同法解释
(一)》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
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据此,甲电厂超.出经营范围并不是可以撤销合同的法定理由,故C选项错误。
甲电厂没有证据证明双方签订合同时存在欺诈行为,因此D选项是错误的。
第18题:
王文在与王丽结婚前有空调一台,价值3000元,婚后二人因感情破裂于2010年5月份离婚。
同年4月份,王丽在某大型刊物上发表一部长篇小说,至离婚时尚未拿到稿费。
王文、王丽在分财割产时,王文提出空调是婚前个人财产,现在空调已自然毁损,应在共同财产中分出3000元的财产以补偿空调价款。
同时王文又认为王丽所得稿费为共同财产,王丽在拿到稿费后分其一半或从共同财产中分出相应的财产作为补偿。
对于王文的两项要求应如何处理?
A.应当全部满足
B.都不应满足
C.满足补偿空调价款的要求
D.满足分得稿费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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