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最新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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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治理超限超载工作长期有效开展,具体安排如下:
(一)从xx年4月份开始,成立路面执法、道路货物源头治超工作领导机构,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在全县范围内开展超限车辆、货运单位调查工作。
5月上旬,统计上报确定的重点查处路段、重点监控货源单位名单,并在新闻媒体、政府网站公示。
(二)xx年5月下旬,分层次对相关人员开展培训。
在县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领导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货运源头治超执法人员、重点货源单位负责人、企业负责人、营运货车驾驶员及治超管理员、装载员、计重员等相关人员培训。
(三)xx年6月上旬启动省道S203xx段、石吴路为重点路段的路面治超综合执法行动,并启动以源头为重点的货运源头治超和路面治超工作。
交通运管机构派员进驻重点货源单位,对其他货源单位开展巡查;
公路部门加大路面执法力度;
相关部门、机构各司其责,共同做好治超工作。
(四)及时总结治超工作经验,不断完善治超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建立治超工作的长效机制,使治超工作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
四、工作职责及分工
在治超领导组的统一领导下,相关部门密切配合,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一)交通运输部门
1、组织公路路政、运管执法人员,联合公安部门开展货物运输源头及路面综合执法,查处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
2、派驻运管人员进驻重点货源单位,开展源头运输装载行为的监管和检查,防止车辆超限超载,整顿规范运输市场秩序。
3、对“大吨小标”或“小吨大标”以及不符合轴载标准等经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一律不得发放《道路运输证》,并按照“谁许可、谁负责、谁发证、谁把关”原则,落实责任倒查制。
4、以xx南北2个治超点为依托,在检测站点设立超限超载车辆认定标准、标志和限速标志及引导标志,负责称重检测、卸载和卸货场站管理,做好治超值班和信息报送工作。
5、加强公路运输市场的监控跟踪,防止运输企业和车主因一时抵触而引发的集体罢运和不稳定因素,制定应急运输和突发性事件保障预案。
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调整和优化运力结构,引导和鼓励运输户采用符合规定的运输车型。
(二)公安部门
1、加强车辆登记管理,禁止非法和违规车辆登记使用;
依法查处阻碍源头治超等违法犯罪行为。
2、安排专人参与固定治超检测站和流动检查点的治超工作(每班不少于2名公安干警,其中至少1名正式干警),负责拦截超限超载车辆,指挥引导超限车辆至检查点,维护好治超检测站点的交通及治安秩序。
3、组织交警开展路面执法,依法查处超载等违法行为。
依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对违法超载未达30%的机动车驾驶人罚200元、给予2分的记分处理;
对违法超载30%以上、100%以下(不含100%)的机动车驾驶人罚500元、给予3分的记分处理;
对违法超载100%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员罚1000元、给予3分的记分处理。
对记分累积超过12分的驾驶人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按相应法律法规处理。
4、配合交通运输部门做好治超过程中发生的堵塞道路、聚众闹事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确保社会稳定。
5、依法查处阻碍交通、暴力抗法等违法犯罪活动,净化执法环境,切实保护一线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
(三)物价部门
物价部门指导和监督超限超载治理相关收费政策的执行,核定超限超载车辆卸载、货物保管、停车管理等收费标准。
(四)工商部门
对注册登记的货源单位建立信誉分类档案;
对无证照经营的货源单位和车辆改装、汽车维修经营者依法进行查处;
配合有关部门查处非法拼装、改装汽车及非法买卖拼装、改装汽车行为。
(五)质监部门
对治超工作所需的检测设备依法实施计量检定,对《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标准进行宣传,对查扣车辆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查处不符合认证要求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六)安监部门
加强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的安全监管,严禁超载、混装。
负责采砂(矿)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因超限超载发生的伤亡事故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调查处理,依法追究责任。
(七)财政部门
将治超工作经费纳入正常的部门预算支出范围,及时拨付治超专项经费,并检查治超罚没款收支两条线的执行情况,做好治超办公经费保障工作。
(八)法制部门
做好有关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出台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依法裁决因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而引起的行政复议案件。
(九)宣传部门
组织协调新闻单位(报纸、电台、电视台)做好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宣传报道,协调相关单位利用网络资源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十)监察机关(纠风办)
对相关部门在治超工作中的执法行为和行业作风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行业不正之风和违纪违规行为。
(十一)砂石管理部门
加强对采砂行业的监督管理,注重整合采砂(矿、石)塘口,督促并监管采砂(矿、石)企业严格规范装载管理。
(十二)货源单位
配备必要的计重设备,严格执行货运车辆称重检查规定,对进出厂区、货场的车辆状况、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实行登记制度,严把货运车辆进场关、登记关、装载关、称重关、出场关,杜绝违规及非法改装车辆装载和超限超载车辆出场(厂);
认真落实责任制,做到货物装载出场有记录、进场有登记、落实制度有记载;
禁止为无牌无证车辆、证照不全车辆、非法改装车辆装载、配载;
禁止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禁止为超限超载的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
积极配合进驻人员开展货运源头治超监管工作,为进驻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五、主要措施
(一)成立组织
成立县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领导组,由县政府分管县长担任组长,县直有关单位为成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为使治超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做到有组织、有机构、有人员、有装备、有经费,重新组建xx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管理站,实施治超工作统一执法,人员从交通、公路、公安交警部门选调,通过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业务考试、综合考核方式,公开选调治超执法人员,专司治超工作。
选调人员与原单位工作脱钩,编制和工资保留在原单位,年终考核纳入xx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管理站进行考评、考核、奖惩,确保治理超限超载工作长期有序开展。
(二)源头监管
1、各乡镇为农村公路源头监管责任单位,要成立流动治超执法组,明确专人具体负责农村道路,包括村村通水泥路监管,确保超限超载车辆禁止在农村道路上通行。
2、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从车、货、路3个源头实施有效监管,严把车辆生产销售、注册登记、市场准入、货物装载等关口。
3、经委和工商、质监、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对车辆生产、改装、拼装和销售企业的监督、检查,并做到经常化和制度化,对违法、违规行为要给予严厉处罚,防止违规车辆流入社会。
4、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登记规定》等法律规定,对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车辆不予登记和发放车辆号牌,并将相关信息抄告发展改革、质监部门。
对现场查处的违法超限超载车辆驾驶人,要给予违法记分处理。
对累积记分超过规定限值的驾驶人,应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处理到位。
5、交通运管和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强对全县运输企业、营运车辆及从业人员的管理,建立企业、车辆和从业人员信誉档案,并实行黑名单制。
对一年内超限3次以上(含3次)的车辆和驾驶人,撤销其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列入黑名单予以曝光,对车辆所属单位也一并列入黑名单曝光。
6、县交通运输部门所属的运管机构对货运源头单位通过进驻、巡查等方式实施货运源头治超监督。
重点货源监控单位为:
隐贤镇郝岗砂场,在此沙场设立源头治超办(运政4人、公安2人、乡镇2人);
全县其他货源监控单位为14个,分布在隐贤镇、迎河镇、众兴镇、xx、八公山乡等乡镇。
加大对源头治超办的科技、装备投入,从源头上对货物集散地实行全程监管,对违规装载、配载行为要严管重罚。
(三)路面治理
1、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建立长效治理机制,强化人力保障,加强配合,始终保持路面联合执法力度不减弱,县路面流动治超执法队和各乡镇流动治超执法组,依据法律法规和各自分工,进一步加大路面执法力度,统一标准,统一行动,共同做好超限超载治理工作。
2、大力加强治超工作秩序整顿。
严厉打击非法“车托”护送车辆、引导超限车辆避站绕行、短途驳载以及野蛮冲卡、暴力抗法、威胁执法人员人身安全等违法犯罪活动,切实净化执法环境。
按照“普通公路站点执法监管、农村公路限宽限高保护”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路网的治超监控网络,全面加强公路保护。
在省干线公路坚持采取固定检测和流动检测相结合的办法。
在农村公路重要出入口及节点位置,设置限载、限宽、限高警示标志和限行设施,防止超限超载车辆驶入农村公路。
3、对被查处的违法超限超载车辆,要责令其停驶,责令车主对超限超载部分的货物实施卸载或采取强制卸载等纠正措施,消除违法行为。
对公路、桥梁造成损坏的,应按赔(补)偿标准及实际损坏程度给予赔(补)偿。
建立超限超载车辆数据库,对超限超载车辆要及时录入数据库,实现不同部门之间信息共享。
4、对假冒军队、武警牌照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特别是10吨以上的假冒军车,一律先暂扣车辆,依法从重处罚。
同时,积极协调军警部门开展专项整治。
5、重点开展车货总重超过55吨非法超限车辆的整顿,严禁该类车辆上路、过桥,一旦发现,严肃查处,严管重罚,确保公路桥梁等重要设施的安全,防止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
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确需的不可解体大件物品超限运输行驶公路,要加强安全审查,并依法办理行政许可,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跟踪服务。
(四)完善制度
建立治超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研究治超工作形势,针对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并分解到相职能部门认真落实。
各部门要将治超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工作,一并布置、一并检查、一并考核。
各乡镇和县交通、公安部门要把治超工作作为保护公路产权、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切实将治超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五)加强督查
县治超领导组采取定期不定期、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对治超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加强对货运源头、重要路段、治超检测站等的监督检查。
对不履行职责、监管不到位,依法、依纪严肃查处。
(六)规范执法
进一步健全完善治理超限超载工作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加大治超工作考核和监督力度,确保执法人员规范执法、文明执法,杜绝以罚代管、只罚不卸现象,严禁乱收费、乱罚款和重复罚款以及吃、拿、卡、要等现象发生。
(七)强化宣传
各部门要建立治超宣传保障机制,加大治超宣传教育工作力度,要把宣传教育始终贯穿到治超工作的全过程。
宣传部门要配合做好治超宣传工作,及时报道治超工作进展情况,以及治超工作的做法和经验,积极营造有利于治超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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