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606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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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范共分17章和2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综合管线、综合布线系统、信息网络系统、卫星接收及有线电视系统、会议系统、广播系统、信息设施系统、信息化应用系统、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全防范系统、智能化集成系统、防雷与接地和机房工程等。
规范所处位置
《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与《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50314—2006和《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2003有机衔接,使三者构成一个完整的智能建筑工程标准体系。
GB50606-2010
正文介绍
1总则
1.0.1为了加强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过程的管理,保证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做到技术先进、工艺可靠、经济合理、管理高效,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中的智能建筑工程施工。
1.0.3本规范应与国家现行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50314、《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配套使用。
1.0.4智能建筑工程的施工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3基本规定
3.1一般规定
3.1.1智能建筑工程施工前,应在方案设计、技术设计的基础上进行深化设计,并绘制施工图。
3.1.2智能建筑工程的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单位承担。
要点
深化设计:
深化设计应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进行设计,并且深化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工程实施的要求
相应资质等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3.2施工管理
3.2.1施工现场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智能化各子系统之间,建筑智能化专业与建筑工程各专业之间,应进行协调配合,并应保证施工进度和质量;
2智能建筑工程的实施应全程接受监理工程师的监理;
3未经监理工程师确认,不得实施隐蔽作业。
隐蔽工程的过程检查记录,应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并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表。
3.2.2施工技术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技术负责人的主持下,项目部应建立适应本工程的施工技术交底制度;
2技术交底资料和记录应由资料员进行收集、整理并保存;
3当需设计变更时,应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共同协商,并应按要求填写设计变更表审核确认后,方可实施。
3.2.3施工质量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确定质量目标;
2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控制程序。
3.2.4施工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建立安全管理机构;
2应符合国家及相关行业对安全生产的要求;
3应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4作业前应对班组进行安全生产交底。
应遵守《建筑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的相关规定。
本条第1款,建筑智能化各子系统的实施是依附于建筑物本体实现的,并且有些智能化子系统之间以及智能化子系统与建筑设备等专业相关联,所以建筑智能化各子系统之间,建筑智能化专业与建筑工程各专业之间,应进行协调配合,特别是各专业接口与界面的合理划分,是保证施工进度和质量的一项重要工作。
[S1]
本条第2、第3款,强调了在智能建筑工程的实施过程中,包括深化设计、管线敷设、设备安装与调试、系统检测、检验与验收以及试运行等阶段,应全程接受监理工程师的监督与管理。
3.3.1技术准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前,应进行深化设计,并完成施工图;
2施工图应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会审会签;
3智能建筑工程施工应按审批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
4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并应报监理工程师批准;
5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包括熟悉施工图、施工方案及有关资料等技术交底工作。
3.3.2材料设备准备除应符合国家标准《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2003第3.2节、第3.3.4条、第3.3.5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材料、设备应附有产品合格证、质检报告,设备应有产品合格证、质检报告、说明书等;
进口产品应提供原产地证明和商检证明、质量合格证明、检测报告及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中文文本;
2检查线缆、设备的品牌、产地、型号、规格、数量及外观,主要技术参数及性能等均应符合设计要求,外表无损伤,填写进场检验记录,并封存相关线缆、器件样品;
3有源设备应通电检查,确认设备正常。
3.3.3机具、仪器与人力准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安装工具齐备、完好,电动工具应进行绝缘检查;
2施工过程中所使用的测量仪器和测量工具应根据国家相关法规进行标定;
3施工人员应持证上岗。
3.3.4施工环境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做好智能建筑工程与建筑结构、建筑装饰装修、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通风与空调,建筑电气和电梯等专业的工序交接和接口确认;
2施工现场应具备满足正常施工所需的用水、用电条件;
3施工用电应有安全保护装置,接地可靠,并应符合安全用电接地标准;
4建筑物防雷与接地施工基本完成。
3.3.5本规范各类系统的施工准备均应符合本规范第3.3节的规定。
本条规定了施工前应作的一些技术准备,各系统还有一些特殊的准备在各自章节里规定。
第1款要求进行深化设计,设计单位与施工单位应联合将设计变为能操作的施工图纸。
本条规定的是通常的材料、设备准备,特殊要求在各系统中作规定。
施工中机具使用很多,第1款要求注意使用安全。
测量仪器的使用要遵守国家相关法律。
施工人员的素质对工程质量影响非常大,要求上岗前一定要作相应的培训。
本条提出施工应具备的一些条件,如各系统有特殊要求,将在相应的章节里提出要求。
3.4工程实施
3.4.1采用现场观察、抽查测试等方法,根据施工图对工程设备安装质量进行检查和观感质量验收。
检验批应按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第4.0.5和5.0.5条的规定进行划分。
检验时应按附录中相应规定填写质量验收记录,并应妥善保管。
3.4.2智能建筑工程各子系统工程的线槽及线缆敷设路径应一致,各子系统的线槽、线缆宜同步敷设,线缆应按规定留出余量,并应对线缆末端作好密封防潮等保护措施。
3.4.3线槽、线缆应标识明确。
3.5质量保证
3.5.1材料、器具、设备进场质量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需要进行质量检查的产品应包括智能建筑工程各子系统中使用的材料、硬件设备、软件产品和工程中应用的各种系统接口;
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或实施生产许可证和上网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进行产品质量检查,未列入的产品也应按规定程序通过产品质量检测后方可使用;
2材料及主要设备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按照合同文件和工程设计文件进行的进场验收,应有书面记录和参加人签字,并应经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验收人员确认;
2)应对材料、设备的外观、规格、型号、数量及产地等进行检查复核;
3)主要设备、材料应有生产厂家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及性能的检测报告。
3设备及材料的质量检查应包括安全性、可靠性及电磁兼容性等项目,并应由生产厂家出具相应检测报告。
3.5.2建筑智能化各子系统安装质量保证除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第3.0.1条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安装、调试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资格或专项资格;
2作业人员应经培训合格并持有上岗证;
3仪器仪表及计量器具应具有在有效期内的检验、校验合格证。
3.5.3各子系统安装质量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子系统的安装质量检测应执行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
2施工单位在安装完成后,应对系统进行自检,自检时应对检测项目逐项检测并做好记录。
3.5.4智能建筑工程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子系统的接口的质量应按下列要求检查:
1)所有接口必须由接口供应商提交接口规范和接口测试大纲;
2)接口规范和接口测试大纲宜在合同签订时由智能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参与审定;
3)施工单位应根据测试大纲予以实施,并应保证系统接口的安装质量。
2施工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依据合同技术文件、设计文件和本规范的相应规定,制定系统检测方案。
3系统检测的结论与处理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检测结论应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2)主控项目有一项不合格,则该系统检测不合格;
3)系统检测不合格应限期整改并重新检测,重新检测时抽检数量应加倍;
系统检测合格,但对尚存在不合格项,应进行整改,并应在竣工验收时提交整改合格结果作出报告;
4检测记录应按本规范附录填写。
3.5.5软件产品质量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核查使用许可证及使用范围;
2用户应用软件,设计的软件组态及接口软件等,应进行功能测试和系统测试,并应提供包括程序结构说明、安装调试说明、使用和维护说明书等的完整文档。
本条对材料、器具、设备进场提出要求,只有材料、器具、设备质量有保障,施工质量才有保障。
其中检验报告及认证证书是国家法定机构颁发的,产品的检查涉及各种国家现行产品标准;
本条内容规定供需双方有特殊要求时,也可按合同规定或设计要求对产品进行质量检查。
智能建筑中的产品很多是以系统集成的方式用于工程中,有时需用仿真系统等复杂设备进行检测,这种检测对保证工程质量是至关重要的。
必要时,应对生产厂或系统承包商提出工厂检测和第三方检测的要求。
硬件设备的可靠性检测需要长时间的统计数据,现场只能对产品可靠性进行有限度的检测和分析,因此,重要设备的可靠性检测需进行第三方检测,并参考设备生产厂商提供可靠性检测报告。
软件分为商业化软件、用户应用软件和自编软件三类,需提出不同的检测和验收要求。
系统接口是智能建筑工程中出现问题最多的环节,也是智能建筑中涉及到的最不规范的部分,本条对接口的检测验收程序和要求做了专门规定。
3.5.4检验批的合格质量主要取决于对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检验结果。
主控项目是对检验批的基本质量起决定性影响的检验项目,因此必须全部符合有关专业工程验收规范的规定。
3.5.5软件产品质量检查还应和相应系统的软件检查配合使用。
3.6成品保护
3.6.1针对不同子系统设备的特点,应制定成品保护措施。
3.6.2对现场安装完成的设备,应采取包裹、遮盖、隔离等必要的防护措施,并应避免碰撞及损坏。
3.6.3在施工现场存放的设备,应采取防尘、防潮、防碰、防砸、防压及防盗等措施。
3.6.4施工过程中,遇有雷电、阴雨、潮湿天气或者长时间停用设备时,应关闭设备电源总闸。
3.6.5软件和系统配置的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更改软件和系统的配置应做好记录;
2在调试过程中应每天对软件进行备份,备份内容应包括系统软件、数据库、配置参数、系统镜像;
3备份文件应保存在独立的存储设备上;
4 系统设备的登录密码应有专人管理,不得泄露;
5计算机无人操作时应锁定。
3.7
3.7.1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应填写国家标准《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2003中的表A.0.1。
3.7.2设备、材料进场检验记录应填写国家标准《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2003中表B.0.1。
3.7.3隐蔽工程检查记录应填写国家标准《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2003中表B.0.2。
3.7.4更改审核记录应填写国家标准《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2003中表B.0.3。
3.7.5工程安装质量及观感质量验收记录应填写国家标准《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2003中表B.0.4。
3.8安全、环保、节能措施
3.8.1安全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前及施工期间应进行安全交底;
2施工现场用电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的有关规定执行;
3采用光功率计测量光缆,不应用肉眼直接观测;
4登高作业,脚手架和梯子应安全可靠,梯子应有防滑措施,不得两人同梯作业;
5遇有大风或强雷雨天气,不得进行户外高空安装作业;
6进入施工现场,应戴安全帽;
高空作业时,应系好安全带;
7施工现场应注意防火,并应配备有效的消防器材;
8在安装、清洁有源设备前,应先将设备断电,不得用液体、潮湿的布料清洗或擦拭带电设备;
9设备应放置稳固,并应防止水或湿气进入有源硬件设备机壳;
10确认工作电压同有源设备额定电压一致;
11硬件设备工作时不得打开外壳;
12在更换插接板时宜使用防静电手套;
13应避免践踏和拉拽电源线。
3.8.2环保措施除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的有关规定执行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现场垃圾和废料应堆放在指定地点,及时清运或回收,不得随意抛撒;
2现场施工机具噪声应采取相应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噪声;
3应采取措施控制施工过程中的粉尘污染。
3.8.3节能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节约用料、降低消耗、提高宏观节能意识;
2应选用节能型照明灯具、降低照明电耗、提高照明质量;
3应对施工用电动工具及时维护、检修、保养及更新置换,并应及时清除系统故障,降低能耗。
智能建筑施工安全非常重要,除应遵守本条规定外,还应遵守相应法规的规定。
智能建筑施工中对环保的要求越来越高,本条对环保作了一些通常的规定,各系统施工中还应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安排。
节能是科学发展的要求。
不要仅限于本条规定,应从各项安排中注意节能。
4综合管线
4.1一般规定
4.1.1电力线缆和信号线缆严禁在同一线管内敷设。
4.1.2综合布线系统的线缆施工应符合本规范第5章的规定。
一是电力线路与信号线路可能造成短接形成回路,会危及人员或设备安全;
二是电力线路可能会对信号线路造成电磁干扰,使得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所以为保障人员以及系统的安全,避免电力线路的电磁场对信号线路的干扰,以保障信号线路正常工作,特将本条设为强制性条款。
4.2施工准备
4.2.1施工前应将各系统的桥架、线管进行综合布置、安排,经深化设计后应绘制智能化系统施工图,并应经会审批准。
4.2.2施工单位应配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设计单位完成各专业综合管路布排设计。
4.2.3材料准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桥架、线管、线缆规格和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有产品合格证、检测报告。
2桥架、线管部件应齐全,表面光滑、涂层完整、无锈蚀。
3金属导管应无裂纹、毛刺、飞边、沙眼、气泡等缺陷,且壁厚应均匀、管口应平整;
绝缘导管及配件应完好、表面应有阻燃标记。
4线缆宜进行通、断及线间的绝缘检查。
桥架安装中的弯头、三通等配件,宜采用桥架专业生产厂家制作的合格成品。
由于生产条件的限制,自制配件很可能达不到桥架安装质量要求。
目前普遍采用内膨胀与通丝安装吊架。
安装防晃动支架,可避免桥架晃动,消除不安全因素。
当线路较长或弯曲较多,应加装拉线盒(箱)或加大管径,便于线缆布放。
镀锌钢管严禁熔焊,否则会破坏镀锌层。
4.3管路安装
4.3.1桥架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桥架切割和钻孔断面处,应采取防腐措施;
2桥架应平整,无扭曲变形,内壁无毛刺,各种附件应安装齐备,紧固件的螺母应在桥架外侧,桥架接口应平直、严密,盖板应齐全、平整;
3桥架经过建筑物的变形缝(包括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处应设置补偿装置,保护地线和桥架内线缆应留补偿余量;
4桥架与盒、箱、柜等连接处应采用抱脚或翻边连接,并应用螺丝固定,末端应封堵;
5水平桥架底部与地面距离不宜小于2.2m,顶部距楼板不宜小于0.3m,与梁的距离不宜小于0.05m,桥架与电力电缆间距不宜小于0.5m;
6桥架与各种管道平行或交叉时,其最小净距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第12.2.1条中表12.2.1-2的规定;
7敷设在竖井内和穿越不同防火分区的桥架及管路孔洞,应有防火封堵;
8弯头、三通等配件,宜采用桥架生产厂家制作的成品,不宜在现场加工制作。
4.3.2支吊架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支吊架安装直线段间距宜为1.5m~2m,同一直线段上的支吊架间距应均匀;
2在桥架端口、分支、转弯处不大于0.5m内,应安装支吊架;
3支吊架应平直且无明显扭曲,焊接应牢固且无显著变形、焊缝应均匀平整,切口处应无卷边、毛刺;
4支吊架采用膨胀螺栓连接固定应紧固,且应配装弹簧垫圈;
5支吊架应做防腐处理;
6采用圆钢作为吊架时,桥架转弯处及直线段每隔30m应安装防晃支架。
4.3.3线管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导管敷设应保持管内清洁干燥,管口应有保护措施和进行封堵处理;
2明配线管应横平竖直、排列整齐;
3明配线管应设管卡固定,管卡应安装牢固;
管卡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终端、弯头中点处的150mm~500mm范围内应设管卡;
2)在距离盒、箱、柜等边缘的150mm~500mm范围内应设管卡;
3)在中间直线段应均匀设置管卡。
管卡间的最大距离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中表14.2.6的规定;
4线管转弯的弯曲半径不应小于所穿入线缆的最小允许弯曲半径,且不应小于该管外径的6倍;
当暗管外径大于50mm时,不应小于10倍;
5砌体内暗敷线管埋深不应小于15mm,现浇混凝土楼板内暗敷线管埋深不应小于25mm,并列敷设的线管间距不应小于25mm;
6线管与控制箱、接线箱、接线盒等连接时,应采用锁母将管口固定牢固;
7线管穿过墙壁或楼板时应加装保护套管,穿墙套管应与墙面平齐,穿楼板套管上口宜高出楼面10mm~30mm,套管下口应与楼面平齐;
8与设备连接的线管引出地面时,管口距地面不宜小于200mm;
当从地下引入落地式箱、柜时,宜高出箱、柜内底面50mm;
9线管两端应设有标志,管内不应有阻碍,并应穿带线;
10吊顶内配管,宜使用单独的支吊架固定,支吊架不得架设在龙骨或其他管道上;
11配管通过建筑物的变形缝时,应设置补偿装置;
12镀锌钢管宜采用螺纹连接,镀锌钢管的连接处应采用专用接地线卡固定跨接线,跨接线截面不应小于4mm2;
13非镀锌钢管应采套管焊接,套管长度应为管径的1.5~3倍;
14焊接钢管不得在焊接处弯曲,弯曲处不得有弯曲、折皱等现象,镀锌钢管不得加热弯曲;
15套接紧定式钢管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管外壁镀层应完好,管口应平整、光滑、无变形;
2)套接紧定式钢管连接处应采取密封措施;
3)当套接紧定式钢管管径大于或等于32mm时,连接套管每端的紧定螺钉不应少于2个。
16室外线管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外埋地敷设的线管,埋深不宜小于0.7m,壁厚应大于等于2mm;
埋设于硬质路面下时,应加钢套管,人手孔井应有排水措施;
2)进出建筑物线管应做防水坡度,坡度不宜大于15‰;
3)同一段线管短距离不宜有S弯;
4)线管进入地下建筑物,应采用防水套管,并应做密封防水处理。
4.3.4线盒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导管进入盒(箱)时应一孔一管,管与盒(箱)的连接应采用爪型螺纹接头管连接,且应锁紧,内壁应光洁便于穿线;
2线管路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中间应增设拉线盒或接线盒,其位置应便于穿线:
1)管路长度每超过30m且无弯曲;
2)管路长度每超过20m且仅有一个弯曲;
3)管路长度每超过15m且仅有两个弯曲;
4)管路长度每超过8m且仅有三个弯曲;
5)线缆管路垂直敷设时管内绝缘线缆截面宜小于150mm2,当长度超过30m时,应增设固定用拉线盒;
6)信息点预埋盒不宜同时兼做过线盒。
4.4线缆敷设
4.4.1线缆两端应有防水、耐摩擦的永久性标签,标签书写应清晰、准确。
4.4.2管内线缆间不应拧绞,不得有接头。
4.4.3线缆的最小允许弯曲半径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中表12.2.1-1的规定。
4.4.4线管出线口与设备接线端子之间,应采用金属软管连接,金属软管长度不宜超过2m,不得将线裸露。
4.4.5桥架内线缆应排列整齐,不得拧绞;
在线缆进出桥架部位、转弯处应绑扎固定;
垂直桥架内线缆绑扎固定点间隔不宜大于1.5m。
4.4.6线缆穿越建筑物变形缝时应留置相适应的补偿余量。
4.4.7线缆敷设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有线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200、《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和《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的有关规定。
4.5质量控制
4.5.1主控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敷设在竖井内和穿越不同防火分区的桥架及线管的孔洞,应有防火封堵;
2桥架、线管经过建筑物的变形缝处应设置补偿装置,线缆应留余量;
3线缆两端应有防水、耐摩擦的永久性标签,标签书写应清晰、准确;
4桥架、线管及接线盒应可靠接地;
当采用联合接地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Ω。
4.5.2一般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桥架切割和钻孔后,应采取防腐措施,支吊架应做防腐处理;
2线管两端应设有标志,并应穿带线;
3线管与控制箱、接线箱、拉线盒等连接时应采用锁母,线管、箱盒应固定牢固;
4吊顶内配管,宜使用单独的支吊架固定,支吊架不得架设在龙骨或其他管道上;
5套接紧定式钢管连接处应采取密封措施;
6桥架应安装牢固、横平竖直,无扭曲变形;
7桥架、线管内线缆间不应拧绞,线缆间不得有接头。
4.6自检自验
4.6.1桥架和线管应检查其规格、位置、弯扁度、弯曲半径、连接、跨接地线、防腐、管盒固定、管口处理、保护层、焊接质量等。
弯曲的管材及连接附件弧度应呈均匀状,且不应有折皱、凹陷、裂缝、弯扁、死弯等缺陷,管材焊缝应处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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