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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相对人在客观上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
3、相对人主观上是善意的且无过错。
4、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成立、生效要件。
表见代理依法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即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于被代理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被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产生、变更或消灭相应的法律关系。
合同有效甲公司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货款。
7.甲与乙系朋友,1988年10月8日甲因家中买房向乙借款人民币2万元。
当时,甲向乙写有借据,借据上写明在1989年10月以前还清。
到还款时间,甲未向乙还款,也未提及此事。
因和甲关系很好,乙也不好意思提及此事。
直到1994年2月,乙见甲既不还款,也从不提及此事,只好向甲说明他等钱用,希望甲尽快还他。
谁料,甲却声称并无此事。
乙大怒,遂将甲诉至区人民法院,要求甲归还借款并支付逾期归还的利息。
区人民法院在对乙的起诉进行审查后,依据《民法通则》第135条之规定,裁定不予受理。
请问:
该区人民法院的处理是否正确
答:
不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3条
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经济法A第2次作业
6.1988年2月10日,8岁男童裴勇在路过天山区某一居民楼下时,被该楼居民曹斌从楼上扔下的破花盆砸中头部。
曹斌及裴勇之父随即送裴勇前往医院治疗。
2月13日该医院作出诊断,裴勇头颅顶部颅骨凹陷性骨折。
治疗半月后,裴勇基本恢复正常,曹斌为此支付医疗费四百余元。
1994年1月初,裴勇出现阵发性昏迷,此症状时有发生。
同年3月经医院作了检查后,诊断为“颅骨骨折后未排除外伤癫痫”。
1994年5月,裴勇的父亲代理其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裴勇因被曹斌砸伤后,头部未痊愈而头痛、昏倒,要求曹一次性给付医疗费等3万元。
而曹斌则辩称,伤害发生后,已对裴勇进行了治疗且裴勇已基本恢复正常,自己当时已支付有关费用,裴父一直未有异议,现时过5年,裴又向其索赔,诉讼时效已过,法院应驳回其。
本案如何处理特殊时效中的短期时效的起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8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开始计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有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开始计算。
1994年3月支持裴勇诉讼请求
7.2001年12月,赵海托吴民购买化肥,给吴民化肥款5000元。
吴民买完化肥后,剩余200元,于是就用其中的50元购买了有奖邮政明信片。
回村后,吴民将买明信片一事告诉赵海,赵海一开始不同意,后来一想快到元旦了,孩子们会用得上,于是就收下了。
赵海的女儿将其中一张送给同学李杰。
5月,该有奖邮政明信片中了一等奖,获奖金2000元,于是主张女儿要回明信片,再换一张给李杰。
但李杰父母不同意。
于是赵海诉至法院,认为明信片是其所买。
根据上述事实,请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①吴民为赵海代买有奖邮政明信片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
②吴民的购买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③赵海的女儿送明信片给同学的行为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④明信片的获奖权归属谁为什么
⑤一日,李杰拿着该明信片出来玩,赵海和吴民相继发现,遂都向李杰要这张明信片,后来3人在抓扯中将明信片撕毁。
根据明信片发行部门的规定,损坏的明信片不得兑奖。
那么应当由谁来承担损失为什么
①无权代理或越权代理
②有效。
《民法通则》第66条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③有效
④李杰《物权法》第23条规定: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⑤赵海和吴民承担连带责任《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8.某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为6000万元,1995年以募集方式设立。
在设立过程中,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倍的价格发行,因此实际募集到9000万元,超过票面金额发行股票所得溢价款为3000万元,该溢价款在当年经董事会决定被作为股利分配。
因为经营管理不善,到1999年该公司亏损了1000万元。
后公司转换经营机制,调整经营策略,经过一年的经营,2000年盈利800万元,公司考虑股东这几年来因为公司亏损一直没有分配股利,于是将该利润拿出200万元作为经营资本,其余600万元分配给股东。
此后,该公司年年盈利,不仅弥补了多年的亏损,且逐年提取了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累计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占注册资本48%,法定公益金占注册资本的45%,公司决定不再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
2001年,公司经股东大会决定把全部法定公积金转为公司资本,按股东原持有股份的比例派送给股东。
本案存在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
①《公司法》128条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公司法》第168条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
②《公司法》第167条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③《公司法》第167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④《公司法》第169条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9.甲为某市电器商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2008年11月,甲以本市百货公司名义从国外进口一批家电产品,共计价值80多万元。
之后,甲将该批家电产品销售给了本市五金交电公司。
电器商场董事会得知此事后,认为甲身为本公司董事兼总经理,负有竞业禁止义务,不得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甲的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应属无效。
于是,决议责成甲取消该合同,而将该批家电产品由电器商场买下。
五金交电公司认为,该批家电产品的买卖,是在本公司与百货公司之间进行的,与电器商场无关,合同应当有效。
双方争执不下,遂诉至人民法院。
法院查明,甲曾于2005年12月决定以电器商场一幢楼房为电器商场第四大股东本市建筑工程公司的债务提供担保;
于2006年10月将自己的一辆小轿车卖给电器商场,事后公司的股东才知晓情况。
1.甲买卖家电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2.电器商场的主张有依据吗为什么
3.对甲买卖家电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4.对甲为建筑工程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可能作出哪些处理
5.甲卖小轿车给电器商场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6.设甲卖小轿车给电器商场的行为经过了董事会的批准,则该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1.不合法。
违反竞业禁止义务。
2.于法无据。
不能因甲违反竞业禁止义务而认定其竞业行为本身为无效民事行为。
3.所得收入归电器商场所有,并可由电器商场给予处分。
4.①责令取消该担保;
②由甲赔偿电器商场损失;
③甲因担保所得收入归电器商场所有;
④由电器商场给予甲处分。
5.无效。
违反自我交易禁止义务。
6.无效。
应经公司股东会同意或有章程规定。
10.A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发起人之一,与其他人共同设立的一家股份有限公司。
为了将来工作方便,从市工商局请一位副局长担任公司董事。
公司设监事会,由两名监事组成,其中一个监事由A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自己兼任,另一个监事由股东B出任,负责日常监事事务。
公司如期募集股份成功然后设立。
请问:
该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存在哪些不符合《公司法》之处。
《公司法》第118条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
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1,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2,有职工代表3,公务员不得担任其他盈利性职务
经济法A第3次作业
6.甲、乙两国有企业与另外7家国有企业拟联合组建设立“天运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运达公司),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是:
公司股东会除召开定期会议外,还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须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2以上的董事或1/2以上的监事提议召开。
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出了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议方面的不合法之处。
经全体股东协商后,予以纠正。
2006年3月,天运达公司依法登记设立,注册资本为1亿元,其中甲以工业产权出资,协议作价金额1200万元;
乙出资1400万元,是出资最多的股东。
公司成立后,由甲召集和主持首次股东会会议,设立了董事会。
2006年5月,天运达公司董事会发现,甲作为出资的工业产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为了使公司股东出资总额仍达到1亿元,董事会提出了解决方案,即:
由甲补足差额;
如果甲不能补足差额,则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
2006年5月,公司经过一段时间的运作后,经济效益较好,董事会拟定了一个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方案提出将公司现有的注册资本由1亿元增加到亿元。
增资方案提交到股东会讨论表决时,有7家股东赞成增资。
7家股东出资总和为583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
有2家股东不赞成增资,2家股东出资总和为417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
股东会通过增资决议,并授权董事会执行。
2006年7月,天运达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依法成立了上海分公司。
上海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违约被诉至法院,对方以天运达公司是上海分公司的总公司为由,要求天运达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上述事实,请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①天运达公司设立过程中订立的公司章程中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规定有哪些不合法之处说明理由。
②天运达公司的首次股东会议由甲召集和主持是否合法为什么
③天运达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关于甲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的内容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④天运达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增资决议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⑤天运达公司是否应替上海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说明理由。
答:
①《公司法》第40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②不合法。
《公司法》第39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③不合法。
《公司法》第31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
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④不合法。
《公司法》第44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⑤应。
《公司法》第14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7.
(一)某洗衣机厂库存500台优质名牌洗衣机。
1994年7月3日,洗衣机厂给天鹏商场发函询问其是否愿意以每台750元的价格购买,备有现货,只要数量在500台以下,可保证供应,限期在7天内答复。
天鹏商场恰逢本商场的洗衣机脱销,急需进一批洗衣机,在收函的第二天即7月6日遂回电称愿意购买400台洗衣机,价格为每台740元并要求洗衣机厂送上门。
洗衣机厂在接到天鹏商场的电文后,当天即发函称愿意接受天鹏商场提出的价格条件,但因生产任务繁忙,无法送货上门,要求天鹏商场自己支付运费,自己到洗衣机厂提货,并要求立即答复。
天鹏商场接到回函后,因忙于购进其它货物,将该函搁置一边。
到1994年10月,洗衣机价格调整,上涨幅度为20%。
天鹏商场组织车辆到洗衣机厂提货,要求洗衣机厂按每台740元的价格供应洗衣机400台。
而此时,洗衣机厂仅剩下库存的100台,其他已经售完。
天鹏商场为此诉至法院,要求洗衣机厂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
洗衣机厂则辩称:
它与天鹏商场的合同根本没有成立,因此不存在承担违约责任或履行合同问题。
请回答:
(1)1994年7月3日,洗衣机厂向天鹏商场发函的行为属何种性质为什么
(2)1994年7月6日,天鹏商场给洗衣机厂的回电行为的性质如何为什么
(3)1994年10月底,天鹏商场组织车辆到洗衣机厂提货的性质如何为什么
(4)洗衣机厂和天鹏商场的合同是否已经成立本案应如何处理
(1)要约。
(2)反要约。
(3)无效的承诺。
《合同法》28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4)没有成立。
8.2001年7月6日,A公司与B银行签订借款合同。
该借款合同约定:
借款总额为2亿元;
借款期限为2年6个月;
借款利率为年利率5.8%,2年6个月应付利息在发放借款之日预先一次从借款本金中扣除;
借款期满时一次全额归还所借款项;
借款用途为用于S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
A公司应当按季向B银行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和借款资金使用情况;
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按借款总额支付1%的违约金。
在A公司与B银行签订上述借款合同的同时,B银行与A公司和C公司分别签订了抵押合同和保证合同。
B银行与A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约定:
A公司以正在建造的S项目作为抵押,如果A公司不能按时偿还借款或不能承担违约责任,B银行有权用抵押的S项目变现受偿。
B银行与C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约定:
如果A公司不能按时偿还借款或不能承担违约责任,而用A公司抵押的S项目变现受偿后仍不足以补偿B银行遭受的损失时,C公司保证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B银行依照约定于2001年7月6日向A公司发放借款,并从发放的借款本金中扣除了2年6个月的借款利息。
2001年8月5日,B银行从A公司提供的相关财务会计资料中发现A公司将借款资金挪作他用,遂要求A公司予以纠正,A公司以借款资金应当由自己自行支配为由未予纠正。
同年9月,B银行通知A公司,要求A公司提前偿还借款,A公司以借款尚未到期为由拒绝偿还借款。
同年12月,B银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借款合同,并要求A公司提前偿还借款,将用于抵押的S项目变现受偿,同时要求C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经查:
A公司实际投入S项目的资金为3800万元,挪用资金15000万元;
S项目经评估后的可变现价值为3500万元;
S项目建设取得了一切合法的批准手续,但在抵押时未办理抵押登记;
C公司是A公司控股的子公司,C公司与B银行签订保证合同时未获除A公司之外的其他股东认可,并隐瞒了与A公司的关联关系。
请根据上述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利息预先从借款本金中扣除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应如何处理
2、根据上述提示内容,A公司应当如何向B银行支付利息
3、B银行与A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4、B银行与C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5、B银行可否要求解除借款合同并说明理由。
6、B银行可否要求C公司承担民事责任为什么
(1)不符合规定。
《合同法》200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2)《合同法》205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3)有效。
《物权法》15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物权法》187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4)有效。
(5)可以。
根据《合同法》203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6)不可以。
《担保法》17先诉抗辩权
9.甲于6月2日致函于乙,表示以5万元价格出售某件古董,该函于6月4日下午两点到达乙处。
甲于6月3日获知有人愿以高价购买其古董,即寄特快专递,表示撤回前函。
邮递人员于6月4日上午送达时,乙适逢外出,邮递人员留下领取通知书载明应于6月5日上午9点起一周内前往某邮局领取信件。
经查乙于6月4日下午四点即已致函于甲,表示购买,该信于6月6日到达甲处。
乙于6月5日上午赴邮局取信时,始知甲撤回之事。
根据以上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
①甲乙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②设甲的撤回函于6月4日下午3点到达乙处,乙不管甲的撤回函,仍然发信表示购买,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③设甲于6月2日致函于乙时,载明乙应于一周内承诺,该一周时间应从何时算起
④设乙应于6月10日之前承诺,但乙的承诺信件至6月13日方到达甲处,该承诺效力如何
⑤设乙应于6月10日之前承诺,但乙的承诺因邮局的原因于6月13日方到达甲,该承诺效力如何
⑥设甲于致函时,不知该古董为真品,而以1万元的复制品价格向乙发出要约,乙作出承诺后,甲可以主张什么权利
①不成立。
《合同法》17要约可以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②不成立。
《合同法》18要约可以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③承诺的期限应从信件载明的日期起算;
信件未载明日期的,从投递该信件的邮戳日期起算。
《合同法》第24条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
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④迟发迟到的承诺。
《合同法》第28条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⑤未迟发而迟到的承诺。
《合同法》第29条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⑥变更权或者撤销权。
《合同法》第54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经济法A第4次作业
二、主观题
3.刘某家收藏有一幅祖传清代名画。
名画藏于家中,不仅不能为刘某带来经济收益,每年还必须为保养该画而支出费用。
生活清贫的刘某为此苦恼不堪。
2002年元旦,刘某参加大学同学聚会。
席间,刘某对同学大吐苦水,并多次提到该幅名画。
过了几天,一位当日曾参加聚会的同学王某造访刘某。
看过画后,王某即以10万元价格求购。
刘某被王某的出价与言词打动,遂决定将此画出售。
双方约定,王某当即一次性付清价款,刘某则在一个月后交画。
古董商潘某通过一次偶然的机会,获悉刘某藏有名画并要出售,于2002年1月18日向刘某表示,愿以15万元的价格购进。
刘某闻言大喜,当即拍板成交,并当场交付该画与潘某。
潘某则表示,三天后将价款送来。
1月20日,王某得知画已易主,非常愤怒,找到刘某理论。
刘某致歉后,提出返还11万元与王,王不为所动,以其买卖契约订立在先,刘无权将该画交与潘某为由,坚持要取得该画。
纷争遂起。
请分析:
本案如何处理请说明理由。
所涉两个买卖合同都有效。
潘某取得该画的所有权。
王某可以要求刘某承担除继续履行以外的其他违约责任。
4.1995年11月初,A公司向B银行申请贷款300万元,并以A公司位于该市平江路328号已出租给C公司的一幢500平方米的临街三层楼作为抵押。
该楼房经有关部门评估价值320万元,A公司与C公司签订为期4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到期日为1998年底。
A公司与B银行在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中约定:
B银行贷给A公司300万元,期限1年,月息为‰。
双方在合同中还约定:
A公司以上述房产作抵押,如到期不能偿还,则将房屋按市价转让给B银行。
双方在房地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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