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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解除第十四条违约责任:
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五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
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二)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本合同自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日期:
关于买卖合同2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标准厂房和使用配套场地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基本情况:
1、乙方购买甲方坐落在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区
(县)_____________路_________弄(新村)______________支弄_____________号________号厂房______层,厂房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平方米,并配套场地______________平方米,按房产证为准。
2、土地使用权限为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到_______年_____月___日止,实际年限按产权证。
3、厂房区域东侧在_______米内、南侧到_________米内、西侧到_________米内、北侧到__________米内。
二、厂房价格及其它费用:
1、厂房价格每平方米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大写),总价(含人民币土地价格)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大写)。
2、土地使用税费按国家有关规定由_______方每年支付给有关部门。
3、乙方在甲方园区内的物业管理费每年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元(大写)。
三、付款方式、期限及交房期:
1、厂房总价分二次付清,签约日乙方支付定金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万元(大写)。
(1)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前甲方把厂房通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交付乙方使用,同时乙方在收到甲方厂房后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万元(大写);
(2)其余房款应在甲方办妥相关产权交易后(以产权交易中心核发产权证之日为准)6日内一次性付清,在办理中产生的契税由乙方负责。
2、以上付款以转帐或现金方式支付均可,逾期交款处以滞纳金按银行利息的二倍,如乙方逾期超过三个月不付款,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违约金给甲方,违约金按厂房和土地总价的10%计;
若甲方不能办理土地、房产二证,或将土地、厂房抵押给任何第三方,则售房合同无效,甲方无条件全额退还乙方所有的购房款,并按厂房和土地总价10%支付给乙方作为违约金。
四、其他规定:
1、甲方在办理好产权证后再给乙方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在办理中发生的所有费用契税、工本费等由乙方负责支付。
2、乙方所购产权房可以自由转让或出租给其他方办业,但必须通知管理方,受让或承租方企业可以以本厂房地址进行工商注册。
3、厂房内土地属批租,厂区内按现有的设施配套使用给乙方,未经有关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搭建简易棚及房屋,甲方须协助乙方办理搭建秘备的简易棚手续。
4、乙方所购房屋不得拆除,不得在其中举办高污染、高用电量的项目。
5、乙方在所购房屋内组织生产、经营或生活必须遵纪守法,恪守管理制度,照章纳税,按其交付各项规定费用。
6、乙方使用的用电和用水增容量由乙方提出申请,甲方予以协助办理,增容费用由乙方向有关部门按规定交纳。
7、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补充确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甲方在完成售房的全过程后,则乙方有权支配和使用该厂房,甲方无权干涉。
9、本厂房的质量保修期为交付后一年内有效。
五、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和执一份,房产管理局和公证处各执一份。
代表(签名盖章):
电话:
签约日期:
年月日
签约地址:
关于买卖合同3
合同编号:
买卖合同
(机电设备类)
出卖人(乙方):
买受人(甲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年月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标的物(详细描述)
1.1品名:
1.2规格型号:
1.3产地:
1.4制造商:
2数量
2.1数量:
2.2供货内容:
3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
3.1质量要求:
3.2技术及设计制造标准:
(可详见技术附件)。
4价款和支付
4.1合同价款:
小写:
大写:
4.2合同价款构成:
4.3验收合格后日内,乙方应携带相关资料到甲方办理付款履行审查审批手续。
付款履行审查审批过程中,一个审查审批部门审查完毕后日内,乙方应将相关资料提交甲方下一个审查审批部门审查。
4.4外部合同、非封闭结算关联交易合同付款履行审查审批程序:
4.4.1网下审查程序:
买受人所属单位承办部门→买受人所属单位价格管理部门→买受人所属单位审计部门→买受人概预算与定额管理中心→买受人审计处(需审计处审查项目)
网下审查需出卖人提交:
合同结算资料网下送审记录表、结算资料。
4.4.2网上审查程序:
买受人所属单位业务主管部门→买受人所属单位财务部门→买受人所属单位合同主管部门→单位领导(机关职能处室、直属部门已经领导审批的不经过此步骤)→买受人企管法规处(需企管法规处审查项目)
网上审查时,出卖人应在买受人所属单位承办部门网上提交结算资料后将相关资料送交至买受人所属单位合同主管部门。
4.5乙方逾期办理付款履行审查审批手续或因乙方原因延误甲方办理付款履行审查审批手续时,每逾期一日或延误一日应当承担合同价款%的违约金。
违约金的支付由甲方合同主管部门直接扣除。
4.6本买卖按下列第项方式支付
4.6.1一次总付:
验收合格,甲方在付款审查审批手续完成后日内向乙方全额付款。
4.6.2分期支付:
验收合格,甲方在付款履行审查审批手续完成后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其余%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满且无任何质量问题后日内支付。
4.6.3本买卖封闭结算关联交易管理范畴,按《辽河油田关联交易封闭结算管理暂行办法》中的规定付款。
4.7甲方向乙方支付价款前,乙方应先将符合甲方财务要求的发票提交给甲方。
4.8乙方应对其指定的下列账户信息的真实性、安全性、准确性负责,甲方不承担此信息外的任何责任。
开户银行:
账号:
5交付
5.1交付方式:
5.2交付时间和内容:
5.3交付地点:
5.4出卖人应提供的单证和资料:
产品合格证、质检证、说明书、商检证。
5.5随机的必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方法:
随机备品详见清单。
5.6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
6包装
6.1包装标准:
6.2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及标识的具体要求:
6.3包装费用由出卖人承担,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6.4包装不符合标准或约定,造成货物毁损灭失或其他后果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责任。
7运输
7.1运输方式:
发货地点:
到达地点:
收货人:
7.2运费及相关费用承担:
7.3出卖人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7.4出卖人按照约定将货物交运后,买受人变更到达地点或收货人的,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8验收与安装调试
8.1验收
8.1.1买受人应在货到后日内,确定验收日期,并提前日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委派人员参加验收。
如果出卖人接到买受人通知后未按照通知确定的时间参加验收,视为已同意买受人单方进行验收并接受验收结果。
如果买受人逾期未进行验收,视为已完成验收。
8.1.2验收应依据本合同约定的相关要求和标准,如合同未明确约定的,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8.1.3验收结果与合同约定不符,出卖人应负责。
8.2安装调试
8.2.1出卖人免费安装与调试。
8.2.2出卖人应在验收后日内完成对设备的安装与调试,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和标准,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转。
买受人在安装与调试过程中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8.2.3安装工作完全符合合同要求和标准,并且运行成功,双方代表可在日内现场签署安装竣工书。
但不免除出卖人在安装调试过程中和质量保证期内所应承担的责任。
8.2.4设备整机经联运测试完全符合约定的技术指标,经双方代表签字确认后,即完成了对全部设备的最后验收。
8.3在安装调试期间,如果出卖人提供的设备、材料有缺陷或由于出卖人技术人员的指导错误或出卖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图纸、说明书的错误造成买受人设备、材料损坏,出卖人应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并赔偿买受人的损失。
8.4双方对验收与安装调试过程中因设备技术和质量等方面出现异议,应提交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机构进行鉴定。
9质量保证
9.1质量保证期限自完成8.2.4约定事项之日起个月。
9.2质量保证期内,由于出卖人责任导致设备停用时,则质量保证期应按实际停用时
间相应顺延。
9.3质量保证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出卖人不能按买受人的要求无偿返修或返修后质量仍不符合约定的,质量保证金将不再返还。
9.4买受人派员或委托第三方监造设备,并不替代或解除出卖人对产品质量的责任。
10保密
双方因本合同所知悉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
未经对方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给第三方或使用。
11技术服务及培训
11.1出卖人负责买受人进行与本机电设备有关的技术培训。
培训的目的是保证设备能够正常运行,使买受人掌握设备的整体结构和操作规程,达到能够独立进行设备管理及日常维护,具有初级故障诊断与处理能力的技术水平。
11.2培训内容
11.2.1为维护及安装工作所必须的全部工作文件的讲解;
11.2.2设备的安装和测试;
11.2.3设备的操作和维护;
11.2.4设备的结构及与系统有关的知识。
12违约责任
12.1出卖人未按期交付货物,每逾期一日,应向买受人支付迟延交付部分货款金额%的违约金,同时负责赔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
12.2买受人未按合同约定付款,每逾期一日,应向出卖人支付未付货款金额%的违约金。
12.3如发生15.3.3情形,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如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2.4出卖人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对设备的安装调试,应赔偿由此给买受人造成的损失。
12.5一方违反本合同第10条约定,应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12.6发生其它违约情形,违约方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如属双方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13不可抗力
13.1由于不可抗力,如火灾、地震、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及其它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导致不能完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义务,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
关于买卖合同4
最高法院公20某某年第5期(总第187期)刊登的一个案例,其裁判摘要指出,股权转让不适用合同法第51条无权处分合同规则。
进一步明确了合同法第51条的适用范围是恶意或者误认出卖他人有形财产(动产、不动产)的合同。
无形财产转让合同,如股权转让、知识产权转让、债权转让,不适用合同法第51条。
梁慧星关于合同法第51条的解释
对我国合同法第51条的含义学术界存在不同观点,有人认为我国法律承认物权行为。
这里是梁慧星老师的观点。
合同法与物权法是否承认了物权行为和物权行为的独立性,这个问题还是应回归立法本意,不应该按照个人好恶来解释。
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同意梁慧星老师的观点。
问题3:
最高人民法院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与合同法第51条的关系如何?
梁老师:
让我们先看法律条文。
合同法第51条规定,"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
理解本条的一个"
关键"
是"
处分他人财产"
这个短语。
你既然不是财产的所有权人,也没有得到所有权人授予的处分权,那你就不能处分该项属于他人的财产。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不是出于"
恶意"
,就是"
误认"
。
即误将他人财产认做自己的财产。
因此合同法第51条的适用范围是,没有处分权的人出于恶意或者误认而处分他人财产。
第51条的适用范围非常明确,就是没有处分权的人恶意或者误认而处分他人财产,这样的合同当然是社会不允许的,应当被认定为无效,除非得到权利人的追认或者处分人事后得到了处分权。
例如日本人买卖我国神圣领土,就是无处分权的人恶意处分他人财产,按照我们的合同法第51条肯定是无效的。
合同法第51条无权处分合同规则,其适用范围限于恶意或者误认出卖他人财产的合同。
但一段时间以来,一些法院未能正确理解第51条的适用范围,误用第51条裁判处分权受限制的所有权人处分自己财产的案型,及共有人处分共有财产的案型。
例如,夫妻一方出卖共有房屋,丈夫把共有房屋卖了,妻子起诉法院,有的法院就按合同法第51条判决出卖房屋的合同无效。
实际上这样的案件,不属于第51条的适用范围,第51条规定的是处分他人财产,而本案是共有人处分共有财产,不是处分他人财产。
再如抵押人出卖抵押财产,好些法院都根
据合同法第51条判决买卖合同无效。
实际上抵押人出卖抵押财产,不是处分他人财产,而是所有权人处分自己的财产,只不过其处分权受到限制而已,不应该适用第51条。
再有,国家机关及国家全资的事业单位,未经上级同意,出卖自己支配的动产不动产,有的法院适用合同法第51条认定合同无效。
这就是说,合同法实施以来,我们一些法院任意扩大了合同法第51条的适用范围,错误适用合同法第51条裁判本不属于第51条适用范围的案件。
因此,最高法院制定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目的之一,是要纠正这种错误适用第51条的实践,这就是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
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创设了这样一个解释规则,当事人一方以合同订立之时对方没有所有权或处分权为由,要求认定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样的买卖合同,最后不能履行,买受人不能得到标的物所有权,该怎么办呢?
买受人可以选择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或者选择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
请特别注意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的适用范围,主要是这样几类案件:
(1)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没得到批准处分它支配的动产和不动产案型;
(2)抵押人未征得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案型;
(3)保留所有权买卖的买受人在付清价款之前转卖标的物案型;
(4)融资租赁承租人付清租金前转卖租赁设备案型;
(5)将来财产买卖案型。
这些买卖合同,均属于处分权暂时受到限制的所有人(权利人)"
处分自己的财产"
,而不是因恶意或者误认处分他人的财产,过去的一段时间,曾经被好些法院误认为无权处分合同,依据合同法第51条认定合同无效。
现在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应当认定这些合同都有效。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可以称为买卖合同特别效力解释规则。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买卖合同特别效力规则,与合同法第51条无权处分合同规则,二者是什么关系呢?
只要将两个规则进行比较就清楚了。
合同法第51条适用于恶意或者误认处分他人财产的案型。
恶意或误认出卖他人财产,而且是他人的有形财产,就是我们说的动产和不动产。
最高法院公20某某年第5期(总第187期)刊登的一个案例,其裁判摘要指出,股权转让不适用合同法第51条无权处分合同规则。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的适用范围是,处分权暂时受限制的所有权人(权利人)处分自己财产的案型: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没得到国务院批准就处分其支配的动产和不动产;
抵押人没有告诉抵押权人就转让抵押财产;
融资租赁承租人在付清全部租金之前转卖租赁设备;
保留所有权买卖的买受人在付清价款之前转卖标的物;
还有就是将来财产买卖合同。
这些买卖合同,当事人以合同订立时出卖人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要求认定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亦即认定合同有效。
如果最终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由买受人选择追究出卖人的违约责任,或者选择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
这里补充一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适用范围包括"
将来财产买卖"
,什么是将来财产买卖?
这种买卖,我想我们这里也该有,例如买汽车,到4S店去买汽车,特别是买高档车,与到旧车市场购买二手汽车是不同的。
到旧车市场购买二手车,是看上那辆车买那辆车,合同标的物是特定的某一辆二手车。
到4S店买车与此不同,我们是根据4S店提供的产品目录订立合同,合同约定所要买汽车的规格、型号、颜色、价位等等,签定合同当时我们并未看见这辆汽车,这辆汽车不在签约现场,还在生产厂家的生产线上,还没有生产出来。
出卖人与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的时候,出卖人还没有购进这辆汽车,当然还没有取得这辆汽车的所有权或处分权,而是在订立出卖这辆汽车的合同之后,出卖人再去与生产商订立购买这辆汽车的合同。
换言之,出卖人是先卖出(这辆汽车),后买进(这辆汽车)。
这种先卖出的合同,就叫将来财产买卖合同。
在过去计划经济时代还没有这种买卖合同。
过去的教科书讲到一种关系叫"
经销"
,我们经常讨论"
与"
代理"
的区别,所谓"
是代理人出卖被代理人的商品,代理人从被代理人收取佣金,被代理人是出卖人,商品卖不掉或者卖亏了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人只收取佣金,不承担任何责任。
而"
就不一样,经销商是从供应商那里买进商品,再出卖给买受人,一个是买进商品的合同,一个是卖出商品的合同,当然是低价买进、高价卖出,赚取两个合同之间的差价,卖不掉或者卖亏了由经销商自己承担。
区别代理和经销,代理是一个买卖合同,经销是两个买卖合同。
我们过去所理解的"
,是经销商先买进货物,再卖出这个货物。
而现在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销商,如4S店,都是先卖出、后买进。
因此,这个先卖出商品的合同签订时,标的物还不在经销商手里,出卖人还不是标的物的所有权人,过去一段时间法院审理这类案件,就适用合同法第51条认定合同无效。
因为出卖人签订买卖合同时,没有所出卖货物的所有权或者处分权,因此认定无效。
这样处理是因为我们不了解现在的市场经济,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将来财产买
卖是最常见、最重要的一种商事交易,当然是合法的。
因此最高法院制定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适用于将来财产买卖合同,当事人以合同订立之时出卖人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也即肯定将来财产买卖合同有效,如果最后不能实现所有权的转移,由买受人选择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或者追究违约责任。
最后补充一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制定时,本来计划创设两个规则,一个是合同法第132条的反面规则(7月稿第4条),适用于前面谈到的前四种案型,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未经批准出卖自己支配的财产、抵押人出卖抵押物、融资租赁合同承租人出卖租赁设备、保留所有权买卖的买受人转让标的物;
另一个就是将来财产买卖合同效力规则(7月稿第5条)。
后来注意到两个规则内容相同,在征得学者同意之后,将两个规则合并为一个规则,即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
请同志们特别注意,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是非常重要的。
最高法院解释合同法,制定合同法解释
(一)、合同法解释
(二),虽然都很重要,但没有太大的创造性。
而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创设买卖合同特别效力规则,具有相当大的创造性性,弥补了合同法的不足,纠正了一段时间以来对合同法第51条的错误适用。
但令人遗憾的是,这个解释出台后,最高法院出了一本《释义》,讲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时,说是修改了合同法第51条,造成不应有的混淆。
问题4:
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权处分合同,经权利人追认的,合同有效。
但根据债的相当性原理,在权利人追认的情形,该权利人将处于什么样的法律地位?
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出卖他人财产,权利人追认或者处分人事后得到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如果权利人不追认,处分人事后也没有得到处分权,则该无权处分合同无效。
现在提的问题是,在权利人追认的情形,该权利人处于什么样的法律地位?
问题提得非常好。
按照合同法第51条规定,如果权利人追认,这个买卖合同就有效,因为权利人的追认,使原来的无权处分合同,变成了有权处分合同。
买卖合同有效的结果,如果标的物是动产,则标的物一交付,所有权就移转,即发生买受人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效果;
如果是不动产买卖,则根据有效的买卖合同,就可以向登记机构办理产权过户,将该不动产所有权移转给买受人。
在买受人获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同时,对无权处分合同进行追认的原权利人,其权利就消灭了。
回到我们的问题:
追认后的权利人将处于什么样的法律地位呢?
应当肯定,在这个买卖合同关系中,他没有法律地位,他不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出卖人),也不是买卖合同的第三人。
只是因为他的追认,而使该买卖合同,从无权处分合
同变成有权处分合同,从无效合同变成了有效合同。
该合同履行的结果,买受人得到标的物所有权,他对标的物的权利消灭了。
追认后的权利人,因权利消灭遭受的损害,应当由处分人予以赔偿,但这属于另一个法律关系。
他可以向法院起诉这个处分人,要求该处分人赔偿他的损失,这是另一个案件。
最后概括一下,法庭于案件审理中,发现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无权处分合同时,是否需要将权利人纳入诉讼?
如果该权利人进行了追认,法庭是否需要一并处理他对于处分人的损害赔偿请求?
我的意见是,不需要将该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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