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法规重点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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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三)行政法规——国务院
23.(四)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常委会(五)行政规章——国务院各部委以及地方政府(六)最高人民
法院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
24.(七)国际条约(八)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特别行政区法
25.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
它是
以权利义务为内容;
它包括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
26.
(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27.?
自然人包括公民、外国人以及无国籍人。
28.自然人的3种民事行为能力:
29.第一类: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16)《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
“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
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二类:
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10+部分精神病人)
30.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又称为限制民事能力或部分民事行为能力。
1
31.《民法通则》第12条第1款规定: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2.第三类:
无民事行为能力(10+部分精神病人)《民法通则》第12条第2款规定:
“不满10周岁的未
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
33.《民法通则》第13条第1款规定: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
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34.?
法人法人成立具备的4条件:
35.第一,依法成立;
第二,有财产或经费;
第三,有名称、机构和场所;
36.第四,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包括:
财、物、行为、非物
质财富。
37.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和义务
38.2.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
39.
(1)主体变更?
主体数目变化?
主体改变-转让
(2)客体变更?
客体的范围变更?
客体性质变更
(3)内容变更?
权利增加?
权利减少3.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
(1)事法律关系的自然终止是指某类民事法律关系所规范的权利义务顺利得到履行,取得了各自的利40.
益,从而使该法律关系达到完结。
(2)协议终止
41.?
即时协商?
约定终止条件
42.(3)民事法律关系违约终止,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一方违约,或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某类民事法律
关系规范的权利不能实现。
43.民事法律行为
44.1.内涵指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2.分类
(1)要式法律行为
(2)
不要式法律行为
45.3.成立要件
(1)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3)行为内容合法
(4)行为形式合法
46.代理制度代理人于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向第三人实施民间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
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47.2.三方当事人
(1)被代理人
(2)代理人(3)代理关系所涉及的第三人
48.代理的种类
49.委托代理是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授权而进行的代理。
法定代理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
代理。
指定代理是根据人民法院或者有关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
50.代理的终止1.委托代理终止
(1)代理期满或完成;
(2)取消代理关系;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
民事行为能力;
(5)一方或两方的机构终止。
51.2.法定代理终止
(1)被代理人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
失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的单位取消指定;
(5)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
灭。
52.债权制度
53.1.依合同或法律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2.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
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与被害人之间也形成债的关系。
54.债的消灭
55.1.履行2.抵销3.提存4.混同5.免除债权人放弃债权。
6.当事人死亡
56.诉讼时效制度
57.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
2.超过诉讼时效
2
58.
(1)权利人的胜诉权消灭。
(2)可以起诉,法院也应当受理。
(3)受理后法院查明无合理的中止、
当事人中断、延长事由,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4)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实体权利存在。
(5)
自愿履行的,不受时效限制。
(6)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不予支持。
59.
(二)诉讼时效时间的种类
60.1.普通诉讼时效——2年;
61.2.短期诉讼时效——1年,四种情况适用短期诉讼时效:
62.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赠偿;
63.
(2)延付或拒付租金;
64.(3)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
(4)寄存财物丢失或损毁的。
3.特殊诉讼时效65.
(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为4年;
66.
(2)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为1年。
67.4.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
68.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
69.(三)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70.1.诉讼时效的中止——时效继续计算内涵: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
诉讼时效中止,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原因消除之日起,时效继续计算。
应当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71.
(1)权利人客观上不能行使请求权;
(2)发生在诉讼期的最后6个月。
2.诉讼时效的中断——时效重新
计算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包括以下三种:
(1)起诉?
向法院;
?
向
仲裁机构。
(2)债权人提出要求?
向债务人本人提出;
?
债务保证人;
债务人的代理人;
财产代管
人。
(3)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表示同意履行;
明确承认了债务的存在;
同意分期履行。
72.施工许可制度内涵
73.1.时间在建筑工程施工前
74.2.申领单位建设单位
75.3.核发单位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理部门
76.4.审查内容工程是否符合法定的开工条件5.批准核发的时间——15日商标权注册原则:
自愿注册原
;
先申请原则;
单一性原则。
则
77.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条件:
用地批准手续;
规划许可证;
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确定建筑施
工企业;
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建设资金落实;
其他条件。
78.建设资金:
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合同价的50%,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不少
于合同价的30%。
79.建设单位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
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
行废止。
80.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
关报告;
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81.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82.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
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83.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
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84.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85.招标范围:
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
资或者国家融资;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
3
86.必须进行招标: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以上;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规定,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87.招投标基本原则:
公开;
公平;
公正;
诚实信用原则
88.招标程序:
成立招标组织,由招标人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
编招标文件和标底;
发布公告或邀请书;
资质审查;
发售招标文件;
踏勘现场,答疑;
确定投标时间;
接受投标书;
开标;
评标;
定标、签发中标通
知书;
签订合同。
89.建筑业企业资质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每个序列各有其相应的等级(如施工
总承包序列企业资质设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共四个等级)。
90.工程勘察资质分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劳务资质。
工程设计资质分综合资质、行业资质、专项资质,
每种资质各有其相应等级(如工程勘察、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
91.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较低的确定资质等级。
92.投标禁止性规定:
投标人之间串通;
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串通;
投标人以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投标人
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投标人以非法手段骗取中标
93.评标委员会:
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
94.
95.安全生产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9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4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
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97.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
投入的有效实施;
督促、检查,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及时、如实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
98.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权利:
知情权;
建议权;
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
拒绝权;
紧急避险权;
要求赔偿;
获得防护用品;
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99.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义务:
自律遵规的义务;
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
危险报告义务。
100.安全生产监督方式:
工会民主监督;
社会舆论监督;
公众举报监督;
社区报告监督。
现场处理权:
安全生产违法作业当场纠正权;
对现场检查出的隐患,责令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或101.
停止使用的职权;
责令紧急避险权;
依法行政处罚权。
102.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群防群治制度;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安全生产检
查制度;
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103.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责任和义务
104.建设单位应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堆
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105.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基本保障措施:
安全生产费专款专用;
管理机构及人员的设置;
技术措施及专
项施工方案;
交底;
警示标志;
现场生活区、作业环境;
环境污染防护措施;
消防安全保障措施;
劳动安
全管理规定;
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施工机具
106.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
意
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107.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工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108.建设工程质量必须实行政府监督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15天内到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109.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后,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报告。
110.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4
111.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
最低
保修期限:
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5年;
供热与供冷系合理使用年限;
统,2个采暖期、供冷期;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2年。
自竣工验收合格之
日起计算。
112.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专业部门;
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工程质量
监督机构
113.工程建设标准分:
约束性;
强制性;
推荐性标准。
内容:
设计;
施工及验收标准;
建设定额。
属性:
技术;
管理;
工作标准。
分级:
国家;
行业;
地方;
企业标准监督检查方式:
重点检查、抽查、专项检
查
114.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全面评价;
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编环境
影响报告表,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对环境影响很小、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115.报告书内容:
概况;
周围环境;
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经济损
益分析;
环境监测的建议;
评价的结论。
116.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收
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5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117.三同时制度:
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118.建筑工程一切险承保各类民用、工业和公用事业建筑工程项目,包括道路、水坝、桥梁、港埠
等,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的一切损失。
119.建筑一切险被保险人:
业主;
总承包商;
分包商;
监理工程师;
与工程有密切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如贷款银行或投资人等。
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120.建筑一切险承保内容:
工程本身(预备工程、临时工程、全部存放于工地,为施工所必需的材
料);
施工用设施和设备;
施工机具;
场地清理费;
第三者责任;
工地内现有的建筑物;
由被保险人看管
或监护的停放于工地的财产。
121.建筑一切险承保危险:
火灾、爆炸、雷击、飞机坠毁及灭火或其他救助所造成的损失;
海啸、洪
水、潮水、水灾、地震、暴雨、风暴、雪崩、地崩、山崩、冻灾、冰雹及其他自然灾害;
一般性盗窃
和抢劫;
由于工人、技术人员缺乏经验、疏忽、过失、恶意行为或无能力等导致的施工拙劣而造成的
损失;
其他意外事件。
122.建筑一切险除外责任:
军事行动、战争或其他类似事件,以及罢工、骚动、民众运动或当局命
令停工;
被保险人的严重失职或蓄意破坏;
原子核裂变;
合同罚款及其他非实质性损失;
施工机具本身
原因(但因这些损失而导致的建筑事故则不属除外情况);
设计错误(结构缺陷);
纠正或修复工程差错
增加的支出。
123.建筑一切险保险期:
自工程开工之日或在开工之前工程用料卸放于工地之日开始生效,两者以
先发生者为准,开工日包括打地基在内。
施工机具保险自其卸放于工地之日起生效。
终止日应为竣
工验收之日或者保险单上列出的终止日。
124.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
125.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金额按照不同的保险标的确定。
126.免赔额:
工程本身的免赔额为保险金额的0.5%,3%;
施工机具设备为的5%;
第三者责任险中财产
损失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1%,2%,人身伤害没有免赔额。
127.第三者责任险费率,按整个工期一次性费率计取。
保证性费率,按整个工期一次性费率计取。
128.分期交纳保费,出单后立即交纳第一期保费,最后一笔须在工程完工前半年交清。
129.安装工程一切险的风险较大,保险费率也要高于建筑工程一切险。
130.安装一切险的被保险人:
承包商;
制造商或供应商;
技术咨询顾问;
信贷机构;
待安装构件买
受人。
131.安装险保险标的:
安装的机器及安装费;
安装工程使用的承包人的机器、设备;
5
132.安装险承保:
除建筑险中规定的内容外;
短路、过电压、电弧;
超压、压力不足、和离心力引起
进入异物或因安装地点的运输引起的)。
的断裂;
其他意外事故(
133.安装险除外责任:
结构、材料或在车间制作方面的错误;
被保险人或其派遣人员蓄意破坏或欺诈
行为;
功力或效益不足遭致合同罚款或其他非实质性损失;
战争或其他类似事件,民众运动或因当局
命令而造成;
罢工和骚乱;
原子核裂化或核辐射。
134.安装险,自投保工程的动工日(如果包括土建任务)或第一批被保险项目卸至施工地点时(以先发
生为准)开始。
终止日可以是安装完毕验收通过之日或保险物所列明的终止日,以先发生者为准。
也
可延展至为期一年的维修期满日。
135.对考核期的保险责任一般不超过3个月(连续时间),若超过3个月,应另行加收费用。
旧机器
设备不负考核期的保险责任,不承担其维修期的保险责任。
136.安装险保险金额:
物质损失、第三者责任。
137.劳动合同应当书面形式订立。
条款:
合同期限;
工作内容;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劳动报酬;
劳动
纪律;
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138.无效劳动合同: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用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
从订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
力。
劳动合同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139.
140.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严重违反纪律或制度;
严重失职,
营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害;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141.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142.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患病
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
其他情形。
143.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
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内;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
用人单
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
144.环境保护原则:
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规划、实施、发展的三同步方针和经济效益、环
境效益、社会效益的三统一方针);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污染者付费;
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
依靠群众
保护环境
145.露天堆放冶炼渣、化工渣、燃煤灰渣、废物矿石、尾矿和其他固体废愉,应设置专用场所并须
符合环保标准;
146.施工单位须在开工15天以前向所在地县以上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
防治情况。
147.可以直接发包的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项目:
特定的专利或专有技术;
建筑艺术造型有特定要求;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
148.企业变更的形式有转产、停产整顿、合并、分立和企业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企业的权利、义
务不能因企业的变更而消失。
在企业变更的情况下,原企业的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企业享有或者
承担。
企业合并、分立时,必须依法清理债权、债务,合并、分立前企业的债权、债务,由合并、
分立后的企业享有和承担。
企业变更应依法到登记主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处
置场所必须设有识别标志;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国家规定处置,环保部门应限期改正;
逾期
不处置或处置不符合规定的,由环保部门指定单位代为处置,费用由生产单位承担;
处置危险废物不
符合国家规定的,应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应用于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不得挪做它用;
从事收集、贮存、
运输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无经营许可证不得从事上述活动;
收集、贮
存危险废物必须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且无安全处理的危险废
物。
禁止危险废物和非危险废物混存;
转移危险废物必须填写“转移单”向移出地和接受地环保部门
报告;
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用同一运输工具载运;
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
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方可使用;
从事危险废物经营
6
活动的人员应经过培训,考试合格才能上岗,经营单位应制定意外事故的应急措施;
禁止经中华人民
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
企业终止:
违反法律、法规被责令撤销;
政府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解散;
依法被149.
宣告破产;
其他原因。
150.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条件:
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是中国公民;
投资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
力;
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有必要
的从业人员。
151.集体所有制企业权利:
生产经营活动自主安排权;
物资采购权、产品销售权、制定价格权、联合
经营权;
人事劳动管理权、财产所有权、拒绝摊派权、享受法定优惠权。
152.有限责任公司有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国家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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