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材加工企业事故隐患检查表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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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了解《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职责
19
2
安全管
理制度
建立健全粉尘爆炸危险作业场所安全操作规程、劳动防护制
度、清扫制度、受限空间作业等制度并严格执行。
安全生产制度文件;
现场检查:
作业场所是
否悬挂有操作规程
《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68
号)
3
安全培
训教育
(1)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粉尘防爆的
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24
一、安全基础管理
板材加工企业安全隐患检查表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粉尘防爆措施
(2)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
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企业安全培训档案
25
(3
企业应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和粉尘防爆教育,普及粉尘防爆
知识和安全法规,对危险岗位的职工进行专门的粉尘防爆安全技
术和作业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方准上岗。
现场作业人员粉尘防爆措施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
2007)
4.4
(4)企业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
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
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作业现场职业危害告知牌
41
4
隐患排
查治理
企业应结合自身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特点,制定本企业粉尘
防爆实施细则和粉尘防爆安全检查表。
企业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
车间(或工段)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并做好记录。
查:
安全检查台账及整改记录
4.3
5
应急救
援预案
与演练
(1)企业应编制粉尘爆炸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并报相关部门备
案。
粉尘爆炸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及向安全监管部门报备情况
9.2.1
(2)企业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企业每年
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专项应急
建(构)
筑物结
构与布
局
(1)安装有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或存在可燃粉尘的建
(构)筑物,按
GB
50016
规定的丙类火灾危险性建筑进行设计。
应与其它建(构)筑物分离,与其他厂房建筑之间不得低于
10
米,
与民用建筑之间不得低于
米。
查文件: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资料;
生产厂区与周
边建筑安全距离
5.1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
(AQ4228-201)
5
(2)建筑物为单层建筑时,屋顶应用轻型结构。
建构筑物结构、材质
5.2
(3)多层建筑应采用框架结构或在墙上设置泄爆口。
建构筑物结构、泄爆口
5.3.1、5.3.2
(4)爆炸危险区域应设有两个以上出入口,其中至少有一个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预案演练。
应急演练记录
9.2.2
二、作业场所
通向非爆炸危险区域,其出入口的疏散门应向外开启,通道确保
畅通。
粉尘爆炸危险作业场所区域疏散门
(GB
50058-2014)第
4.1.4
(5)疏散路线应设置明显的路标和应急照明。
生产区域疏散路线、路标和应急照明
5.6.2
爆炸危
险场所
(1)干纤维仓、木粉仓以及正常生产过程中可燃性木粉云可
能偶然地存在的区域或场所出入口应设爆炸危险警示标志。
粉尘爆炸危险作业场所安全标志
4.2
《爆炸危险场所防爆安全导则》
(GB/T29304-2012)
附录
F
防爆电
气设备
(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必须采用防爆电气。
电气设备的铭牌
标识清楚,有防爆标志、防爆合格证号,外壳无裂缝、损伤,电
机不得漏油。
电气设备设施防爆标志、防爆合格证
(AQ4228-2012)
5.13
《爆炸性环境
第一部分
通用要求》
(GB3836.1-2010)第
27.2、27.7
(2)在爆炸性粉尘环境内,应尽量减少插座和局部照明灯具
的数量。
如需采用时,插座宜布置在爆炸性粉尘不易积聚的地点,
局部照明灯宜布置在事故气流不易冲击的位置。
插座开口的一面
应朝下,且与垂直面的角度不应大于
60°
。
照明灯、插座布置
(GB50058-2014)第
5.1.1
(3)电气布线应敷设在钢管中;
管线穿墙及楼板时,孔洞应
采用非可燃性填料严密堵塞。
电气线路敷设方式
5.4.3
防雷防
静电
(1)粉尘爆炸危险作业场所的厂房(建构筑物)按《建筑物
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规定设置防雷系统,并可靠接
地。
查文件:
防雷防静电安全检测报告
5.14
(2)粉尘爆炸危险作业场所应对所有金属设备、装置外壳、
金属管道、支架、构件、部件等,应按规定采取防静电接地。
所
有金属管道连接处(如法兰)应进行跨接。
静电跨接
2007)第
6.3.2
5.15
通风、
除尘
(1)处理有爆炸危险粉尘的除尘器、排风机的设置应符合下
列规定:
1)应与其它普通型的风机、除尘器分开设置;
2)应按生产工艺分片(分区域)设置相对独立的除尘系统,
并保证除尘系统有足够的风量,风管中不应有粉尘沉降。
除尘器设计、安装单位资质;
除尘器、
排风机的设置情况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2006)10.3.6
6.6.1
(2)所有产尘点均应装设吸尘罩。
并保证有足够的吸尘风量,
满足作业岗位职业卫生要求。
作业岗位粉尘浓度检测报告;
所有产尘
点装设吸尘罩情况
6.6.2
条、
5.9
(3)除尘器应设置在室外,且不应设置于建筑物屋顶;
仅有
火灾危害并有合格防护措施的,配备有抑爆系统或除尘器强度足
以承受收集物发生爆炸无泄放时产生的最大爆燃压力,可布置在
室内。
设置在室内的非封闭式除尘器,应满足相关要求:
①只用于收
集木材加工机械产生的粉尘②不用于具有机械进料功能的砂磨机、
研磨刨床③除尘器单机处理空气能力不应大于
8640m³
/hr④风机电
机是完全封闭的,且具有风冷性能⑤按除尘器有效运转的需求,
应每天或者更短时间内清除收集到的粉尘⑥除尘器的设置距任意
出口的距离至少为
6m,距日常操作中有人员出现的任何地方至少
为
6m⑦同一房间内布置多个除尘器时,相互间的最小距离应为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
导则》
(GB/T17919-2008)
4.1.8
6.2.5
6
6m。
除尘器布置情况
(4)袋式除尘器应采用脉冲喷吹等强力清灰方式进行可靠清
灰。
并根据除尘器类型、清灰方式、过滤风速、入口粉尘浓度等
确定合理清理周期,清灰气源应符合产品说明书规定要求,并详
细记录。
除尘器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和清灰记录
导则》(GB/T17919-2008)
4.3.1
条、第
6.1
作业
安全
(1)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作业及检修应使用防爆工具。
作业场所日常使用工具情况
6.4.1
(2)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进行明火作业时,遵守下列规定:
1)有安全负责人批准并取得动火证;
2)明火作业开始前,应清除明火作业场所的可燃粉尘并配备
充足的灭火器材;
3)进行明火作业的区段应与其他区段分开或隔开;
4)进行明火作业期间和作业完成后的冷却期间,不应有粉尘
进入明火作业场所。
动火作业票证审批记录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5577-2007)
6.2.1
(3)没有与明火作业等效的保护措施严禁使用旋转磨轮和旋
7
转切盘进行研磨和切割。
检维修作业票证审批记录
6.4.4
(4)所有可能积累粉尘的生产车间和贮存室,都应及时清扫。
进行打包的场所,应定期清扫粉尘。
作业场所清洁情况
8.3.1
(5)对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进行粉尘清扫,严禁使用压缩空气
正压吹扫。
作业场所粉尘清扫工具
(6)企业应为可燃粉尘作业人员配备防尘口罩、防静电手套、
防静电鞋、防静电服或棉布工作服、防尘服、阻燃防护服等个体
防护装备。
粉尘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具)发放台账;
作业人员个体防护用品(具)穿戴情况
9.1.3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
11651-2008)
4.1
(7)爆炸危险场所应配备灭火器,在附近区域设置消防栓。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消防设施
5.16
8
(8)企业配备防爆电气维护人员,具备防爆电气知识,负责
防爆电气的日常检查和维护。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
(AQ3009-2007)
7.1.2
9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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