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综合排放标准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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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黄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沥青工业污染物的排放标准
铁路货车洗刷废水排放标准
本标准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首次发布1973年,1988年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控制水污染,保护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和海洋等地面水以及地下水水质的良好状态,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和城乡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主题内容
本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69种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1.2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按照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造纸工业执行《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92》、船舶执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52-83》,船舶工业执行《船舶工业物排放标准GB4286-84》,海洋石油开发工业执行《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GB4914-85》,纺织染整工业执行《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92》,肉类加工工业执行《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合成氨工业执行《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8-92》,钢铁工业执行《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456-92》,航天推进剂使用执行《航天推进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374-93》,兵器工业执行《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470.1~14470.3-93和GB4274~4279-84》,磷肥工业执行《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0-95》,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执行《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95》,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1.3本标准颁布后,新增加国家待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业,其适用范围执行相应的国家水污染物行业标准,不再执行本标准。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GB3097-82海水水质标准
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GB8703-88辐射防护规定
3定义
3.1污水:
指在生产与生活活动中排放的水的总称
3.2排水量:
指在生产过程中直接用于工艺生产的水的排放量。
不包括间接冷却水、厂区锅炉、电站排水。
3.3一切排污单位:
指本标准适用范围所包括的一切排污单位。
3.4其他排污单位:
指在某一控制项目中,除所列行业外的一切排污单位。
4技术内容
4.1标准分级:
4.1.1排入GB3838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放GB3097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4.1.2排入GB3838中Ⅳ、Ⅴ类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4.1.3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4.1.4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4.1.1和4.1.2的规定。
4.1.5GB3838中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GB3097中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应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4.2标准值
4.2.1本标准将排放的污染物按其性质及控制方式分为二类。
4.2.1.1第一类污染物,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采矿行业的尾矿坝出水口不得视为车间排放口)。
4.2.1.2第二类污染物,在排污单位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
4.2.2本标准按年限规定了第一类污染物和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分别为:
4.2.2.1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必须同时执行表1、表2、表3的规定。
4.2.2.21998年1月1日起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必须同时执行表1、表4、表5的规定。
4.2.2.3建设(包括改、扩建)单位的建设时间,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为准划分。
4.3其他规定
4.3.1同一排放口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别的污水,且每种污水的排放标准又不同时,其混合污水的排放标准按附录A计算。
4.3.2工业污水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负荷量按附录B计算。
4.3.3污染物最高允许年排放总量按附录C计算。
4.3.4对于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污水,除执行本标准外,还须符合GB8703-88《辐射防护规定》。
5监测
采样点应按4.2.1.1及4.2.1.2第一、二类污染物排放口的规定设置,在排放口必须设置排放口标志、污水水量计量装置和污水比例采样装置。
5.1采样点
5.2采样频率
工业污水按生产周期确定监测频率。
生产周期在8h以内的,每2h采样一次;
生产周期大于8h的,每4h采样一次。
其他污水采样:
24h不少于2次。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日均值计算。
5.3排水量
以最高允许排水量或最低允许水重复利用率来控制,均以月均值计。
5.4统计
企业的原材料使用量、产品产量等,以法定月报表或年报为准。
5.5测定方法
本标准采用的测定方法见表6
6标准实施监督
6.1本标准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执行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不能保证达到水环境功能要求时,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并报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表1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单位:
mg/L
序号
污染物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1
总汞
0.05
2
烷基汞
不得检出
3
总镉
0.1
4
总铬
1.5
5
六价铬
0.5
6
总砷
7
总铅
1.0
8
总镍
9
苯并(a)芘
0.00003
10
总铍
0.005
11
总银
12
总σ放射性
1Bq/L
13
总β放射性
10Bq/L
表2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的单位)单位:
mg/L
适用范围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三级标准
pH
一切排污单位
6~9
色度(稀释倍数)
染料工业
50
180
-
其他排污单位
80
采矿、选矿、选煤工业
100
300
脉金选矿
500
悬浮物(SS)
边远地区砂金选矿
800
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
20
30
70
200
400
甘蔗制糖、苎麻脱胶、湿法纤维板工业
600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甜菜制糖、酒精、味精、皮革、化纤浆粕工业
150
60
甜菜制糖、焦化、合成脂肪酸、湿法纤维板、染料、洗毛、有机磷农药工业
1000
味精、酒精、医药原料药、生物制药、苎麻脱胶、皮革、化纤浆粕工业
石油化工工业(包括石油炼制)
化学需氧量(COD)
120
石油类
动植物油
挥发酚
2.0
总氰化合物
电影洗片(铁氰化合物)
5.0
硫化物
氨氮
医药原料药、染料、石油化工工业
15
25
黄磷工业
氟化物
低氟地区(水体含氟量<
0.5mg/L)
其它排污单位
磷酸盐(以P计)
14
甲醛
苯胺类
16
硝基苯类
<
表3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的单位)
行业类别
最高允许排水量或
最低允许水重复利用率
有色金属系统选矿
水重复利用率75%
矿
其他矿山工业采矿、选矿、选煤等
水重复利用率90%(选煤)
山
重选
16.0m3/t(矿石)
工
脉金
浮选
9.0m3/t(矿石)
业
选矿
氰化
8.0m3/t(矿石)
碳浆
焦化企业(煤气厂)
1.2m3/t(焦炭)
有色金属冶炼及金属加工
水重复利用率80%
石油炼制工业(不包括直排水炼油厂)
加工深度分类:
A.燃料型炼油
A>
500万t,1.0m3/t(原油)
250~500万t,1.2m3/t(原油)
250万t,1.5m3/t(原油)
B.燃料+润滑油型炼油厂;
C.燃料+润滑油型+炼油化工型炼油厂;
(包括加工高含硫原油页岸油和石油添加剂
B>
500万t,1.5m3/t(原油)
250~500万t,2.0m3/t(原油)
250万t,2.0m3/t(原油),
生产基地的炼油厂
C>
500万t,2.0m3/t(原油)
250~500万t,2.5m3/t(原油)
250万t,2.5m3/t(原油)
合成洗
氯化法生产烷基苯
200.0m3/t(烷基苯)
涤剂工
裂解法生产烷基苯
70.0m3/t(烷基苯)
烷基苯生产合成洗涤剂
10.0m3/t(产品)
合成脂肪酸工业
200.0m3/t(产品)
湿法生产纤维板工业
30.0m3/t(板)
制糖
某蔗制糖
10.0m3/t(甘蔗)
工业
甜菜制糖
4.0m3/t(甜菜)
皮革
猪盐湿皮
60.0m3/t(原皮)
牛干皮
100.0m3/t(原皮)
羊干皮
150.0m3/t(原皮)
表3
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续表(3)
(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的单位)
发酵
酒精
以玉米为原料
150.0m3/t(酒精)
酿造
以薯类为原料
100m3/t(酒精)
以糖蜜为原料
80.0m3/t(酒
味精工业
600.0m3/t(味精)
啤酒工业(排水量不包括麦芽水部分)
16.0m3/t(啤酒)
铬盐工业
5.0m3/t(产品)
硫酸工业(水洗法)
15.0m3/t(硫酸)
苎麻脱胶工业
500m3/t(原麻)或750m3/t(精干麻)
化纤浆粕
本色:
150m3/t(浆)漂白:
240m3/t(浆)
粘胶纤维工业
短纤维(棉型中长纤维、毛型中长纤维)
300m3/t(纤维)
(单纯纤维)
长纤维
800m3/t(纤维)
表4
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1998年1月1日后建设的单位)
单位:
6~9
色度(稀释倍数)
-
悬浮物
(SS)
甘蔗制糖、苎麻脱胶、湿法纤维板、染料、洗毛工业
甜菜制糖、合成脂肪酸、湿法纤维板、染料、洗毛、有机磷农药工业
石油化工工业(包括石油炼制)
低氟地区
(水体含氟量<
磷酸盐(以P计)
3.0
17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
18
总铜
19
总锌
总锰
21
彩色显影剂
电影洗片
22
显影剂及氧化物总量
6.0
23
元素磷
0.3
24
有机磷农药(以P计)
乐果
26
对硫磷
27
甲基对硫磷
28
马拉硫磷
29
五氯酚及五氯酚钠(以五氯酚计)
8.0
可吸附有机卤化物(AOX)(以Cl计)
31
三氯甲烷
0.6
32
四氯化碳
0.03
0.06
33
三氯乙烯
34
四氯乙烯
0.2
35
苯
36
甲苯
37
乙苯
0.4
38
邻
-二甲苯
39
对
40
间
41
氯苯
42
-二氯苯
43
44
-硝基氯苯
45
2,4-二硝基氯苯
46
苯酚
47
-甲酚
48
2,4-二氯酚
0.8
49
2,4,6-三氯酚
邻苯二甲酸二丁脂
51
邻苯二甲酸二辛脂
52
丙烯腈
53
总硒
54
粪大肠菌群数
医院*、兽医院及医疗机构含病原体污水
500个/L
1000个/L
5000个/L
传染病、结核病医院污水
100个/L
0.5**
>
3(接触时间
≥1h)
2(接触时间
55
总余氯(采用氯化消毒的医院污水)
6.5(接触时间
≥1.5h)
5(接触时间
56
总有机碳
(TOC)
注:
其他排污单位:
指除在该控制项目中所列行业以外的一切排污单位。
*指50个床位以上的医院。
**加氯消毒后须进行脱氯处理,达到本标准。
表54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最高允许排水量或"
最低允许排水重复利用率
水重复利用率
"
4754%
4904%(选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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