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小康走向后申遗时期的传统文化保护.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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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小康走向后申遗时期的传统文化保护
走向“后申遗时期”的传统文化保护①
高小康(中山大学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中心)
论文提要:
“后申遗时期”是一个关于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发展的一种阶段性认识的结果。
非遗保护的第一个时期是以“申遗”活动为中心的轰轰烈烈的开端。
这个时期提高了政府和社会对非遗保护的认识,扩大传统文化在当代社会生活中的影响,但也已产生了许多问题。
进入后申遗时期意味着对前一阶段工作的反思,把非遗保护从重申遗转向重保护,重新认识生产性保护和1文化生态保护等观念。
特别是反思生产性保护中的权益以及非遗衍生品的经营问题,从文化生态主体的视角反思和重新认识过去的文化生态保护观念与措施,从而推进传统文化保护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
后申遗时期生产性保护文化生态主体
一
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如果从昆曲第一个进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算起,已经开展十年了。
此后2004年中国签约加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6年国家设立“文化遗产日”,直到现在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这些阶段性的标志表明非遗保护工作在中国日益受到的重视;而从国家到地方数万项代表作名录的建立更显示出全国上下对非遗保护的热情。
在我国刚刚加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时,连许多学者都还在为“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个概念感到困惑。
而仅仅数年之后,非遗便成为几乎妇孺皆知的一个热门词汇了。
我们甚至可以在街头的凉茶铺和烧饼的包装纸上看到“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赫赫名号。
这好像是一种极富中国文化特色的的社会现象:
一个本来很生僻的文化事件,由于国家的重视、政府的介入和支持而迅速地膨胀放大,变成了轰轰烈烈争申遗的群众运动。
时至今日,数万个非遗项目进入了各级名录,随之而来的是无数保护规划已经或即将开始实施;各地仍然在继续不断申报新的项目、策划新的保护规划。
有人猜测,《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获得批准生效后,可能会迎来新一轮更加高涨的非遗热。
福耶?
祸耶?
去年年底我去贵州这个非遗大省考察时,一位地方官员谈及非遗保护的现状,认为从资金和人力资源状况来看,现在已有的代表性项目数量规模已近饱和了。
尽管可能还有无数遗珠在外,但非遗保护项目的无限制扩容肯定是不现实的。
更重要的是,这种轰轰烈烈的景象是否真的意味着传统文化保护和传承事业的大繁荣大发展?
追求政绩、追求商业利益的冲动导致行政决策的非理性化,已经对非遗保护带来了种种问题:
从申报假非遗、“死”非遗到有名无实甚至弄真成假的假保护,还有因政绩表现和商业性开发的需要而造成的破坏性“保护”等等。
显然,现在需要从盲目追求上名录、上项目
①本文为教育部中山大学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中心重大项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新农村建设》,广东省211工程三期建设项目《文化遗产与广东文化发展战略》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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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向更加科学地评估保护的效果和可持续性。
换句话说,非遗保护工作从观念到策略应当超越前十年以调查和申报项目为中心的发展而进入“后申遗时期”了。
所谓“后申遗时期”概念,不仅仅是指非遗保护工作的阶段性特征,更意味着对前一阶段“非遗热”的重新审视和反思。
轰轰烈烈的“非遗热”唤起了人们重新认识和传承传统文化的热情,但大量兴趣集中到了申报名录和借名录获取资源方面。
人们一方面通过大量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建立开始知道“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个概念,另一方面因为名录的影响而产生的政绩和商业效益而激发了各阶层人们的投入热情。
可以说这个以申遗为中心的时期是一个非遗保护的启蒙和普及时期。
当非遗保护从启蒙普及变成轰轰烈烈的文化运动乃至大规模的产业开发运动时,关于非遗以及整个传统文化的保护与传承发展的认识和实践也显现出了许多误读和片面性——究竟应该保护什么?
如何保护?
特别是在申遗的轰动效应过后非遗保护的可持续性等方面出现的问题,都成为文化发展现实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和困难。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出台可以说是正当其时。
对非遗保护中一些基本观念、目的、政府策略和行政工作路线以行政法的形式加以厘清和确认,可能会对这项文化建设事业向新阶段发展产生积极作用,引导整个非遗保护事业超越前期轰轰烈烈的申报名录运动而走向“后申遗时期”的有序深度发展。
当然,所谓“后申遗时期”并非意味着非遗调查和申报代表性项目的工作已经结束。
事实上还有大量调查申报工作需要进行。
但经过前一阶段的申遗热之后,后申遗时期的调查、申报和保护工作应当在吸取已有的经验教训基础上更加科学一些。
许多非遗项目在申报成功产生宣传效应之后,妥善保护合理利用的措施尚未实施就会立即遭到哄抢式的开发利用,文化权益被侵夺,生态环境遭到破坏,造成申遗成功,遗产消亡的结果。
针对这种问题,贵州省一位从事非遗保护工作的官员提出了在调查和申遗工作中形成“文化预警”机制的建议,就是说当一种非遗项目在引起社会关注和开发之前就由调研机构和政府相关部门先行采取保护措施,防止被抢先破坏性开发。
这种“文化预警”理念意味着保护意识和行动的前置与强化,或许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抢先开发获利的冲动,从而对后申遗时期的申遗活动起到积极的引导作用。
“后申遗时期”所面临的另一个突出问题,就是在大量代表性项目被认定和制定保护规划后,在继续实施保护的过程中产生的新情况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非遗项目的调查、申报、评审认定工作都遵循着规定的程序,具体的保护规划和基本工作路线也根据项目的分类而形成大致相似的模式。
然而保护规划实施的效果却可能千差万别。
比如同样是位列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刺绣,苏绣如今有数万绣娘从事这项遗产的传承与发展事业,可说是一片兴旺景象;而粤绣却在为后继乏人而担忧,甚至连找人补绣都有困难。
在这个案例中,显然不可能简单地借鉴前者成功的保护传承经验来解决后者存在的问题,否则问题早该解决了。
这样的情况在非遗保护中并不罕见。
还有一些案例更复杂,比如许多地方以“生产性保护”的名义进行的民俗旅游产业开发项目,有的开发得很成功而有的却不成功。
这种情况下很难确定应该怎样评价这种开发的效果,因为在这类案例中甚至不能简单地判定产业开发的成功究竟能否算作是非遗保护的成功。
申遗以来保护工作状况与效果的复杂性表明,一般的保护理念不能够真正解决实际发生的保护工作中的问题。
对于每一个具体保护项目都必须作为特殊个案研究和应对,非遗保护工作必然是面向特殊性的对策。
面向特殊性不仅是具体的对策,也是非遗保护的基本精神,即保护文化多样性。
短短几年的时间,全国已评审通过了八万多个代表性项目。
这个庞大的数字背后是不同文化群体不同类型的文化形态。
这些形形色色的文化形态构成了历史和地域的生态多样性。
以不同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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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保护不同的非遗项目,使各个文化群体不同的文化传统及其个性得以在当代文化环境中继续传承、传播和发展,是推动当代文化发展走向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途径。
以传统戏曲保护为例,我国的传统戏曲中影响最大的当然是京剧。
而在戏曲史上地位不亚于京剧并且以典雅著称的是昆曲。
这两个剧种先后进入了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理所当然地受到政府和民间的重视,传承、传播和教育都开展得蓬蓬勃勃。
但如果以为京剧和昆曲的繁荣就是传统戏曲保护的成功,那可能就是对非遗保护的误解了。
事实是,在中国的辽阔地域和众多族群中产生了无数各具特色而又相互影响的民间戏曲,这些民间戏曲既携带着不同地域、民族文化群体的文化个性基因,同时又是数百年乡民和市民公众艺术趣味传承、传播和共享化的结晶。
在当代大众娱乐文化的冲击下,这些传统文化活动的大部分处于没落甚至濒危状态中。
几个大剧种的保护不能代替对各种地方戏的保护,搞不好还会影响对中国戏曲文化多样性的保护。
上世纪50年代虽然被认为是地方戏繁荣的时代,但已经出现许多地方戏京剧化的倾向,即用京剧行当、曲牌、剧目改造地方戏,削弱了地方戏的地方特色。
这种大一统趋势在普及“样板戏”的运动中达到了高潮,结果是有地方戏曲而无地方特色。
如今的戏曲保护工作如果仍然是只重视大剧种而轻视甚至忽视民间濒危剧种,那么这种保护仍然可能会导致传统戏曲生态的破坏。
简而言之,后申遗时期保护工作的方向,就应当是把具体的非遗项目保护工作放在当代生态文明建设的大背景中进行定位和规划。
二
从“重申报”转向“重保护”,这是后申遗时期的一个口号。
但真正的问题在于如何保护。
申遗之后面临的保护问题当然很多而且往往各有其特殊性,但有一个已经成为保护观念和方法讨论中的热点和难点就是所谓“生产性保护”问题。
“生产性保护”其实是个有歧义的概念。
如果从广义的角度理解“生产”和“生产性”,那么可以说只要是文化活动,就都可以视为“生产”——马克思主义所研究的物质生产、精神生产,乃至人的再生产,就把一切人类发展活动都包括了进去。
用这个意义上的“生产”来解释的话,任何一种保护活动都可以说成是生产性保护。
实际上人们在这里谈到“生产性”时,指的是商业性生产,即具有赢利性质的生产活动。
因此“生产性保护”的含义是指通过商业活动使一些传统艺术、技艺和活动获得传承、教育、传播的资源和发展空间。
对于非遗进行生产性保护,意味着为一些传统文化产品开拓市场,从而使这些文化遗产进入今天的文化消费活动,促进传统文化在当代文化环境中的传承和发展。
这种保护方式从理念上讲没有什么不可以。
但在实际的保护工作中,生产性保护引起了相当热烈的讨论和争议,几乎成为申遗之后最突出的热点问题。
争议的关键在于,生产性保护会不会变成产业化开发,使得传统文化在商品化的过程中被抽离、分解和仿造;在获得商业利益的同时却失去了自身的文化价值,保护变成了破坏。
这种情况当然并非杞人忧天。
早在非遗保护观念出现之前,在许多地方政府主导的文化建设和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就一直存在着把文化产品变成商业手段的倾向。
这种做法被称为“文化搭台,经济唱戏”,一度被当作经济开发的一种先进经验。
文化建设变成商业活动附庸的结果当然就是经济发展文化衰落,甚至经济未发展文化已衰落。
当非遗保护进入名录申报热时,许多地方政府和商人们又从社会的关注中嗅到了商机,很快就无师自通地形成了非遗产业开发的热潮。
毋庸讳言,这种开发活动无论是政府主导还是企业行为,其实大多数都是出于现实利益驱使,仍然是“文化搭台经济唱戏”的老路数。
正因为如此,非遗产业开发变成对非遗的破坏性利用几乎是无法避免的后果。
这正是许多人对非遗保护中的“开发”感到忧心忡忡的原因。
对于非遗保护中的市场化方式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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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性保护”这样暧昧的字眼,实际上就是为了避免与过度商业化的产业“开发”概念靠得太近。
即使这样,“生产性保护”仍然不可避免地会与商业开发行为发生联系,因此争议并没有因为概念的改变而停止。
然而关于“生产性保护”的争议与其它许多关于非遗的争议都存在一个共同的问题,就是在争论中有意无意地把“非遗”视为一个确定的对象。
实际上“非遗”这个概念所涉及的对象是相互之间差异很大的许多文化活动的集合。
以国家划分的10个类型而言,除了都具有历史传承性和被相关群体视为自己的文化遗产这两个抽象概念之外,很难找到涵盖所有类型的共同特征。
关于生产性保护问题所发生的争论也进入了这种概念的陷阱。
有些非遗类型如戏曲、曲艺、杂技、手工艺等,传统上就具有商业特征;从某种意义上讲,只有当产生了一定的社会需要和形成了合理的市场运行机制时,这类文化形态才能说得到了活态传承保护,否则充其量只能算是被围护供养起来的活化石。
但对另外一些非遗类型而言,商业化可能造成毁灭性的破坏。
如一些民俗活动尤其是民间信仰活动,一旦变成商业性行为,其中的传统文化内涵就可能被彻底剔除而成为似是而非的伪民俗。
鉴于这种复杂性,我们谈论非遗的生产性保护问题时必须确定自己的对象:
是哪一类非遗的保护问题?
当然,问题并不仅止于此。
即使是传统上具有商业性的非遗类型,在今天采用市场经营的方式进行保护时仍然存在问题:
用今天的商业模式经营传统文化产品是否合适?
比如用大规模复制技术代替传统手工操作生产“物美价廉”的仿工艺品,用现代声光技术和时尚元素改造传统艺术表演而创作的新编传统戏曲,是否还能算作非遗?
有的学者提出生产性保护不等于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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