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扶持奖励暂行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 文档编号:18059973
- 上传时间:2022-12-13
- 格式:DOCX
- 页数:20
- 大小:23.68KB
珠海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扶持奖励暂行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珠海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扶持奖励暂行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珠海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扶持奖励暂行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2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具体办法是:
(一)报送基础材料。
珠海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在有效期即将届满前的3个月内,将反映合作社发展变化的基础材料报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材料包括:
珠海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情况统计表、珠海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考核自评表(上述表格由珠海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
(二)材料汇总与核查。
各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辖的珠海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所报基础材料进行汇总、核查。
经核查无误后,以文件形式报珠海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三)组织评价。
珠海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中介服务组织对合作社报送的基础数据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抽查,提出评价意见。
对评价不合格的,取消其“珠海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称号。
第九条动态监测合格的,继续享有“珠海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格,并按规定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其“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格,不再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3年内不得申报珠海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事项或已经清算解散的;
(三)经营中违反国家政策,存在违法行为的;
(四)不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拒绝接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的。
已被评选为示范单位的合作社,发生以上行为的,取消其示范单位称号,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3章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与管理
第11条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条件:
1.示范性家庭农场经营者必须是本市农村居民(含农村社区居民)或长期在我市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员,并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
2.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位;
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常年有2人以上(含2人)固定在农场从事生产劳动,家庭农场经营者年龄应在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接受过相应的农业技能培训,其中有1人获得农村实用技术人才或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职称认定或是大中专院校(含职校)毕业生。
3.家庭农场经营者必须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经营性资产达10万元以上,并以农业收入为主,即:
农业纯收入占家庭农场总收益的80%以上。
4.家庭农场经营达到一定规模并保持相对稳定。
经营规模标准分别为:
(1)从事粮食作物生产为主的,土地租期5年以上,经营面积80亩以上;
(2)从事水果生产为主的,土地租期10年以上,经营面积80亩以上;
(3)从事蔬菜生产为主的,土地租期5年以上,经营面积20亩以上,或年收入15万元以上;
(4)从事花卉苗木生产为主的,土地租期10年以上,经营面积80亩以上;
(5)从事畜禽养殖为主的,肉畜(包括生猪、羊)年出栏500头以上,肉牛、奶牛存栏150头以上,肉禽(包括鸡、鹅、鸭)年出栏10000只以上,蛋禽年存栏2000只以上;
(6)从事水产养殖为主的,鱼塘租期5年以上,经营鱼塘面积80亩以上;
(7)其他从事种养结合等多种经营的,土地租期5年以上,年总产值20万元以上。
5.家庭农场从事的种养行为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经营的产业符合当地经济和农业发展规划,规模适度,相对集中连片,有基本的农业生产配套设施,注重推广应用新品种和新技术,种养水平和标准化程度较高;
管理方式先进,土地产出率、经济效益显著,对周边农户具有明显示范带动效应。
6.家庭农场经营的土地除自有承包经营土地外,其他流转土地必须根据当地准入要求和相关规定,签订合法有效的农村土地承包或土地流转合同。
第十二条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认定程序
1.申报。
申请人对照申报条件,填报珠海市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申请表,向所在的区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区农业主管部门对农场所报材料进行初审后加具推荐意见,以文件形式将相关资料报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申报材料:
(1)珠海市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申请表;
(2)家庭农场基本情况;
(3)土地承包或土地流转合同;
(4)生产经营有关账簿;
(5)家庭农场内固定的从业人员户口本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6)产品认证的相关佐证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2份,所在区农业主管部门留1份、上报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1份)。
2.认定。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区农业部门上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实地考察、审查、综合评价,提出认定意见,并报部门会议讨论确认。
被认定为家庭农场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珠海市示范性家庭农场”资格证和牌匾。
3.管理。
珠海市示范性家庭农场采取抽查评价制度,对已认定的示范性家庭农场每2年组织自评,并报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抽查,对不符合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条件的单位予以除名。
第四章扶持奖励措施
第13条 对申报评选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示范性家庭农场”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第15条将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示范性家庭农场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享受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支持参与农业项目建设。
对评定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示范合作社和示范家庭农场的单位实行重点扶持,在农业项目评审中给予加分,优先安排农业扶持项目资金。
第5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是起1个月之后施行,试行期3年。
《珠海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评选和管理办法(试行)》(珠海农渔水〔2014〕301号)同时废止。
附表:
1.珠海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表
2.珠海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分表
3.珠海市示范性家庭农场申请表
4.珠海市示范性家庭农场考评表
附表1
珠海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表
填报时间:
填报人:
合作社基本情况
示范合作社名称(盖章)
理事长姓名
理事长联系电话
登记注册日期
登记注册地址
社会信用统一代码
经营类型
主导产业/产品名称
注册商标名称
成员出资合计(万元)
带动农户数(户)
成员数(人)
生产基地面积(亩)
其中:
农民成员数(人)
牲畜饲养量(万头)
单位成员数(个)
禽类饲养量(万只)
合作社运行情况
项目
序号
上年度累计数
一、经营服务情况
1
1.统一组织销售农产品总值(万元)
2
2.统一组织销售农产品总量(吨)
3
3.经营服务收入(万元)
4
4.经营服务面积(万亩)
5
5.统一组织购买农业投入品总值(万元)
6
6.统一组织购买农业投入品总量(吨)
7
7.培训成员和农民数(人次)
8
8.拥有注册商标数(个)
9
9.是否实施生产质量标准
10
10.拥有农产品质量认证数(个)
11
无公害农产品(个)
12
绿色食品(个)
13
有机农产品(个)
14
地理标志产品(个)
15
11.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个数(个)
16
二、资产负债情况
17
1.资产总额(万元)
18
固定资产净值(万元)
19
2.负债总额(万元)
20
银行贷款余额(万元)
21
3.所有者权益(万元)
22
出资总额(万元)
23
货币出资(万元):
24
农民成员货币出资总额(万元)
25
最低成员出资(万元):
26
最高成员出资(万元):
27
三、收益分配情况
28
1.经营收入(万元)
29
2.经营支出(万元)
30
3.盈余(万元)
31
(1)提取公积金总额(万元)
32
(2)盈余返还总额(万元)
33
(3)剩余盈余分配总额(万元)
34
4.成员户均纯收入(万元)
35
四、其他情况
36
1.拥有加工流通实体数(个)
37
2.是否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38
11=12+13+14+15,18=20+22,31=29-30。
附表2
珠海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分表
合作社名称:
日期:
项目
内容
基础分值
得分
评分依据
基础分
加分
综合分
工商登记手续完整有效,得5分
有固定办公场所,得5分
有合作社牌子,得2分
内部组织机构民主选举产生,得2分
理(监)事会活动按章程执行,得2分
成员30个以上(含30个)得3分,每增加50个加1分,最高得4分
企事业、社团不超过成员总数5%,得2分
农民成员占成员总数80%以上,得3分
向成员发放成员证,得2分
每个成员设立成员帐户,得2分
成员帐户记载股金、公积金、交易额,得2分
成员入、退社按章程办理,得2分
每年至少召开1次成员(代表)大会并记录、签名,得2分
信用记录良好(银行证明),得2分
有生产基地或服务基地,得2分
拥有注册商标、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中一项的,得6分,每增加一项加2分
统一生产标准或操作规程并实施,得2分
统一农业投入品的采购和供应占成员投入品总量60%以上,统一品牌销售成员产品占成员产品总量60%以上,且记录台账完整,得2分
每年为成员提供1次培训得2分,2次以上得3分
为社员提供生产经营有关技术、信息等服务,得2分
为成员生产提供资金、担保服务,得2分
有规范的合作社章程,得3分
管理、财务、分配制度上墙得2分
严格执行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得3分
有开支审批、岗位职责、现金管理制度,得3分
成员、非成员分开核算,报表齐全,得2分
按规定及时上报报表,得2分,能按要求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统计信息管理系统上报数据的,加2分
重大事项实行民主决策、有记录并经出席成员签名,得3分
财务情况向成员公开,得2分
有年度计划、工作总结,得2分,年度计划、总结报区级农业部门的,加1分
合作社档案管理规范,得3分
有安全工作制度,得2分,制度上墙加1分
有盈余返还制度,得2分
无生产(质量)安全事故,得5分
获得区级荣誉称号的,得4分,获得省级的加2分,获得国家级的加4分
按交易量(额)返还盈余比例不低于60%,得3分,每增加10个百分点,加1分
成员收入比非成员收入增20%以上,得3分
合计
100
附表3
珠海市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申请表
家庭农场名称
经营地址
经营者户籍地址
经营者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家庭劳力人数
获职业农民资格以上职称人数
主要产品
主要经营资产(万元)
年产销量(万元)
土地规模
(亩)
其中
自营承包地
承包年限
流转土地
经营地所在村
意见
经营地所在镇意见
区农业部门
备注
附表4
珠海市示范性家庭农场考评表
序号
项目指标
标准
分值
主体职业化
(15)
申报主体必须符合文件规定的职业化基本要求。
一票否决
家庭人员2人(含)以上从事农场工作,具传承性。
农场为农业科技示范户,从业人员有专业技术绿色证书等。
农场或农场主获得过区级以上农业方面的荣誉和奖励。
规模适度化
(20)
经营规模必须达到文件规定的适度化下限标准。
土地产出率和劳动生产率比普通农户高20%以上。
流转土地80%以上年限不低于5年,并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
设施农业用地手续齐全,使用规范。
生产标准化
(40)
产地环境良好,相对集中连片,布局合理,种养殖等生产条件较好。
经营性资产达10万元以上。
按产业要求,有基本的生产配套设施,有必要的农业机械,农业生产主要环节基本实现机械化。
分产业具体要求是:
1、粮食生产等种植业有必要的烘干、插秧、收割、灌溉、翻耕等机械。
2、畜牧业采用标准化养殖设施,动物防疫、无害化设施、场内监测和排泄物处理与综合利用等配套设施齐全,主要环节采用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设施,排泄物利用率达100%。
3、渔业养殖及其配套的附属设施建设科学。
4、农牧结合、生态循环的复合型家庭农场,需具备完善的粪污处理设施,需配套一定面积的排泄物消纳土地。
与各级农技人员建立结对指导关系,掌握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等,严格农业投入品使用,按照标准和制订的技术操作规程开展生产,定期对农产品质量进行检测,新品种、新技术和新模式应用程度高。
对整个生产过程进行详细记录,建立完整、真实的生产记录档案。
管理规范化
(10)
建立会计制度及账簿,财务核算规范。
有与生产经营管理相适应的场所,具备基本的办公设备。
产业目标明确,生产计划详细,规章制度全面,内部职责分工落实。
经营市场化
主动参加各种展示展销和产品推介会等活动,有稳定的销售渠道,销售记录完善。
主动参加或组建相关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拥有商标或“三品”认证,统一品牌销售。
有具体服务活动,对周边农户发挥较好的示范作用,推动家庭农场发展,带动农民增收。
经营期间未发生过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和违法违规活动。
合 计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珠海市 农民 专业 合作社 家庭 农场 扶持 奖励 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