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管道工程施工章程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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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不同级别和熔体质量流动速率差值不小于0.5g/10min(190℃,5kg)的聚乙烯原料制造的管材、管件和管道附属设备,以及焊接端部标准尺寸比(SDR)不同的聚乙烯燃气管道连接时,必须采用电熔连接。
3 管道热熔或电熔连接的环境温度宜在-5~45℃范围内。
在环境温度低于-5℃或风力大于5级的条件下进行热熔或电熔连接操作时,应采取保温、防风措施,并应调整连接工艺;
在炎热的夏季进行热熔或电熔连接操作时,应采取遮阳措施。
2)当管材、管件存放处与施工现场温差较大时,连接前应将管材、管件在施工现场放置一定时间,使其温度接近施工现场温度。
3)管道连接时,聚乙烯管材的切割应采用专用割刀或切管工具,切割端面应平整、光滑、无毛刺,端面垂直于管轴线。
4)管道连接时,每次收工,管口应采取临时封堵措施。
5)管道连接结束后,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接头质量检查。
不合格者必须返工,返工后重新进行接头质量检查。
6)对开挖沟槽敷设管道(不包括喂管法埋地敷设),管道应在沟底标高和管基质量检查合格后,方可敷设。
7)当采用非开挖需拖管时,则应在被拖管下面垫滚杠,以免管道被划伤,影响管道质量。
四、聚乙烯(PE)燃气管道焊接
1、热熔连接
1)热熔对接连接设备应定期校准和检定,周期不宜超过1年。
2)热熔对接连接操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管材或管件的规格,选用相应的夹具,将连接件的连接端伸出夹具,自由长度不应小于公称直径的10%,移动夹具使连接件端面接触,并校直对应的待连接件,使其在同一轴线上,错边不应大于壁厚的10%。
2 应将聚乙烯管材或管件的连接部位擦拭干净,并铣削连接件端面,使其与轴线垂直。
切削平均厚度不宜大于0.2mm,切削后的熔接面应防止污染。
3 连接件的端面应采用热熔对接连设备加热。
4 吸热时间达到工艺要求后,应迅速撤出加热板,检查连接件加热面熔化的均匀性,不得有损伤。
在规定的时间内用均匀外力使连接面完全接触,并翻边形成均匀一致的对称凸缘。
5 在保压冷却期间不得移动连接件或在连接件上施加任何外力。
6 热熔对接连接接头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7 连接完成后,应对接头进行100%的翻边对称性、接头对正性检验和不少于10%的翻边切除检验。
8 翻边对称性检验。
接头应具有沿管材整个圆周平滑对称的翻边,翻边最低处的深度不应低于管材表面。
9 接头对正性检验。
焊缝两侧紧邻翻边的外圆周的任何一处错边量不应超过管材壁厚的10%。
2、电熔连接
1)电熔连接机具与电熔管件应正确连通,连接时,通电加热的电压和加热时间应符合电熔连接机具和电熔管件生产企业的规定。
2)电熔连接冷却期间,不得移动连接件或在连接件上施加任何外力。
3)电熔承插连接操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将管材、管件连接部位擦拭干净。
2 测量管件承口长度,并在管材插入端或插口管件插入端标出插入长度和刮除插入长度加10mm的插入段表皮,刮削氧化皮厚宜为0.1~0.2mm。
3 将管材或管件插入端插入电熔承插管件承口内,至插入长度标记位置,并应检查配合尺寸。
4 通电前,应校直两对应的连接件,使其在同一轴线上,并应采用专用夹具固定管材、管件。
五、管沟开挖
5.1一般规定
5.1.1混凝土路面和沥青路面的开挖应使用切割机切割。
5.1.2管道沟槽应按设计规定的平面位置和标高开挖。
当采用人工开挖无地下水时,槽底预留值宜为0.05~0.1.0m;
当采用机械开挖或有地下水时,槽底预留值不应小于0.15m;
管道安装前应人工清底至设计标高。
5.1.3管沟沟底宽度和工作坑尺寸,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和管道敷设方法确定。
5.1.4
5.1.5
5.1.6在无法达到要求时,应采用支撑加固沟壁。
对不坚实的土壤应及时做连续支撑,支撑物应有足够的强度。
5.1.7沟槽一侧或两侧临时堆土位置和高度不得影响边坡的稳定性和管道安装,堆土前应对消火栓、雨水口等设施进行保护。
5.1.8
5.1.9在湿陷性黄土地区,不宜在雨期施工,或在施工时切实排除沟内积水,开挖时应在槽底预留0.03~0.06m厚的土层进行压实处理。
5.1.10沟底遇有废弃构筑物、硬石、木头、垃圾等杂物时必须清除,并应铺一层胡厚度不小于0.15m的砂土或素土,整平压实至设计标高。
5.1.11对软土基及特殊性腐蚀土壤,应按设计要求处理。
5.1.12当开挖难度较大时,应编制安全施工的技术措施,并向现场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5.2管沟开挖的有关要求
5.2.1开挖管沟前,应向施工人员说明地下设施的分布情况。
在地下设施两侧3m范围内,应采用人工开挖,并对挖出的地下设施给予必要的保护。
对于重要地下设施,开挖前应征得其管理单位同意,必要时应在其监督下开挖。
5.2.2管沟开挖时,应将挖出的土石方堆放到焊接施工对面一侧的沟边,堆土应距沟边0.5m以远。
5.2.3在耕作区开挖管沟时,应将表层耕作土与下层土分别堆放。
1)管沟的开挖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2)在雨期施工时,应采取排水措施,及时清除沟内积水;
3)在沿车行道、人行道施工时,应在管沟沿线设置安全护栏等安全防护措施,并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在施工路段沿线,应设置夜间警示灯,在交通不可中断的道路上施工,应有保证车辆、行人安全通行的措施,并应设有负责安全的人员;
4)混凝土路面和沥青路面的开挖应使用切割机切割;
5)
6)管沟验收:
管沟中心线偏移<100mm,沟底标高+50mm~-100mm,沟底宽度±
100mm,变坡点位置<100mm。
7)直线段管沟应顺直,曲线段管沟应圆滑过渡,并应保证设计要求的曲率半径。
开挖管沟后,应及时检查验收,不符合要求时应及时修整。
应做好管沟检查记录,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工序交接手续
8)管沟沟底宽度和工作坑尺寸,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和管道敷设方法确定,也可按下表要求确定:
管道公称直径(mm)
50~80
100~
200
250~
350
400~
450
500~
600
700~
800
900~
1000
1100~
1200
1300~
1400
沟底宽度(m)
0.6
0.7
0.8
1.0
1.3
1.6
1.8
2.0
2.2
9)在无地下水的天然湿度土壤中开挖沟槽时,如沟槽深度不超过下表的规定,沟壁可不设边坡:
土壤名称
沟槽深度(m)
沟槽深度(M)
填实的砂土或砾石土
≤1.00
黏土
≤1.50
亚砂土或亚黏土
≤1.25
坚土
≤2.00
10)沟槽侧临时堆土位置和高度不得影响边坡的稳定性和管道安装;
11)当开挖难度较大时,应编制安全施工的技术措施,并现场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12)地下燃气管道不得从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不包括架空的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的下面穿越。
13)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的水平和垂直净距,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
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的水平净距(m)
项目
地下燃气管道压力(MPa)
低压
<0.01
中压
次高压
B≤0.2
A≤0.4
B≤0.8
A≤1.6
建筑物
基础
0.7
1.0
1.5
-
外墙面
(出地面处)
5.0
13.5
给水管
0.5
污水、雨水排水管
1.2
2.0
电力电缆
(含电车电缆)
直埋
在导管内
通信电缆
其他燃气管道
DN≤300mm
0.4
DN>300mm
热力管
在管沟内
(至外壁)
4.0
电杆(塔)
的基础
≤35kV
>35kV
5.0
通讯照明电杆(至电杆中心)
铁路路堤坡脚
有轨电车钢轨
街树(至树中心)
0.75
表6.3.3-2地下燃气管道与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垂直净距(m)
项目
地下燃气管道(当有套管时,以套管计)
给水管、排水管或其它燃气管道
0.15
热力管的管沟底(或顶)
电缆
0.50
铁路轨底
1.20
有轨电车(轨底)
1.00
14)架空燃气管道与铁路、道路、其它管线交叉时的垂直净距不应小于下表的要求。
建筑物和管线名称
最小垂直净距(m)
燃气管道下
燃气管道上
铁路轨顶
6.0
_
城市道路路面
5.5
厂区道路路面
人行道路路面
2.2
架空电力线,电压
3kV以下
3~10kV
3.0
35~66kV
其它管道,管径
≤300mm
同管道直径,但不小于0.10
同左
>300mm
0.30
六、管道下沟
1)下沟前,应复查管沟深度,清除沟内塌方、石块和积水。
2)管道下管时,不得采用金属管材直接捆扎和吊运,并应防止管道划伤、扭曲或承受过大的拉伸和弯曲;
3)聚乙烯燃气管道敷设完毕后,应对外壁进行外观检查,不得有影响产品质量的划痕、磕碰等缺陷;
检查合格后,方可对管沟进行回填,并做好记录;
。
七、管沟回填
1)管道下沟后尽快回填。
回填前,如管沟内有积水,应将水排出,并立即回填。
2)不得用冻土、垃圾、木材及软性物质回填。
管道两侧及管顶以上0.5m内的回填土,不得含有碎石、砖块等杂物,且不得用灰土回填。
距管顶0.5m以上的回填土中的石块不得多于10%,直径不得大于0.1m,且均匀分布。
3)沟槽回填时,应先回填管底局部悬空部位,然后回填管道两侧。
回填土应分层压实,每层虚铺厚度0.2~0.3m,管道两侧及管顶以上0.5m内的回填土必须采用人工压实,管顶0.5m以上的回填土可采用小型机械压实,每层虚铺厚度宜为0.25~0.4m。
4)警示带敷设前应将敷设面压实,并平整地敷设在管道的正上方,距管顶的距离宜为0.3-0.5m,但不得敷设于路基和路面里;
警示带宜采用黄色聚乙烯等不易分解的材料,并印有明显、牢固的警示语,字体不宜小于100mm×
100mm。
警示带平面布置
≤400
>400
警示带数量(条)
1
2
警示带间距(mm)
—
150
5)路面恢复后应及时在埋设燃气管线位置的正上方设置路面标志(警示桩、警示砖、警示钉或警示牌),一般应设置在管道转弯处、三通、四通处、管道末端等,直线管段路面标志的设置间距宜为30~50米。
6)管沟回填后,应使用低频信号检漏仪检查漏点,有漏点处应挖开进行修补。
八、管道吹扫、强度及气密性试验
1)管道试压前,必须进行清管吹扫,吹扫不应少于两次。
1 首先审核吹扫方案,重点审查排放口的安装质量及排放地点的安全性,合格后方可进行。
该工程为配合施工,属于旧城道路扩宽改造,为了配合道理施工,做到保障安全且不妨碍人们出行,吹扫末端选在百泉路口。
2 应按先中压后低压的顺序进行吹扫,吹扫出的脏物不得进入已合格的管道,断开管道与仪表、设备的连接,待吹扫合格后再安装复位。
3 吹扫压力0.3Mpa,吹扫介质宜采用压缩空气、吹扫气体流速不宜小于20m/s。
4 用白色靶板测试5分钟无污物为合格。
5 检查试验记录。
2)管道强度试压:
1 审核强度试验方案,合格后方可进行。
2 按设计和规范要求进行,中压试验压力0.6Mpa。
压力应逐升,首先升至试验压力的50%,应进行初检,如无泄露、异常,继续升至试验压力,然后宜稳压1h后,观察压力计不应少于30分钟,无压力降为合格。
3 试验用的仪表应在校验有效期内,其量程不得大于试验压力的2倍,弹簧压力计精度不得低于0.4级。
4 中压管道非开挖地段,在管材焊接完毕后,进行0.6Mpa强度试验,试验压力仍为0.6Mpa。
时间1h,合格后方可穿顶管,与埋地管道连接后参与整体的强度试验。
3)管道气密试验:
1 中压管道的气密性试为0.46Mpa,观察24小时。
2 试压时的升压速度不宜过快。
稳压30分钟,并检查系统有无异常情况,如无异常情况继续升压。
管内压力升至严密性试验压力后,待温度、压力稳定后开始记录。
3 严密性试验稳压的持续时间应为24h,每小时记录不应少于1次。
4 所有未参加严密性试验的设备、仪表、管件,应在严密性试验合格后进行复位,然后按设计压力对系统升压,应采用发泡剂检查设备、仪表、管件及其与管道的连接处,不漏为合格。
四、试验与验收
1)试验介质宜采用空气,严禁用水。
室内燃气管道试验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①已有试验方案;
②试验范围内的管道安装工程除涂漆、隔热层外,已按设计图纸全部完成,安装质量检验符合本细则的规定。
③焊缝、螺纹连接接头、法兰及其他待验部位尚未做涂漆和隔热层。
④按试验要求管道加固。
⑤待试验的燃气管道已于不参与试验的系统、设备、仪表等隔断,泄爆装置已拆下或隔断,设备盲板部位及空气已有明显标记或记录。
2)试验用压力表应在检验的有效期内,其量程应为被测最大压力的1.5~2倍。
弹簧压力表精度应为0.4级。
3)试验应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并通知燃气供应单位参加。
燃气工程的竣工验收,应根据工程性质由建设单位组织相关部门、燃气供应单位级相关单位按本细则要求进行联合验收。
4)试验时发现的缺陷,应在试验压力降至大气压时进行修补。
修补后应进行复试。
5)民用燃具的试验验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CJJ12的有关规定。
6)强度试验的试验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设计压力小于10kPa时,试验压力为0.1MPa;
②设计压力大于或等于10kPa时,试验压力为设计压力的1.5倍,且不小于0.1MPa。
③设计压力小于10kPa的燃气管道进行强度试验时可用发泡剂涂抹所有接头,不漏气为合格。
设计压力大于或等于10kPa的燃气管道进行强度试验时,应稳压0.5h,用发泡剂涂抹所有接头,不漏气为合格;
或稳压1h,观察压力表,无压力降为合格。
④强度试验压力大于0.6MPa时,应在达到试验压力的1/3和2/3时各停止15min,用发泡剂检查管道所有接头无泄漏后方可继续升压至试验压力,并稳压lh,用发泡剂检查管道所有接头无泄漏,且观察压力表无压力降为合格。
7)严密性试验
①严密性试验范围应为引入管阀门至阀门之间的管道。
②严密性试验应在强度试验之后进行。
③中压管道的试验压力为设计压力,但不得低于0.1MPa,以发泡剂检验,不漏气为合格。
④低压管道试验压力不应小于5kPa。
试验30min,观察压力表,无压力降为合格。
⑤低压管道进行严密性试验时,压力测量可采用最小刻度为1mm的U形压力计。
8)验收
①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后,应先对燃气管道及设备进行外观检验和严密性预试,合格后通知有关部门验收。
新建工程应对全部装置进行检验;
扩建或改建工程可仅对扩建或改建部分进行检验。
②工程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Ⅰ按本细则提供完整的资料;
Ⅱ其他附属工程有关有关施工的完整资料;
Ⅲ工程质量验收会议纪要。
③工程验收时,应具备以下条件,并填写相应表格:
Ⅰ设计文件及设计变更文件;
Ⅱ设备、制品、主要材料的合格证和阀门的试验记录;
Ⅲ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Ⅳ管道和用气设备的安装工序质量检验记录;
Ⅴ焊接外观检查记录和无损探伤检查记录;
Ⅵ管道系统压力试验记录;
Ⅶ防腐绝缘系统检查记录;
Ⅷ质量系统处理记录;
Ⅸ工程交接检验评定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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