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书之旅行社责任保险合同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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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骚乱、暴动;
(三)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四)核反应、核子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五)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火山爆发、地下火、龙卷风、暴风等自然灾害。
(六)旅游者的犯罪、自杀、故意自伤、过失行为或自身疾病;
(七)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损失;
(八)从事赛车、赛马、攀崖、滑翔、探险性漂流、潜水、滑雪、滑板、跳伞、热气球、蹦极跳、冲浪等高风险活动。
第八条被保险人的下列各项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以及上述人员所有的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与他人签订的协议所约定的责任,但依照法律规定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不在此列;
(三)发生未经公安部门认定或无外来明显痕迹的盗窃、抢劫所导致财产的损失;
(四)金银、首饰、珠宝、文物、软件、数据、现金、信用卡、票据、单证、有价证券、文件、账册、技术资料及其他不易鉴定价值财产的丢失和损坏;
(五)因保险事故造成的一切间接损失;
(六)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七)被保险人对其接待的境内外旅游者的精神损害。
(八)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金额:
a.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b.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以上两者以高者为准。
第九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本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责任限额(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十条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赔偿限额)、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赔偿限额)、每人财产责任限额(赔偿限额)、累计责任限额(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一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二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费
第十三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合同订立时一次性缴清保险费。
经保险人同意分期交费的,投保人应按照本保险单明细表和批单中的规定按期缴付保险费。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以合同规定的期限按期缴纳保险费为保险合同生效条件。
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本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五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六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六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七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九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二十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付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被保险人就旅游安全情况必须事先对旅游者给予充分提醒、劝戒、警告,并对有可能发生的旅游意外事故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二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
(一)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收到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
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处理索赔过程中,
【篇二:
旅行社责任保险主要功能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生活质量的改善、休假日期的增多,越来越多的百姓选择出外旅游这一消费方式用以缓解工作压力、放松精神和文化享乐。
我国的旅游业发展迅速,但在业务发展的同时,旅行社在经营旅游业务活动中不可避免的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偶发事件,如由于旅行社或其雇员的疏忽造成旅游者的人身伤亡、旅行过程中行李物品丢失或被盗等等,因此要面对旅游者的大量投诉。
近年来随着这种旅游投诉的数量增加和受害人索赔金额的不断上升,旅行社面临的经济压力越来越大。
与此同时,旅游者由于在旅行社方面的索赔未能实现,其自身的权益没有得到有效的保障。
为了减轻旅行社的压力和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我司根据市场需求设计开发了旅行社责任险,本保险的保险责任基本满足了旅游市场可预见的各类风险,而赔偿处理的标准化和简捷化更适应了旅游市场的需求。
一、保险责任细致而全面
1、逐一列明承保责任
本保险在设计时充分考虑了旅行社的数量多、经营范围广、面临的风险类型杂以及旅游者人数众多且文化层次差距大等各种因素,采用列明的方式直观简明地叙述了本保险承担的九大责任,使众多旅行社和旅游者能够清晰了解保险责任,完整、准确地理解所受到的保障。
2、保障范围较为全面
本保险的保障基本囊括了旅行社在经营业务过程中和旅游者在游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情况。
不仅承担由于被保险人或其雇员、代表的疏忽和过失造成旅游者的人身伤亡和行李物品损失,还承担因意外事故导致旅游者下落不明、因旅行社改变交通工具后发生意外事故造成旅游者人身伤亡、因旅行社原因造成旅游者被拒签引起其团费损失等责任,甚至还吸取雇主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扩展承保了一名领队和导游在发生事故时因进行施救工作导致的人身伤亡。
二、赔偿处理的简便
1、赔偿内容一一列明
为了能使旅行社和旅游者能够比较直观地阅读和了解赔偿内容,我司条款同样采取列明方式将其一一具体列清。
2、订立旅行社责任保险赔偿处理标准,服务于被保险人
由于旅游业的行业特点是跨越地域广、流动性强、人数众多,因此事故往往发生在不同地区,有的甚至在境外。
为了能使被保险人及时处理意外事故,我司特地针对本保险专项订立了旅行社责任保险赔偿处理标准。
在赔偿标准中一一列明了发生保险事故后我司需支付的各类费用,如残疾事故中涉及的残疾生1
活补助费、必需的生活费、医疗费;
死亡事故中涉及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必需的生活费、护理费、伙食费等等。
这种简化理赔处理的方式不仅方便了被保险人,也体现了我司业务操作的灵活性。
3、赔偿处理方面的特点
对于在境内发生的案件,我司与其他保险公司的赔偿处理方法基本相同,如均需提供中国境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公安部门的报案证明、承运部门的短交证明等。
对于在境外发生的案件,我司在赔偿处理方面有一定的特点:
考虑到被保险人处理事故的便捷以及官方证明文件的可靠性,只要被保险人具有我国政府驻外官方机构或授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和损失证明,我司即可认定其为赔偿处理的有效依据。
2
旅行社责任保详细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赔偿处理标准以及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投保文件资料组成。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旅行社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第三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并在旅游合同规定的旅游日程期限内,在被保险人经营的旅游业务活动中由于被保险人或其雇员、代表的疏忽或过失造成游客的下列经济损失或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按本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一、由于人身伤亡引起的经济损失和费用
(一)未达到残疾程度的伤害所致的误工损失;
(二)残疾所致的生活补助费、其抚养人所必需的生活费;
(三)死亡所致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死者生前抚养人所必需的生活费
二、由于人身伤亡引起的其他相关费用
(一)医疗费;
(二)必要时游客近亲属探望的交通、食宿费、随行儿童或长者的送返费用,旅行社及医护人员前往处理的交通、食宿费用,补办旅游证件的费用,以及因行程延迟导致的费用;
三、行李物品的遗失或损坏;
(一)旅行社直接照管下的行李发生的损坏或遗失;
(二)行李物品在受旅行社委托方照管下的损坏或遗失;
四、因意外事故导致游客下落不明。
五、由于旅行社原因造成被前往国海关拒绝入境,引起游客的团费损失。
六、由于旅行社的疏忽或过失造成游客旅游必须的重要证件遗失,引起的补办证件的费用和其他必要的相关费用。
七、由于旅行社的原因,改变合同列明的交通工具或班次,且在乘坐改变后交通工具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引起游客人身伤亡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或行李物品损失及相关费用。
八、本保险扩展承保与被保险人有雇佣关系的一名随团导游和一名领队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因抢救游客的人身或财产而导致的人身伤亡。
九、因被保险人行程安排中的疏忽或过失,在游程中直接或间接由战争、军事行动、敌对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民众骚乱所造成游客的人身伤亡。
在上述责任项下,每人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人赔偿限额。
3
第四条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被保险人为减少赔偿责任,抢救受伤的游客及施救游客的财产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保险人亦负责被保险人为处理保险事故所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其他费用。
上述两项费用另行计算,但每次事故两项费用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的25%。
除外责任
第五条保险人对下列各项损失或各项列明原因引起的后果,不负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佣人员、或为其服务的任何人所有的或由其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以及上述人员的人身伤亡,但本条款第三条第三款和第八款不在此限。
2.由于自然灾害和任何污染、核事故造成的损失;
3.直接或间接由战争、军事行动、政府行为、敌对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民众骚乱、罢工所造成游客的财产损失。
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
5.被保险人旅游服务质量未达到国家、行业及合同规定的标准;
6.被保险人被判令承担的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7.游客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旅游路线,擅自离队所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8.游客自身的过错、犯罪或原有疾病;
9.无外来明显痕迹的盗窃和抢劫;
10.被保险人违法、违规经营导致的赔偿责任以及不提供导游服务或被保险人委托非旅行社的单位或个人代办的旅游业务;
11.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损失;
12.除另有约定外,由于漂流、登山、狩猎、骑马、热气球、攀岩、潜水、滑水、滑雪、跳伞、蹦极、驾驶滑翔机、机动车船竞赛或表演等(竞赛型、表演型、探险型)高风险活动发生的意外事故;
13.金银、首饰、珠宝、文物、字画、软件、数据、现金、信用卡、票据、单证、有价证券、文件、账册、技术资料及其他不易鉴定价值的财产的遗失和损坏;
14.被保险人与任何第三方的纠纷而引起的任何损失。
15.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保险期限、赔偿限额和保险费
第六条本保险的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
期满续保,另办手续。
第七条本保险设每一游客的赔偿限额和保险期间累计赔偿限额。
赔偿限额金额在保单明细表中列明。
第八条对于每个游客的赔偿金额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超过保险单中对应列明的每人赔偿限额。
在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在本保险单项下对上述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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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保费收取办法按照费率规章规定。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被保险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提供如上年度业务统计报表、出险记录等一切保险人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被保险人应按照保单约定方式缴付保险费。
第十二条被保险人应就旅游安全情况事先对游客给予充分的提醒、劝戒、警告,并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规定,对可能发生的旅游意外事故采取合理有效的预防措施,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同时,对有关部门或者保险人提出的风险防范建议应认真付诸实施。
第十三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施救,减少损失。
第十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于7日内或保险人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程度。
发生涉及治安、刑事案件的事故,应及时向相关保安部门及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第十五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名称、经营范围、经营性质等事项如有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第十六条为界定大额物品,被保险人应在每次游程开始前,以书面形式登记游客携带的价值超过人民币3000元或等值外币的物品。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获悉因保险事故可能引起与本保险有关诉讼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当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及时送交保险人。
第十八条被保险人如不履行上述各项义务,保险人有权部分或者全部拒绝赔偿,或者从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保险合同。
赔偿处理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正本、旅游合同、游客名单、事故发生的文字记录、损失清单、政府相关管理机构(主管部门)的事故证明、相关机构出具的伤亡证明和其他必要的单证。
保险事故发生在境外的,则需出具由我国政府驻外官方机构或授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和损失证明。
第二十条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在保单列明的赔偿限额的范围内,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确定的金额为准。
未经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处理并做出裁定的,以损害事实和本保险合同所附的《旅行社责任保险赔偿处理标准》为依据处理。
第二十一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需对索赔方作出任何承诺或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前应征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
在必要时,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或自行处理对任何诉讼的抗辩或索赔的处理,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一切所需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二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其它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向该责任方索赔。
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之日起,即取得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5
【篇三:
2010年度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产品框架协议】
2010年度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产品
框架协议书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
甲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综合协调司注册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甲九号
乙方:
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首席承保人)
注册地址:
北京市宣武门东河沿街69号2.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市银城中路190号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星河发展中心大厦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7号中国人寿中心5.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新区浦东南路855号世界广场37楼6.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香港中旅大厦22层
丙方:
江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新街口外大街19号京师大厦七层
根据2010年度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谈判结果,经甲方、乙方、丙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本统保示范产品按照“市场运作,政府推动、企业自主”的原则,由甲方监督和协助,乙方联合承保和运作,丙方提供保险经纪服务,并就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产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协议的构成
(一)下列文件均作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1、本协议的补充协议;
2、本协议文本;
3、谈判响应补充文件;
4、谈判响应文件;
5、竞争性谈判文件;
6、批单;
7、保险单;
8、根据本协议另行制定的其他文件。
(二)如上述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除有明确约定之外,以排序在前的文件规定的内容为准。
二、协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定期组织相关专家优化统保示范产品;
2、对统保示范产品的宣传推广工作提供支持与帮助;
3、项目运作的监督管理和重大项目的协调;
4、根据相关办法定期组织对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的考评;
5、牵头聘请审计机构对调解处理中心和事故鉴定委员会的运营经费进行外部审计;
6、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甲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配合丙方共同推广统保示范产品;
2、自本协议项下统保示范产品开始销售之日起,乙方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在市场上销售类似保险产品,包括已有的旅行社责任保险产品,且不得出现对统保产品的二次竞争性营销;
同时自2009年1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新保/续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单止期应不晚于2010年2月28日;
3、如加入统保旅行社在乙方或其分支机构有未到期旅行社责任保险保单的,乙方应同意旅行社办理退保手续,并同意按照日比例计算退还保险费;
4、按照本协议约定,从保费中提取调解处理中心和事故鉴定委员会运营经
费;
5、相关法律、法规赋予乙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三)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协助甲方制定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工作的整体规划,并负责工作计划的落实;
2、根据旅行社的风险转移需求,不断优化和改进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产品;
3、负责营销和推广统保示范产品,及时协调乙方的二次竞争性营销;
4、向乙方收取保险经纪佣金的权利;
5、建立三方协调沟通机制,提高统保项目运作效率;
6、牵头解决统保过程中突发的疑难问题;
7、负责统保项目运作过程中日常工作处理;
8、按照相关约定提交佣金使用报告;
9、相关法律、法规赋予丙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三、保险项目
2010年度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
项目范围为全国性统保。
项目启动时间为2010年1月1日。
四、承保份额、出单区域及出单公司
(一)承保份额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本项目的首席承保人,负责组织乙方各共保公司订立共保协议,约定具体服务及协调事宜。
共保协议约定内容不得违背本框架协议,不得损害本协议其他各方及购买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的旅行社的利益。
(二)出单区域及出单公司
本项目采取乙方各保险公司共同服务的方式向购买统保示范产品的旅行社提供服务。
共同服务方式含义是指乙方各保险公司通力合作,按照下表划分的出单区域,为所负责的出单区域内登记注册的旅行社提供覆盖全球范围的保险服务,包括营销推广协助、建立符合本框架协议要求的承保理赔服务系统等。
在出单区域内,由甲方根据地市旅行社数量指定提供服务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作为出单公司。
项目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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