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考题详细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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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
也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
18、投标供应商对中标公告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质疑。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收到投标供应商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对质疑内容作出答复。
19、质疑供应商对招标采购单位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采购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投诉。
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20、处理投诉事项期间,财政部门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招标采购单位暂停签订合同等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2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将采购合同副本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22、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招标采购档案,妥善保管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并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
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23、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以外的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24、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服务和
工程的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25、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应当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6、在非招标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采购小组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27、非招标政府采购活动所需专家的抽取和管理按照财政部、监察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和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2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实施的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29、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就谈判文件征询有关专家或者供应商的意见。
征询供应商意见的,应当在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指定媒体上公开征询。
30、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指定媒体上发布资格公告征集供应商。
资格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31、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及有关专家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32、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必须在谈判文件要求的递交报价文件截止时间前,将报价文件密封送达规定地点;
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报价文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33、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自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参加谈判供应商递交报价文件截止之日止,一般项目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大型或技术复杂项目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34、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需对谈判文件做实质性变动的,应当在规定的递交报价文件截止时间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告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递交报价文件的截止时间相应顺延。
35、供应商在规定的递交报价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报价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36、谈判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谈判小组根据全体成员签字的原始记录和结果编写评审报告,送采购人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37、在确定成交供应商后3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通知成交供应商,并将采购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而未成交的供应商。
38、采购项目属从原中标供应商处添购的,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采购人可持原合同副本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与原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
签订补充合同的日期距离原合同签订日期,原则上不得超过1年。
39、向供应商发出询价采购文件或询价函,自询价采购文件或询价函发出之日至规定的报价截止之日,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
40、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采购人应当按规定将合同副本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41、本办法所称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42、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时,应当坚持有利于本国企业自主创新、或消化吸收核心技术的原则,优先购买向我方转让技术、提供培训服务及其他补偿贸易措施的产品。
43、采购人拟采购国家限制进口的重大技术装备和重大产业技术的,应当出具
发展改革委的意见。
采购人拟采购国家限制进口的重大科学仪器和装备的,应当出具科技部的意见。
44、本办法所称专家组应当由五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必须包括一名法律专家,产品技术专家应当为非本单位并熟悉该产品的专家。
采购人代表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参与论证。
参与论证的专家
不得作为采购评审专家参与同一项目的采购评审工作。
45、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应当以公开招标为主要采购方式。
46、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进口产品的采购文件中应当载明优先采购向我国企业转让技术、与我国企业签订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的供应商的进口产品。
47、采购人因产品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原有采购项目的,不需要重新审核,但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48、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没有获得财政部门同意而开展采购进口产品活动的,视同为拒绝采购进口产品,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作出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规定。
未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也视为拒绝进口产品参加。
67、财政部门应当在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指定媒体上公告受理投诉的电话、传真等事项,以方便供应商投诉。
68、财政部门处理投诉,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和简便、的原则,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69、投诉书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
(二)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
(三)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投诉人签章及投诉时间。
70、投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
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应当提交投诉人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
71、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按照规定予以处理。
72、在投诉审查期间,财政部门认定投诉事项与采购人行为有关但采购人不是被投诉人的,应当要求投诉人将采购人追加为被投诉人,并限期修改投诉书重新投诉,逾期不予受理。
73、投诉人提交投诉书,应按照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
提供投诉书副本。
74、投诉符合条件予以受理的,自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之日。
75、投诉人为自然人的,投诉书应由本人签字;
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书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76、对受理的投诉,财政部门应当填写《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登记表》;
对不受理的投诉,财政部门应当向投诉人送达《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不予受理告知书》。
77、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发送投诉书副本,并以《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书副本送达通知书》的形式告知其应履行的义务。
78、被投诉人和相关供应商应自收到投诉书副本和送达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证据及相关证明材料。
79、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将《投诉处理决定书》送达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决定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相关当事人。
80、财政部门做出投诉处理决定,应当制作《投诉处理决定书》。
81、暂停采购活动期最多为30日。
暂停采购活动期满或者收到财政部门《恢复采购活动通知书》(格式见附件16)之前,被投诉人不得进行该项采购活动。
二、选择题:
1、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全选
A、招标采购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B、招标项目的名称、数量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
C、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D、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E、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2、货物服务招标采购的评标方法分为:
A、最低评标价法
B、综合评分法
C、性价比法
D、综合评估法
3、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A、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
B、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C、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D、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4、中标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A、招标项目名称
B、中标供应商名单
C、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D、招标采购单位的名称和电话
5、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报告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A、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同意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B、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的,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应予废标,并责成招标采购单位依法重新招标。
6、招标采购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A、与投标人恶意串通的;
B、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C、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D、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标底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
7、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A、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没有合格标的,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B、经专家认定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C、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D、不能事先计算出项目价格总额的。
8、资格公告应当公布:
A、采购单位名称
B、采购项目名称
C、数量
D、采购项目的性质以及参加谈判供应商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
9、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A、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B、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C、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二十的。
AB
10、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A、采购规格、标准统一,市场资源充足
B、价格变化幅度小且采购活动需要在短时间内完成
C、项目预算金额低于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
11、询价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A、供应商应当在规定的报价截止时间前递交报价文件
B、供应商只能一次报出价格,不得更改,并对询价采购文件或询价函所列出的全部技术、商务要求做出承诺
C、询价采购文件或询价函发出后如有实质性变更,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被询价的供应商
12、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经批准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实施采购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A、违背采购文件要求,允许不符合项目规定资质条件的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的;
B、未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采购活动的;
C、未按照规定的评定成交标准进行评审或未按照规定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
13、采购人报财政部门审核时,应当出具以下材料:
ABCD
A《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
B关于鼓励进口产品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复印件。
C进口产品所属行业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D专家组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
14、采购人拟采购的进口产品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鼓励进口产品的,在报财政部门审核时,应当出具AB
15、采购人拟采购的进口产品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限制进口产品的,在报财政部门审核时,应当出具ACD
16、采购人拟采购其他进口产品的,在报财政部门审核时,应当出具AC
C进口产品所属行业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或专家组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
D法律要求的其他资料。
17、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给予,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
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C
A刑事责任警告罚款B警告刑事责任罚款
C警告罚款刑事责任D罚款警告刑事责任
18、采购人未获得财政部门采购进口产品核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ABC
A擅自采购进口产品的;
B出具不实申请材料的;
C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D采购在国内组装的进口品牌产品的
28、投诉人提起投诉应符合下列条件:
ACDEFGH
A、投诉人是参与所投诉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B、被投诉人是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
C、投诉事项已依法进行质疑;
D、《投诉书》内容符合《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
E、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F、属于同级财政部门管辖;
G、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H、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9、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完成审查工作,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A、投诉书内容符合规定且投诉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B、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告知投诉人修改后重新投诉;
C、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通知投诉人;
D、投诉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E、初审阶段投诉人撤回投诉的,视为未提出投诉。
30、投诉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终止投诉处理:
A、经协调,争议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纠纷得到解决;
B、投诉人自愿放弃投诉的;
C、投诉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的;
D、在受理投诉过程中,投诉人已就投诉事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诉讼或者提请仲裁的。
31、投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
A、一年内三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的;
B、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投诉材料的。
三、简答题:
1、招标文件包括哪些内容?
(一)投标邀请;
(二)投标人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
(三)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四)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
(五)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包括附件、图纸等;
(六)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
(七)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
(八)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
(九)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十)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标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2、谈判文件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一)供应商须知;
(二)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
(三)技术和商务要求;
(四)对供应商报价的要求及其计算方式;
(五)评定的标准和方法;
(六)交货、竣工、提供服务时间;
(七)供应商提交报价文件(与谈判相关的响应性文件)的时间和地点;
(八)供应商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
(九)谈判日程安排;
(十)合同条款和格式;
(十一)省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3、简述适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采购范围为那些?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以直接进口或委托方式采购进口产品(包括已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的活动.
4、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哪两个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
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四、论述
开评标突发事件的处理方式
(1)晚于开标时间递交投标文件。
(2)开标截止时间时已提交投标文件但未提交投标保证金。
(3)提交第二方案情况处理方法。
(4)竞争性谈判过程中二次报价未提供,处理方式。
(5)到投标截止时间时投标尚未满足三家的情况。
(6)招标方和专家意见出现巨大分歧时的处理情况。
(7)谈判过程中招标方提出重大技术变更的。
五、案例分析
1、某医院政府采购项目以竞争性谈判方式对部分医疗设备进行采购,在谈判过程中某供应商二次报价未提供,应如何处理?
答案:
以第一次报价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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