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的关系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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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伏巍
06级大专班经济管理专业
论文题目
本文首先阐述了“法治”与“德治”在一般意义上的区别与联系,并且总结出“法治”与“德治”的这种辩证关系客观上要求我们要“努力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思想道德体系,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结合起来。
”然后通过江泽民同志在2001年1月10日的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的讲话,我们进一步分析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辩证关系,并且提出认真学习领会和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的这一重要思想,对于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同时阐述了坚持“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重要意义。
说明
论文要点应该比论文提纲更具体,要把论文的核心内容概括出来。
一张纸不够,可另附纸,写好上交函授办公室。
论文提纲
考号
姓名
单位
徐州市市容管理局
一、“法治”与“德治”的关系
(一)“法治”与“德治”区别
1、治国方略上的差异
2、“法治”是他律之治,而“德治”则是自律之治
(二)“法治”与“德治”联系
1、“法治”与“德治”相互配合和支持
2、“法治”与“德治”有着共同的精神秩序
3、“法治”与“德治”都是实现国家稳定和长治久安的需要和保障
二、“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辩证关系
(一)法律和道德的作用不同
(二)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三)理论分析
1、从经济学角度分析
2、从哲学角度分析
3、从政治学角度分析
三、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重要意义
(一)坚持“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人类社会历史经验的深刻总结
(二)坚持“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继承和发展
(三)坚持“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与时俱进理论品质的具体体现
(四)坚持“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需要。
(五)坚持“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我党对社会主义治国方略的科学认识。
论文提纲,必须写出不少于三层内容的标题。
一张纸不够,可另附纸,写好后一式二份,上交办公室。
“法治”与“德治”,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历来都是法律家们所争论不休的一个论题。
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二者究竟应保持一种怎样的关系,曾成为一段时期内理论界探讨的热点。
由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既需要有法律来为之保驾护航,同时也离不开道德的影响与支持,因而在我国,“法治”与“德治”应当同步并举。
然而,诸方面的原因,却使得不少人对“德治”的认识有些偏颇,以致许多情况下,当我们一提到“德治”这种说法的时候,便会招来许多非议。
江泽民同志在一次宣传部长会议上指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
这说明,对“法治”与“德治”的关系问题,党和国家领导人是有着比较清醒的认识的。
因此,研究“法治”与“德治”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之间的关系,探讨协调二者之间关系的途径与方式应成为我们必须要思考的现实问题。
“法治”与“德治”的最终归宿都在治国上,但二者在治国的侧重点上却截然不同。
换言之,前者主要侧重于先“治法”,后者则主要侧重于先“治人”。
理论上,就“治人”与“治法”的轻重而言,“治人”应重于“治法”。
这是因为:
首先,“治人”在内容上实际已包含有“治法”的要求,“治法”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治人”,在本末顺序上,应当是“治人”为本,而“治法”为末。
其次,“治人”是“治法”的依托,“治人”有助于更好地“治法”。
作为一种规范,法只能约束人们的外在行为,对人的内心世界则无法涉足;
要涉足人们的内心世界还需要人本身。
而且,“徒法不足以自行”,再良好的法制,假如没有具备应有素质的人去执行,仍无异于一纸具文。
因此,单纯“治法”不足以“治人”,要实现法治的理想目标,还必须要把最终的依赖点放在“治人”上。
否则,即便将完善至极的法律摆在至高无上的位置上,也仍难以实现我们最初设想用法制所要实现的理想目标。
现代社会之所以更加强调“治法”,并不是基于“治法”比“治人”重要,而是在策略上所不得不采取的一种“末端治理模式”。
现阶段,由于对人的本性问题在认识上难以得出共论,“治人”在理论和实践上都还存在较多障碍,难以真正实现科学地“治人”;
相反,对于法,由于人们在许多实质或重要方面都已经达成共识,且这些共识在很大程度上已日渐成熟化和科学化,因而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治法”都更较为容易地得到实现。
从“法治”与“德治”所涉足的领域来看,“法治”是他律之治,即它仅仅约束人们的外在行为,通过约束人们的行为而实现治人,它对人们的内心世界无从干预,属于治外之治;
而“德治”则是自律之治,它不仅可以约束人们的行为,还可以约束人们的思想意识,并通过约束人们的思想意识来达到约束人们行为的目的,属于治内之治。
由于人们的行为总是受一定思想意识所支配的,因而从这一点上来说,“德治”是更高层次的治国模式,是治本之治;
而“法治”则是最终实现“德治”的一个必经阶段,是治标之治。
此外,从他律与自律的角度出发,我们还可以推导出二者之间的如下区别:
如“法治”是惩恶之治,“德治”是扬善之治;
“法治”是事后之治,“德治”是事前之治等等。
“法治”与“德治”都是实现国家控制、促进社会发展所必不可少的两种手段,他们密切联系、相互支持,共同推促着社会的进步。
作为一种他律,法律的主要功能在于“惩恶”,而“扬善”则主要应依靠道德的自律来进行,因而在“劝善”方面,法律有着自身先天的缺欠与不足,需要道德来加以支持。
同时,法律的创制和运作也必须要以正确的思想道德观念为指导。
同样,“德治”也离不开“法治”的支持与配合。
道德作为一种规范,主要是依靠社会舆论、风俗习惯和人们的内心信念来推动的,其软弱与苍白无力是显而易见的。
对于某些严重违反社会基本道德规范的行为,客观上也必然要求运用法律来加以制裁。
在此种意义上,守法是最基本的道德要求,法律所维护的是最基本、也是最低限度的社会道德。
除了上述两点之外,“法治”与“德治”的联系还表现在,二者有着共同的精神秩序。
“法治”与“德治”都以维护一定的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为使命。
秩序是“法治”与“德治”存在的价值基础,又是二者可以同步并举的理论依托。
在某种意义上,我们甚至可以说,“法治”与“德治”之所以能够存在和为人们所认同并可以成为并驾齐驱的两种治国理论和模式,主要就在于它们能够给人们带来秩序。
秩序意义在于,它是人类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前提和保障。
因此,一旦脱离了秩序这一前提,无论是“法治”还是“德治”都将会失去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需要以稳定的社会秩序和团结的政治局面为前提。
这两者的实现都既离不开法律也离不开道德。
法律可以利用其背后的国家强制力保证政治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
可以合理的配置各种资源,及时解决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人民内部的各种矛盾和纠纷;
可以有力的打击各种危害国家和社会的颠覆和破坏活动。
而道德则可以利用其内在的意识制约力来防止各种邪恶思想的产生,防止社会混乱;
可以限制人们的某些欲望,减少其利益冲突,以加强人们的团结,增强其凝聚力;
还可以对法律的创制和实施提供有力的支持、配合和协调。
可见,“法治”与“德治”都是实现国家稳定和长治久安的需要和保障。
“法治”与“德治”的这种辩证关系客观上要求我们要“努力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思想道德体系,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结合起来。
”
江泽民同志在2001年1月10日的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明确指出:
“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制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
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
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
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
二者范畴不同。
但其地位和功能都是非常重要的。
我们应始终注意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江总书记的这一重要论述,为我们正确处理法治与德治的关系提供了依据。
分析如下:
法律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体现着国家对其成员在政治、经济、社会等各个领域的行为要求,体现着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国家安全的要求。
国家依靠法院、警察机关等带有强制性的国家机器来保证法律的实施,强调用法律制度来治理国家,用强制的手段来约束人们的行为。
这是“法治”的主要内涵。
道德也是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但与法律不同。
道德的实施不是依靠强制性的手段,而是通过道德教育的手段,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来影响和提高社会成员的道德觉悟,使其履行自己应尽的道德义务。
从维护和保障社会稳定来说,法律和道德有着同样作用。
在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主义道德在本质上是一致的。
它们是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反映,是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共同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服务。
法治与德治,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的思想和行为,离不开法律,也离不开道德。
只有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体系和思想道德体系,才能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地运行;
也只有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始终坚持法制和道德教育“两手抓”,才能有效地维护社会稳定。
可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是我国完整系统科学的治国方略。
诚实信用是现代市场交易活动的基本精神。
信用体现了市场经济必备的道德理念和法律意识。
因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把法治与德治紧密结合起来。
⑴矛盾的观点是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观点。
法治与德治是一对矛盾,二者相互联系,不可分割。
⑵历史唯物主义认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对社会存在是具有能动的反作用。
先进的、革命的、科学的社会意识对社会存在的发展具有巨大的促进作用。
道德属于社会意识,对社会经济发展起制约和影响的作用。
江泽民同志提出的“以德治国”思想,对我国建立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必将发挥积极的促进作用。
⑶社会主义集体主义既是一种价值观,又是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关系的政治原则和道德原则。
坚持集体主义的价值观和道德观,有利于调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的利益关系和矛盾,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创造稳定有序的市场环境。
⑴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的思想,体现了人民民主专政的本质和社会主义的特征。
国家实行使对内职能,既要依法打击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的破坏活动,又要组织和领导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实施“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是国家发挥对内职能作用的具体体现。
⑵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是公民爱国主义精神的具体表现,是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职责。
《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关于二十字基本道德规范,把“爱国”放在了首位。
爱国是公民对祖国的道德观念的体现,是对公民首要的道德要求。
在当代中国,爱国主义的主题就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坚持“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中国共产党人在不断探索和总结历史经验基础上做出的重大理论创新,是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继承和发展,是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规律性认识的升华,是我党在新形势下对执政治国经验的最新总结。
认真学习领会和贯彻落实江总书记的这一重要思想,对于开创让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在中国历史上,曾有不少开明的政治家和思想家萌发并提出过治国不能没有法治又不能没有德治的思想,认为只有二者“并用”才是治国之大道。
比如,孔子就认为:
“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
道之以德。
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论语为政》)意即,严刑只能使百姓因害怕而不敢做坏事,但不能使人们自觉知耻而守法;
相反,以道德治理国家,以礼乐教化人民,则可使百姓自觉知耻,自我规范。
自我约束。
在西方国家,同样有人提出“法治”与“德治”的治国思想。
但就实际看,纯粹的“法治”或“德治”并不存在,而是“法治”与“德治”的结合或并用。
社会主义社会的“法治”和“德治”与封建社会;
资本主义社会的“法治”和“德治”具有本质不同。
社会主义法制是自有法以来最能体现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法制,社会主义道德是比人类社会历史上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高尚、积极和健康的道德。
以江泽民同志为代表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提出的“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重要思想,是对人类社会优秀文化遗产的吸收和借鉴,也是对人类社会历史经验的深刻总结。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制和道德同属上层建筑范畴,由一定的经济基础决定并为其服务。
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主义道德是由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决定的,是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反映,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共同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服务。
以毛泽东同志为代表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建立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坚持以马列主义作为我们的指导思想,为我党实施社会主义法治和社会主义德治提供了政治基础和理论基础。
毛泽东同志十分重视思想道德建设,提出:
“思想和政治是统帅,又是灵魂”,“没有正确的政治观点,就等于没有灵魂”。
严格地讲,建国后至改革开放前,我党在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同时,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也是重视的。
但我们也必须承认,社会主义法制在发展中也曾经历过曲折。
特别是在“文革”期间,缺少甚至没有法治,最终酿成“十年动乱”的历史悲剧。
这时期的实践从正反两方面,为我党在新形式下探索治国之路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教训。
以邓小平同志为代表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鉴于“文化大革命”的经验教训,深刻认识到“还是要搞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领导制度、组织制度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
“制度问题不解决,思想作风问题就解决不了。
”同时又强调:
“解决以上所说的制度问题,要进行大量的工作,包括进行教育和思想斗争。
”要“用共产主义道德约束共产党员和先进分子的言行。
”邓小平同志关于既要抓法制建设,又要抓道德建设,“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重要思想,为我党避免重犯“文革”那样的严重错误,减少失误,正确领导全国人民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开辟了广阔道路。
以江泽民同志为代表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断探索和总结保持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安居乐业的治国之道。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之后,江泽民同志又提出“以德治国”思想,强调“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
”并指出:
“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和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
”江泽民同志关于“法制”和“德治”的辩证关系以及“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一系列精辟论述、在我党历史上和马克思主义思想史上还是第一次,是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客观规律的最新把握,是我党对治国之道进行不断探索所取得的新的真理性认识,是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在新形势下的重大创新和发展。
坚持“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我国当代社会深刻变革的必然要求。
我国目前正处于前所未有的社会转型、体制转轨的变革时期,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生活和人们的思想、观念、道德、信仰、行为模式、生活习惯发生了深刻变化。
社会关系日益复杂。
法律和道德、法制建设和道德建设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重要。
但由于法律的滞后性,使得法律并不能完全满足现实的需求。
法律“真空”和“漏洞”的存在,使部分社会关系得不到及时的调整,以至在社会生活中的某些方面出现无序状态。
同时,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又使优秀传统道德受到冲击和侵蚀,与社会现实相适应的新型道德体系还未完全建立和形成,封建主义和资本主义腐朽没落的思想和道德乘虚而入,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滋生、蔓延,道德“失范”现象时有发生。
因此,认真学习领会并贯彻落实江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坚持“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做到“法制建设”和“道德建设”并进,“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兼用,在我国目前新形势下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必须加强法制建设,建立健全并不断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体系,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实行依法治国。
同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是信用经济。
信用是道德的重要内容。
市场经济在其运作过程中的每个环节;
不仅离不开法律的调整和规范,而且也离不开信用的维系和约束。
社会信用出现危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将成为一种混乱经济。
诸如非法集资、虚假出资、制假贩假、蒙骗欺诈等不讲信用行为无不使市场经济不时出现病态和混乱,使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遭到干扰和破坏。
因此,要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地向前发展,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坚持“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
法律和道德作为两种不同的社会现象和行为规范,具有不同的特点和功能。
首先,法律只对主体的行为进行调整和评价,虽然调整时也考虑其主观过错,但并不单纯地调整其内在的思想活动;
道德不仅对主体的客观行为进行调整和规范,而且也对主体的主观思想进行调整和评价。
其次,法律主要是依靠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
道德则是依靠内心信念和社会舆论发挥作用的。
再次,法律和道德调整的深度和广度不同。
道德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更具有广泛性,一般来讲,法律不宜调整干预的,则需要道德来调整干预。
同样,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主义道德也具有以上不同特点,二者相互渗透、相互促进。
这也正是我党对社会主义治国方略全面科学的认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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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曹爱琴.毛泽东与邓小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思想研究[J].毛泽东思想研究,2002.1。
[5]刘兰英.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J].唐都学刊,2002专集。
[6]陶信平.当代中国社会与发展研究[M].陕师大出版社,20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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