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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机药物的结构式;
(3)分子式与分子量;
(4)来源或有机药物的化学名称;
(5)含量或效价规定;
(6)处方;
(7)制法;
(8)性状;
(9)鉴别;
(10)检查;
(11)含量或效价测定;
(12)类别;
(13)规格;
(14)贮藏;
(15)制剂,等等。
(二)药典附录
药典附录(appendices)主要收载制剂通则、通用检测方法和指导原则。
制剂通则系按照药物的剂型分类,针对剂型特点所规定的基本技术要求。
通用检测方法系正文品种进行相同检查项目的检测时所应采用的统一的设备、程序、方法及限度等。
指导原则系为执行药典、考察药品质量、起草与复核药品标准等所制定的指导性规定。
(三)药品名称
列入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名称为药品通用名称。
已经作为药品通用名称的,该名称不得作为药品商标使用。
药品中文名称须按照《中国药品通用名称》(ChinaApprovedDrugNames,CADN)收载的名称及其命名原则命名。
《中国药典》收载的药品中文名称均为法定名称;
药品英文名称除另有规定外,均采用国际非专利药名(InternationalNonproprietaryNames,INN)。
有机药物的化学名称须根据中国化学会编撰的《有机化学命名原则》命名,母体的选定须与国际纯粹与应用化学联合会(InternationalUnionofPureandAppliedChemistry,IUPAC)的命名系统一致。
药品化学结构式须采用世界卫生组织(WorldHealthOrganization,WHO)推荐的“药品化学结构式书写指南”书写。
(四)制法
制法是对药品生产制备的重要工艺和质量管理的要求。
所有药品的生产工艺都必须经过验证,并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生产过程均应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来源于动物组织提取的药品,其所用动物种属要明确,所用脏器均应来自经检疫的健康动物,涉及牛源的应取无牛海绵状脑病地区的健康牛群;
来源于人尿提取的药品,均应取自健康人群,上述药品均应有明确的病毒灭活工艺要求以及质量管理要求。
直接用于生产的菌种、毒种、来自人和动物的细胞、DNA重组工程菌及工程细胞,来源途径应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管理规范。
制剂中使用的原料药和辅料,均应符合现行版药典的规定;
现行版药典未收载者,必须制定符合药用要求的标准,并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同一原料药用于不同制剂(特别是给药途径不同的制剂)时,须根据临床用药要求制定相应的质量控制项目。
(五)性状
性状是对药物的外观、臭、味、溶解度以及物理常数等的规定,反映了药物特有的物理性质。
外观性状是对药物的色泽和外表感观的规定。
当药物的晶型、细度或溶液的颜色必须进行严格控制时,在其质量标准的检查项下应另作具体的规定。
溶解度是药物的一种物理性质。
各品种项下选用的部分溶剂及其在该溶剂中的溶解性能,可供精制或制备溶液时参考;
对在特定溶剂中的溶解性能需作质量控制时,在该品种检查项下另作具体规定。
药物的近似溶解度以下列名词术语表示:
极易溶解系指溶质1g(ml)能在溶剂不到1ml中溶解;
易溶系指溶质1g(ml)能在溶剂1~不到10ml中溶解;
溶解系指溶质1g(ml)能在溶剂10~不到30ml中溶解;
略溶系指溶质1g(ml)能在溶剂30~不到100ml中溶解;
微溶系指溶质1g(ml)能在溶剂100~不到1000ml中溶解;
极微溶解系指溶质1g(ml)能在溶剂1000~不到10000ml中溶解;
几乎不溶或不溶系指溶质1g(ml)在溶剂10000ml中不能完全溶解。
溶解度试验法:
除另有规定外,称取研成细粉的供试品或量取液体供试品,置于25℃±
2℃一定容量的溶剂中,每隔5分钟强力振摇30秒钟;
观察30分钟内的溶解情况,如无目视可见的溶质颗粒或液滴时,即视为完全溶解。
物理常数:
包括相对密度、馏程、熔点、凝点、比旋度、折光率、黏度、吸收系数、碘值、皂化值和酸值等;
其测定结果不仅对药品具有鉴别意义,也可反映药品的纯度,是评价药品质量的主要指标之一。
(六)鉴别
鉴别是根据药物的某些物理、化学或生物学等特性所进行的试验,以判定药物的真伪。
包括区分药物类别的一般鉴别试验和证实具体药物的专属鉴别试验两种类型。
不完全代表对药品化学结构的确证。
对于原料药,还应结合性状项下的外观和物理常数进行确认。
(七)检查
检查是对药物的安全性、有效性、均一性和纯度四个方面的状态所进行的试验分析。
包括反映药物安全性和有效性的试验方法与限度、反映药物制备工艺的均一性和纯度的要求等内容。
药品标准中规定的各种杂质检查项目,均系指该药品在按既定工艺进行生产和正常贮藏过程中可能含有或产生并需要控制的杂质(如残留溶剂、有关物质等);
改变生产工艺时需另考虑增修订有关项目。
对于生产过程中引入的有机溶剂,应在后续的生产环节予以有效去除。
除标准正文中已明确列有“残留溶剂”检查的品种必须依法进行该项检查外,其他未在“残留溶剂”项下明确列出的有机溶剂与未在正文中列有此项检查的各品种,如生产过程中引入或产品中残留有机溶剂,均应按附录“残留溶剂测定法”检查并应符合相应溶剂的限度规定。
供直接分装成注射用无菌粉末的原料药,应按照注射剂项下相应的要求进行检查,并应符合规定。
各类制剂,除另有规定外,均应符合各制剂通则项下有关的各项规定。
(八)含量测定
含量测定是指采用规定的试验方法对药品(原料及制剂)中有效成分的含量进行测定。
一般可采用化学、仪器或生物测定方法。
(九)类别
药物的类别系按药品的主要作用与主要用途或学科的归属划分,不排除在临床实践的基础上作其他类别药物使用。
(十)制剂的规格
制剂的规格,系指每一支、片或其他每一个单位制剂中含有主药的重量(或效价)或含量(%)或装量,即制剂的标示量。
注射液项下,如为“1ml∶10mg”,系指1ml中含有主药10mg;
对于列有处方或标有浓度的制剂,也可同时规定装量规格。
(十一)贮藏
药品的质量和有效期限直接受其贮存与保管的环境和条件的影响。
贮藏项下的规定,系为避免污染和降解而对药品贮存与保管的基本要求。
以下列名词术语表示。
遮光系指用不透光的容器包装,例如棕色容器或黑纸包裹的无色透明、半透明容器;
密闭系指将容器密闭,以防止尘土及异物进入;
密封系指将容器密封以防止风化、吸潮、挥发或异物进入;
熔封或严封系指将容器熔封或用适宜的材料严封,以防止空气与水分的侵入并防止污染;
阴凉处系指不超过20℃;
凉暗处系指避光并不超过20℃;
冷处系指2~10℃;
常温系指10~30℃。
除另有规定外,贮藏项下未规定贮藏温度的一般系指常温。
(十二)检验方法和限度
药品均应按其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如采用其他方法,应将该方法与规定的方法做比较试验,根据试验结果掌握使用,但在仲裁时仍以现行版药典规定的方法为准。
标准中规定的各种纯度和限度数值以及制剂的重(装)量差异,系包括上限和下限两个数值本身及中间数值。
规定的这些数值不论是百分数还是绝对数字,其最后一位数字都是有效位。
试验结果在运算过程中,可比规定的有效数字多保留一位数,而后根据有效数字的修约规则进舍至规定有效位。
计算所得的最后数值或测定读数值均可按修约规则进舍至规定的有效位,取此数值与标准中规定的限度数值比较,以判断是否符合规定的限度。
原料药的含量(%),除另有注明者外,均按重量计。
如规定上限为100%以上时,系指用现行版药典规定的分析方法测定时可能达到的数值,它为药典规定的限度或允许偏差,并非真实含有量;
如未规定上限时,系指不超过101.0%。
制剂的含量限度,系根据主药含量的多少、测定方法误差、生产过程不可避免偏差和贮存期间可能产生降解的可接受程度而制定的范围。
按标示量的百分含量表示时,限度范围一般是95.0%~105.0%。
生产中应按标示量100%投料。
如已知某一成分在生产或贮存期间含量会降低,在保障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生产时可适当增加投料量,以保证在有效期内含量能符合规定。
(十三)标准物质
药品标准物质,是指供药品标准中物理和化学测试及生物方法试验用,具有确定特性量值,用于校准设备、评价测量方法或者给供试药品赋值的物质,包括标准品、对照品、对照药材、参考品。
药品标准物质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制备、标定和供应(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药品检验机构负责标定国家药品标准品、对照品),均应附有使用说明书,标明批号、用途、使用方法、贮藏条件和装量等。
标准物质的建立或变更批号,应与国际标准品、国际对照品或原批号标准品、对照品进行对比,并经过协作标定和一定的工作程序进行技术审定。
标准品系指用于生物检定、抗生素或生化药品中含量或效价测定的标准物质,按效价单位(或μg)计,以国际标准品进行标定。
化学药品标准物质常称为对照品,除另有规定外,均按干燥品(或无水物)进行计算后使用。
对照药材、对照提取物主要为中药检验中使用的标准物质。
参考品主要为生物制品检验中使用的标准物质。
(十四)计量
计算分子量以及换算因子等使用的原子量均按最新国际原子量表推荐的原子量。
试验用的计量仪器均应符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
质量标准中采用的计量单位如下。
1.法定计量单位名称和单位符号
长度米(m)、分米(dm)、厘米(cm)、毫米(mm)、微米(μm)、纳米(nm);
体积升(L)、毫升(ml)、微升(μl);
质(重)量千克(kg)、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
压力兆帕(MPa)、千帕(kPa)、帕(Pa);
动力黏度帕秒(Pa·
s)、毫帕秒(mPa·
s);
运动黏度平方米每秒(m2/s)、平方毫米每秒(mm2/s);
波数厘米的倒数(cm-1);
密度千克每立方米(kg/m3)、克每立方厘米(g/cm3);
放射性活度吉贝可(GBq)、兆贝可(MBq)、千贝可(kBq)、贝可(Bq)
2.滴定液和试液的浓度以mol/L(摩尔/升)表示者,其浓度要求精密标定的滴定液用“XXX滴定液(YYYmol/L)”表示;
作其他用途不需精密标定其浓度时,用“YYYmol/LXXX溶液”表示,以示区别。
3.温度温度通常以摄氏度(℃)表示,必要时也可采用绝对温度(K)表示。
有关的温度描述,一般用以下列名词术语表示:
水浴温度除另有规定外,均指98~100℃;
热水系指70~80℃;
微温或温水系指40~50℃;
室温(常温)系指10~30℃;
冷水系指2~10℃;
冰浴系指约0℃;
放冷系指放冷至室温。
4.常用比例符号符号“%”表示百分比,系指重量的比例;
但溶液的百分比,除另有规定外,系指溶液100ml中含有溶质若干克;
乙醇的百分比,系指在20℃时容量的比例。
此外,根据需要可采用下列符号:
%(g/g)表示溶液100g中含有溶质若干克;
%(ml/ml)表示溶液100ml中含有溶质若干毫升;
%(ml/g)表示溶液100g中含有溶质若干毫升;
%(g/ml)表示溶液100ml中含有溶质若干克。
缩写“ppm”和“ppb”分别表示百万分比和十亿分比,系指重量或体积的比例。
溶液后记示的“(1→10)”等符号,系指固体溶质1.0g或液体溶质1.0ml加溶剂使成10ml等的溶液;
未指明用何种溶剂时,均系指水溶液;
两种或两种以上液体的混合物,名称间用半字线“-”隔开,其后括号内所示的“∶”符号,系指各液体混合时的体积(重量)比例。
5.液体的滴系在20℃时,以1.0ml水为20滴进行换算。
6.药筛药品标准中所用药筛,选用国家标准的R40/3系列,分等如下:
筛号筛孔内径(平均值)目号
一号筛2000μm±
70μm10目
二号筛850μm±
29μm24目
三号筛355μm±
13μm50目
四号筛250μm±
9.9μm65目
五号筛180μm±
7.6μm80目
六号筛150μm±
6.6μm100目
七号筛125μm±
5.8μm120目
八号筛90μm±
4.6μm150目
九号筛75μm±
4.1μm200目
粉末分等如下:
最粗粉指能全部通过一号筛,但混有能通过三号筛不超过20%的粉末;
粗粉指能全部通过二号筛,但混有能通过四号筛不超过40%的粉末;
中粉指能全部通过四号筛,但混有能通过五号筛不超过60%的粉末;
细粉指能全部通过五号筛,并含能通过六号筛不少于95%的粉末;
最细粉指能全部通过六号筛,并含能通过七号筛不少于95%的粉末;
极细粉指能全部通过八号筛,并含能通过九号筛不少于95%的粉末。
7.乙醇乙醇未指明浓度时,均系指95%(ml/ml)的乙醇。
(十五)精确度
药品标准中取样量的准确度和试验精密度必须按照现行版药典的规定。
1.称重与量取试验中供试品与试药等“称重”或“量取”的量,均以阿拉伯数码表示,其精确度可根据数值的有效数位来确定。
例如,称取“0.1g”,系指称取重量可为0.06~0.14g;
称取“2g”,系指称取重量可为1.5~2.5g;
称取“2.0g”,系指称取重量可为1.95~2.05g;
称取“2.00g”,系指称取重量可为1.995~2.005g。
即遵循“4舍6入5成双”的原则。
“精密称定”系指称取重量应准确至所取重量的千分之一;
“称定”系指称取重量应准确至所取重量的百分之一;
“精密量取”系指量取体积的准确度应符合国家标准中对该体积移液管的精度要求;
“量取”系指可用量筒或按照量取体积的有效数位选用量具。
取用量为“约”若干时,系指取用量不得超过规定量的±
10%。
2.恒重恒重,除另有规定外,系指供试品连续两次干燥或炽灼后的重量差异在0.3mg以下的重量;
干燥至恒重的第二次及以后各次称重均应在规定条件下继续干燥1小时后进行;
炽灼至恒重的第二次称重应在继续炽灼30分钟后进行。
3.按干燥品(或无水物,或无溶剂)计算试验中规定“按干燥品(或无水物,或无溶剂)计算”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取未经干燥(或未去水,或未去溶剂)的供试品进行试验,并将计算中的取用量按检查项下测得的干燥失重(或水分,或溶剂)扣除。
4.空白试验试验中的“空白试验”,系指在不加供试品或以等量溶剂替代供试液的情况下,按同法操作所得的结果;
含量测定中的“并将滴定的结果用空白试验校正”,系指按供试品所耗滴定液的量(ml)与空白试验中所耗滴定液的量(ml)之差进行计算。
5.试验温度试验时的温度,未注明者,系指在室温下进行;
温度高低对试验结果有显著影响者,除另有规定外,应以25℃±
2℃为准。
(十六)试药、试液、指示剂
试药系指供各项试验用的试剂,但不包括各种色谱用的吸附剂、载体与填充剂。
除生化试剂与指示剂外,一般常用化学试剂分为基准试剂、优级纯、分析纯与化学纯4个等级。
选用时可参考下列原则:
①标定滴定液用基准试剂;
②制备滴定液可采用分析纯或化学纯试剂,但不经标定直接按称重计算浓度者,则应采用基准试剂;
③制备杂质限度检查用的标准溶液,采用优级纯或分析纯试剂;
④制备试液与缓冲液等可采用分析纯或化学纯试剂。
试验用的试药,除另有规定外,均应根据现行版药典附录试药项下的规定,选用不同等级并符合国家标准或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试剂标准。
试液、缓冲液、指示剂与指示液、滴定液等,均应符合现行版药典附录的规定或按照现行版药典附录的规定制备。
试验用水,除另有规定外,均系指纯化水。
酸碱度检查所用的水,均系指新沸并放冷至室温的水。
酸碱性试验时,如未指明用何种指示剂,均系指石蕊试纸。
(十七)动物实验
动物试验所使用的动物及其管理应按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规定执行。
动物品系、年龄、性别等应符合药品检定要求。
随着药品纯度的提高,凡是有准确的化学和物理方法或细胞学方法能取代动物试验进行药品质量检测的,应尽量采用,以减少动物试验。
(十八)说明书、包装、标签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规范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制定了《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
药品说明书、标签和包装均必须符合该规定的要求。
1.药品说明书药品说明书是以应用文体的方式对药品进行相对详细的表述,使人了解和认识所介绍的药品,用以指导安全、合理使用药品。
药品说明书应当包含药品安全性、有效性的重要科学数据、结论和信息。
是指导医生与患者合理用药的重要依据,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药品说明书对疾病名称、药学专业名词、药品名称、临床检验名称和结果的表述,应当采用国家统一颁布或规范的专用词汇,度量衡单位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
药品说明书应当列出全部活性成分或者组方中的全部中药药味。
注射剂和非处方药还应当列出所用的全部辅料名称。
药品处方中含有可能引起严重不良反应的成分或者辅料的,应当予以说明。
药品说明书应当充分包含药品不良反应信息,详细注明药品不良反应。
药品生产企业未根据药品上市后的安全性、有效性情况及时修改说明书或者未将药品不良反应在说明书中充分说明的,由此引起的不良后果由该生产企业承担。
2.药品标签药品的标签是指药品包装上印有或者贴有的内容,分为内标签和外标签。
药品内标签指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的标签,外标签指内标签以外的其他包装的标签。
药品标签应当尽可能多地包含药品信息。
药品内标签至少应当标注药品通用名称、规格、产品批号、有效期等内容。
对贮藏有特殊要求的药品,应当在标签的醒目位置注明。
药品的标签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其内容不得超出说明书的范围,不得印有暗示疗效、误导使用和不适当宣传产品的文字和标识。
3.药品包装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均应无毒、洁净,与内容药品应不发生化学反应,并不得影响内容药品的质量。
药品包装必须适合药品质量的要求,方便储存、运输和医疗使用。
药品包装必须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
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成分、规格、生产企业、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证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
即应当尽可能多地包含药品信息。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外用药品和非处方药品的说明书和包装标签,必须印有规定的标识。
二、药品标准制定的原则
药品质量研究与标准的制定,是药物研发的重要基础内容。
建立在系统药学研究基础之上的药品标准,以保证药品的生产质量可控,药品的使用安全有效和合理为目的。
药品标准一经制定和批准,即具有法律效力。
所以,药品标准的制定必须坚持“科学性、先进性、规范性和权威性”的原则。
1.科学性国家药品标准适用于对合法生产的药品质量进行控制,保障药品安全有效质量可控。
所以,药品标准制定首要的原则是确保药品标准的科学性。
应充分考虑来源、生产、流通及使用等各个环节影响药品质量的因素,设置科学的检测项目、建立可靠的检测方法、规定合理的判断标准/限度。
在确保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的前提下,同时倡导简单实用、经济环保、符合国情。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认识的进步,还应及时修改和提高。
2.先进性质量标准应充分反映现阶段国内外药品质量控制的先进水平。
对于多企业生产的同一品种,其标准的制定应在科学合理的基础上坚持就高不就低的标准先进性原则。
坚持标准发展的国际化原则,注重新技术和新方法的应用,积极采用国际药品标准的先进方法,加快与国际接轨的步伐,促进我国药品标准特别是中药标准的国际化。
同时要积极创新,提高我国药品标准中自主创新技术含量,使我国医药领域的自主创新技术通过标准快速转化为生产力,提高我国药品的国际竞争力。
3.规范性药品标准制定时,应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法律、规范和指导原则的要求,做到药品标准的体例格式、文字术语、计量单位、数字符号以及通用检测方法等的统一规范。
4.权威性国家药品标准具有法律效力。
应充分体现科学监管的理念,支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的科学发展需要。
保护药品的正常生产、流通和使用,打击假冒伪劣,促进我国医药事业的健康发展。
总之,药品标准的研究与制定,应着力解决制约药品质量与安全的突出问题,促进药品质量的提高;
着力提高药品标准质量控制的水平,充分借鉴国际先进技术和经验,客观反映我国医药工业、临床用药及检验技术的水平;
充分发挥保障药品质量与用药安全,维护人民健康的法律作用。
第二节药品质量研究的主要内容
一、药品质量标准制定的基础
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药品的生产须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许可后方能进行。
药品必须按照一定标准或者规范,并按照批准的工艺进行生产,生产药品所需的原料和辅料等必须符合药用要求。
为保证药品质量,保障药品使用的安全、有效和合理,需要对药物的结构、理化性质、杂质与纯度及其内在的稳定性特性进行系统的研究和分析,需要对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过程、贮藏运输条件等进行全面的研究和考察,同时还需要充分了解药物的生物学特性(药理、毒理和药代动力学),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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